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员管理,严格请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持公司运营的连续性、稳定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假期分类:
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
二、假期标准:
1、事假、病假:后勤人员以22天为满勤,倒班人员以30天为满勤,请事假、病假出勤天数不足22天(倒班人员不足30天),按实际出勤天数造发工资,享受各项补贴;出勤不足13天,不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
2、工伤假: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所在单位一把手签字手续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第一个月按全勤造发工资,不享受劳保,只享受福利;第二个月起只造发基本工资450元。如因个人违章行为造成的伤害不享受任何工资(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伤界定小组进行仲裁)。
3、婚假:当事人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晚婚10天、非晚婚7天(均含节假日),按正常出勤造发基本工资,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
4、产假:晚婚70天,非晚婚60天(均含节假日),造发基本工资450元,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
5、丧假: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可请丧假3天(含节假日),按正常出勤造发工资,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
三、审批权限
1、员工(含班组长)级请假:
(1)1天—3天,由车间主任(科室科长)审批;
(2)4天—15天,由厂长(部门一把手)审批;
(3)16天—1个月以内,由分管副总审批;
(4)1个月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车间主任(科长)级请假:
(1)1天—10天,由厂长(部门一把手)审批;
(2)11天—30天,由分管副总审批;
(3)31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生产厂厂长、部门经理(负责人)级请假:
(1)2天,由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并向公司总经理告知;
(2)3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审批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车间主任(科长)签字——厂长(部门一把手)签字——公司分管副总签字——公司总经理签字。
五、请假交接
1、请假人应在班组长(或科长)的主持下做好工作交接,并在请假单内注明。
2、班组长(或科长)应对请假人应完成的工作、未完成的工作及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3、必要时,交接双方应在请假交接班记录薄上进行签字,以示负责。
六、备案
1、30天以下,在生产厂(部门)综合管理处备案。
2、31天以上,在公司人力资源处备案。
七、销假
1、员工假期期满若适逢公休日,则在公休日结束后销假。
2、假期期满未销假者,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直接按辞退处理。
3、30天以下的,在生产厂(部门)综合管理处销假;31天以上的,在公司人力资源处销假。
八、续假
1、确因实际需要而续假的,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2、原则上不得电话请假,员工本人确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到场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通过电话形式向生产厂(部门)领导请示(或由家属到公司按程序代办),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3、假期届满但仍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
直接按辞退处理。
九、请假及假期纪律
1、未办手续(或虽填写请假单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直接按辞退处理。
2、凡伪造请假事由或证明的,除以旷工论处外,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待岗等处理。
3、请假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不得因手机不通而影响工作。
十、公休日
1、公休日期间的请假(休息)应遵照“轮流休息”的原则,后勤部门应制订值班表,并予以公示。
2、公休日期间的临时性工作应遵照“无事休息,有事即来”的原则,后勤办公员以上人员应随时保持手机畅通,以备联系。
十一、假期安全
1、员工请假(含双休日)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员工本人负责,不列入公司工伤范围,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费用皆由本人承担。
2、若员工在假期期间发生事故,公司有协助相关部门(含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义务。
3、公司应加强请假(含公休日)员工假期期间的法律法规的知识教育,请假员工也应主动学习,做到遵纪守法,并确保自身安全。
十二、考核标准
1、凡违犯相对应的审批权限的,处罚生产厂(部门)一把手50元,每人次联系所在单位目标考核0.5分。
2、凡因请假人交接不清而影响工作的,处罚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各30元,并联系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目标考核0.3分。
3、凡违犯备案工作程序的,处罚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各30元,并联系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目标考核0.3分。
4、凡违犯请假程序的,处罚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各30元,并联系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目标考核0.3分。
5、凡不按规定进行续假的,处罚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各30元,并联系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目标考核0.3分。
6、凡违犯请假及假期纪律的,处罚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各30元,并联系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目标考核0.3分。
7、凡违犯公休日规定的,处罚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各20元,并联系请假人、所在单位一把手目标考核0.2分。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请假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后附:附则
二0 一二年 月 日
附则:
1、结婚
(1)晚婚:是指男性25岁,女性23岁,即女方结婚年龄必须在23岁(含)以上。
(2)非晚婚:是指《婚姻法》所规定的公民法定结婚年龄,男性22岁,女性20岁。
2、丧假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是指:
(1)上三代: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下三代:本人、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公休日
“公休日”是指星期
六、星期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国庆节)。
4、事故
“事故”是指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物中毒、重大疾病 (含猝发性死亡)、自然灾害、本人原因造成的重(轻)伤、刑事民事(治安)案件等。
5、员工请假(含双休日)期间
“员工请假期间”是指:
(1)假期(公休日)第一日的8:00-假期最末日的20:00。
(2)跨天或半天假期(公休日)的时间界定:上午8:00-12:00,下午13:00-20:00。
6、续假:一般是指因病、因工伤、因事而请假在1个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