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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调解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6: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借贷纠纷 (卞留才、卞留兵) 卷 号: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2012年3月05日

立卷人: 刘姗姗 立卷日期: 2012年3月21日

保管期限: 伍年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转载于:民警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卞留兵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5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盐都新区福裕小区

被申请人:

姓名年龄职业或职务 居民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盐都新区福裕小区

纠纷简要情况:卞留才与卞留兵两人合伙做生意,当时两人商议好各出资 100000元,开一间小的休闲茶餐厅,在筹资的过程中,卞留才因实力不够,

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荣汉暂借,由卞留兵做担保,借款时限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还钱的时候了,徐荣汉拿着借条找到卞留才,但对方托说没钱还,徐荣汉于是找到担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认为这钱是卞留才

欠的,与他无关,因此拒绝还款。两人发生矛盾。

当事人申请事项

1、卞留才主动还清欠徐荣汉的50000元。

当事人申请事项

2、要求现在就取消该笔50000元借款担保人资格。 当事人申请事项

3、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

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卞留兵、卞留才 之间

的纠纷。

纠纷类型: 借贷纠纷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卞留才与卞留兵两人合伙做生意,当时两人商议好各出资 100000元,开一间小的休闲茶餐厅,在筹资的过程中,卞留才因实力不够,

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荣汉暂借,由卞留兵做担保,借款时限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还钱的时候了,徐荣汉拿着借条找到卞留才,但对方托说没钱还,徐荣汉于是找到担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认为这钱是卞留才

欠的,与他无关,因此拒绝还款。两人发生矛盾。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2012年3月06日

地 点:

参加人: 施峰、刘姗姗

被调查人: 卞留兵

记 在接到卞留才的申请后,我们找到了卞留兵询问相关情况, 问:卞留兵,你是否因与卞留才合伙做生意拿不全投资款,而向徐荣汉借款50000元?该笔款项的担保人是否为卞留才?

答:是的。 问:卞留兵,当时的借款赁条中担保人一项写的是卞留才,是否为卞留才自

愿,当时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答: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找徐荣汉借款时,他说要找一个担保人,我当时就想到了卞留才,因为他既是我的哥哥,又是生意合伙人。他是个比较适合的人选,再说,当时我找到卞留才请他作为我该笔5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他也没有任何疑义,当即是爽快的答应了。 问:卞留兵,这张欠条的还款时间就是本月,你目前的偿还能力如何? 答:我去年年底刚刚结婚,婚房装了一半还没完工,因此手头上暂时也拿不

出这么多钱来还款,当然我会尽量提前还款的。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篇2: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编号:坝调2011第 号

人民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案当事人自愿将纠纷申请

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条件;在人民调解员 主持调解下,达成本协议。

基本案情:

协议内容:

履行协议的方式: 履行协议的地点: 履行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经本案当事人签字、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 员会盖章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调解协议。

本协议一式 份,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 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调解员(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篇3: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2015】洪和自民调字第 号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离婚协议对离婚及离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儿子的抚养权、探视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双方坐落在沪闵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35万元,现经双方协商归陈女所有,由陈女给付陈男人民币70万元,2009年8月底支付4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09年年底付清。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由陈女支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均归陈女所有。陈男须于本协议生效后15天内迁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双方到期后均未履行各自的义务。期间,陈女与陈男继续同

居,并由陈男承担家庭开支。半年后,陈女觉得这样同居不妥,便主动按照约定给付陈男房款70万元,但陈男在接受了该房款后却拒绝迁出。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归陈女所有;

二、判令陈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迁出房屋。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签订本协议的15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字)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篇4:人民调解协议书 2014 年8月7日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日 篇5: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姚玉苓,男, 年 月 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甲方经营旋皮厂,乙方系甲方旋皮工人,在厂内从事旋皮工作。2015年4月4日,乙方在工作期间,被旋皮机卷入,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双方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赡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4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

二、赔偿方法:甲方分二次给付乙方,第一次给付日期为本协议双方签订之日给付8万元,(捌万元整)),现金支付,当场履行,第二次给付6万元为保险公司赔偿支付之日。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防止意外发生,甲方为乙方投保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一份,据甲方所述,保险额度为6万元,因具体保险额度尚不明确,待保险公司支付后再行给付,第二次实际赔偿额度以6万元为准,该保险额度超出6万元款项,超出部分属甲方所有,低于保险额度 6万元由甲方赔偿不足款项。

四、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时,应向甲方出示收据为凭。

五、本次事故属一次性处理,乙方放弃诉权,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协议生效后,乙方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到甲

方进行滋事。

六、因甲方为乙方办理了保险即为投保人,双方到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所需的一切有效证件,乙方必须出具齐全,双方给予配合。

七、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双方村委会调解及见证,协议生效后,双方均不得违约反悔。

八、本协议经双方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捺印后具生法律效力。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2条、第33条之规定,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村委会各执一份。

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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