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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06 08:38:29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简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简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提出好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检委会办事机构 工作机制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检察制度,主要具有决策、管理、监督、调查等职能。自20世纪50年代确立以来在检察、推进法制进程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

一、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保证检委会工作的高效运转

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负责对所议事项、案件的提请的审核,相关背景、案情以及咨询意见的整理,议事议案决策的执行监督等事项,其工作的好与坏对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就要求将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摆在检委会建设的全局中来衡量,无论要在人员的选配,工作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在工作环境的营造,硬件建设的配套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全面的盘衡。体现在人员的选配上,主要考察和选配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协调能力强,法律和政治素养较高,工作态度一丝不苟,勇于和善于创新的检察干警,努力为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由于基层检察院受人员少、任务重等条件的限制,检委会委员多为兼职委员,委员们除了参与检委会研究、讨论外,还要肩负其他大量的业务性工作,部分委员对检委会即将研究的议题或案件往往受时间的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和查询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的办事效率。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合理配置检察资源,选出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组成内部咨询委员会,专门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及重大事项进行专案分析研讨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后向检委会提出,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高质量服务。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至两名专职委员,由本院业务熟悉,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检察干警担任,专司审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为检委会工作开展起到“过滤器”和“智囊”的作用,促进检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检委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是检委会建设规范化的前提,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组织条例》的规定难以涵盖检委会复杂的工作内容,造成了地方各级检委会职能不明确、案件讨论

程序不规范、检委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尤其在基层检察院显得更加突出。要建立完善的检委会工作机制,就必须改进这些问题。

(一)明确议事的范围和标准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应当严格执行。对按照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克服重议案轻议事,确保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重大业务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注意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审议向人大提交的检察院工作报告、重大业务工作部署、重大事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等,通过研究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检察业务问题,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办案质量和国家法律p建立前置审查制度,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事机构可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分别进行处理。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则可自行处理,如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自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对于属于检委会讨论范围的案事件,应审查请示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其次应根据案情或者事件背景准备详细的咨询意见,以供委员参考;最后,要将会议召开日期、请示报告及有关案情、疑点、难点、争议焦点,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等,提前告知各位委员,以便各委员作好发言准备。

三、多方面入手,提高检委会工作的决策效能

(一)建立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度

加强检委会的学习,是提高检委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检委会及委员素质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习重点、创新学习形式、严格学习纪律等来加强集体学习,提高议事决策的水平和质量。加强检委会的学习,一方面是要努力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个人素质,

使其在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结构、作风品格修养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要努力提高检委会的整体素质,使其真正成为善谋大局、会抓大事、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察业务决策机构。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检察业务,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拓宽视野,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能力。

(二)坚持两个原则,确保议事议案质量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检委会的召开、讨论、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检委会委员应当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的案情、事实证据、诉讼过程、法律依据及定性处理意见,而后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阐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其次,在讨论中,主持人不仅要积极引导各位委员踊跃发言,更要注意引导各位委员不拘泥于对个案或具体的事件作出正确的决策,更要从微观的决策中把握宏观趋势,近而做出具有超前性、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各位委员也

要充分履行其担负的职责,对所议案事项发表自己深刻的意见,不能敷衍了事,随大流,跟形势。

(三)加强对检委会决议的跟踪督办

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可以赋予检委会办公室督办的职能,负责对决定的议案进行督办、催办工作。对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检委会反馈并请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同时明确有章不循、决而不行的纪律责任和执法违法后果,保证检委会决议落到实处,从而切实提高检委会的决策能力,维护检委会的权威。

检察委员会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只有不断探索,遂步完善,检委会才能全面、充分发挥职能,民主、科学决策,高质、高效运作。相信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检察实践的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定会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也必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发挥更大的作用。

推荐第2篇:简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简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提出好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检委会办事机构 工作机制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检察制度,主要具有决策、管理、监督、调查等职能。自20世纪50年代确立以来在检察、推进法制进程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

一、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保证检委会工作的高效运转

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负责对所议事项、案件的提请的审核,相关背景、案情以及咨询意见的整理,议事议案决策的执行监督等事项,其工作的好与坏对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就要求将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摆在检委会建设的全局中来衡量,无论要在人员的选配,工作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在工作环境的营造,硬件建设的配套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全面的盘衡。体现在人员的选配上,主要考察和选配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协调能力强,法律和政治素养较高,工作态度一丝不苟,勇于和善于创新的检察干警,努力为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由于基层检察院受人员少、任务重等条件的限制,检委会委员多为兼职委员,委员们除了参与检委会研究、讨论外,还要肩负其他大量的业务性工作,部分委员对检委会即将研究的议题或案件往往受时间的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和查询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的办事效率。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合理配置检察资源,选出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组成内部咨询委员会,专门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及重大事项进行专案分析研讨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后向检委会提出,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高质量服务。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至两名专职委员,由本院业务熟悉,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检察干警担任,专司审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为检委会工作开展起到“过滤器”和“智囊”的作用,促进检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检委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是检委会建设规范化的前提,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组织条例》的规定难以涵盖检委会复杂的工作内容,造成了地方各级检委会职能不明确、案件讨论程序不规范、检委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尤其在基层检察院显得更加突出。要建立完善的检委会工作机制,就必须改进这些问题。

(一)明确议事的范围和标准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应当严格执行。对按照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克服重议案轻议事,确保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重大业务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注意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审议向人

大提交的检察院工作报告、重大业务工作部署、重大事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等,通过研究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检察业务问题,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办案质量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建立例会制度

建立例会制,可以让检委会办事机构收集议案、审查业务部门提交的案件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增强其工作的能动性;同时也有利于业务部门在提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有明确的时间概念,特别是针对审查期限较短的业务部门。而如果出现议题量不足时,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可以安排学习内容,或召开其他形式如个案专题研讨会、工作总结会等,这样既可以从宏观上对检察业务实践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也可以提高委员综合素养,不断培育法律人应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定力。

(三)建立前置审查制度

建立前置审查制度,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事机构可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分别进行处理。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则可自行处理,如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自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对于属于检委会讨论范围的案事件,应审查请示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其次应根据案情或者事件背景准备详细的咨询意见,以供委员参考;最后,要将会议召开日期、请示报告及有关案情、疑点、难点、争议焦点,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等,提前告知各位委员,以便各委员作好发言准备。

三、多方面入手,提高检委会工作的决策效能

(一)建立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度

加强检委会的学习,是提高检委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检委会及委员素质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习重点、创新学习形式、严格学习纪律等来加强集体学习,提高议事决策的水平和质量。加强检委会的学习,一方面是要努力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个人素质,

使其在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结构、作风品格修养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要努力提高检委会的整体素质,使其真正成为善谋大局、会抓大事、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察业务决策机构。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检察业务,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拓宽视野,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能力。

(二)坚持两个原则,确保议事议案质量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检委会的召开、讨论、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检委会委员应当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的案情、事实证据、诉讼过程、法律依据及定性处理意见,而后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阐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其次,在讨论中,主持人不仅要积极引导各位委员踊跃发言,更要注意引导各位委员不拘泥于对个案或具体的事件作出正确的决策,更要从微观的决策中把握宏观趋势,近而做出具有超前性、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各位委员也要充分履行其担负的职责,对所议案事项发表自己深刻的意见,不能敷衍了事,随大流,跟形势。

(三)加强对检委会决议的跟踪督办

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可以赋予检委会办公室督办的职

能,负责对决定的议案进行督办、催办工作。对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检委会反馈并请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同时明确有章不循、决而不行的纪律责任和执法违法后果,保证检委会决议落到实处,从而切实提高检委会的决策能力,维护检委会的权威。

检察委员会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只有不断探索,遂步完善,检委会才能全面、充分发挥职能,民主、科学决策,高质、高效运作。相信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检察实践的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定会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也必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yellow 道国.Audit quality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 study [J].Chinainternal audit, 2003 (10).

[2] Xu Guiping.Modern enterprise bqxxrd.com/zongtongyulecheng gnksguyhl internal audit quality management [J].accounting research,200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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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探析

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探析

检察委员会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事项的法律决策机构,在总结检察经验、讨论决定个案和决定有关检察业务工作中重大问题等事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抓好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因种种原因受到了限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检察工作的发展要求。笔者就改革检委会办事机构、健全检委会工作制度、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能力等方面谈几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推动检察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改革检委会办事机构,提高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由于精简、统

一、效能的思想和人员调配难以落实等因素,均未设置检委会专职委员,也没有检委会办公室,而是由专门人员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初步审查、填写专职委员审查意见等工作,兼职内勤负责收集讨论材料、会议记录等事务性工作。这造成了检委会日常工作的诸多不足:第一,已经通过检委会决议制定的规范性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和完善,成为一纸空文;第二,对于政策法规、司法解释等业务资料收集和积累的深度和广度都存在不足,没有及时根据需要和社会发展动态更新检委会所需的资料;第三,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的困难无法及时向检委会汇报,从而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限制了检委会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基于检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其工作的重要性, 高检院在颁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设机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也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

办公室的设立明确了方向:第

一、可在法律政策研究室中设立检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最主要的职能是从事检察法律政策调查研究工作,可以随时收集最新的业务资料和方针政策,并且通过检委会工作,也可以让研究室能及时掌握当前检察机关的重大问题和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调研工作提供依据和方向。第

二、将办事机构独立专设。基层检察院在机构改革中一般都精简了研究室,因此可以设置独立的检委会办公室。由一名专职委员分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专职委员可以起到把关的作用,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的准确度和质量,树立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设秘书一职,秘书负责对有“重大问题”的议案和“重大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程序审查,同时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和会后督办、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对于落实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议案标准和工作流程的各项规定,督办落实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更高标准、更大限度发挥检察委员会职能,对于提升检察机关决策能力,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检委会工作有序开展

建立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是检委会建设规范化的前提,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组织条例》的规定难以涵盖检委会复杂的工作内容;《议事规则》规范的对象又仅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因此对除高检院外的三级检察机关只具有参考作用。造成了地方各级检委会职能不明确、案件讨论程序不规范、检委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尤其在基层检察院显得更加突出。要建立完善的检委会工作机制,就必须改进这些问题。

(一)依照《组织条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检委会议事范围。基层检察院由于业务量大,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有的承办人害怕承担责任或是在办案中碰到外来压力,于是将一些本不该提交讨论的案件也提交到检委会,通过检委会来做出“平衡意见”,以便将来集体承担责任,这给检委会议事质量带来负面影响。对这种情况,应当以《组织条例》和《议事规则》为基础,结合本院的职权范围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加强、规范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议事职能并严格界定讨论重大案件的范围,同时,建立检委会各项议事制度,如会议记录制、跟踪督办制、专职专责制等。从规范制度入手,保障议事规程标准化。

(二)目前,实践中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缺乏有规则的指导,较为简单:按检察长或依院内确定的例会时间召开检委会,检委会秘书把案情材料分给与会者,由办案人汇报案情,委员们根据汇报情况发表各自意见,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这种业务部门报送,检委会秘书提交,检委会讨论的程序的弊端在于检委会委员们很难对案情有具体了解,在检委会上就案情发表的意见也很难得到保证,讨论流于形式。对此,可规定业务部门在报送事项后,检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将提交事项以及是否需要召开检委会的建议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开会。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委会后,检委会办公室应提前三天将会议通知和文件发给每个委员。会上,由承办人或提交部门负责汇报,检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和提供各种参与性的预研意见,必要时,据检委会决定整理出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有关单位部门。这样不但从程序上为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使检委会委员在研究案件之前就对案件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从而减少了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工作量,保证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检委会的决策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改革检委会委员产生方式,科学配置人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委员除了党组成员外,都由业务处(科)室的正职负责人兼任,一般没有设置专职委员;另外,在现有的制度下,检委会委员与行政级别挂钩,一些业务能力强但行政级别较低的检察官失去了进入检委会的资格。笔者认为,要改革检委会委员的产生方式,首先应本着“积极、规范、务实、高效”的原则,打破论资排辈,大胆启用检察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年轻检察官进入检委会;其次在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设置一到两名专职委员,以保证检委会的业务质量。最后可以依照六项改革措施的要求,建立列席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或聘请专家提出意见作为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参考依据。实行列席制目的在于更加广泛地接受监督,保证决议的权威和公正。但是,如果检委会研究讨论得是涉及秘密的事项,应注意保密问题。

三、多方面入手,提高检委会决策能力

(一)影响检委会决策能力的问题

据调查,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是导致其议事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第一,“一事一议”的现象存在。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大多没有实行例会制,只是在有案件或事项需要讨论时才临时召开检委会。导致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第二,学习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由于检委会委员工作繁忙,没有过多时间进行专门的学习,另外,现有学习制度的缺陷使得检委会的学习过于单一化、形式化。第三,对检委会决议督办落实不到位,导致检委会的决定缺乏权威性,也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提高检委会决策水平的方法

首先,要建立例会制。由于职级和权能的差别,基层检察院则主要是对上级院部署任务的落实。若非研究案件,日常工作并不多见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重大问题”,但不可因此就作为不召开例会的理由。建立例会制,可以让检委会办公室收集议案、审查业务部门提交的案件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增强其工作的能动性;同时,在议题量不足的例会上,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可以安排学习内容,或召开其他形式如个案专题研讨会、工作总结会等,这样即可以从宏观上对检察业务实践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也可以提高委员综合素养,不断培育法律人应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定力。

其次,加强检委会委员的学习培训。面对新法律的出台,新形势的变化,新问题的增多,检委会委员也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做到全面掌握检察业务,与时俱进,拓宽视野,夯实基础。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或专题报告,努力提高委员的业务能力和相关数字,使其更好地为检委会服务,促进检察工作的提高。

最后,加强对检委会决议的跟踪督办。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可以赋予检委会办公室督办的职能,负责对决定的议案进行督办、催办工作。对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检委会反馈并请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同时明确有章不循、决而不行的纪律责任和执法违法后果,保证检委会决议落到实处,从而切实提高检委会的决策能力,维护检委会的权威。

推荐第4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

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推荐第5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议题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材料,确保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和案件。

第三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经过全面研究论证,议题材料齐备;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符合规定的条件,议题材料齐备。

第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包括议题呈批件或者登记表、议题报告,以及其他与议题有关的材料组成的附件。

第五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事项,议题报告应当包括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审议稿和起草情况说明。

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来源或者事项缘由和背景;

(二)研究起草和修改过程;

(三)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检察机关或者专家意见情况;

(四)具体说明文件审议稿的主要条文,包括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争议焦点、承办部门研究意见和理由。

第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其他事项,议题报告应当包括文件审议稿和起草情况说明。

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项缘由和背景;

(二)研究起草和修改过程;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对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和理由。必要时,具体说明审议稿主要条文或者主要部分,包括各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争议焦点等。

第七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事项,根据议题的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作为附件:

(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以及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

(二)有关单位、部门回复的书面意见或者电话记录;

(三)本院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回复的书面意见或者回复意见综述;

(四)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或者本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调查研究报告、座谈会以及专家咨询会等相关会议综合材料;

(六)反映有关社会影响的书面材料;

(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必要时,附相关指导性案例或者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等。

第八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刑事案件,议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二)案件来源和案件基本情况;

(三)诉讼过程,以及相关单位、部门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

(四)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

(五)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承办检察官意见、承办部门讨论情况;

(八)承办部门的审查结论和理由。

根据议题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等意见的,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有关部门、专家等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和要求等。

刑事赔偿案件,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申请赔偿的理由、依据和要求,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的情况等。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内容,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理由、法律依据等。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和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情况和意见以及检察长的意见。

第九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议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二)案件来源和案件基本情况;

(三)诉讼过程,以及有关人民法院裁判、执行的情况;

(四)申诉人申请抗诉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

(五)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

(六)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承办检察官意见、承办部门讨论情况;

(九)承办部门的审查结论和理由。

征求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等意见的,议题报告还应当写明有关部门、专家等意见。

第十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根据议题的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作为附件:

(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以及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

(二)此前本院检察委员会有关本案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有关研究审议本案的会议综合材料,起诉书稿、不起诉决定书稿、抗诉书稿等。抗诉案件、申诉案件,还应当附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以及申诉书等;

(三)承办部门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或者记录,专家咨询意见或者专家咨询会等相关会议综合材料;

(四)有关单位、部门、本院有关内设机构回复的书面意见或者回复意见综述;

(五)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或者本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审查意见;

(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七)反映有关社会影响的书面材料;

(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必要时,附案件重要证据,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示意图,相关指导性案例或者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本标准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意见并退回承办部门修改、补充。承办部门提交的议题报告,应当标明密级。

第十二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纸质文本或者制作电子文本。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99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推荐第6篇:探讨检察委员会的制度现状与完善

检察委员会的制度现状与完善

一、检察委员会制度概述

为最大限度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对检察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确保检察决策的正确性,我国创设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它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法制现代化所要求的“法律运作和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 [1]。

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正式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经历了从检察长制向民主集中制推演的历史过程。1949年12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长是检察委员会的主席,检察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检察长有最后的决定权,表明了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制度中的特殊地位。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长的权力,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总结了过去的历史教训,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此后的有关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都作了明确规定。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改革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以及2008年2月新修订通过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称《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等。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再次作了强调和规范。

二、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缺陷

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在历史演进中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从制度层面及实践运作来看,检察委员会制度尤其决策机制仍然不尽完善。具体表现为决策机制仍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决策主体专业化不足以及责任机制缺失等。随着新修订的《组织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施行,上述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但尚未根本解决。

第一,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仍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受检察机关行政领导体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的影响,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行政色彩仍十分浓厚。它们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检察长的行政权威可能影响甚至左右其他检察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实践表明,检察长可能违反议事规则有意或无意地先行表达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在最后发表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意见后再次征询其他委员的意见,其他委员基于检察长的行政权威可能临时改变主张或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是检察委员会议而未决的案件可能通过请示方式报上级审批,将司法断案演变为行政决策。《组织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或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

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践中,常出现基层院的请示案件可能经三级检察委员会研究进而严重影响办案期限的窘况,同时还为法外干扰、基层院推卸责任、上交矛盾开辟了渠道。

第二,检察委员会某些组成人员专业化不足。现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构成模式和选任程序不尽科学合理,影响到检察委员会的议决质量和效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委员任职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简略,委员任期、换届、资格、权利义务等都没有更详细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通常出现三种类型的问题:一是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机制不健全,委员资格偏重行政资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二是专职委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2006年,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检察机关可以设置2名左右的专职委员。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忽视专业素养而将有限的名额用来解决即将退休的干部的职级待遇。三是委员的任期无限制,更新机制不健全。

第三,决策原则缺乏司法特色。现行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在决策规则以及决定的执行力等方面缺乏司法特色,有的方面甚至存在弱化迹象。一是检察委员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完整,检察长与其他委员的权力地位不完全平等。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组织条例》都规定,检察长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的,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检察长在此享有其他委员不具备的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权力。检察长可以通过这种特别程序来否定多数人

的意见,这无疑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例外。二是检察长将重大问题可以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之规定同样弱化了检察委员会决策的司法属性。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不能混淆立法与司法在宪法上的职能界分。三是赋予下级机关对上级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复议权也是缺乏司法属性的表现。《组织条例》第15条规定,下级检察机关对上级检察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委员会复议。复议复核属行政程序范畴,将该程序引入检察委员会的司法处断活动,无疑影响了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第四,检察委员会责任机制缺失。对于如何认定并追究检察委员会的执法过错责任,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12条对集体议决的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但这个规定具体到检察委员会应如何落实、如何认定并追究委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尚不明确。检察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集体负责制,一旦出现执法过错往往因追究机制不健全而集体不负责。无责任则无制约,责任机制的缺失意味着决策机制的不完整,会严重影响决策主体的责任心和决策质量。

总而言之,由于司法改革的整体理论贮备仍比较薄弱, 致使司法改革包括检察改革仍面对重重矛盾和种种难题。如何改革现行的检察制度,是事关检察事业发展、事关司法改革本质命运、事关司法现代化进程的重大问题。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新中国在政权建设和法

制建设进程中的历史性选择,其产生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经验,具有自身的强大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

三、关于完善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一些设想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继续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以民主、高效、权威为目标,重点改革议决方式,优化决策体系,兑现责任机制。

第一,合理吸纳合议制,严格检察长的“集中”机制。检察委员会制度应借鉴吸纳审判合议制的合理内核,严格检察长的“集中”机制,以补强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决策程序的正当化。检察委员会的议决机制要实现在票权上的平等性(检察长的票权可相对优于其他委员),要适时引入合议制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使检察委员会议决案件更加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

第二,应建立检察委员会层级议决制度。要严格按照各级检察院的分工,对属于本级检察院分工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应该做出决策而不能再递交上级检察院决策。同时,对不属于本级检察院分工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即使是已经讨论并得出结果的,也应该层报上级院做决策。

第三,要优化检察委员会人员组成结构,确保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一是调整委员结构,注意员额配比适度,年龄结构合理。严格执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真正把业务精、议事水平高的优秀检

察官充实到检察委员会中来。二是严格委员的选任程序。选任程序可原则确定为民主推荐、检察长提名、报人大任命这一程序;明确委员的任职期限,原则上可与检察长任期协调一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检察委员会决策责任。决策意味着风险和责任。建立完善责任机制是强化检察委员会决策的司法属性和决策质量的重要保障。检察委员会决策要敢于兑现责任,但要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研究适度将集体责任分解兑现到个人,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检察委员会委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责任划分与追究程序,做到追究责任有依据。此外,还应对检察委员会委员进行绩效管理。委员每年年终都应当向检察委员会以及同级人大常委会述职;政工部门会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委员的履职情况如参会次数、发表意见的情况、纪律作风等进行汇总测评,报给人大作为考评依据,以此增强委员的决策责任心,提高决策质量。

附:参考文献

[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二卷) [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80—81.

推荐第7篇: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业务决策机构,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检察制度。设立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目的,在于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确保案件质量和正确行使检察权,它的存在确有其科学、合理的一方面,也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司法制度的改革正朝“公正与效率平衡”迈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其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因此,对检察委员会制度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反思是十分必要。

一、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议事范围不明确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但对于“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涵及外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界定,导致讨论案件的范围上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在一个事项、一个案件是否“重大”,是否应该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时,主观色彩相对比较浓厚,这样有可能造成个别办案人员和主管检察长在分散责任的心理支配下,往往将不属于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这既增加了检委会负担,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1]也使得错案责任无从追究,对检察委员会的权威也是一种损害。同时,重大案件提请的随意性也直接影响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另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同时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一规定,即违反了国家机关之间权限划分的宪法定位,又违反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选任机制缺乏合理性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惯例,各级党组成员是当然的检察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多为检察委员会委员。[2]这种政治待遇、行政式的选任条件,极大地影响了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尤其基层检察机关党组成员的人选大部分都是从党政机关调任和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检察官法》中规定的学历及通过司法考试等检察官任免条件也似乎仅适用于普通检察官的任免,对他们来说一经行政任命,即可获得相应的检察官等级,并以党组成员的身份成为当然的检委会委员。在检察委员会讨论解决重大、复杂的案件过程中,多半委员听完承办人汇报后,例行公事,人云亦云,有的甚至凭感觉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实在与设立检察委员会的最终目的相悖。[3]检委会委员选任的行政化所带来的弊端由此可见一斑。此外法律未对检委委员的任职期限作任何限制性规定,致使检委委员法律知识结构老化,在讨论案件时更多是凭感性认识和经验发表意见,不能从法理上进行论证,难以做到论证透彻,决策科学,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检委会委员整体专业水平下降。这种“终身制”的任职模式还不利于素质较高的年轻的检察人员进入检察委员会,容易使检委委员缺乏责任感、使命感,不思进取,导致检委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权力决策机构的实际作用。[4]

(三)检察委员会会议事程序缺乏规范化

1.两大职能行使严重失衡。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是检察委员会的两项基本职能,但实际上多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只讨论重大案件,而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则基本是空白。

2.检察委员会会议事缺乏透明度,难以实行监督。目前检察委员会实行相对封闭的议事方式,检察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唯一的形式就是“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几乎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过程,在讨论过程中,检察委员会多数是被动地听承办人对案件的汇报或对极个别重大问题的汇报,这也是大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了解案情的唯一途径。讨论时除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案件汇报人、记录人员以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的,多数检察干部对检委会如何讨论案件不知情,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委会工作难以实施有效监督,而且外部监督也不充分。[5]

3.检察委员会委员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17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由于没有相应的责任定位,这种集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往往以“责任分散,难以追究”等为由以致无人承担责任,[6]致使检委会的职责虚化。

二、检察委员会存废之争

由于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缺陷,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关于它的存废就成了倍受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主要观点有三种:一是保留论。主张仍保留现有的检委会制度,其实纯粹的保留论者毕竟是少数,这种论者大都来自司法实务部门,根植于对中国国情的冷静分析和判断,持的是较为保守的务实态度。他们认为: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的法定专门机构,在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中,具有其他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的职能作用。二是废除论。主张取消现有的检委会制度,此制度违背了现代法治所包含的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与主诉检察官相对独立地承办案件责任相冲突,不能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基本价值,应当予以立即取消。持这种论点的人大都来自学术界。三是过渡说。主张在现有的基础上改革检委会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取消检委会制度。从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来看,取消检察委员会应该是利大于弊,也是司法发展的趋势,但就目前而言,客观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一蹴而就地取消这一制度并不现实。因此,在赞成取消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主张采取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改革策略。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三、对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设想

(一)现行体制下改革检委会的初步设想

1.明确议事范围,加强业务指导作用。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可以分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两个方面。从实践操作看,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多,重大业务事项少,存在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以及决议案件的范围过宽等情况。因此,改革检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由目前的讨论案件转移到研究决定有关业务方面的重大问题上来,着重改变目前忽视涉及检察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研讨的情况,加强对检察工作有宏观指导作用和检察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职能。[7]

2.规范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制度。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和业务指导的重要机构,应当通过其业务能力表现出它在业务问题上所具有的最高权威,这就要求检委会委员是检察业务方面的专家,对委员的专业化要求应当更加严格,检委会委员应当从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中优先考虑任用,改变重资历、重级别的行政化、待遇化倾向。明确检委会委员的准入标准,可以尝试在明确了检委会委员素质要求的前提下,对一定比例的检委会委员采取公开竞选的选拔方式,凡是符合规定的检察员,在考试、答辩、考核后择优选聘,以充实检委会委员队伍。即使在检委会委员名额已满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拔部分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列席检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并作为决策参考。[8]

3.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检委会的决策地位决定了其活动应遵循科学的步骤和程序,使检委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1)提请程序。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对需要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填写申请表,附案件审查报告,或填写研究事项的主题及处理意见,送检委会办公室,由检委会办公室专职委员对进行预先研究,专职委员对案件或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或重大问题,可以听取汇报,与有关专家一起共同依法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带有规律性的司法、立法建议,再提出是否提请检委会研究的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9]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应在检委会召开前三天送交检委会成员。

(2)讨论程序。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应依据结案报告进行,说明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依据。检委会专职委员发表研究意见,对案件的承办人在事实认定、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汇报是否全面准确提出意见,并做出补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法律政策资料。然后,检委会成员进行讨论,分别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容易产生不同意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制定规章制度等有关问题,由专职委员可以提出,引进辩论机制,以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进一步完善检委会工作。

(3)决策程序。先由检委会委员分别对研究的事项或案件提出决定性意见后,检察长再做最后决定。检委会结束后,检委会记录人员将记录交与会委员分别审阅。检委会委员对记录中结论性意见进行审阅,并签署姓名。

(4)监督程序。检委会办事机构专职委员对会议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负责进行检查督办,并向检察长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科技强检的发展思路,随着电子检务工程的推进,待检察工作实现的信息化时,要发挥现代科技在检察委员会决策中的作用,将多媒体示证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引入检察委员会工作,利用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在全国逐步实现检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局域网完成传输议案材料、审核把关、会议记录、纪要发文、存档及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督办落实等项工作,委员通过电脑审阅议案、签署意见,管理人员通过音频脉冲系统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会议情况,[10]使检委会议事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4.强化责任机制。在决议责任上,要防止人人负责却又无人负责的现象,强化责任机制。检委会讨论案件时,主办案件的检察官或办案人应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负责,检委会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和处理决定负责。检委会成员亦都应对各自发表的案件定性和处理决定意见负责。主诉检察官或办案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的依据是案件审查报告,检委会和检委会委员对定性和处理决定的依据应当是检委会记录。检委会专职委员承担着会前阅卷审查的职责,因此其具有对所研究案件的承办人在事实认定、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全面准确提出意见的责任。检察委员会记录的准确性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记录人员负责,保证每一委员发表的意见和观点,逐一祥记准确,并在检察委员会结束后,请与会委员进行审核并签名,以此增加其执法的责任感和公正感。法律责任的追究应按照有关错案追究规定进行。

(二)逐步废除检察委员会制度

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检察院内部管理体制,其核心是逐步实现检察官的独立,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只有检察官独立,才能有效贯彻司法责任制度,使检察官的职权与责任同一,增强其责任感,提高追求公正的主动性,同时,避免了层层把关,既可以减少不公正因素的参与,也可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因此,逐步废除检委会制度是检察

机关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所在。

注释:

[1]胡莲芳“:我国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改革初探”,《行政与法》2004年第5期。

[2]李贵成:“基层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简论”《人,民检察》,2006年3(下)第6期。

[3]黄芳:《论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苏州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参见李雪锋:“改进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增刊。

[5]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6]参见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7]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8]朱海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改革设想”,《人民检察》,2005年第4期(上)。

[9]高雪梅:“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下)。

[10]谢晓歌:《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特点及其改革发展思考》,2008年第8期。

推荐第8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

事和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9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9〕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

(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包括:

(一)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六)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七)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八)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九)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议题。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经检察长决定,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题的提请

第九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检察委员会委员提出议题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内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提出议题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或者报告有关问题,附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符合下列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报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说明。起草情况说明的主

要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及背景,文件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及理由。必要时,对文件的主要条文应当逐条说明。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案件来源,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

对主要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认为承办部门的议题和提请审议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书面报告或者说明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修改、补充。必要时,对议题的有关法律问题可以提出研究意见。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五条 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 (四)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的汇报。

承办部门汇报后,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承办部门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汇报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发表意见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发表意见; (二)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委员讨论后、总结前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重点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经委员提议或者会议主持人决定,对于审议中的议题,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进行相关工作后,再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在委员发言结束后可以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审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就审议的事项和案件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有关的内设机构和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备查。 .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不采纳重要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向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查后形成书面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原决定

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在决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承办部门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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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前承诺书(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1)

尊敬的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感谢你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任命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我对你们表达我深深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的同时,我向你们作出如下庄严承诺: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与时俱进。我一定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精神,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在工作中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使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执法水平,使自己尽快适应检察委员会委员工作。

二、加强思想修养,锤炼过硬作风。我一定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本色。加强组织纪律,自觉服从全局和大局,用坚强的政治纪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看待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和同事和谐相处。坚持做到以人民拥护、赞成、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时以一个法律人的思想、作风、行为来促进和谐建设。

三、接受人大监督,维护法律尊严。我一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检察委员会委员要参与重大检察工作事项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协助检察长对讨论事项作出正确决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一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不负组织重托,不负领导和同事们的期望,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履职尽责,为检察事业争创佳绩。

四、清清白白交往,干干净净做人。我一定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用自省、自律和自我反思的能力,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反思和自我管理,特别是在遵守法纪条规上严格按规则来行事。坚持原则,做到不贪不占,始终把廉洁当成自己最高的形象,最硬的作风,最美的人格,坚持做到 “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要把“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公公正正办案,清清白白交往”作为自己执法办案中所追求的境界,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检察官形象。

推荐第10篇:领导干部任前承诺书(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2)

领导干部任前承诺书(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2)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

我的拟任职务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如果获得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我将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力,切实履行好本职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我承诺;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严格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的监督,虚心接纳群众意见,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4、努力钻研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公正执法,勤政为民,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5、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

6、遵守检委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制度。

7、模范执行检察纪律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部署、决定和要求,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

8、坚持廉洁从检,不贪赃枉法、循私舞弊,不越权办案。

9、参加检委会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上承诺请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

第11篇:领导干部任前承诺书(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3)

领导干部任前承诺书(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3)

尊敬的兰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感谢组织的信任和领导的关心,拟任命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了让组织和各位领导放心,确保拟任命职务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明显,本人承诺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特别是以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不断增强自己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坚定信念,服务大局,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作为人民的检察官,必须坚持讲政治,顾大局,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岗位,都坚决服从组织,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三、扎实工作,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重大疑难案件决策机构。我长期在公诉和侦查部门工作,只有不断努力学习,扎实工作,不断全面提高自己,才能适应新的工作的要求。

四、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在工作和生活中,坚定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恪尽职守,严于律己,依法办案。

各位领导,如果我被任命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我一定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上承诺,决不食言。如果未能通过,也决不气馁,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不断加强学习,务实工作,不断提高充实自己,作一名合格的检察工作者。

第12篇:关于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思考[版]

关于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我党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检察委员会是法定的业务决策机构,为检察工作的科学部署、正确决策、公正执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强化检委会工作效果,对于集中集体智慧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大有裨益。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几点不良倾向

1、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倾向。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拥有研究处理案件、研究重大问题和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规律三类职能,包含了审议贯彻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专项工作部署等十项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检察委员会往往只侧重对案件的研究决策,而忽视了对其它重大问题和经验总结等事项的研究,检察委员会成为了单一的案件研究机构,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和事项而没有提交,使得检察委员会的职能遭到弱化。

2、报告材料提供不规范的倾向。按照相关规定,在检委会召开三日之前,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将文件草案、书面报告等书面材料送达给各检委会成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对报告材料的内容做了明确详细的要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量过大或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存在着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引用不

够全面等情况,承办部门不能提供全面详实的汇报材料。使得检委会成员难以全面掌握研究情况,难以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影响了议事决策的质量。

3、学习培训形式化的倾向。检委会的职责任务对检委会委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又因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检察制度相继出台,这就更加需要检委会组织不断提高学习力,组织开展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培训力量短缺、检委会成员难以凑齐等原因,很少组织起高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即使在上级院的明确要求下组织活动,也很难做到参训人员齐备,培训效果良好,使检委会的学习培训活动有形式化的倾向。

4、以“彼会”代“此会”的倾向。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大都执行不到位,有什么案件、问题、事项,通过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研究解决,而不再召开检察委员会。此举不但违反了条例和规则的规定,也因其他会议缺乏相关的程序细则要求,从参加人员的范围、研究的程序和质量方面,均不及检察委员会,使得议题的决策质量下降。

5、表态发言跟风的倾向。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一规定体现的是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各位检察委员之间权利平等,根据议题内容,结合自己的理解,坚持原则实事

求是,充分发表意见。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委员不动脑、不思考,随着别人意见跑,做跟风式表态,有的则或碍于情面,或出于私心,或因从众思想,跟风发言,使检委会的民主原则流于形式,降低了检委会的决策水准和议事效果。

二、不良倾向存在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委员配置、人员设置和工作量分配等现实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对检委会地位认识程度不够。《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明确了检察委员会是法定议事决策机构的法律定位。可是一些地方对此缺乏必要的认识,把检察委员会等同于一般的议事机构,认为这个机构可有可无,有问题、有事项只要是通过集体研究就可以了,没必要必须召集检察委员会。更有甚者把检委会当做“挡箭牌”。将一些基本情况不明朗的案件事项拿到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以检委会集体承担责任,把检委会当做推卸责任的载体。由于对检委会所处地位的认识程度不够,也直接导致了检委会能力素质建设的放松,降低了工作标准,使得检委会工作水平停滞不前。

2、对检委会工作要求落实力度不够。《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均对提交议题的范围、提交程序,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义务,报告材料的内容要求,议题的审议程序,表态发言的顺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但

是实际执行落实过程情况却差强人意,导致研究议题的确定不科学,报告材料的内容不规范,议题审议程序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直接影响了检委会的民主科学决策质量。

3、议题范围的界定有待于健全完善。《人民检察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研究议题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重大案件,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部署等位列其中。对于重大案件的范围,我们一般按照高检院在统计工作中给予的分类加以界定,但是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没有争议的案件,若要全部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将严重消耗人力资源,实无必要。同时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部署的界定不够清晰,疑难、复杂的标准难以掌握,致使检委会确定议题缺乏科学性。

三、不良倾向的解决对策

以上五种不良倾向已经影响了检委会研究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制约了检委会工作的深入开展,限制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此研究强化检委会工作已势在必行。

1、加强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一是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将政治思想素质过硬、有较高理论水平,较强的实践经验、学在历本科以上,独立办案5年以上,责任心强,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的检察官纳入检委会组织,并且可以尝试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初选,然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将那些庸庸碌碌、无所作为,不学习、不思考的举手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出检察委员会。二是加大检委会委员的

培训力度。通过请专家、看视频、委员上台讲课交流学习心得等方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坚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使其从工作大局和法律事实的高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坚持加强对检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学理论的研究理解,不断提高委员的理论业务水平。坚持学习上的与时俱进,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学习,加深理解,准确应用于实践。把检察委员会建设成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精于研究的队伍。

2、进一步细化审议议题的范围。针对区域差异和级别差异,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议题范围。掌握的重大案件除明确规定的提请抗诉、复议案件外,应当包括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即达到高检院确定的重大标准,并且在定性、犯罪数额以及其它法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上存在争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重大问题除明确规定的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讨论通过向同级人大所做的检察工作报告等情况外,还应当包括上级院组织的各类专项活动、年初的工作整体部署和规划,同级党委、政法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与公安、法院协调的重要事项,本院开展的大规模活动以及其它应当提交的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实行例会制,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各委员结合从事的工作提出议题,共同研究。

3、进一步落实检委会的规范操作。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应进一步规范检委会的操作,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议题的报告

材料要规范。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做到材料完备、内容齐全,用语准确、解释明白、引用全面。案件的报告材料力争能够重现案件经过,使各委员准确掌握案情,清楚诉争焦点,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大事项则要清楚介绍事项的缘由、根据和背景,调查研究论证的过程,以及规划步骤、具体方案和保障措施。二是要进行事先的充分研究。以事先的充分研究推动检委会的充分论证,确保产生最优的意见和最佳的方案。就是要求议题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主管领导,在提交议题前要进行专题辩论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质量的报告材料。并在三天前将材料发放到委员手中,各委员要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研究探讨,为检委会的召开奠定坚实基础。第三是表态发言程序要更严谨。要按照先专职委员、后非领导职务委员、再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发言,防止因领导权威影响其他委员。又要对委员的发言质量有所要求,既要有明确的表态意见,又要阐明理由根据,防止无思考研究的跟风式发言。

4、建立检委会委员的跟踪考核机制。检察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决策办法,导致有的委员认为有责任集体承担,不差我这一票的思想,不负责任随便表态。为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建立检委会委员的跟踪考核机制,为各委员建立表态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委员对每一案件和事项的表态意见,与最终处理结果对照确定得分。形成错案的,对发表错案意见的委员依照错案追究办法予以追究。并将该考核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表态意见同正确结论相悖的委员,记录在案,在年底考核时予以扣分,与干部的奖惩任用相挂

钩。对考核情况连续3年优秀的,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提拔重用。对连续5次出现错误表态的,调整出检察委员会组织。并实行委员末位淘汰制,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将连续3年得分最低者调出检委会,再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递补。

第13篇: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透视与思考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和考察,力图从实际工作需要和提高检委会办公室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发,就改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和考察,力图从实际工作需要和提高检委会办公室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发,就改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字】定位 例会制 双轨制

设立检委会办公室,实行委员专兼职结合,是基层检察机关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检察机关改革实践证明,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因此,改进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的基础。

一、目前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的基本状况 通过交流互访和咨询市院有关部门等方式,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北京市18个基层检察院均未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1],设有专职检委会委员的只有通州、昌平、顺义、大兴4个院,其余14个基层院也均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设立专门人员和兼职内勤来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具体业务工作。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

1、基层院受理案件业务较多、规模较小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内部机构的设置上不如上级院精细;

2、出于精简、统

一、效能的改革思想;

3、人员调配难落实的现实原因。以我院为例,就没有专门设立检委会办公室,而是明确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专职委员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初步审查、填写专职委员审查意见等工作,同时也未设检委会兼职秘书,而是由研究室派员担任检委会办公室的内勤并列席会议,负责从事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事务性工作。

二、实践中检委会办公室采取的工作做法及工作流程

三、检委会办公室管理职能弱化的原因探析

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从目前的检委会办公室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机构定位不准、工作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

(一)检委会“门前岗”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尚未建立起例会制度。

通过检察系统内部机构改革,虽然检委会办公室依照要求建立了起来,却被一些法学学者认为是“装样子的摆设”[2],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

1、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可操作的办事规则及规范;

2、讨论事项(案件)的提起程序缺乏有规则的指导;

3、检委会例会制度[3]尚未形成,“临时动议”一定程度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实行例会制度。”我们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基层院在实践中并未实行例会制度,当碰到一些未提交检委会讨论而确属有争议的案件时,往往采取的做法有三:一是作补充侦查决定,延长审限;二是同公安部门协调,作撤案处理;三是向上级院汇报,听取上级院的指导意见。另外,有的基层院对一些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则交由研究室人员撰写“案例分析”以供探讨。这样一来,从表面上看是减少了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案件)数量,实质上呢?一方面牺牲了检委会委员们的法律专业学习的机会,因为每一次有准备的检委会讨论都会无形地提高委员们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另一方面,作为基层检察院本身就应当主动、独立地完成其所受理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一遇到争议就寻求上级院支持甚至是与公安机关“协调”,是回避问题、推脱责任的表现。可行的办法就是要积极发挥检委会办公室“门前岗”的作用,该提交的就提交,该上会的就上会,让案件来锻炼、磨练专职委员及检委会其他委员,提升他们法律专业知识的储备。

(二)提交议案的“过滤器”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容易造成“担审不担则”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 参考 。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事项(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应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此举一方面是滤除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议处的案件或者议题,一方面则在于纠错补漏、滤除案件承办人或议题提出人主观因素对议案的“杂质”影响,进而保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质量。同时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是重大、疑难案件。而在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害怕承担责任或是在办案中碰到外来压力,于是将一些本不该提交讨论的案件也提交到检委会,通过检委会来做出“平衡意见”,以便将来集体承担责任,这给检委会议事质量带来负面影响。此种现象称为承办人“担审不担责”现象。解决的办法是:一是进一步明确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对何种案件、何种议题是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积极发挥检委会办公室的“过滤器”作用,由专职委员对提交讨论事项(案件)的可议性和当议性提出初查意见。

第14篇: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李培昌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各地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高检院也从制度层面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0年底高检院党组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统一了标准、指明了方向。但是对于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管理考核等仍然无章可循,笔者试就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提出以下一孔之见。

(一)明确担任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

2、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

3、身体健康。以上规定为各级院选任专职委员指明了方向,但第

(二)项还是比较宏观和抽象。笔者认为,各级院在选任专委时在遵循以上原则前提下,可以对法学理论功底、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进行细化,如规定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调研文章,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业务十佳、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等。

(二)完善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

就专职委员的产生,各地首先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尽早配备2名左右专职委员。其次是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做好推荐提名工作。检委会专职委员原则上应由基层院党组向地方党委推荐提名,但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提名人选应本着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担任本级院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的同志中产生。不是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先按规定程序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再由同级党委任命为专职委员。

(三)建立专职委员的管理考评机制

专职委员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对专职委员的管理还缺乏相配套的机制制度。笔者认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地应明确要求将检委会专职委员纳入院领导管理范畴,保障其享受院领导应有的待遇,促进其工作积极性的提高。专职委员的管理还应当推行学习制、调研任务制和考核制。

1、学习制度。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定期学习“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学习检察业务或者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促进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2、调研任务制度。每名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至少要有一篇有关检察业务的高质量调研文章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3、考核制度。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职委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作风的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应予免职。实践中,一些院采用汇总一个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案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形式,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还有一些地方要求检委会专职委员年终就当年履职情况进行述职。这些做法,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健全专职委员的退出机制

目前,对于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如同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样,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情况是,一旦担任了检委会专职委员,非因调离或者自然减员等情况,一般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笔者认为,一般可规定专职委员每届任期2-3年,避免专职委员的终身制。届满时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专职委员可以连任;对于不能胜任专职委员职责的,应当及时调整。免去专职委员职务,应先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再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

第15篇:西昌铁检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能考核管理办法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能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委员会委员队伍建设,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调动委员履职的积极性和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和上级检察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的考核管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上级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委会建设的精神,牢牢把握检察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委会委员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职能,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职的责任感、光荣感和使命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开创我院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为铁路检察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 在上级检察院领导下,建立委员履职考核管理制度,实行委员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范围为我院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检察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

(二)有对检察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检察委员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检察工作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向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咨询、建议的权利和调阅案件的权利。

(五)委员经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授权有参与审查和检查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检察委员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检察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履职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遵守和履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事项。

(三)遵守并履行检察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

(四)按时出席检察委员会议会议和参加检察委员会的学习、调研、考察等活动。

(五)委员参加检察委员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参加检察委员会议的,应提前一天向向检察长请假或检委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 委员应按时出席检察委员会议会议,委员每年参加检委会会议次数应达到检委会召开会议的70—90以上%。检察委员会会前应认真做好调研和各项准备工作,会议期间积极讨论和发言,保证检委会会议的顺利进行。

(二)每位委员每年应参加一次调研、考察或各类专题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脱产培训学习等活动。

(三)委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联系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主动听取和积极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有一篇书面调研文章。

(四)委员应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参学率应达到60—95%以上。

(五)委员应当遵守党纪、国法,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第七条 考核组织

(一)委员的考核工作在上级检察院领导下进行。考核工作检察长负总责,也可以授权检委会办公室协助上级检察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委员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学习等活动情况,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每半年向检察委员会报告一次。全年考勤情况由检察委员会办公负室责汇总报告检察长,并作为委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 委员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截止时间为次年检察委员会议召开前一个月。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委员自我总结。委员对当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委员本年度履行委员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并填写《我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考核表》报检察分院相关部门。

(二)考核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委员述职情况和全年考勤情况,由检察长对委员提出考核评价意见,院党组审定。

(三) 委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五项考核内容中完成三项以上为称职,完成两项为基本称职,完成一项及以下为不称职。

(四)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情况进行由检委会办公室建档管理。考核结果在次年检察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进行书面通报,并送分院党组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 奖惩

(一)每两年评选优秀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次。委员履职情况、本职岗位工作表现等,作为评选优秀委员的重要依据。评选优秀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由检察长或院党组会议确定。并在检察院全体干警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二) 设立检察委员会委员“优秀议题奖”,鼓励委员积极向检委会提出议题。“优秀议题奖”每年评选一次,由专职检委会委员或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检察长或党组会议审定。

(三)对成绩突出的委员,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委员,院党组将按组织程序向检察分院和相关部门提出推荐建议。

(四) 依据委员年度考核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警示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诫勉谈话、劝其主动辞去委员资格、撤销委员资格的处分。

(五)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委员依纪依法报请上级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16篇:加强检察委员会决策能力和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加强检察委员会决策能力和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依法在检察长主持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对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检察机关一项长远的、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对于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贯彻集体领导原则,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八项工作职责,可以粗略分为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两大类。在实践中,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作用并没能很好地发挥,而且呈逐渐弱化的趋势。首先,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少,研究具体案件多。在有的基层检察院看来,检察委员会的主要作用就是研究案件,不管是适用法律存在分歧的、还是承办人认为把握不准的,都统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检察委员会工作往往造成两个极端,要么是无事可做,要么是忙于研究决定案件。其次,检察委员会有被党组会、院务会等代替的情形。《条例》规定,凡是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都需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但能坚持做到的少之又少。有的地方由于检察委员会、党组会、院务会在组成人员上存在很大的同一性,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能没有以检察委员会的名义召开和作出决定。实践中的这些做法,无疑会削弱检察委员会的职能,损害其权威,使其从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沦为仅仅解决办案活动中疑难杂症的部门。

与党组会、院务会、不同,检察委员会与检察长同为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法定业务决策机构,其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检察机关的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集体讨论不仅有利于利用集体智慧慎重处断,统一思想,形成正确、科学的决定,而且可以通过检察委员会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实现检察机关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宪法要求。

一、为提高检委会决策质量和效率,必须提高检委会决策能力。检委会决策能力是指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运用司法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检委会委员准确、高效决策,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本领。当前以检委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重要内容的检委会改革,其最终目标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决策系统。因此,提高每个检委会委员的业务素养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健全依法履行检察职权的保障机制、优化外部执法环境等,这是加强检委会决策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强检委会决策能力建设是公正执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定职责,必须具有与党的执政能力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因此,进一步加强检委会决策能力建设,既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本质属性决定的,符合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

(二)、加强检委会决策能力建设是检察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检察事业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检察机关要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就要进一步服务大局、融入大局,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主要包括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等。而每一项检委会重大决策的作出,都是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三)、提高检委会决策能力是检委会自身建设的需要。

掌握决策权力的人或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决策能力。只有权力和能力匹配,才能办实事、办好事。同样,检委会是业务决策机构,也需要每个检委会委员的良好的决策能力来匹配。因此,提高每个检委会委员的决策能力水平,不仅是检委会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更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构建和谐社会和公正执法的法治环境的需要。

二、加强检委会决策能力和规范化建设的对策、措施

当前加强检委会决策能力和规范化建设,就要转变执法观念、提高理性决策水平、完善检委会委员结构配置,不断推动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保障。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理性决策水平

首先,要树立理性决策理念,转变执法思想。明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树立法律监督和法律至上,不唯权、不唯上意识。其次,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确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制意识,强化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统一实施的意识。由于检察监督权是通过运用诉讼手段即司法权力来实现的,因此,检委会决策还要遵循诉讼规律,符合客观性、判断性、亲历性、独立性、公正性等诉讼要求。同时,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强化人权保障和程序优先的观念,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围绕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办案讲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结合。

(二)依法拓展职能,提升检委会决策的影响力

长期以来,检委会讨论个案多,研究法律政策少,偏重解决个案,缺乏类案指导,影响了检委会职能作用发挥。要将检委会建设成为民主、高效、权威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委

会就不能再满足于单纯对个案作出处理决定,而要突破以案就案的常规,加强对案件的研究、跟踪、总结,并善于提取案件中反映的类案问题加以指导并完善办案机制。以实现从个案决策到类案指导,从案件处理到办案机制建设的职能拓展。

(三)加强检委会组织建设,夯实基础保障

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加强检委会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人才辈出”的检委会队伍。一是严格检委会准入制度。应当将法学理论水平高、法律政策适用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充实检委会队伍;三是完善检察高素质人才养成机制。检委会要加强各类学习、培训和带教。形成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使用人才的良好氛围,努力将检委会建设成为检察人才高地。

(四)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例行学习制度

建立委员例行学习制度,有利于充分理解和落实检察委员会有关的工作规则,提高委员的议事决策能力。在学习时间上,可以利用现有的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在研究议案前开展学习。在学习方式上,既可以在例会上集体学习,也可以组织委员外出考察学习,还可以通过旁听法院庭审、到先进单位学习等提高工作能力。在学习内容上,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其他单位关于检察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开展案例剖析特别是错案剖析等。这样,既可以解决例会制坚持不够的问题,也可以提高委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还可以克服因例会制坚持不好而引发的检察委员会职能“虚化”问题。

(五)完善专职委员工作职责。一是兼职的禁止性。专职委员应当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工作,一般不得兼任其它职务,以保证专职委员将全部的精力放本职工作上。二是工作岗位的专属性。专职委员除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能以外,还应当在检察长的授权下,领导、指导检察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具体工作,包括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工作。三是工作职责的专门性。专职委员除了应当履行和其他委员一样的职责以外,还应该有符合其特点的其它职责,如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检察委员会决定、总结检察委员会工作经验和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具体措施等,以促进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改革创新是检察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检委会决策能力建设要始终坚持用改革的思路与方式来解决创建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一个能够不断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有效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推进的动力创新机制。检委会的规范化建设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出发,结合本院实际,贯彻整体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深化检察改革的要求,检察委员会建设问题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第17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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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细则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2年12月24日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实现专门预防与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的有机结合,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本地情况和检察工作实际,自觉贴近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及时确定和调整工作思路和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及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可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领域。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结合查办案件,向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四)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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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条 依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公正执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三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形式

第十一条 预防调研

(一)预防调研的主要内容: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调研;典型职务犯罪个案或类案的调研;不同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的调研;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法律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二)预防调研应当综合采取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揭示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预防调研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找准切入点,增强针对性。注意强化预防调研成果的开发利用,为领导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预防决策提供参考。

(四)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提出年度预防调研课题,并组织开展宏观预防对策研究和预防理论研究;其他业务部门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开展预防调研活动。

第十二条 检察建议

(一)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在人、财、物等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发生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单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其他应当被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的单位。

(二)检察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察建议在送达被建议单位的同时,应当抄送其主管机关。被建议单位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不反馈落实情况的,应当向其主管机关通报情况,督促落实。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或者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应当建议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检察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承办检察建议的部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在报经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交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编制文号和备案。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宏观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第十三条 预防教育、宣传和咨询

(一)督促、协助有关单位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培训,或者在业务培训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内容;协同狱政管理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采取服刑罪犯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传媒工具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讲座、以案释法、图片展览、公益广告宣传等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果,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法律咨询和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咨询,发动和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四条 系统预防

(一)系统预防应当选择上级机关已有明确要求开展系统预防的行业和领域;近一时期以来职务犯罪发案较多,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后果的行业和领域;诱发职务犯罪因素增多,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进行遏制的行业和领域。

(二)系统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分析研究有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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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变化规律与趋势,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帮助建立和完善内部人、财、物等管理监督制度,增强内控能力;协助排查职务犯罪隐患,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加强案件移送工作,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开展系统预防工作,应当与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协调组织,通过联席会议和聘请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共同商讨预防对策,落实预防工作措施。

(四)系统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系统预防立项报告》,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实施。系统预防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

(五)系统预防应当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系统预防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系统预防活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六)系统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其中《系统预防立项报告》和《系统预防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预防

(一)专项预防应当选择本辖区内在建、新开工、计划开工的国家和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通过与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联系与配合,建立预防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开展预防活动。

(二)专项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专项预防立项报告》,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实施。专项预防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

(三)专项预防工作结束后,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专项预防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专项预防活动情况及其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四)专项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其中《专项预防立项报告》和《专项预防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个案预防

(一)个案预防由案件承办部门结合查办案件,选择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大案要案以及其他典型案件,提出立项建议,填写《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报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二)个案预防以“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为工作目标,采取“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的形式开展工作。主要内容是:分析犯罪的主客观原因;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制度和管理上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活动;回访考察检察建议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写出《个案预防终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由;主要犯罪事实;发案的主客观原因;采取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整改结果情况等。

(四)个案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和《个案预防终结报告》,应当及时送交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结合预防活动,检查、通报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和丰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形式和方法。

第四章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检察业务。检察机关内部应当建立由检察长为组长、各有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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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本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讨论、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各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业务性质和特点,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二十一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本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三)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四)进行宏观预防对策研究和预防理论研究; (五)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工作; (六)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七)统一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联系; (八)组织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

(九)负责预防信息的收集、数据库建设和预防技术的推广利用;(十)其他应当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结合查办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帮助整改;

(二)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等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

(三)通过分析研究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发案规律和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侦查监督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结合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注意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二)结合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针对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三)通过分析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查逮捕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诉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结合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注意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二)通过出庭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原因,揭露职务犯罪危害,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三)结合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四)通过分析起诉、不起诉、抗诉等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所检察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结合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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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三)配合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对监管干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警示教育基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开展举报宣传活动,鼓励人民群众控告、举报职务犯罪。

(二)积极受理控告、举报,主动向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并热情解答他们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系统分析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四)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认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第二十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结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二)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三)利用案件调查和出庭发表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其他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时,应当支持配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企事业单位的自主经营权;(二)掩盖、包庇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 (三)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第五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评

第三十条 考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实事求是,注重过程,检验效果”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评分为综合考评和单项考评。

综合考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的预防业务建设、预防工作实绩和预防社会效果进行评估,检查、评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考评内容包括组织保障、基础建设、工作重点、宣传活动、调研成果和各部门职能作用等方面;

单项考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好做法、好事例进行评选、表彰,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优质发展。考评内容包括优秀专题调研、优秀检察建议、最佳个案预防、最佳专项预防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在年终结合工作总结进行;单项考评每两年开展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举行。

考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本院自评计分与上级院考核计分相结合;查阅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检查与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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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各方面意见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奖惩。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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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岗位职责

一、档案的接收

1、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参保证明,一寸照片1张,并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一份)。

2、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需携带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和封口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将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到一张A4纸上(一份),一寸照片1张。

3、符合农十师新兵办发[2010]21号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农十师新兵办发

[2010]21号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2份(含证明、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1份),并有师劳动保障部门的签字和盖章,一寸照片1张。

4、所有参保人员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一份)

二、档案的转移

对已有工作单位的需将档案转入单位的人员,需携带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和本人养老保险手册。

三、失业人员的登记

历年缴费的人员,如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免档案费登记;新参保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办理参保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1份),一寸照片1张办理免档案费登记。

四、退休报告和调函的管理

灵活人员退休报告和调函需做好相关登记,并装订成册,整理入档。

对以上相关证明材料认真核实无误后,指导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协助同事做好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周加学

2013.6.8

第19篇:岗位职责

医学影像科岗位职责

(制定于二00三年修订于二0一三年)

科主任职责

一、在院级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预防及 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和实施本科工作计划,实行对常规DR、CT、MRI、各种放射治疗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三、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患者进行及时诊断和治疗。

四、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实施科主任领导下的常规DR、CT、MRI和治疗的综合读片制度。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放射诊断治疗、投照质量。

五、经常和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六、学习、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承担教学任务,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和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情况和设备使用与保养情况。严防差错事故,及时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八、制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休假、参加学术活动及外出进修制度。

九、组织本科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十、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

科室副主任职责

一、在科主任的领导下,指导本科医疗、教学、技术培养、理论提高工作。

二、参加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临床会诊,组织集体阅片,审签重要诊断报告单,经常检查放射诊断规范化管理。

三、指导本科人员的业务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不断开展新技术和各项检查方法。

四、督促下级医师,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五、担任教学工作,搞好进修,学习人员的培训。

六、副主任医师参照执行。

CT室岗位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专人负责维护CT机房内所有设备,保证各项设施完整,并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共同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定期校正各种参数,保证CT机正常运转。

二、CT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定期轮转。

三、CT诊断医师对病人进行扫描前,应审阅申请单,了解病情,提出扫描计划。CT扫描人员须按常规程序操作;对常规以外的选层、加层等应和诊断医师共同探讨,扫描结束要签名。诊断医师必须及时阅片,书写或打印结果,按时发送检查报告。

四、行CT增强检查前必须确认静脉法碘试验阴性及无其他禁忌症者才能进行。注入对比剂后应密切注意患者有无不良反应。扫描结束后记录对比剂使用情况。患者离开机房后,仍应在候诊室(处)观察30min,以防碘迟发性反应。

五、保持CT机房的清洁。扫描室、控制室、计算机室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一般控制室、扫描室控制在22±4℃,相对湿度为65%以下。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和机器运转情况。

医学影像科MRI室护士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产生。

三、做好MRI检查患者的基本护理和精神护理工作。

四、热情接待患者,做好MRI检查前后的介绍工作。

五、准备好各项急救用品,在抢救过程中协助医生工作。

六、熟练掌握MRI检查前注意事项。

医学影像科登记室人员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

二、办理病员放射检查、预约、划价等一切手续。

三、发放每日报告单,并签名留底。

四、统计每日和每月工作量。

五、负责每日各种资料归档、登记和保管。

主管技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科室一定范围的技术、教学和预防工作。

二、定期主持技术读片,讲评投照质量。

三、学习和运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做好资料积累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四、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技术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五、担任对下级技师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教学和指导工作。

六、负责本科机器的检查、维护和管理。

七、参加制定各种技术参数,做好质控。

八、其他职责同技师。

医学影像科医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负责X线诊断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指示上级医师。

三、参加会诊和临床病例讨论会。

四、担负一定的教学任务,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五、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投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六、加强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医学影像科技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负责投照工作,参加较复杂的技术操作,并帮助和指导技士、技术员工作。

三、负责本科机器的安装、修配、检查、保养和管理,督促本科人员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

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技术操作,并担任一定的教学工作。

五、参加集体阅片和讲评投照质量。

医学影像科技士、技术员职责

一、在技师、医师指导下,担负所分配的各项工作。

二、按照医师的要求,负责进行X线投照、治疗工作。

三、配合技师进行本科机器的安装、检修、保养、整理和清拭工作。

四、负责机器附件、药品、胶片等物品的清领、保管及登记统计工作。

五、积极参加技术革新。

六、技术员的职责主要是协助放射科技士进行以上工作。

住院医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参加常规X线、CT、MRI等各项工作,定期轮训。

二、负责X线诊断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

示上级医师。

三、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投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四、加强与临床科室的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六、认真学习和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及时总结经验。

七、协助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

主治医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科室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和预防工作。

二、主持集体阅片,修改和审签下级医师的诊断报告。

三、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四、学习和运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做好资料积累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五、其他职责同住院医师。

CT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工作人员不准任意调班,非上机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操作机器。

二、严禁非本科室人员进入操作室。

三、不准在CT室内吸烟及吃零食。

四、进CT室前要换好工作鞋,未穿工作鞋的一律不准进入。

五、每天作好清洁卫生工作,发现机上有血迹、污物的,要及时予

以清理。

六、每周五下午对CT进行比较全面的清洁和维修保养,每次维修保养时要有文字记录。

七、机器发生故障时要立即停机,并及时向科主任和设备科汇报。

八、服从科主任领导。

CT扫描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启CT。

二、病人检查之前,要认真核对CT检查申请单上的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需要检查的部位。

三、对病人耐心讲解在被检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四、严格掌握造影增强剂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在造影过程中,要随时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若发生过敏反应,要立即停止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病情危重的要请临床医师前来抢救。

五、按规定的程序,既全面又要有重点的对病员进行检查,检查时要认真细致,保证检查质量。上机技术人员要听从诊断医师的意见,根据诊断需要进行扫描检查,并摄下图像。

六、下班前要及时关闭机器和电源。

七、服从科主任领导。

医学影像科CT室护士职责

一、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

差错、事故的产生。

三、做好CT检查患者的基本护理和精神护理工作。

四、热情接待患者,做好CT检查前后的介绍工作。

五、做好碘过敏试验及观察反应情况

六、准备好各项急救用品,在抢救过程中协助医生工作。

七、熟练掌握CT检查前注意事项。

八、护送患者进机房,并与扫描技师联系有关扫描事宜。

DR室岗位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上岗人员必须爱护各种影像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及时调整机房温度和湿度,保证X线检查的正常运行;各种仪器设备及附属用品使用完毕后应复位并整理机房、清洁设备。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规定的使用条件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参数。未经岗位责任者同意,任何人不得开机使用设备。实习人员必须在老师指导下工作。

三、根据临床要求,进行常规和特殊摄影以及特殊造影,各种检查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应请患者稍候观察结果,在使用碘对比剂时,工作结束后再观察30分钟,及时发现迟发反应。

四、坚守工作岗位,按时检查病人。机房内不得会客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机房内不准吃食物,严禁吸烟。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克制、忍耐,多做解释,妥善处理,及时汇报。

五、加强防护意识。在对患者敏感部位进行必要的照射时,应尽量使用最小照射野。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正在工作的环境。对陪护人员应进行防护辐射教育和提供防护措施。

MRI室岗位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MRI机房内所有设备和各项设施应由专人负责。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共同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定期校正各种参数,保证MRI机器正常运转。

二、MRI室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定期轮转。

三、MRI诊断医师扫描前应审阅申请单,了解病情,提出扫描计划。MRI扫描人员应按既定常规程序操作,在常规以外的各种检查和序列应和诊断医生共同探讨。扫描结束后准确填写记录参数并签名。诊断医生必须及时阅片、打印报告,按时发送检查结果。

四、严格掌握MRI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患者在进入扫描室前应除去一切金属物品。医师应向患者解释检查过程,消除其恐惧心理,争取良好合作。

五、机房温度保持在16-22℃,相对湿度在40%-60%。每天检查超导MRI机液氦存储量,低于设备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每天检查冷水机运行状况,并作详细记录。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和机器运转情况。

第20篇:岗位职责

销售总监岗位职责有如下几点:

1、协助总经理制定企业的销售战略、具体销售计划和进行销售预测

2、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拓展、管理及协助下属的工作

3、负责下属的培训、激励和考核工作

4、组建公司销售团队,规范销售流程,制定销售制度,完善销售目标

5、制定销售预测、预算和相关人力计划,设计并实施促销计划

6、控制销售预算、销售费用、销售范围与销售目标的平衡发展

7、参与建立企业的分销体系及制定、招待业务计划

8、妥当处理客户投诉事件,以及接待客户的来访。

9、领导团队配合服务部门提高质量的增值服务、技术服务、培训计划,加强与上游厂家的深入联系

10、收集和分析各种市场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上级与其他有关部门

11、负责对区域销售进行评估、跟踪及管理,开拓新的市场

检察委员会岗位职责
《检察委员会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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