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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5: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集体合同案例分析

1995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支付,合同有效期自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1995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1995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

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 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

问题:

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

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1995年7月的集体合同对1995年9月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是两个时段分别签订的两个集体合同,不能以一个合同为准。

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

分厂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无效,劳动法规定每日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是强制性的规定。加班采取工人自愿,并应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伤亡由劳动者自负是无效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凡订立此类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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