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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访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4: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宁市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家访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到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密切学校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加强教师与家长的沟通,取得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升南宁市中小学德育工作水平,达到对学生最优化的教育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和《中(小)学德育大纲》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家庭访问,简称家访。在本规定中,是指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到学生家庭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方式,主要是解决儿童、青少年的家庭教育问题。

第三条 参与家访的人员是南宁市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是指从事与教育有关的各级领导、专家、研究人员、教师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师是家访的主体。

第四条 家访的对象主要是学生及其家长。学生包括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包括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五条 教育工作者要筹划好家访的全过程。家访前,与家长取得联系,设计好家访内容,约定家访时间。家访时,对所访学生的行为习惯和家庭状况等作进一步了解,并做好记录,建立较为完整的学生档案。家访后,要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育工作者要在家访中起主导作用。主动向家长宣传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南宁市中小学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宣传南宁市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发展前景,同时要虚心听取家长对南宁市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了解家长对子女实施教育的状况,探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建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要向家长介绍学校及班级工作的情况和计划,虚心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教育学生的措施和办法。

第七条 教育工作者要把握家访的侧重点。要做到普遍家访与重点家访相结合,经常家访与定期家访相结合,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调整教育培养方式。要注重首次家访,注意跟踪回访,特别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家庭,学习困难的学生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单亲家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家庭等,建立跟踪回访记录。

第八条 教育工作者要结合家访需要走访群众。要到社区向群众了解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求等情况。加强与群众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沟通,听取群众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教育行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教育工作者要掌握家访的方法。要客观反映学生在校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以反映学生取得的成绩为主,多鼓励学生,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不能指责家长和学生,更不能向家长发泄怨气,与家长发生冲突。

第十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做到家访广覆盖。南宁市区(含城区)内的学校对辖区内的学生家庭、县内的学校对辖区内的学生家庭,可采用实地家访或集体家访方式;对家庭住址比较偏远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实地家访的学生家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信函等多种辅助形式进行沟通联系。学校班主任每学年要对1/3以上的学生进行家访,原则上,三年内访遍全班学生家庭;对特殊学生的家庭要常访、多访、深访。学校的科任教师及教辅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的家访工作量,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者要高度重视家访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要率先做好对青少年学生的家访工作,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为广大中小学教职员工树立良好榜样。学校要重视家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及时与家长沟通、反馈工作情况,不断促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要科学规划家访工作。学校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结合全年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每学期制订有目的性和针对性的家访计划,并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家访制度。结合每年4月师德活动月,集中开展集体家访活动。每学期对家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至少1次,学期末将家访记录汇总成册归档,并于每年7月份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家访工作进行管理,实施不定期检查或抽查,鼓励学校创新家校联系形式,对家访工作效果优异的学校和教师要给予表扬,并形成经验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 教育工作者要遵守家访的纪律。言行举止要做到为人师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南宁市中小学教师工作守则(试行)》,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不准借家访名义向家长提出任何私人要求,不准收受家长馈赠的钱物、吃请和报销开支,不准参与家长组织的娱乐消费活动,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招考等教育信息向家长谋取私利。禁止任何侵害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市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家访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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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家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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