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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研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02 12:06:43 来源:调研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xxxx年,xx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上首次提出了“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建设法治中国论述中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我们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公民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筑牢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仅能够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知识诉求,帮助他们答疑解惑,维护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密切党群关系,实践中央“群众工作路线”的重要方式。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概念及其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向,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法律问题为主旨,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组织等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力量,为政府、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无偿或低廉法律服务的公共体系。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区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大量增加,各类组织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对传统的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二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带动了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

和帮助群众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三是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由此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定区域内多数人的利益被长期漠视甚至被随意侵害了,而这些被侵害的群体相对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他们不知、不愿或不敢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不满累积到忍无可忍的程度,就不可避免地爆发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害政府公信力,伤害党群关系。

二、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自2013年9月以来,高淳区司法局积极贯彻落实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部署,以“政府主导、行业支持、社会参与、个人奉献”为工作宗旨,积极争取

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政府新一轮发展的总体规划,正建立健全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热线为平台,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中心为载体,村居法律服务站点为基础的覆盖全区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初见成效: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一步到位,于2014年初在区司法局办公新址挂牌成立并运行;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双进双联”、“结对共建”等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全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中心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法律服务“双进双联”、律师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扶等活动的持续推进,为村居法律服务站点的城乡覆盖提供了可行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各项制度建设有待规范和完善,工作目标及具体规划还需明确和缜密,管理和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等等。二是公共法律服务专职人员的缺乏有可能成为制约我

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体系的瓶颈。高淳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人口43万、144个行政村居,全区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执业律师27名;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3名;基层法律服务所5家,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9名。区内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只有49人。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的部分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等也缺乏专职人员,其工作人员大都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公务员、乡镇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兼任。三是开展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双进双联”、“双结对”等专项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例如:区法律顾问团自组建以来,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团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关系尚未理顺,服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的机制尚未健全,服务的影响力仍然欠缺。又如开展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双进双联”“双结对”活动,将城区优质的法

律资源导向农村,提高了全区法律服务的供给水平,拓宽了区内法律服务的便民渠道,但律师为基层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大多停留在标的额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以及参加乡镇举办的零散性法制宣传活动的层面,在为基层政府提供服务、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处理、开展公益诉讼等方面仍未发挥突出作用。

四、关于构建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新思路

整合资源,完善相关平台升级

1.建立区级、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积极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加大为民服务的实际举措,集中窗口服务对外,综合型服务便民,集中受理,一厅式办公全方位解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将于2014年初建成高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力争在2014年底完成全区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新建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律师等司法

行政主要职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中心设置窗口化和综合性相结合,以服务内容综合化的特点为群众服务。中心的建成,将极大地简化群众申请程序,真正实现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优势互补,将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方便,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又一重要窗口。

2.尝试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按照省厅、市局《关于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尝试在社区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推进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结对,强化社区法律服务网络建设。一是完善的法律服务组织结构。由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人员与社区实行“一对一”挂钩结对,引导青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区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随时解决社区居民遇到的法律问题,为社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二是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共

法律服务进社区,可进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不受时间限制,将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等服务业务送到百姓身边。居民足不出社区,就能获得公益性的法律服务。三是累积经验、以点带面,区局将以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为载体,合力打造全区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四是深化律师与司法所、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扶”活动,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通过律师和司法所人员相结对,实现曰村官们的互动,将城区优质的法律资源导向农村,加快构建区级、镇级、社区一体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全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3.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以“12348”法律援助专线升级为司法行政公共服务专线平台为契机,着力提升“12348”服务品质,树立司法行政全新形象。一是增加人员配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根据新的实际情况,区局抽调

骨干力量负责法援中心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局“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的工作原则。邀请两名专职律师轮流负责“12348”法律咨询电话接听,确保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得到专业满意的答复。二是加装专线分机,确保平台随时畅通。区局除配备法院中心一部专线电话外,还在法援科办公室加装一台分机,由法援科工作人员在值班律师外出办案、请假情况下负责接听并记录来电。三是规范来电记录,确保群众咨询事项得到满意答复。区局根据“12348”升级以后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来电咨询、投诉的纸质台账的要求,并于近期适用。四是强化人员培训,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区局九月份针对新情况专门组织一期司法行政业务培训班,并安排区局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授课,全面介绍司法行政服务工作,强化了相关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注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注重挖掘和培养法律服务人才资

源,积极为优秀律师人才引进、青年律师培养、区内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的整合等提供支持。鼓励本局年轻人员积极参加司法考试,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推荐到各律所实习,扩大律师队伍。提高专职法律服务人员素质,通过专业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培育一批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和品牌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医疗、教育、资产重组等领域的业务,紧紧围绕高淳区“融入主城区,实现现代化”的目标需求。

创新思路,切实丰富法律服务内容

一是加强沟通,形成合力。通过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关注法律服务需求的内容和方式,定主题、定区域、定时间、定人员,切实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深入开展“四万”工程和“双进双联”、“双结对”等专项活

动,找准活动切入点,创新活动载体,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活动效果。二是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各板块活动在完成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设计好自选动作,使法律服务的内容丰富多彩。通过整合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使服务真正让群众满意。

落实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在推进城乡一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强有力

的财政支撑,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要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加大以法律援助、矛盾调处等为主的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要为城乡统筹服务,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投入,制定倾斜政策,全面推行村法律顾问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建立在村专职从事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的法律服务社工队伍,实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的常态化、专业化。

另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在不断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因积极扶持专事公共法律服务的民间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是公益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些民间法律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此外,还有一大批热心公共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社会志愿者,在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民间法律服务组织还不够发达和成熟,远远满足不了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建立一批由政府主导和扶持的社区法律服务组织及法律服务中心,并促使其发展成为民间法律服务的骨干力量。

同时,对内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

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工作网络,把法官、律师、公证员和普法志愿者等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发挥法律服务的独特功能;对外要善于横向借力,探索与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工作对接模式,共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

推荐第2篇:法律普及情况调研报告

法律普及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但是在各方面都在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本文主要从现实的角度,探讨本地法律知识的普及基本情况、当地群众的思想教育现状、调查感想及针对此问题的对策。

世纪更替,风云变化之际,回顾人类社会向文明进步的艰辛步履,自从摆脱了简单的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制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并非腾空出世,它们来于生活,而且又真实地反映现实,普遍存在于我们周围。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离我们并不是遥不可及。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决定因素。可见,法律的普及势在必行。

在实习之余,本人就当前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这次了解真实的反映了目前当地群众在法律意识上的强与弱,在触及法律面前的思想和行动以及当地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

一、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走访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前不久,某村的党支部书记高某在处理村内宅基地时引起纠纷,几名群众

无故殴打了高。在这种情况下,高家兄弟拿来木棍、铁锨要与他们决以死战,为哥哥报仇血恨。高清醒的认识到此事非同一般,不能以武力解决,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于是,他向乡党委和派出所报了案。乡党委和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并通过教育,打人的群众认识到了错误,避免了一场危及家族利益的血战。近几年来,在农村群众借贷问题逐渐成为激化矛盾的焦点、热点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多数群众碍于面子在借还钱、借还物时不写欠条和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单方失信,无法诉诸于法律。而一些在法律方面较为精通的农民就会让对方写好欠条或收据,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经济的损失,也不至于伤了双方和气。一些村的老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有的农家女在结婚时与丈夫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都表明当前农村法律的存在和运用。但反之,极少数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出现知法犯法或钻法律的空子,投机取巧。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如,前几天某村的村民张某2亩麦田连续三次被羊群\"侵袭\",张某凭着自己懂点法律常识,认为用枪或棍打的方式违法,他冥思苦想,最后决定用玉米拌上剧毒农药撒于麦地,并在地头写上了麦地有药的牌子。几天后,同村李某的羊群因看管不严,扎进了张某的麦地,致使5只山羊中毒而死。张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有的村干部在村高音喇叭上胡喊乱叫,甚至大骂其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自己还欣欣然,却浑然不知自己已违了法。而且在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发生纠纷时,注重调解而非诉讼是当地人民的习惯。\"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 因此,\"和息\"成为当地解决纠纷的最高目标。

二、当地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虽然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农民了解和掌握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特别是党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政策,并对党的农业和农村政策表示拥护,思想觉悟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多数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提高。

(一)农民的国家、集体观念比较淡薄。土地承包到户以后,集体劳动相对减少,国家、集体观念逐渐淡漠,讲索取的多,讲奉献的少,有的遇事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对国家、集体利益不太关心,有的对重点建设不支持,或横加阻挠,或敲竹杠。

(二)履行义务意识淡化。部分农民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片面理解,对自己享受的权利烂熟于心,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却知之甚少。不主动纳税,不赡养老人,不出义务工,不送子女上学,盗伐林木等现象时有发生。

总之,集中表现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

三、增强当地群众法律意识对策

西部需要发展,西部需要人才,西部需要资金,同时,西部也需要法律! 无法就不能谈法治,不能讲依法行政!当然更不能解决西部固有的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职权等现象!现在正在实施西部的大开发战略如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必将对其有许多不利影响。西部推行法律是必须的,但难度也很大,首先是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推广不力,其次当地居民文化水平都较低,这些都一定程度影响法律在西部的推广、使用。针对以上的问题,要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农村,条件比较落后,当地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村高音喇叭多方位、多触角教育干部群众,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解法律知识,印发法律案例明白纸,送法律书籍,让法律充实他们的头脑。要在农村中营造有一种法律氛围,开展培训,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举办法律培训班、模拟法庭,让老百姓学习法律,学会用法

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引导农牧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县、乡司法机关开展深入农村宣传活动,深入农家农户,对他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做以解答,结合实际来说法,让群众从心理根本的接受,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是九亿农民广泛参与的一项基层民主活动,要使亿万农民共同进行协调有效的社会参与,必须有完善、规范、稳定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一是根据村民自治的发展情况,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四个民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和各项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指导规章、办法。尽快制定地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详细规则,规范四个民主的具体运作程序。地主性法规和规则的制定一要有突破性,二要当地实际。二是尝试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村委会\"委托审计\"制度,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和专业审计制度。三是建议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村民资格\"的界定、罢免程序、违法现象纠错等问题可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在地方立法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四是加强培干部训力度,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政干部的理论和法律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规范的行政指导办法。五是建议将村级民主权利纳入国家司法调节范围之内,确保村民自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乡镇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学会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和看待开展

村民自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看到任何形式的民主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更要看到村民自治这项崭新的事业所焕发出的强大的生命力和无限广阔、美好的民主前景,看到它对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所产生的伟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摒弃传统的\"当官管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树立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发挥好法律赋予的对村民自治的指导作用。

(五)依法规范宗族、家族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在农村里,由于风俗习惯的特殊,群众对宗教、家族更加依赖。鉴于这种情况,在当地对宗族、家族干预村民自治问题一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武装群众头脑,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村民逐步树立科学、民主、法制的意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坚决遏制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非法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在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实践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真正让群众懂法律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如果可以把普法活动真正贯彻到农村还是很有作用的。首先市委和市政府要重视,区委和区政府也要重视,还要把社会团体和政府结合在一起。通过此次的学习和实践调查,心情有几分沉重,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这无疑是一种鞭策。\"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前方的路十分艰难,需要十二分的勇气,更需要十五分的执着。只有加强法律的普及来弥补,才能使西部人民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使人格道德完善,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才能实现法制现代化。

推荐第3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调研报告

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面临的困境及出路探讨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自八十年代初诞生以来,以“面向基层、服务及时、便民利民”为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遵守诚信、公平竞争”为执业标准,走“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不断地在改革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

重要力量。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大服务”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默默奉献社会,深受农村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欢迎。然而,在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使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失去信心,对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不少已取得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有的甚至“改行”另谋它业.据调查,近几年来农村很多地方超过30%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或改行另谋它业,不少县市达到30%左右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在只有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无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而关了门。因此,现在农村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越来越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纠纷和上访案件越来越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进行探讨,为决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很有必要。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大服务”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八字方针,以“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为目标,广泛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机构不断巩固。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了社会中介机构,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束了与乡镇司法所“职能混杂”、“合署办公”的局面,现在基本上是“一乡(镇)一所”,而且各所都实行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不少地方还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经济活跃的区域开设新所,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覆盖面日益扩大,已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庞大的法律服务网络。

(二)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多年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不少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另一方面,通过自然淘汰,现在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年左右的老专业人员,这些坚持下来的人员大多数工作能力比较强,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于县城律师不相上下,仅仅只差一次司法考试而已。

(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规范,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现在基层法律服务业除了办理一些常规业务外,还将服务领域逐渐延伸到农村金融、房地产、劳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化解集体债务、产业结构调整、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现在可以说,哪里需要法律服务,哪里就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出现;哪里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哪里的矛盾纠纷就少,哪里的上访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开展得顺利。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真正起到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经过过去几年的教育整顿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大大增强,因而服务质量也大大提高,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大为好转,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积极为基层群众排忧,为基层政府和单位解难,赢得了基层群众和政府的依赖,有作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会地位逐年提高。

二,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标准过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依据还是14年前各省司法厅和省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与14年前相比,现在的物价水平大幅度上涨,办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办案收入除掉成本后所剩无几,即使是各所的业务骨干,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纯收入也只跟农村的一个普通建筑工的收入差

不多,所以,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收入过低,不够养家糊口,更谈不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他们不得不改行从事其它职业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镇去执业,这也是近几年各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师”过多,扰乱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有现在在农村,一些稍微懂一点点法律的人认为从事法律服务有利可图,于是,他们

就偷偷到市场上买本假的律师执业证后,就到处以律师的名义拉生意,到处拍胸替人打官司,到处骗吃骗喝骗钱.在法庭上,这些人完全不讲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体的法律规定,胡搅蛮缠,胡说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跟法官大吵大闹,甚至怂恿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费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严重影响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对农村这些”黑律师”,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人管,法院也不卡关,以至这些人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到了与正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抢”饭碗”的地步.(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50%左右。还有少数近几年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员没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另外,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成了民间性质的自律性服务机构,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学习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工作中受利益驱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四)农村基层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环境恶化。

自2000年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很少过问了,在各级政法领导的讲话中也很难听到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了,基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几乎没有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有被遗弃的感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决的麻烦事时才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把属于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干部”通知他们去”消灾”、”灭火”。不仅如此,《律师法》开始施行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严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这几项业务是司法部第19号令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 所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有较大幅度下降,业务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面临生存危机.

(五)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部分管理方法滞后。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很多内容已不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不规范,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平时各自受案,各自收费,各自办案,办案档案各自管理。虽然有的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很好的执行这些管理制度。另外,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仍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经常安排早已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私营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偿地履行行政职能,如安排他们代表政府处理和督办相关行政事务,参加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等。

三、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

(一)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我国13亿人口就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万律师,并且这20万律师都是在远离农村的城镇执业(目前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现在律师的收费标准,一个诉讼案件收费少则3000元以上,多则上万元或数万元,农民们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时间和大笔费用去城里请律师帮忙调解纠纷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的是收费低,服务及时,方便快捷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二)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实施农村依法治理国策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展开,在声势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动中,9亿农民是活动的主力军,广阔的农村是活动的主战场,而负责对9亿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是活跃在农村基层的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是这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地在担任基层单位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主持调解纠纷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解答法律咨询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宣传法律,才使得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才形成了今天农村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基层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因而加快了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创建农村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土地承包纠纷、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不断地发生,对于这些纠纷,大多数基层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法律工作者通过调解或代理诉讼的途经妥善解决的.据调查,大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区域内的70%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还经常配合当地政府调解处理上访案件。总之,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和代理诉讼活动,不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层纠纷,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矛盾,避免了不少纠纷的恶化,而且还改善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法律服务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久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说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不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同时,实践业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从土地承包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从税费改革到林权制度改革,从产业结构调整到化解村级集体债务,项项工作都与法律相联联,项项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可以这样说,在农村,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经济活动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离开了法律指导的改革问题多多,多半失败。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探讨

基层法律服务业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是一个深受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欢迎的行业,这个行业利国利民利社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基层法律服务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

(一)加快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立法进程,为基层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们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业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是12年前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两个文件只是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司法部应借鉴《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起草和颁布过程中的经验,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些内容已过时的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修改后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依法执业。或者由司法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释,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业务上升到法律许可的范围,这也是当前基层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整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首先,要整顿农村法律服务业,净化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对于购买假律师执业证,并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员,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行为)和第51条规定(即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以及第52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公文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罪)和第280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还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新的形势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修改和完善相关的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制度,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管理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切实可行。第三,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入门关,凡没有通过全国统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考试和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执业。严禁那些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社会形象不好的所谓“黑律师”、“土律师”蒙混过关进入法律服务领域执业.第四,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学习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同时,还要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要通过多种途径努力提高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三)调整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的收费标准,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真正市场化。

省司法厅应主动联系和配合省物价部门对9年前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重新调整,尽可能参照律师的收费标准予以提高后,制定出指导性的新收费标准。同时,应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新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和在办案中所花时间的长短、精力的多少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以体现法律服务“市场化”的特点和“按劳取酬”、“劳酬相当”的原则。

(四)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拓展基层法律服务领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按照“改革深入到哪里了,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踪到哪里”的大服务方针,围绕基层经济工作和法制建设的重点,积极拓展法律服务业务,只要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领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积极介入,一切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出发点,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就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特别是要开拓为农村经济改革,繁荣农村经济服务的法律服务业务。要开拓为发展和完善农村商品市场,培育和规范农村土地、金融、劳动力、信息等要素市场服务的法律业务。要开拓为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的法律业务,要开拓为培植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基层社会稳定的法律业务等等。

(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宣传,为基层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级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宣传报道,要积极宣传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忠于法律、维护正义的典型案例,要积极报道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典型事迹。同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还要加强自我宣传,要积极总结自己在法律服务中的成功经验,要积极报道本单位在法律服务中有重大影响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以此来扩大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推荐第4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调研报告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自八十年代初诞生以来,以“面向基层、服务及时、便民利民”为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遵守诚信、公平竞争”为执业标准,走“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不断地在改革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大服务”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默默奉献社会,深受农村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欢迎。然而,在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使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失去信心,对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不少已取得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有的甚至“改行”另谋它业.据调查,近几年来农村很多地方超过30%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或改行另谋它业,不少县市达到30%左右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在只有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无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而关了门。因此,现在农村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越来越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纠纷和上访案件越来越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进行探讨,为决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很有必要。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大服务”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八字方针,以“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为目标,广泛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机构不断巩固。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了社会中介机构,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束了与乡镇司法所“职能混杂”、“合署办公”的局面,现在基本上是“一乡(镇)一所”,而且各所都实行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不少地方还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经济活跃的区域开设新所,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覆盖面日益扩大,已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庞大的法律服务网络。

(二)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多年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不少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另一方面,通过自然淘汰,现在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年左右的老专业人员,这些坚持下来的人员大多数工作能力比较强,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于县城律师不相上下,仅仅只差一次司法考试而已。

(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规范,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现在基层法律服务业除了办理一些常规业务外,还将服务领域逐渐延伸到农村金融、房地产、劳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化解集体债务、产业结构调整、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现在可以说,哪里需要法律服务,哪里就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出现;哪里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哪里的矛盾纠纷就少,哪里的上访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开展得顺利。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真正起到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经过过去几年的教育整顿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大大增强,因而服务质量也大大提高,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大为好转,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积极为基层群众排忧,为基层政府和单位解难,赢得了基层群众和政府的依赖,有作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会地位逐年提高。

二、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标准过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依据还是14年前各省司法厅和省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与14年前相比,现在的物价水平大幅度上涨,办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办案收入除掉成本后所剩无几,即使是各所的业务骨干,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纯收入也只跟农村的一个普通建筑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收入过低,不够养家糊口,更谈不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他们不得不改行从事其它职业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镇去执业,这也是近几年各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师”过多,扰乱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有现在在农村,一些稍微懂一点点法律的人认为从事法律服务有利可图,于是,他们就偷偷到市场上买本假的律师执业证后,就到处以律师的名义拉生意,到处拍胸替人打官司,到处骗吃骗喝骗钱.在法庭上,这些人完全不讲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体的法律规定,胡搅蛮缠,胡说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跟法官大吵大闹,甚至怂恿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费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严重影响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对农村这些”黑律师”,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人管,法院也不卡关,以至这些人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到了与正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抢”饭碗”的地步.(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50%左右。还有少数近几年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员没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另外,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成了民间性质的自律性服务机构,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学习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工作中受利益驱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四)农村基层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环境恶化。

自2000年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很少过问了,在各级政法领导的讲话中也很难听到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了,基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几乎没有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有被遗弃的感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决的麻烦事时才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把属于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干部”通知他们去”消灾”、”灭火”。不仅如此,《律师法》开始施行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严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这几项业务是司法部第19号令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 所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有较大幅度下降,业务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面临生存危机.

(五)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部分管理方法滞后。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很多内容已不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不规范,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平时各自受案,各自收费,各自办案,办案档案各自管理。虽然有的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很好的执行这些管理制度。另外,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仍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经常安排早已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私营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偿地履行行政职能,如安排他们代表政府处理和督办相关行政事务,参加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等。

三、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

(一)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我国13亿人口就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万律师,并且这20万律师都是在远离农村的城镇执业(目前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现在律师的收费标准,一个诉讼案件收费少则3000元以上,多则上万元或数万元,农民们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时间和大笔费用去城里请律师帮忙调解纠纷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的是收费低,服务及时,方便快捷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二)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实施农村依法治理国策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展开,在声势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动中,9亿农民是活动的主力军,广阔的农村是活动的主战场,而负责对9亿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是活跃在农村基层的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是这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地在担任基层单位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主持调解纠纷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解答法律咨询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宣传法律,才使得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才形成了今天农村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基层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因而加快了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创建农村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土地承包纠纷、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不断地发生,对于这些纠纷,大多数基层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法律工作者通过调解或代理诉讼的途经妥善解决的.据调查,大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区域内的70%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还经常配合当地政府调解处理上访案件。总之,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和代理诉讼活动,不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层纠纷,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矛盾,避免了不少纠纷的恶化,而且还改善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法律服务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久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说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不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同时,实践业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从土地承包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从税费改革到林权制度改革,从产业结构调整到化解村级集体债务,项项工作都与法律相联联,项项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可以这样说,在农村,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经济活动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离开了法律指导的改革问题多多,多半失败。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探讨

基层法律服务业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是一个深受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欢迎的行业,这个行业利国利民利社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基层法律服务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

(一)加快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立法进程,为基层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们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业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是12年前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两个文件只是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司法部应借鉴《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起草和颁布过程中的经验,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些内容已过时的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修改后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依法执业。或者由司法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释,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业务上升到法律许可的范围,这也是当前基层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整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首先,要整顿农村法律服务业,净化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对于购买假律师执业证,并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员,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行为)和第51条规定(即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以及第52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公文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罪)和第280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还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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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令第59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办法》的要求,规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

是“机构设置规范、队伍建设规范、业务建设和执业规范、制度建设和所务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笔者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一线行政工作人员,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来浅析本文之主题。

xx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43万人口和134个行政村居,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和执业律师27名,律师数量严重不足且过于集中在区域商业中心,而辖区内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纠纷,一般都是标的额不高、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属较低层次的传统项目。受律师服务的成本、价格承受力、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就近获取律师服务仍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不仅满足了农村低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匮乏的矛

盾,缓解了律师服务的高端化、专业化与服务需求的低层次、多样化之间矛盾。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区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市场需求。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则是推动区内基层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身份,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我们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职业道德建设这一根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充满竞争的今天,压力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自身经济收入的压力、有当事人过分要求的压力、有人情世故的压力等等,但各种压力都不应成为放弃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理由。针对本

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规,耍花样接案子;编造谎言、编造名气,糊弄当事人;私自收费、变相收费或高标准收费却低质量服务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现象,区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及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并多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和各种业务培训会上,要求全体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意识,恪守诚实信用的品行,遵循职业道德,扎根基层、服务百姓、严格自律,杜绝唯利是图。2012年9月,区司法局在拍摄一法律服务专题宣传片的过程中,得知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为一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私自收取费用的反映后,我们立即对他进行了教育警示,经过这次

谈话教育,对他起到了很大的触动,这位以往常常被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今再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

二、抓住业务素质提升这一核心。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仅仅具备基础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的系统培训和诉讼代理能力的实际锻炼。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则是我们业务指导工作的核心。区局经常订购诸如工伤赔偿、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债权债务、婚姻纠纷等方面的实用法律手册发放给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引导他们工作时不忘自学业务,更新知识。同时,区局还每年定期举办与基层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执业技能讲座等,以期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要求。2012

年10月,区局在向区法院广泛征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意见时,了解到他们在诉讼代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后,局领导研究决定举办一期执业实务培训班。为不影响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确保所有执业人员全员参加培训,我们事先与区法院各个业务庭和派出庭进行沟通并获得支持,保证了全区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9名执业人员全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市局基层处领导作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讲座,区知名律师应邀向参训人员就《如何赢取胜诉》畅谈了自己的执业经验。了解到参训人员代理诉讼的案件大部分由区法院民三庭审理,我们力邀民三庭庭长针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与大家互动,并以《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展开业务讨论。区局领导在开班动员会上倡导全体参训人员忠于事实和法律,努力成为“法律之师”、“道德之师”。由于事前周密安排,准备充分,课程设置新颖合理,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参训人员积极

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三、抓住监督管理这一职能。区局有效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组织资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进行多方位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动态、公示服务范围和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公示投诉地址和责任人姓名,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对群众投诉执业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由分管局长牵头负责调查,情况属实的,坚决予以查处,与事实不符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执业人员为本镇农村某粮食加工场老板代理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

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调查认定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裁定中止执行。该老板认为支付了代理费、诉讼费却拿不到钱,多次大闹基层法律服务所,并到区信访局上访。我们在查清事实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并邀请承办法官、执行员和资深律师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消除了误会,解决了争议。综上,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就不完整,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职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今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务,更能满足农村低收入群体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

设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区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的需要。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认真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深入推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区法律服务行业长远、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日夜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推荐第6篇:法律调研心得

活动心得

这个调研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我们一直是在学习学习再学习。对于这个调研的课题,我们可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我们法学院就有法律诊所的存在,陌生的是其实我们对于法律诊所这种模式的由来,理论依据,运营模式,时空差异,作用都一知半解。在这次的调研中,不仅使得我们加深了对法律诊所的认识,这有利于我们今后更好地在法律诊所这种教学模式中取得好成绩,而且还深入的思考了法律诊所的现状及不足。下面,我就根据我们调研的顺序来谈一谈其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和收获。

首先我们通过图书馆及网络等途径搜集相关资料。其中对于法律诊所的产生我们借阅了《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形成与发展》(《国外社会科学》2007年第六期)等资料了解了法律诊所形成的社会原因即法律现实应用的要求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过程。此外,我们还了解了包括威廉.罗文(William Rowe),卡尔.尼克森.卢埃林(Karl Nickerson Llewe)等国外学者的观点主张。为了深入研究国内外法律诊所,特别是我国法律诊所的道路,我们同时借阅了《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普通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选择》(《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年08期),《“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及意义》(《中国成人教育》2007年03期),《关于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必要性及意义》(《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0年第20期),《法律援助式诊所有关问题研究法学理论论文》,《诊所法律教学方法》(弗兰克·S·布洛克),《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一些书籍文章,也参看了大量的报道。

在进行资料搜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首先是要明确查找的方向,比如我们有人专门负责法律诊所的形成与发展,有人专门搜集关于法律诊所创建的理论依据的论文材料,悠然专门搜集国内外学者的文章,有人搜集国内高校的一些成果。总而言之,明确方向才能高效的找到我们所要的材料。其次资料的收集必须由搜集人进行初步的筛选,以避免研究资料时的繁琐。做好了以上两点我们的资料搜集迅速也全面。

在文献研究时,我们采用了交叉自主选择加讨论的方式。由于资料的庞大,我们先

是每人选择一个方向的文献阅读研究,然后再对自己感兴趣的方向进行阅读,并在小组中发表自己的研究总结,之后互相讨论。这样一来节约了我们的时间,二来没有使得研究成果产生单一个人性。

然而在研究文献的过程中我们还是遇到了一些难题,比如不同方向的文献难度,资料量大小的不同,使得研究的进程快慢不一,讨论小组讨论时偶尔会冷场。再如由于知识的局限对有些资料的理解不够。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文献时遇到的困难。

总的来说,我们在研究文献,小组讨论后了解了法律诊所的形成与发展,国内外对法律诊所的研究,法律诊所的现状等。在整个调研活动中,我们组员之间协力合作,增进了友谊,加强了团队意识,发挥了各个成员的能力和个性。我在这次调研中不仅了解了我们法律诊所这种法律实务教育,而且锻炼了自己的能力,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无论是学习中还是生活中。这次调研的成果不仅仅是我们书面呈现的,更多的是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所收获的。

推荐第7篇: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调研报告

提供一篇调研报告,为您提供帮助!

这次调研我走访了两家家附近的中小型企业。因为都是熟人,所以调研起来也格外方便啊,哈哈。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以上十五个问题已经基本包含了,我就不作赘述。着重就一个问题“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进行研究讨论。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发现两家企业都存在“应收账款”的问题,于是我研究了一下发现这是个企业里的专业术语,之所以讲这个是因为我认为这个术语牵扯到我们本课所学的法律问题,即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中会遇到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当然缺少不了法律的途径,从中就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作用了。我希望通过这个具体的术语,具体的研究法律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首先,我查阅了“应收货款”的概念,它专指因出售商品或劳务,进而对顾客所发生的债权,且该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承诺。套用到我调研的企业中,即当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对顾客发生的债权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从而造成客户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为我调研的其中有一家企业是妈妈的企业,所以我的体会也非常深刻,每年快要年底,大家都在开心的准备过年,妈妈还是要到处奔波先去欠债的企业讨债,请求债务的履行啊!!!觉得这样真的非常辛苦。是不是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呢?好奇心很重的我又查阅了资料。结果我发现,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企业应收帐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而且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我国企业逾期应收帐款总额比率高达6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10%。看来不仅仅是我妈妈的企业有这样的问题。

然后,面对“应收货款”这个全国企业都广泛存在的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换句话说,法律又在此对企业的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呢?

先来研究一下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共有三点:

1.迫于市场竞争,扩大市场份额

2.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3.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总结一下的话,产生的原因就是“赊帐”“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那么针对这三个原因,我就可以找一下解决办法啦啦啦。来一个一个看,通过“赊帐”作为营销手段在现在的市场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也无可厚非,就我妈妈的公司来讲,虽然她的公司存在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但跟我妈妈做生意的其他商事主体对我妈妈的企业也有债权,由于我妈妈的企业货款收不回,资金压力大无法即使汇款又形成了其他商事主体应收货款收不回的问题。按照这个可以推想,整个市场就好象由应收货款形成的链条一样,你欠我我欠他他欠他,是这样的吧。但是我想这也是促进市场流通,保持市场年轻活力的一个原因。由此我就联想到楼市的次贷危机,我想象力是不是很丰富,哈哈。联想到这个的原因是,按照我个人浅薄的理解,贷款促进房市发展,但由于是次贷,就是贷款给一些支付能力不那么强,或者信用相对差的人而导致无法支付贷款从而形成楼市泡末,用王朔的一本书名来概括就是“看上去很美”,可能由于房贷的积极,楼市交易非常活跃,市场经济也同时兴奋起来,暂时可能是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我觉得毕竟贷款就是一种提前消费,而“提前”是建立在你自己的还贷能力可以,信用状况良好的基础上,那么如果市场经济是一架马车,贷款就是快马加鞭和好车轮。否则,还贷能力不好,信用状况不好,整个楼市如同马车一样飞快的奔跑然后散架的也格外重痛。再回归到企业的话题,如同房贷,客户信用不好,拖欠帐款,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特别是现在,客户拖欠企业帐款者越来越多,帐款回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从企业的经营状况看,虽然每个月都有很多利润,但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应收货款”“流动资金”。如果这个链条衔接不上,试问企业又怎能健康发展呢。

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如果不通过诉讼的途径又该怎样解决?传统意义上,中国人都偏向“私了”“协商”,不到万不得意不要闹到公堂对峙。而在商场上更是,为了留住长期顾客群,更不愿意和自己的生意伙伴撕破脸自断后路。但到了真的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即使不愿意也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应对。那么企业如何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法律保障制度?企业应该建立的应该包括合同管理、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债权催收等。企业在应收货款管理上主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合同是企业催收应收货款有利有效的法律依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在与可户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有专业法务人员审定合同内容。销售人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客户如有违约行为的立即中断履约,准备应对措施。企业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合同付款条款的规定,及时向客户提示付款,并进行跟踪催收。

二、建立定期的财务对帐制度和应收帐款档案管理制度。销售员与财务密切配合,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期的对帐制度,每隔三个月或半年就必须同经销商核对一次帐目,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造成呆、死帐现象,同时对帐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而不是口头承诺。对于相关贸易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商品质检证书等,案情说明、相关的买卖双方往来函电、担保文件、仲裁/诉讼判决等材料由专人归档管理,以备后用。

三、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及销售回款责任制。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要将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结合起来,加强销售人员的回款意识,把销售回款率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其工资、奖金、旅差费挂钩,制订合理的应收帐款奖罚条例,使应收帐款处在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凡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被拖欠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人为造成的呆死账,要有明确的赔偿制度,损失重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客户的信用评定、审核制度。企业要建立信用评定、审核制度,对不同的经销商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和期限(一般为半年)。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程度的调查和分析评估,通过银行、同行业及律师等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人员变动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的资信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信下降的客户要及时采取减少发货、实行担保和加强催收等预防和减少风险的措施;对资信差、长期拖欠货款的客户要停止发货。

五、建立和健全往来帐户结算登记、核查、清理制度。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应收、应付帐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与清理。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应付帐款要逐笔查实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催收、支付计划,责任到人。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追索债务的力度。要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对不同过期的应收帐款,有二种追讨方式,即自行追讨、委托律师追讨。对于逾期的货款,凡债务人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或有效承诺的,都要立足于诉诸法律进行清缴。对于有潜在风险的债务企业,要做好法律防范的基础工作。建立帐款催收制度。根据情况发展的不同,建立三种不同程度的追讨文件――预告、警告、律师信,按情况及时发出。由于债权企业追缴不力,错过法律有效诉讼期造成拖欠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收帐款的回收是一项非常复杂,需要耗费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安全、有效的管理应收帐款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具备的条件。企业建立起应收帐款的法律保障制度,以达到防范贸易风险,了解贸易对手,避免和减少各类不良债务发生,有效追收欠款,节约管理费用等各方面的管理目的。提高企业应收帐款管理水平,建立企业的信用管理机制。

如果不使用法律的武器,那怎么办呢?我们可以从“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入手呀,但这显然不是我的专业领域,权当了解吧。

企业应收帐款的风险防范

1.从产品本身入手,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市场营销的现实表明,适销对路,供不应求的高质量产品,企业往往不需要采取赊销的方式。因此,不断开发出符合消费潮流、具有高质量、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是防范应收帐款风险最有效的途径。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加强市场预测与调查,采取先进的生产设备,聘用先进技术人员,生产出物美价廉,功能齐全,适销对路的产品,而且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产品信誉,形成品牌优势。这样,产品适销,使企业比较容易争取到现销方式销售商品,减少企业应收账款,甚至可能增加预收帐款。

2.加强客户风险管理

企业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企业应收集与之来往的客户的信息,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往业务记录、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尤其是初次合作就想要赊销的新客户,更要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依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来确定赊销客户的还款能力、评定其信用等级,最后建立赊销客户信用等级档案。建立档案的目的是要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于初次交易且资信较差的客户尽量采取现销方式或附带担保条件的销售方式,对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以期与之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3.健全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首先,企业应当落实应收账款的责任制度即每一笔应收帐款业务都责任到人,以便于应收帐款的及时回收以及减少坏帐损失,对于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企业应给与警示,对造成坏帐损失的予以惩罚。其次,建立销售回款一条龙责任制。即销售人员不仅要销售出产品,而且要保证收回销售出的产品的货款。不能片面追求完成销售任务而不管是否能收回货款,或是将回收帐款交给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必须对每一项销售业务从签订合同到回收资金全过程负责,这样可使销售人员明确风险意识,加强货款的回收。再次,完善的销售合同是防范应收帐款风险的最有力的保障,所以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谨慎。对例如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检验或验收方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一定要明确规定,避免客户用种种理由或借口拒绝或拖延付款。最后要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尽量减少应收帐款的发生。

推荐第8篇:关于法律七进的调研报告

关于法律七进的调研报告

关于法律七进的调研报告

“法律七进”是普法工作的有效载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2015年底,**市依法治市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办组成三个督查组,分赴6个区县,通过抽查每一“进”的基层点位、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全市“法律七进”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督查。市委书记**在督查报告中批示:“法律七进”为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做出了贡献,希望司法局在2016年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进“法律七进”,推进依法治市。为贯彻落实**书记批示精神,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万超提出要认真总结成绩、梳理存在问题、强化举措落实,确保“法律七进”结出硕果。为此,笔者结合督查情况和领导指示对“法律七进”进行研究,力求推动“法律七进”再上新台阶。

一、总体情况

(一)认识普遍提高,举措更加得力。自市委办、市政府办2014年11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法律七进”的实施意见》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将“法律七进”当成最大的政治工程、民生工程、社会工程,合力推进,工作扎实,举措得力,成效明显。牵头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切实解决了“谁来进”“进什么”“怎样进”等问题。

(二)基础普遍夯实,氛围更加浓厚。督查组共抽查了42个基层单位,包括乡村、社区、企业、学校、机关、单位、宗教场所等。各级各单位、部门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选择不同的法治宣传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用法活动,“法律七进”已成为基层文化建设和依法治理的有力抓手,在广大群众中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基层法治基础进一步夯实。

(三)导向普遍重合,实效更加明显。大部分区县和单位在推进“法律七进”过程中,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高度重合,做到了站位高、落地实、问题准,不再停留于发传单、制展板等传统普法模式,而是根据区域和行业特点,将“法律七进”深度融合于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中,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大批社会矛盾和问题。

二、特色亮点

(一)“关键少数”学法成为全市榜样。全市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大力推行“会前学法”制度,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律进机关、进单位使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依法执法的意识和水平明显增强。**区建立了领导干部会前学法、任前考法等制度,健全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档案,由区委组织部实施动态管理。洪雅县组建了以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普法宣讲团,为会前学法提供师资,并统一编印下发了《法治讲稿》和《案例汇编》。

(二)艺术团队普法成为省级品牌。全市以法治艺术团为载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走出了一条寓教于乐的普法之路。青神县组织法治文艺宣传队,结合当地民生实情自编自导自演法治文艺节目,深受群众欢迎。**区“心连心”艺术团在市司法局和**区司法局的共同指导下,以群众身边的案例为创作素材,编排了40多个法治文艺节目,每年深入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园区等开展巡回演出150余场,并在节目间隙进行有奖法律知识抢答,其做法在**法制报上刊载,成为省级品牌。

(三)基层组织用法成为全国范本。法律进乡村、进社区,成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推手,“村规民约”的覆盖率达100%。**县着力打造依法治村示范点,**镇**村将旅游和法治宣传结合,让游人在休闲娱乐中轻松学法,**村被评为“**省依法治村(社区)示范村(社区)”。**县以“**村经验”为样板,将完善村规民约与“党群集中活动日”学法有效融合,每月定时定点向村(居)民普及法律知识,实现普法常态化。2015年3月,**县**镇**社区、**县**镇**村被司法部、民政部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三、存在问题

(一)工作发展不平衡。各“进”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进单位、进企业存在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形式和内容不够丰富、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二)示范推广不充分。部分市级牵头部门和区县在抓示范点建设过程中存在工作指导不够、总结经验不足、推广宣传不力的问题,导致点上看得,面上参差不齐。

(三)普法效果不突出。部分区县、部门、行业就法治抓法治,没有与工作紧密结合,在“进什么”上,普遍存在照本宣科现象,在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普法效果的突现方面有待加强。

四、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一是提升群众需求效能。在宣传内容上,采取菜单式普法,紧紧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确定宣传内容,实现普需结合。在宣传方式上,采取互动问答、现场观摩、法治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构建“两微一端”新媒体普法平台。二是提升“两个制度”效能。进一步健全“谁执法谁普法”“以案说法”制度,将普法工作贯穿到社会治理全过程,不仅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时,要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党委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联系群众服务社会过程中都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为群众上好一堂法治课。三是提升协同发展效能。推进法治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发挥法治正能量,倡导社会新风尚。推进法治文化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入挖掘**文化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内涵。推进法治建设与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园区景区建设等相结合,以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方式,营造“崇德向善、循法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整合工作资源。一是整合法治人才资源。整合党员干部、退休老干部、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学法用法中心户、法律志愿者、网格管理员等队伍力量,打造一支基层法治人才队伍,让其活跃在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纠纷化解的第一线,形成“哪里有群众需要,哪里就有法治人才”的工作格局。二是整合政府购买资源。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和调解补贴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建立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作机制,缓解基层法律专业人才紧缺的状况。推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乡村社区、园区企业定期“坐诊”,担任“咨询员、接访员、调解员、宣传员”。三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基层法治人才队伍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互助机制,定期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治人才队伍进行传、帮、带,通过相互沟通交流、协作配合,既增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当地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又提高基层法治人才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水平,形成整体合力。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一是强化统筹协调机制。“法律七进”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办和市司法局牵头抓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市普法办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将“法律七进”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抓手,以编制“七五”普法规划为契机,广泛征求每一“进”的牵头部门意见,做好五年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二是强化长效运行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法律七进”工作的领导责任机制、分类推进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各牵头单位要强化“一把手”负总责,确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根据每一“进”的不同特点,制定工作方案、量化年度任务、落实具体举措。要严格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季报制,实时掌握动态信息。三是强化督查考核机制。“法律七进”工作已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要加大“法律七进”工作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勾。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性的督查,各牵头部门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总结成效,推动“法律七进”深入开展。

推荐第9篇:法律报告

一则来自“农村商人之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赵德成

【关键词】农村商人;法律意识;法治

【全文】

一、导论

(一)调查的目的及意义

随着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以及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转变。然而,当我们把更多的目光投向“新农村”时,我们发现却不曾有人来关注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村商人。农村商人在繁荣农村市场、活跃农村经济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他们也属于农村中先富的一部分,在新农村建设、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们在城镇中的生存如何、转型的成功与否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此次调查我们以农村商人的法律意识为切入点是因为要想了解“农村商人的生存状况”,则必先了解农村商人的上层建筑即包括农村商人意识领域的一些内容,而这其中就蕴含了对于“农村商人之法律意识”的探讨。通过调查,我们期望能够发现在社会急剧转型期这一群体的当前的法律意识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在转型中他们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他们最想要的是什么,社会该如何满足,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努力等方面做出考察。通过初步的调查发现些问题并找出相关的解决途径,从而让农村商人这一群体在转型中更顺利,使社会更加和谐,各阶层的相处更加融洽,以致真正达到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

本次社会调查与其他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不同,这次活动是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的赵德成老师发起、出资并亲自带队指导,成员由法学系03级7名同学组成。从确定调查切入点到挑选调查队成员、挑选联系调查地点此次活动经过了为期三个月的筹划准备。8月18日至8月25日中国石油大学“农村商人调查队”在山东孤岛镇和辛店镇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社会调查。在时间紧张,任务多的情况下,全体队员齐心协力,克服种种困难终于使本次社会调查活动取得了详实、准确、全面的第一手数据材料,实践活动圆满结束。

(二)调查地点

我们此行的首站选在山东省东营市孤岛镇,孤岛镇位于与东营市东北方向,区内石油资源丰富,原住居民少,油田和军区人口占很大一部分,当地农业人口较少,经济基础较好,当地商品经济较发达,外来经商人员很多,多来自于附近城乡,当地小商人也占一定比例。这些经营者大多是具有农村户口或直接由农村进入城镇从事经商的。孤岛镇可以发展成为一个吸收农村小商人的中心城镇,作为一个中转站,为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和农业人口向上涌动的转型提供了很大一个空间。这些特征也很符合我们此次调查的目的。我们的第二调查地点在山东省东营市辛店镇,辛店镇与东营市区的结合部小商人即我们所谓的农村商人十分活跃,其与孤岛镇的一个很大的不同是在此经商的农民都是本地人,调查对象集中且更具有代表性。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所谓农村商人,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并脱离或者还没有完全脱离土地,居住于农村抑或城镇结合处并以商业经营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仅以个体经营抑或合伙经营为经营形式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村商人由来已久,早在商人产生之出,就出现了许多及从事农业生产,但生活所迫又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半农半商的特殊群体,这应该就是农村上任的最早起源了。后来,伴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利润越来越成为这部分特殊群体的主要生活来源,而农业生产对他们来说显得不再那么重要。于是可以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活动,专心经商,但又保留着农村户籍和农民某些特征的所谓的农村商人便逐步形成了。农村商人一方面具有农民的勤劳纯朴的特征,另一方面也具有商人的精明能干的特点,处于商人的较低层次,他们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资金也少,虽然有船小好掉头的优势,但毕竟经不起大风浪的吹打。同时,在经营过程当中,由于出身的特殊性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他们的正当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在中国农民自古有 “ 和为贵 ”、“ 和气生财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选择的多是默默忍受,而不是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没找到一个很好的救济途径,即使有但他们不知道也不用。因此我们首先针对他们的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

从8月19日到8月25日共采访了136个调查对象,包括饭店、小吃店、早餐铺、汽车修理、五金杂货店、副食品店、小型超市、婚介所、出租车司机、烟酒专卖店、水果摊、蔬菜商贩、馒头店、眼镜店、牙医、职业介绍所、花店、鱼虾商贩、废品收购、美容店、理发店等21个行业。当然,这些行业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农村商人经营之行业,但是我们以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行业还是具有代表性的。因此我们对于他们的访问也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调查方法

我们此次的社会调查采取的是访谈式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而不是简单地散发调查问卷,每一张问卷地完成都意味着至少三十分钟的访谈。我们八位成员(包括赵老师)分为两组每组四人,有负责

交谈沟通的,有负责记录的,以及负责照相或录音等工作的。调查问卷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年收入情况。第二部分是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的感性认识。主要是了解法律的途径以及对法律的基本态度等。第三部分是调查对象在生活中遇到困难的解决方式。如生活困难,生意纠纷,家庭纠纷还包括与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情况。第四部分是对于一些部门及行业的评价,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等在农村商人心目中的地位及了解程度,由此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执法和司法的行为对农村商人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及这些部门需要改进的地方。

(五)调查日程安排

8月18日,傍晚,调查队成员于东营校区集合出发至孤岛,安排住处——酒厂饭店(为安全起见,赵老师安排我们住在当地一家条件较好的饭店)。安排完毕,赵老师带领大家熟悉调查地点及周围的环境。晚上,开会讨论为第二天的调查作最后的准备。

8月19日,调查正式开始的第一天,7点早饭,饭后分组交待注意事项,8点半左右(店铺开门时间)出发,两分以马路为界分头进行。中午12点于饭店集合吃午饭。一组共采访8家店铺,调查问卷8张;二组共采访8家店铺,调查问卷8张。下午一点出发(此时店铺生意较少,调查对象较配合),傍晚六点回饭店集合吃晚饭,一组共采访8家店铺,调查问卷8张;二组共采访10家店铺,调查问卷10张。晚上七点半,开始整理数据,包括每位小组成员当天的日记心得,调查问卷中每个问题每个选项的百分比及原因分析(必须先经小组讨论再由一人执笔整理),调查过程中记录的典型案例(两组每组一份),由于是第一天大家有生疏,因此直到凌晨2点才休息。

8月20日,调查正式开始的第二天,重新分组,时间安排如上,但上午9点30左右接到镇长电话,调查组成员到镇政府了解孤岛镇的相关资料。10点半左右离开镇政府,提前回饭店吃午饭,下午提前一小时开始调查。今天,一组共采访14家店铺,调查问卷14张;二组共采访12家店铺,调查问卷12张。晚上数据整理如上,但增加了将两日的数据综合分析一项,我们的任务加重了,直到凌晨四点大家才休息。8月21日,调查正式开始的第三天,今天由于要汇总三天的资料,因此只安排了一上午的调查,未重新分组,一组共采访8家店铺,调查问卷8张;二组共采访7家店铺,调查问卷7张。直到中午12点半左右大家才回到饭店吃饭休息半小时后开始整理在孤岛三天的数据。包括:三天的日记,孤岛镇三天来的调查总结(每组一份),共75份调查问卷中每个问题每个选项的选中率及其原因分析(必须先经小组讨论),完成孤岛镇的调查总结且每组一份,最后两组数据汇总讨论分析原因写出总的孤岛镇调查总结。下午大家汇总完数据后按照赵老师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发现了几处错误,于是全部重新复查了一遍,这整整花费了大家一下午的时间,我们的任务有更加重了,并且第二天我们就要离开孤岛赶往第二个调查地点——辛店

镇,所以孤岛的材料整理工作必须完成。这一夜我们通宵未睡。

8月22日,早晨八点大到达车站等车,十一点左右回到东营校区,各自分头安排住处(为节省开支,我们借宿在同学宿舍里),吃过午饭大约1点半左右我们在学校西门集合赶往辛店。仍然分为两组分别进行,傍晚六点在车站集合回学校吃饭(晚饭在北门口小摊吃,赵老师负责挨家给我们结账),下午一组共采访15家店铺,调查问卷15张;二组共采访15家店铺,调查问卷15张。晚上七点半左右,大家到法律事务中心来整理数据,模式同在孤岛一样,日记,百分比,原因分析等等,由于在孤岛还有部分材料尚未整理完毕,所以虽然是在辛店的第一天调查,大家一点也不得轻松,直到凌晨一点大家才休息,我们的两位组员干脆没回宿舍在地上铺着报纸睡到早晨。

8月23日,来到辛店调查的第二天,也许是前几天的调查使得我们的调查更加顺手(虽然辛店的调查对象不如孤岛镇那么配合),到中午一点左右,我们两组共调查了三十一家店铺,调查问卷三十一张,完成了我们原定的计划,至此我们的调查,访谈问卷的部分基本完成了。午饭后我们开始整理辛店镇的材料,包括日记,总的百分比,原因分析,辛店镇总结(每小组各一份,然后汇总一份)等,这一夜我们又是通宵。

8月24日,今天的任务是将孤岛镇和辛店镇为完成的资料整理完毕,并将两镇的数据汇总到一起,个人将自己一周的日记整理好包括两地的总结,小组将两地的资料分别整理好,然后两个小组合作将资料整理汇总,分别写出调查报告,最后荟萃出一篇最终的调查报告。直到晚上,材料整理终于完毕,然后,赵老师犒劳大家,饭后已是23点多了,大家似乎已经习惯了熬夜,于是又回到法律事务中心继续整理材料。8月25日,所有与调查有关的工作暂告一段落,小组成员分头整理各自手头的资料,到网上发布公告,报告给大家我们的调查情况,并在赵老师的鼓励与指导下开始构思自己的实践论文,当然这些我们就可以自己安排了,至此我们的调查活动宣告结束,当然还会有后继的一些工作。

二、正文

(一)调查问卷分析及发现的问题

调查问卷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年收入情况。第二部分是关于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的感性认识。主要是了解法律的途径以及对法律的基本态度等。在第二部分在 “你想了解法律是什么”一题中选择“想”的比例为58.82%,遇到困难时想的比例为33.82%,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都想了解法律知识。接下来在“你认为法律是什么”一题的回答中选择A(打官司)B(对坏人的惩罚)C(法律就是公安局)这一极度片面的回答中的比例为33.3%,不选择或说不清楚的占了29.33%,仅有35.67%的选择了较为恰当的D项。在“您知道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这样的

部门吗”一题中选择知道的仅占69.85%,“这些部门是做什么的知道吗”一题中,选择“知道”的占45.59%,甚至仍有16.18%的被访者不知道去哪个部门打官司。由此其法律认识可见一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更是无从谈起。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如火如荼的进行的今天,如果作为农村中的先进群体的法律意识尚且如此,那我们近十亿农民的法律意识当为何状呢?是什么原因使得渴望学习法律的商人们的法律意识如此淡薄呢?

首先,被调查者自身的原因。(1)缺乏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在 “你想了解法律是什么”一题中选择“遇到困难时想”的比例为33.82%。(2)农村商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在受访的136位商人中有32位为初中以下的文化水平,初中的有62位,高中的有25位,大学的有9位,此外还有大专和中专的8位。在调查中关于农村商人想不想了解法律的调查中,年龄在40-50岁与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选择了从不想了解法律的比例高达25%和40%。由此可以得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也是造成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3)传统文化观念“和为贵”、“和气生财”、“家丑不可外扬”等的影响。而当被调查者在遇到困难时即在“当出现邻里纠纷”、“生意上的纠纷怎么办”两题中选择“协商解决”的均占69.85%,遇到家庭内部纠纷时“选择内部解决”占80.15%均占多数,在遇到乱收税问题时选择吃亏认倒霉的占30.15%,在遇到收保护费的问题时选择“害怕麻烦因此按照要求交保护费”的占22.79%。虽然也有人考虑用法律的途径解决,但主要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否则会尽量避免对簿公堂。况且中国自古就有“厌讼”的心理,怕得罪人并且判决还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这在兼具有农民的朴实和商人的惜财的农村商人的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在调查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子,06年7月,甲驾驶农用车司机做完生意后回家,在进村的时候,一个8岁的小孩子乙由于突然从村中胡同口跑出来,撞到了甲的农用车上,造成重伤,甲当时认为错误不在自己就不去赔偿乙的医药费,而乙的家人便去找甲协商赔偿问题,虽然一开始甲不愿意,但是最终还是达成了一致,即甲赔偿乙一半的医药费。另外一个案子也可以说明问题。这是一个关于人死后偷着掩埋尸体的案例,谢子是一个在农村中经商的商人,为谢母的儿子,平时颇为精明,并且谢子以孝顺而著称于全村。然而谢母因癌症于05年3月死亡,谢子因为不想让自己的母亲死后被火化,而于其母亲死后先是说谎称母亲没有死,然后又于其母亲死后第二天晚上偷着背到村的一个地方进行掩埋,但是不曾想被村民李某遇见,由此当地村委知道后坚决要求其必须从土中挖出尸体进行火化,而谢子拒不同意,由此纠纷产生了,这是一个普通的百姓与代表政府的村委会之间的争议,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尸体应当进行掩埋,而且当地绝大部分已去逝的人都进行了火化,(这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但是谢子坚持不同意火化,并声称如果要扒出其母亲,他将杀了谁,这样这个问题便从一个民事问题很有可能成为了一个刑事问题,而且如果村委员会强制执行的话,则势必会弄成血案,由此村委便找来了张某(在村中具有一定威

望且经常解决邻里纠纷的“说事人”)进行调解,以此来说服谢子同意村委的建议,张某来后首先大声的训斥了村委会的领导杨某,说谢子孝顺有错吗?一直是夸谢子的孝顺,然后话锋一转,突然又大批评谢子,说能不能谢其死后的母亲心安,并以自己为事例来说明,结果谢子最终同意村委的建议,对其母亲进行了火化,而葬礼的花费由村委来出的这样一个建议。这足以说明当农村商人在遇到纠纷时所采取的一种态度即“和为贵”以及“厌讼”等等。......

推荐第10篇:“三农”金融服务法律环境调研报告

梳理问题 认清形势 防范风险 服务三农

漯河市分行调研材料

服务“三农”是农业银行的永恒主题,也是农业银行当前发展的战略重点。“三农”金融服务面临的社会、法律环境会对我行服务“三农”的整体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根据省行要求,针对“三农”业务存在问题和法律风险进行了调研,先将调研结果和有关建议汇报如下:

第一,三农业务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农行当前开办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是农行践行“服务三农”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通过对已发生的三农业务和对三农客户进行的调研中发现,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也存在着一些不应被忽略的法律风险。

(一)获取基础资料方面

从对各支行三农业务的办理情况上看,此项业务基本上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各客户经理都能将有关贷款资料收集齐全。不过,因为此项业务服务的对象锁定于农户,而这些客户在客观上存在着保管和办理身份证件的意识不强,收入情况较为难以证明等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身份证明证件管理混乱。贷款申请人存在其多个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姓名或号码不一致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农户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号码与结婚证上的姓名或号码不一致,有的农户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号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或号码不一致,有的甚至存在

1 这三种证件上的姓名或号码都互不吻合的情况。实际中就给认定借款主体是否合法,有没有夫妻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农户”身份带来了困难,银行就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2、婚姻状况证明不全。借款主体婚姻状况不明的情况。当借款人主体未婚,或是出现丧偶情况时,客户经理往往只凭户口簿或是借款人自己填写的申请表上的内容来认定,这种做法有不妥之处。这仅能证明其当时的婚姻状态,以此来证明其婚姻状况,就有失严谨。在确定借款人主体的完整性上就存在缺陷,就会存在借款人蓄意实施的贷款欺诈行为风险。

3、收入证明不严谨。在证明工薪类担保人担保能力时,主要的依据是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从部分实例一些资料来看:一是出具证明文件的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较为随意,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无形中给虚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提供了方便。二是存在有些收入证明上未加盖单位的行政公章,而只是加盖了其他诸如财务章、部门章等印章的情况。然而,只有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才意味着该收入证明是得到了独立法人的认可,这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加盖其他签章时,如果一旦贷款出现风险,产生法律纠纷时,会给银行的清收和诉讼造成被动。

(二)实际业务办理存在的疏漏和风险

1、手续繁杂。一是联保贷款额度相对较大,又没有可变现的有效资产作抵押,一旦发生风险,将无法得到抵偿;二是联保贷款手续 2 繁锁、环节多,容易出现工作真空,造成联保无效。三是联保贷款期限短,展期须联保小组其他成员都到场签字,办理较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法律问题。

2、联保小组组建困难。其原因:第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法律上对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农户不会轻易参加联保小组。第二,农户普遍存在联强不联弱的心理,没有一定的共同经济利益关系或不同产业的农户很难组建联保小组。第三,非亲非故的农户绝大多数是不愿互相保证的。

3、联保成员相互发生借贷(多户联保一户用贷)。由于联保贷款在签订合同后,实行一次或分次发放,在规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因此部分联保小组成员将贷款私下借给小组成员使用或直接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由此增大了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潜在风险。

4、贷户法律意识淡薄。三农贷款是政策贷款、是国家扶持或救济农民的、还不上由政府管的意识在不同层次和范围内普遍存在,导致盲目贷款,还款意识差。

5、为完成任务而三农。服务“三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业银行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我们完全赞同,严格控制风险是农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但由于上级行硬性指标任务,赶任务的现象在各经营行不同程度的存在,避免不了对三农准入门槛和风险防范意识的降低,不同程度的使三农业务存在潜在的隐患。

3 第

二、正确对待“三农”业务风险

一是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农业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国家对农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生产自身抵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二是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决定了农业的风险较为分散,无形当中降低了整体风险。如自然灾害一般在局部区域产生危害、市场风险大多对个别种类农产品起作用。相对于工业、第三产业而言,农业的风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应该还要低一些。三是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农业的政策补贴机制的完善,“三农”业务的风险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转移和补偿。四是从国际、国内经营“三农”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践来看,也不乏既严格控制风险又服务好“三农”的成功典范。如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还款率达到了99%,名列世界大银行前列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农贷规模占到全法国农贷市场的85%,向数千户农户家庭发放小额贷款上亿元的平遥小额贷款公司“日升隆”不良贷款率为零。五是从多年的经验来看,中国农民的信用意识非常强,“有借有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等朴素的信用观念根深蒂固。综上分析,商业银行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况且,“三农”业务风险与城市业务风险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三农”业务风险同样可控。

第三、几点建议

(一)循序渐进、择优限劣

一是结合实际深入调研,摸清本地、本行“三农”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由于各地、各行的情况千差万别,一个地方、一个行的成功经验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因此,可以鼓励各行在一定范围内探索实践,找准符合本地、本行实际的“三农”服务模式。二是服务“三农”应先易后难,先从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做起,切忌贪大求全、急功冒进。三是在信贷支农上,必须坚持“商业运作”的前提。应选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种养协会以及具有比较优势的农村地区、农业项目和农户家庭作为支持对象。四是服务“三农”工作中,上级行应加强工作指导,为县支行服务“三农”提供必要的政策、制度、信息、智力支持。不宜采取下任务、尤其是指令性任务的考核模式,因为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这样的工作质量往往难以保证,并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损失,进而给“三农”业务稳健持续发展带来危害。

(二)完善担保、转嫁风险

一是在贷款担保方式选择上,尽量选用“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由其上下游产业链条上实力相对较强的经济组织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以“抱团”的形式降低“单干”的风险。二是采取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担保公司对“三农”信贷提供担保。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易于流转变现的土地、林权、房屋、生产资料等设定贷款抵押。风险较大的农业生产项目尽量参加 5 农业保险以转嫁风险。农户之间可以相互联保,重点发展存单、保单质押担保。鼓励基层行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创新担保方式。

(三)增设机构、充实人员

从基层县支行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服务“三农”存在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由于“三农”资金需求的季节性强、农户居住的分散、农村交通的不发达等等原因,在现有机构和人员条件下,要做好服务“三农”和风险控制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一是在重点乡镇要恢复或新设农行机构,在不设机构的乡镇也要设立派驻点和流动服务点;二是增加“三农”业务工作人员。

(四)加强协作、共享资源

服务“三农”不能仅凭一家之力,而要紧紧依靠与涉农各方的大力协作。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工作上的支持、配合。

(五)赏罚分明、奖惩逗硬

一是按照“包放、包管、包收、包赔”的“四包”原则强化“三农”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责任。实行终身责任制,并严格追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责任不实、工作不力等行为。二是对“三农”业务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重奖服务“三农”的有功人员。如对按时收回的贷款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经办人员,以提高 6 其工作积极性。三是设立一定的损失“容忍度”。如对贷款形成损失,而经办人员勤勉尽职、没有主观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实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农业银行股改定位的确立,为农业银行实施蓝海战略、服务“三农”提供了更好的机遇,也对农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该认识到,在农业银行实施“三农”的过程中,风险控制问题十分关键。只有做好风险控制,农业银行才能获得长期可持续发展,也只有做好风险控制,农业银行才能更好地支持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09年8月12号

第11篇:关于信访矛盾法律化解的调研报告

创新信访矛盾化解方法促社会法治建设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正确解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体察民情、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人,人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一些突出矛盾纠纷往往通过信访这个渠道反映出来。如何化解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各种信访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带着这些问题,2015年2月至4月,通过对十个乡镇办事处10余名信访人和100余人群众的调查,在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处理结果满意度不尽人意的情况下,走信访途径的还是占很大一部分。对新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仲裁程序知之甚少,但是,经解释后有意愿选择该程序的,结果还是比较让人满意。

由此,为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使乡镇政府摆脱处访之累,使信访人摆脱奔波之苦,共同建设温暖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就要在现有信访矛盾解决机制改革上着眼。一方面要从信访人自身上着眼;另一方面要从信访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上着眼。具体路径分析如下。

一、关于信访人自身的解决路径

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发现一般信访的缘由有的存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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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信访处理机制的解决路径

现有的矛盾解决制度有人民调解和诉讼,人民调解的伤害最小,但反悔容易,约束措施弱,可信度低;司法调解和诉讼伤害大,有些可能会因此结仇几辈子,有约束措施但执行难。

纵观全国各地在解决信访矛盾的处臵工作,在创新方式方法上比较有效且信访人满意的是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2011年,吉林市司法局、吉林市律师协会根据省委统战部、省司法厅的指示精神,组织全市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纠纷,并成立了全国首家专为信访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民间组织——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简称“信访中心”)。信访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和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让律师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发挥律师在息访维稳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律师通过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宣传法律、提供法律援助,为人民群众所信任;这不仅是对现有信访体制的有益补充,也是对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为有效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减小伤害,迅速执行,借鉴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的做法,结合我国的仲裁制度,需要建立一个全县的仲调委员会,该委员会以律师和乡村德高望重懂法律之人组成。建立一个仲调委员库,每次仲调由矛盾方自己选择一名仲调员,双方共同选择一名首席仲调员,首席仲调员由律师担任,推荐不出的,由当地律协指定,仲调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少数服从多数,也可以选择分歧最小的意见执行,但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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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法律文秘专业技术简介和人才需求调研报告

法律文秘专业技术简介和人才需求调研报告

一、专业技术简介

法律文秘专业是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文件精神和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立足政法,服务社会”的办学方针,充分体现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为辽宁的经济建设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能力、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文秘专门人才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该专业是2000年辽宁省唯一申报成功的司法文秘类专业。并于2003年按照教育部专业名称改革要求更名为法律文秘专业。

法律文秘专业作为我院首批申报成功的高职专业,自2000年设立以来根据社会对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的素质能力要求和就业岗位(群)需求变化,不断调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优化专业内涵,并充分收集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对专业培养目标的信息反馈,建立了毕业生跟踪调查计划。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先后4次组织相关教师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模块作了重大调整,使之能够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和不断健全的法制社会对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要求。通过专业内部完善,使专业始终在学院专业招生、就业方面保持着较高水平。并于2007年通过院级示范专业立项审批。

二、人才需求调研报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成立于1948年,近60年里为新中国的政法系统培养了大批的领导干部,被誉为辽宁政法系统的“黄埔军校”。学院的毕业生资源为本专业的设置及优化提供了大量翔实可信的人才需求数据,成为本专业找准定位、探索培养应用型人才规律的人脉基础。

据多次调研反馈,社会对文员特别是法律文员需求量巨大。形成对此类人员大量需求的原因在于: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外经贸活动频繁,客观上造成了纠纷的增多;同时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量不断增加,日常性事务和记录性工作日益增多。以沈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书记员基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公务员考试合格而录用的正式书记员,这类人员属于法院正式工作人员,约占目前法院全部书记员的40%,工作满一定年限且通过司法考试的可晋升为助理审判员;聘用制书记员约占到书记员总数的60%,在聘用制书记员里,多为职高或大专中文、计算机、法律等专业毕业生,多数没有受过法律尤其是法律文书、司法笔录、卷宗整理等专业训练,不仅需要较长的时间适应工作,而且在制作笔录、打印判决及送达签收等方面出错率较高。难以适应人民法院工作制度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纷纷建立,能够承担一定接待、记录、档案管理工作的办公室管理人员、律师(文字)助理等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应用型法律文秘实用人才供求矛盾突出。

2000年,学院结合自身办学优势,决定申办法律文秘专业。同年,本专业完成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设计,成功获得了教育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正式开始招生。

首届法律文秘专业招生、教学、就业的良好效果促使我们坚定了办好法律文秘专业的信心。在总结办学经验和跟踪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充分论证了法律文员工作所必需的素质能力,确定了以文秘工作技能作为核心技能、以法律知识作为理论铺垫、以实际职业能力作为培养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制定了法律文秘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使专业发展走上了健康有序的轨道。2007年,本专业被列入学院院级示范专业建设计划。

社 科 系

第13篇:美国法律中的基督教思想调研报告

[键入文字]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美国法律中的基督教思想调研报告

学 院(系):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法学

学 生 姓 名:于志博

学号:200700165

指 导 教 师:刘艺工

完 成 日 期:2011年 6 月

大连理工大学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法律与信仰是个有趣的问题,这也是我研究“美国法律中所蕴含的基督教思想”这一“非主流”选题的初衷。这一问题之宏观,对学识积累要求之高,是我作为一个本科生难以承受的。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它允许我涉足这样一个领域。

较之选题本身的巨大挑战,我在调研方面的困难尚能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法院显然接触不到英美法系的案件。因而我只能把精力放在资料和数据方面。

一、调研背景

不读《圣经》就永远无法了解西方国家,即使生活在那里、学习在那里。就像不知孔孟就无法了解中国人的“典型性格”。法律,无论多么先进或完善。总归是一种工具、手段,为政治和经济服务。美利坚是由清教徒建立的国家,美利坚的法律是由基督徒制定的法律。说美国法律收到基督教影响,显然不足以表述美国法律中所蕴含的基督教思想。

并且,美国作为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官通过判例创造了一系列法律。法官在这个过程中秉承的是“公序良俗”四个字。何为公序良俗?在美国这无疑就是基督教的道德观。

所以,理解美国的法律,或者说理解美国,都绕不开古老的《圣经》。

今天,中国所使用的法律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论及来源很大一部分是向西方学习;论及完善距离西方还有差距。研究西方法律,仍然,并且长期是一个极有价值的课题。

二、调研目的

1了解美国普通民众的信仰情况

2 了解清教徒

三、调研方法

1与在美国留学生交流

2 查阅权威机构调查报告

四、调研时间

2010年10月到2011年4月

五、调研问题

(一)美国民众信教比例

《华盛顿邮报》、美联社 2009年-3月29日消息

一项重点研究美国宗教的调查于当地时间2009年3月9日公布,调查结果显示: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美国人中信仰基督教的人数急剧减少,那些自称为基督徒的美国人也不再习惯于给自己贴上传统的教派标签,拘泥于传统的信条。

此次美国宗教信仰调查于去年2008年2月到9月间进行,接受调查人数超过共54,000人。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信仰基督教的美国人所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下滑到76%,低于1990年的86%。那些自称是基督教徒的美国人大多认为自己是“没有具体教派的基督教徒”(nondenominational)、“福音教徒”(evangelical) )或“重生教徒”(born again)。

该调查由位于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市的三一学院的研究人员负责,由莉莉基金会和波森基金会进行资助,分别于1990年、2001年和2008年进行了三次调查。它是美国最大的重点研究宗教的调查之一。

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用更宽泛的基督教称谓定位自己,这一现象与自称为新教徒的人数的下降相吻合。信仰传统新教(包括卫理公会和路德教会)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下降到2008年的13%。信仰一般“新教”的人数从1990年的约1,700万减少到2008年的500万。与此同时,无教派人数从1990年的194,000增加到超过800万。

负责监督此项调查的三一学院公共价值项目负责人Mark Silk说:“从总体上看,调查进一步证实了一些已经被社会学家指出的总体趋势:在美国,教派的重要性正趋减弱;声称不信仰宗教的人数增加;信仰穆斯林教和摩门教等少数派宗教的人数有所增长。同样的增长也体现在信仰巫术和异教的人数上。自2001年调查以来,美国各州唯一一个数量有所增长的群体是不信教的人。调查表明,现在这些人已经占到了总人口的15%。Silk认为,可能正是因为这个群体的存在,使得美国基督徒数量剧减。

新英格兰北部超过太平洋西北部从而成为美国信仰宗教人数最少的地区,其中佛蒙特不信宗教比例最高,达34%。调查发现,在美国不信教的少数派的人数正在增加成。有27%的受访者说他们不想在死后搞宗教葬礼,有30%的已婚人士说他们没有举行宗教婚礼。尽管这些问题在以前的调查中并未涉及,但是这表明了传统宗教在人们生活中地位有所下降。

该调查反映了人口统计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近年来一直试图解答的问题:那些增加福音派的人数的都是什么人?在美国7,700万成年基督教徒中,有44%的教徒说他们是新生派或福音派。同时,18%的天主教徒与40%的信仰基督教主流教派的教徒也开始称自己为福音派。

Silk说:“如果有人声称他是‘福音派’教徒,并不表明他会去什么样的教

堂”,“这还将取决于如何定位福音派教徒。”

从全国来看,有5,700万美国人表示他们新天主教,是这一宗教成为美国最大的教派。自1990年,天主教的信徒增加了1,100万,但它占美国人口的比例下降到了25%。

摩门教徒的人数没有变,占美国人口的1.4%,犹太教徒的人数逐年减少,从1990年人口的1.8%下降到2009年的1.2%,也就是270万。

伊斯兰教徒占美国人口的0.6%。

(二)美国新教徒人数比例下降

周六, 04/10/2010 - 04:14 — Anonymous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特约记者Melody Merin于华盛顿报道,皮尤宗教和公共生活论坛2007年进行的调查显示,谈起美国人口与宗教,人们通常想到的是\"多元和不断演变\"。

美国宗教概况调查(The U.S.Religious Landscape Survey)对生活在美国、年龄在18岁以上的35,500多名成年人进行了电话调查,调查时使用的语言为英语和西班牙语。这次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美国社会的宗教构成情况,所涉及的问题不仅包括不同宗教群体的规模(涵盖最小群体),还包括人口分布特征、社会和政治观念、宗教活动和信仰变化。

皮尤论坛(Pew Forum)主任路易斯·卢戈(Luis Lugo)强调说,这一于2008年2月公布的调查结果将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宗教对大部分美国人的个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接受调查的人当中,有超过四分之三的人自称为基督徒、5%为其他信仰者、16%则无具体宗教信仰。

福音派新教教会成员构成了美国宗教传统中的最大群体(占总人口26%),其次为天主教徒(占24%)和传统的新教徒(占18%)。

信仰变化

该调查结果指出,美国成年人当中有28%以上的人放弃童年时代的信仰,改信其他宗教,或成为无神论者,变化很大。

这一变化在新教社区很明显。接受调查的成年人当中有51%的人自称为新教徒,与20年前的65%相比有明显下降,芝加哥大学全国舆论研究中心的普通社会调查也反映了这一趋势。

皮尤论坛由此得出结论,新教徒在美国有宗教信仰的人口中占过半数的局面很快就会改变。

天主教信徒的人数在过去20年中保持稳定,但这一统计数字掩盖了急剧的变化。该调查说:\"与任何其他宗教群体相比,天主教徒中改信其他宗教或彻底放弃宗教的人数最多。\" 不过,移民来美的天主教徒人数抵消了损失的人数。

其他基督教群体(占总人口3%)包括摩门教、耶和华见证人、正教(其中希腊和俄罗斯东正教各占一半)及其他一些教派。

移民的影响

这次宗教概况调查显示,移民对美国宗教的格局变化产生重大影响。大约61%的移民来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其中仅墨西哥移民就占一半。近四分之三的墨西哥移民和一半来自其他拉美地区的移民为天主教徒,这便是美国四分之一的天主教徒为外国出生者的原因。

新抵达的移民也把其他宗教传统带入美国。调查发现,在美国移民中,信仰伊斯兰教、印度教和佛教等世界主要宗教的人数比例高于本土出生的人口。 鲁本·里约斯神父和做礼拜的孩子们

凤凰城玛丽净心教堂的神父鲁本·里约斯(Ruben Rios)与参加礼拜仪式的孩子们。(© AP Images)

根据调查,穆斯林约占美国成年人口的0.6%,他们之中三分之二为移民。印度教徒占人口的0.4%,其中86%在外国出生。(相比之下,四分之三的佛教徒在美国出生,许多人是改变原来的信仰后皈依佛教。他们占人口的0.7%)

调查还发现,印度教徒、穆斯林和基督教正教各教派信徒在移民中占有最大比例。

宗教团体内部的多元性

各种传统宗教内部也具有相当高的多元性。在新教徒中,约一半为福音派,三分之一属于主要传统教派(卫里公会、路德会等等),13%属于历史上会众为黑人的教会。

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1.7%的人称自己为犹太人,其中信仰革新犹太教(Reform Judaism)者居首,其次为保守犹太教(Conservative Judaism)和正统犹太教(Orthodox Judaism)。

在美国的穆斯林中,逊尼派(Sunnis)占总数的一半,其余为什叶派(Shiites)以及未表明教派的人士。

佛教徒中也存在许多明显不同的派别,包括禅佛教( Zen Buddhism)、南传佛教(Theravada)、藏传佛教( Buddhism)等。

年龄、种族、和地理位置也影响到宗教信仰。例如,传统的新教徒和犹太教徒一般年龄较大,而无特定宗教归属的人比较年轻。移民多半是天主教徒,而在美国出生的人则更有可能是新教徒。

黑人最倾向于报告自己的宗教归属。四分之三以上的黑人为新教徒。

在非拉丁裔的白人中,新教徒略占多数(53%),但在拉丁裔人群中,天主教徒占大多数(58%)。亚裔美国人中差别较大,27%为新教徒、17%为天主教徒、53%属其他宗教或不属于任何教派。

从地理位置上来看,新教徒──尤其是福音派教徒──在美国南部的比例最

高,而美国东北地区的犹太教徒、天主教徒、印度教徒和穆斯林比例最高。大多数佛教徒分布在美国的西部。

不属于任何教派

在概况调查中最有趣的发现之一是越来越多的美国成年人(16%)不属于任何一个特定的宗教团体。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此类人只占总人口的5%至8%。

调查指出,这群不属于任何宗教团体的人\"十分多元化\",\"把这群人都说成是不信教是不正确的。\"其中约四分之一的人说自己是无神论者或不可知论者(占成人总人口的4%),其余的人称自己\"并非倾向于某一\"教派(占成人人口的12%)。这些人中有一半人认为宗教在其生活中\"不重要\";另一半人──即使他们不愿意加入某个宗教团体──仍认为宗教在其生活中\"比较重要\"或\"非常重要\"。

皮尤论坛(Pew Forum)打算发布另一份基于\"宗教概况调查\"(Religious Landscape Survey)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为信仰宗教者与不信仰宗教者的社会与政治态度以及他们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六、调查分析

美国主流教会,如长老会,卫斯理公会,圣公会和美南浸信会,会员人数逐年下降。许多古老教堂在周日时零零落落坐着一些白发苍苍的老会友,年青人不见了,中年人也不多见。只有到了复活节或是圣诞节,教堂的停车场才会出现停满车的现象,教堂内才会座无虚席。教会人数下降,信教人数下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下面是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美国仍然是教徒的美国

1教徒占人口总数仍然有绝对优势,人数下滑只是与自己相比较。

2 美国政治经济领域的领袖仍然是教徒

3 教徒具有凝聚力,而非信徒相对分散

(二)年轻人仍有信教的可能

美国的宗教传统使家庭变成了信徒的苗圃,因而之前保持了极高的信教比例。但是“不在花园之中,亦可开出花朵”,年轻人仍有成为信徒的可能。年轻人所排斥的是传统教会的传统的崇拜形式,他们喜欢更开放,更自由的崇拜形式。

(三)不信上帝,亦是“信徒”

尽管已经有15%的美国人不信教(可预见的将来还会上升),但即使是只有15%是信徒,也不会对美国神会造成根本性的改变。

我将美国基督教信仰分成三个部分:

1信仰上帝有神论与无神论

上帝,作为西方人的“大成至圣先师”,对他的信仰已经成为一种文化传承。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他由“神人”还原成了一位“伟人”。即使西方人不再相信耶稣死后复活,但是他所倡导的“爱邻如己”将永远根植在西方人的心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信上帝(之神力),亦是(其思想之)信徒”

对于美国而言,上帝还有特殊的意义。五月花号上的清教徒是为了逃避天主教迫害,追求信仰自由而来到美洲土地上的。上帝这一概念包含了美国人的“民族意识”。历代美国总统崇尚基督教,有增加民族凝聚力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人信仰的不是上帝,而是美国人自己。

《圣经》中的上帝,以其全知全能代表了一种终极而又具体的“美”。对这种“美”的追求,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直以来上帝作为“终极之美”的具体代言,而现在科技已经可以部分的诠释这种“终极之美”。上帝不再是唯一的选择。

2清教徒伦理道德如 创业 家庭 勤俭 诚信

这些理念融入了美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会因信教与否改变。

3心存善念各种美德

心存善念是古往今来所有社会都倡导的,不会因信教与否改变。

综上,美国人的基督教信仰不是信仰一个“法力无边”的神,而是一个融合后的理念。

第14篇:法律实践报告

法律实践报告

调查时间:2011年11月12月 地点:博乐市人民法院

根据电大在社会实践阶段的要求,本人按照博州广播电视大学的要求,于2011年11-12月在博乐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一场经济纠纷案件。并观摩了该案的审理。内容如下:

案由:2011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做承揽协议,有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为被告制作公厕用水磨石隔断板。根据协议及图纸的要求,原告保质保量为被告完成离定作物。被告让当时该开发公司的承建商之一孙XX收下定作物,并打一收条,之后该批水磨石隔断板全部用于被告开发公司开发商业街公厕,根据原告提交给被告,被告指定代收人,签收的该批定作物及当初协议对定做报酬的约定,被告应当付给原告7086.96元人民币。如今被告开发公司所开发的商业街早已交付使用。然其却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定做报酬。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内容有没有答辩的?

被告:有的。首先,我公司当初并未委托公司的承建商孙XX代收原告交付的这批水磨石隔断板,孙XX的行为是无效代理。其次,根据定做承揽协议的约定,按实际量结算酬金应当是指使用量,而不是当时的交货量,因此据我们测量已使用公厕的水磨石隔断板的面积是79平方米,不是原告要求的88.587平方米。第三原告完成的定作物的质量不符合当初的约定。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原告:首先提供的证据是一份原被告签订于2011年8月22日的协议书,内容为根据甲方(被告)的要求,乙方(原告)制作水磨石公厕隔断板[做法详8878-38-大样--(D)],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必须按规定制作,在签订后15日,即时将货物送到,甲按实际量进行计价,以每平方米价为80元(平方

米,包括税费,待乙方所有货供完后,甲方交工验收)后一次性将款支付给乙方。若违约,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该份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很明确的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定做承揽关系,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即可得约定的报酬。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有何异议?

被告:对这份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协议约定的甲按实际量进行计价,我们认为应当是按实际使用量。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二份证据,是当初签订协议时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定做图,原告就是根据这份证据图纸上标明的数据和定作物的规格加工离水磨石隔断板,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定作物是完全符合被告的要求,根据这份图纸的要求,原告应当为被告提供88.587平方米的水磨石隔断板,根据协议约定每平方米按80元计算,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报酬7086.96元是有依据的。

审判长:对此份证据,被告有何异议?

被告: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我们还是认为应当按实际用量计算报酬比较合理。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三份证据是被告公司当时的承建商孙XX的收条一份,证实被告方实际受到原告交付的定作物的具体数量。

审判长:对此份证据有何异议,被告?

被告:孙XX不是我公司员工,他无权代收这些定作物。

审判长:核实几个问题,原告当初你向被告支付定作物时签收人孙XX你知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

原告:当时我们知道孙XX是被告开发公司承筑承包商,是我们在找了被告负责人后,由负责人安排孙XX打下离收条的,当时这批定作物就卸放在孙承

建的两栋楼工地里,因被告告诉我们商业街的这两栋楼的公厕要用原告定做的水磨石隔断板。

审判长:被告,原告交付这批水磨石隔断板你公司是否已使用 被告:已经使用了。

审判长:被告有没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被告:只有一份,是一组我公司测量仪使用公厕的水磨石隔断板的实际面积数据,是79平方米。

审判长:被告对此份证据有何异议。

原告:这份证据于本案诉讼的定做承揽合同纠纷没有实际意义,我们是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加工的定作物,最终交付的定作物数量只要与协议的约定相符,我们就算是履行了义务,至于最后被告方使用了定作物的多少与我们无关。

审判长:双方还没有需要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庭审调查举证,我总结出了本案有争议的焦点,有两点:

1、本案最终的付酬标准是以交付时的数量为依据还是以被告实际使用量为依据。2建筑商孙XX代收行为是否有效,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请双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原告:

1、首先根据≤合同发≥的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酬的合同,我方根据原告协议约定完成了88.587平方米水磨石隔断板的工作,如期保质保量交付给离被告,被告现应按交付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即7086.96元

2、关于孙XX代理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开发公司的建筑承包商孙XX虽然并非

被告公司的职工,但在被告有关负责人的同意下签收了原告交付的定作物,而且被告已经将这批定作物使用于工程建设中,等于是对孙XX当初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之后的付款义务当然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尽管原告交付的是88.587平方米水磨石隔断板,但实际使用量只有79平方米,说明其中有近10平方米不符合质量要求,我们拒付货款时应当的。

原告:我方将定作物交付给被告直到被告将之用到工程上已有半年,我方向被告索款多次,被告均未提出定作物的质量问题,而且在当初交付时,被告进行了验收,在工程竣工时,验收部门对公厕验收时也未提水磨石隔断板质量有问题,因此,被告此说纯属拒付报酬的推脱之辞,请法庭明辨。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现宣判如下:

1、被告孙XX开发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XX水磨石隔断板款7086.96元,本案受理费XX元,由被告孙XX开发公司承担。

通过旁听本案的庭审,我认识到在本案涉及的定作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制作的成品,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做方应当行使验收的权利,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对承揽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与收时时符合要求的,就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方按合同标的,即定作物具体数量付酬,与其实际使用时是否损耗,最终使用离多少无关。

另外: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主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通过在博州电大法律班两年的学习,我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学习这门社会学科的目的不仅在于如何应对纠纷,最重要的是学习如何提高自己考虑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法律的逻辑思维去看待事物的本质,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在这个纷乱的社会中不迷失方向。这些,在两年的学习中,我都获取了,为此,感谢电大的每一位授业的老师。谢谢您们!

第15篇:法律见习报告

法律见习报告

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

班级:法学091

姓名:刘硕

学号:2009092024

指导教师:孟令军

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091刘硕 (2009092024)

地点: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10年6月29日星期二

2010年06月29日,我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律见习。

这次我旁听的是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在民庭的主要科目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当然偶尔也会涉及一些其他法律科目。但在我见习的旁听时,并没接触到后者。

见习期间,首先做的事情就是遵守法庭纪律,刚开始时觉得有些无聊,很没意思。而后来慢慢地了解和认识到法律见习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民事案件的最好机会,当我认真仔细的听过了庭审之后,我逐步地了解了法院的具体工作,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在法院实习,最大的方便就是可以去旁听庭审。虽然已经学习了一年的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由于年轻气盛,我们很容易凭感觉办事,很多事情容易想当然!缺乏理性与经验,使我们做事时很容易犯错误。而作为法律

工作者,除了要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外,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理性。

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案子莫过于审阳光热力公司的负责人时,检查官用严厉的语气与其交流。刚开始这位负责人还是非常的不情愿与不耐烦,但到后来检查官提及到他的单位情况时,他却垂下头沉默了良久,慢慢地道出了他所知道的所有公司情况。 作为一个公司的负责人竟然说话吞吞吐吐的,真是不能让我理解,我感觉更加应该去普法,增加全民法律意识。

这次见习我们旁听的是民事二审案件。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本案的案由是被告人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阳光热力公司下设的分支公司与原告XX关于阳光热力公司出售公司的锅炉房的民事纠纷案的二审终审。在XX去阳光热力公司收取自己的锅炉房时,阳光热力公司以XX出示的假手续为由拒绝交出锅炉房,为此发生了争执,XX将阳光热力公司告上了龙江县人民法院,阳光热力公司以XX出示的假手续为由就拒绝了请求,一审判决驳回了阳光热力公司的说法,阳光热力公司进行了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开庭审理阶段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

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审判长宣布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现在开庭。

二、法院调查阶段

(1)第一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阳光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阳光热力公司与XX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XX的上诉请求;

(2)第二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XX的上诉请求:希望法院公平公正判案,要求阳光热力公司返还他们的钱或者交给他们房屋。

三、法庭辩论阶段

第二上诉人连续向法庭交了几份证据,第一上诉人没有意见;陪审员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

在法院见习的过程中,有紧张、有激动、有忙碌、有严肃!我不仅学到了知识,同时也增长了不少见识,不过也发现我们的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第一,当今中国社会,普遍的司法人员都具备了比较高的业务素质,但是往往因为上级的一个指示而使法官陷入两难的境地。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号称“世界大国”的中国,司法权与行政权能够真正地分开,中国的司法状况会步入一个新的台阶。第二,发现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气氛随便,陪审员手机响个不停,肆无忌惮地接听电话,某些不相关人员随意进出,完全

置法庭纪律于不顾,弃法律尊严于无物!第三,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普法教育是极其重要的,一些人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还有一些人因为缺乏最起码的法律常识而问出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问题,令我们愕然不已。法庭不应该仅仅只是一个判刑责罚之所,更应该是教育修正人的思想、行为,指导人向善行正之地。

另外由于我市的经济一般发达,大案要案很少,但是各种各样的盗窃、抢劫、贩毒、故意伤害、赌博等刑事犯罪却很多,而这些对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危害自然也是很大的,由此我想经济不发展,生活水平低,失业率居高不下,这是否导致社会犯罪率高的重要原因呢?若是如此,那么我们公民以及国家应该要怎么做呢?

但我也了解到了社会上一些比较积极的事物,比如每一个律师协会的成员每年都要求办三个以上法律援助的案子,对于民事案件即使收费也只是极少的一部分。我们平时总是关注反面的事情比较积极,其实只要你用心去发现,社会上还是有很多正面的东西存在的。

时间过得很快!一转眼,民事庭审的法院见习生活很快就结束了,在民事审判庭的实习的过程是充实而快乐的,这次实习经历将是我一生中难忘的回忆,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总之,此次见习让我受益匪浅,我不仅把平时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了实践中,还利用实践提高了自身,认识到了

自己在理论方面存在的不足。

在这次的学习和见习的工作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一定会倍加珍惜短暂宝贵的在校学习时间,严格要求自己,从多方面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坚定自己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为我们社会,为我们人类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一点心。

这次法律见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向所有为我此次见习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见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见习所做的帮助与努力!

第16篇: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实习时间:2007年10月22日—2007年11月20日

实习地点: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人民法院

根据博州电大的教学安排,我于2007年10月至11月,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法律实践活动。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指导老师致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按照博州电大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的要求,我到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时间从2011年1月15日,在实习期间我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在实习中使我开阔了视野,并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我的努力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参加了多起案件的开庭审理,亲身经历了真实准确的司法程序,细致地了解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了解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范围。在这实习期间,我还跟随干警捉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讨犯罪的心理、动机,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工作。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

法律其实是一门很高深的科学,它几乎一直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历程。如对于我国最重要的实体法《刑法》。我们每个人都知道刑法是国家最严厉的法律之一,是打击违法犯罪最奇效的工具。再往深处说,可能就之知不深。在我实习中我接触到很多鲜活的案件,强化了我对刑法 1

的更深刻理解,我认为这是我在其他任何地方都学不到的知识。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在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法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体,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时间与平时实践关系,以实习实践为主要的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法学人才。

有一个案件,在2010年8月一个炎热的夏天,张某穿着一身黑色休闲运动服,脚穿一双白运动鞋,带着一付黑墨镜。在一家金里来金银珠宝店门前走来走去,偷窥很久很久了,当认为有机可趁,就在此日的一个中午2点时,他便用早已用最价廉的钱从其它店里购买了几条假项链和珠宝店柜中成列的真项链,然后到了这家金里来银珠宝店,他走到珠宝柜台前要求工作人员拿出两条金项链挑选,然后他趁在店工作人员招呼其他顾客未注意之际,悄悄地将预先装在口袋中的两条假项链偷偷与真项链进行调换后,便说店员说:这不太合意招呼工作人员收回,便想便起身要走,这时店员见这人神色很慌张,眼神很不正常的样子,就觉有问题,这时便对他说请等一下,此时的张某急急忙忙地向外前走,店员看此情况很异常,忙喊抓住这人“他是贼:!张某见事情败露,也无可奈何的,就急忙想逃穿,于是同时就被群众和店内的保安人员擒获。使张某的阴谋没有得逞。使得金里来金银珠宝店的货物没得到损失。

为此,对张某的这种行为,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一种是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对于张某的犯罪形态也有两种意见。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有人认为是犯罪既遂,有人问我的意见时;我一时也慌了。在电大学习刑法分则时觉得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很大的差异,怎么

一结合具体案例好象都象,一下子拿不准,我觉得自己学得其实是多么肤浅,最后资深得检察官统一了大家的分歧,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犯罪形态为既遂。盗窃罪的最典型特征是“秘密盗窃”,在窃取过程中会伴随很多方式。如“调包”以假换真等。诈骗罪的最典型特征是捏造虚假事实骗取,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 该案张某虽然在手段上有骗的表现,真实的表现形式还是趁被害人不注意,偷偷窃取财物,张某的犯罪形态,很显然张某构成盗窃既遂,盗窃罪的既遂通说为“控制说”只要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为犯罪嫌疑人所控制就是既遂。此案中张某已经秘密窃取的财物装入口袋为自己控制,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控制范围,先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对于其将偷窃的财物投掷向珠宝店工作人员只是反还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其犯罪既遂形态,该行为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对于这位经验丰富的警察官分析我大为佩服,我发现理论和实践还有很远一段距离的。

在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工作中,我深深感觉到所学的知识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为我走向社会起到了桥梁作用,也是我人生的一点重要经历。

通过法律实践活动和实习,使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法律实践和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

我想向所有为我这次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博乐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表示衷心致谢,感谢你们为我顺利的完成这次实习所做的帮助和努力。是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把我学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17篇:法律执行情况报告

*****关于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我县妇女整体素质,构建和谐金沙。根据****《关于对全区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 3月29至4月1日,由县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妇联、工会、政法部门、计生局、人劳局等单位领导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县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方面情况。

执法检查组检查了城关镇、岩孔镇、回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乡镇和单位,听取了相关乡镇及县妇联、县总工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汇报,对我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就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纳入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形成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环境。

从检查的情况看,妇女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以及人身权益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提高。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的要求,加大妇女干部培训和选拔力度,妇女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程度显著提高。全县有副县级以上女领导干部 人;全县共有女公务员 人,村支两委中,女党员 人。

(二)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得到较好维护。一是针对妇女自身维权能力不强的情况,完善了“维权联席会议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了保护妇女权益维权窗口。 县妇联接待来信来访妇女 人次,及时协调处理 起,帮助受害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起。

二、依法审理涉及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 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 %。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三是切实保护女性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县公安局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违法犯罪妇女实行零羁押制度,同时按照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对参与一般违法犯罪的女性,罪行不重并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害的,基本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量减少对妇女的羁押。

(三)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经济、受教育权利得到维护。一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劳动就业观。妇女普遍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多数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基本消除性别歧视。 年来,针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举办了厨师、电脑、驾驶等专业技术培训 人,占 %。我县共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人,其中女性目前是 人,已经就业的 人,其中女性 人 年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考了 名劳动保障协管员,其中女性 人,

占总人娄的 %。二是不断完善妇女社会保障体系。截止 年度以来,我县共有 人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其中女性 人,点总人数的 %, 年我县启动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共有 位职工参保,其中参保的女职工有 人,占参保人娄的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年我县首先启动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共 人,占参保人数的 %。今年 月,全县企业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 %,设立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机制的企业占 %。三是保障妇女和女性儿童受教育权利,提升妇女综合素质。适龄女童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均达到 %。在农村全面开展种养殖技术培训,受训妇女达 万人,多数妇女掌握了 门以上实用技术。在城镇,广大妇女踊跃参与各种技术培训和成人教育,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进步。目前,我县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观念逐步深入,民主、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逐步建立,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多数妇女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人身、家庭、财产权益。

我县共列入管理的用人单位有 户,其中女职工 人,全部都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都实行了同工同酬。在这次检查中,所有企业都按照国家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截止 有 月 日,全县无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

(四)真情开展关爱行动,关注弱势女性群体。

一是把救助“失学女童”和关爱“贫困母亲”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确立“以产业发展为主攻方向、以项目救助为主要载体、以贫困母亲增收为最终目的”的贫困母亲救助行动指导思想,采

取资金、物资、项目、就业、医疗、信息等救助措施开展行动, 全年共给予资金救助 万余元,大米、衣物合计 万元,医疗救助、精神安慰、就业、科技、法律等知识培训 余人。二是真情关爱苦难女性。县妇联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给与苦难女性尽可能的帮助,真正成为了广大妇女的“娘家人”。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中的不足

对照法律法规,我县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等方面,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

(一)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力度和层次仍需提高。主要表现为:妇女参政议政的层次偏低,女领导干部中副职多、虚职多、“议政”的多;妇女参政议政的领域偏窄,加上多数妇女自身参政意识不强,造成妇女在管理社会事务的力度不强。

(二)妇女人身权利、财产婚姻家庭、劳动权利等维权认识仍需提高。

在婚姻家庭财产权利方面,近年来,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在财产分割时,多数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在执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等方面,又存在司法取证难度大的问题,不利于有效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由于部分私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由于大多数女职工自身法律素质不强和维权意识淡薄,加上就业压力大,造成妇女在怀孕期间或自愿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采用自动放弃依法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力来求得保留工作权利。

(三)维护妇女权益的保障机制仍需加强。

在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一是平等协商机制难以建立。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有的还没有成立工会或妇女组织,即便成立了,工会或妇女组织与企业行政的地位仍难以平等。二是部分劳动者群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私营企业不愿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相应的监管机制尚位完全落实。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规范,造成女职工维权难度大,合同履约率低。在其他方面:一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妇女上访的案件中,家庭暴力约占80%,而法律对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妇女往往表现为无能为力,施暴人没有受到法律严惩,也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二是卖淫嫖娼、拐卖妇女等社会丑恶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三是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保障体系仍需扩大和完善。企业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必须强化,困难企业交纳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流动人员的交纳办法亟待解决。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中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金沙,特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力度,创新宣传载体,提高宣传实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完善妇女维权机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公正,在实现性别和谐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党政要高度重视,要把保护妇女权益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二是各有

关部门要忠实的履行职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全力参与。三是切实解决好妇女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

(二)加大维权力度,营造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一是政治上公正平等。应切实加强公正平等的选拔任用机制,真正做到男女平等、一视同仁。二是就业和工作平等。在招工和录用工作人员时,要落实男女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政策,同时加大妇女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她们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竞争力,并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四期”的特殊权益,解决就业妇女的后顾之忧。三是家庭平等。应根据妇女就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同时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和谐家庭”、“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建立健全基层反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监测,提高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介入率,及时解决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有关部门还应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探索完善报警、询问、取证等办案程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三)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妇女事业的健康向前发展。要通过培训,增强妇女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意识,培养妇女的进取心和开拓精神,不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一是政治上要关心。要加大妇女干部的培训和使用力度。要重视女干部的培训工作,积极为她们创造增长才干的机会,使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当前的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二是工作上要支持。要放手大胆使用妇女同志,让妇女同志在工作中发挥才能,增长才

干,真正做到“有为有位”。三是事业上的发展。要建立健全妇女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同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从事妇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力推动妇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第18篇:法律实习报告

法学专业见习报告

五月十号到五月二十一号两周的时间里,我们政法系法学专业进行了一次专业见习。

专业见习是提高自身素质及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专业见习也是大学生活中所必备的课程,是我们大学生踏入社会的第一步。经过两周的见习我的实践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不仅巩固了我的法律实践能力,并且还大大增强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丰富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受益匪浅。我接触了不少的民事、经济案件,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使我对原来掌握的法律基本知识有了生动形象具体实际的理解,不再停留在理论上、纸上谈兵,而是具体运用到案例上,联系实际情况,荷枪实弹。为此我明白了只有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才能更加合理运用法律。这次见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

自己在学校的时候,总是觉得自己学的是综合性的法学,在课堂上听听老师讲课,根本就认识不到社会的复杂性,事实上过去我们学的都是一些理论上的东西,在现实的应用中才发现有些程序和我们想象上的不大一样,而社会的复杂性也不是我们一下就适应的,这事实上需要我们从抽象的理论回到多彩的实际生活。

在见习中,我参加了一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走到了现实中,细致的了解了律师参加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的整个举证、质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纸上谈兵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见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下面我想着重谈谈我的庭审观摩感想。

在我旁听的几宗案件中有一场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案由是方某诉其继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这个案件在民庭开庭审理,程序很多,但有条不紊。首先,由书记员查明所有诉讼参与人到庭、宣布法庭规则,报告审判长准备工作就绪,随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询问原告和被告双方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职业、等等问题,随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代理人等人名单,并问明原告和被告是否对法庭诉讼的参与人提出回避,双方并未提出回避。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判长当庭宣判:三个继子女分别承担各自的赡养义务。看完庭审,我对案件的某些实体和程序问题还是一知半解。尔后,我在网上查阅了不少关于这方面的信息,学习了民法相关规定,了解了民事案件庭审的程序,增长了不少的知识,并对法庭、法官、律师等概念有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一、关于法官

每当从电视上看到审判的场景时,我感受最深的就是法庭上法官的风采。身着黑色法官袍的审判员庄重且严肃,法袍的红色前襟上配有装饰性的金黄色领扣,一副正气凛然的样子。通过庭审中法官的表现,我才发现职业法官的良好形象其实包含多方面的内涵,包括专业知识、法律职业技能和道德操守。本案中的法官思维缜密,发问切中要害,镇定自若,一看就是精通专业、训练有素。当事人、律师、听众都感受到了他身上散发出的威严,大家全神贯注,不敢松懈。

我觉得要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法官形象不仅要注意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注意在司法活动之外,因为老百姓往往是从法官的形象上来感受法律的权威。法官是法律的宣读者,是公正的代言人。法官具有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是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一纸判决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单位的命运,因此法官要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凡是有损法官形象的坚决不做,凡是禁止法官做的决不越雷池一步。

二、关于律师

一般人对律师的印象就是雄辩和正义,我在法庭上却没有见到想象中的律师。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代理律师长得普普通通,既没有纵横捭阖的气势,也没有口若悬河的辩论。他们只是有条不紊地进行质证、辩论、发表代理词。虽然当时我有点失望,但事后仔细想想,律师本来的面目就该如此。因为人们在选择律师的时候,除了口才,还很看重思维能力、人际能力、专业水平、责任心、敬业度、信赖感。

高中时代我的理想就是做一名法律人,高考失利未能如愿,但我一直没有放弃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我来自农村,知道农村法治的现状。农民是弱势群体,加上对法律没有太多的了解,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只好忍气吞声,很多村民还不能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也很崇拜那些为农民伸张正义的律师。彭勇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一个泥瓦匠,后来成为全国著名的律师,他把农民的利益放在了首位,一切为了别人,这样的律师是我们的“天使”。因为他们的存在我们的社会才更加平衡,是他们使我爱上了这个职业,爱上这种精神。

我认为在取得律师资格的过程中,不仅要考察考生的业务能力,还要考察其职业道德状况。做学问,先做人;做律师,也应先做人。只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律师才是一个好律师,才是一个可以被委托为他人伸张正义的律师。

三、关于法庭

我原来以为法庭的设置就和一般的大礼堂一样,无非是有个主席台,台下就是观众席。等真正走进法庭,发现里面的布置还大有讲究。法庭由审判区和旁听区组成,设计简洁庄重,以审判区为主,保障了审判的顺利进行。法官席位居正中并高出原告席被告席一截,这体现了法官不偏不倚的裁判角色,审判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原告席和被告席遥遥相对,又与法官席等距离,这样的设置体现出平等观念。看来法庭的设置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其间还蕴藏着深刻的法律理念。

通过这次见习活动,我思考了一些问题,也受到了一次教育。我最大的感触就是任何一个职业,尤其是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只有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人才会赢得尊重和信任。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将理论和实际紧密的联系起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才能从事好法律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在这段时间的学习和见习的工作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一定会倍加珍惜短暂宝贵的在校学习时间,严格要求自己,从多方面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坚定自己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为

我们社会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总之,此次见习让我受益匪浅,我不仅把平时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了实践中,还利用实践提高了自身,认识到了自己在理论方面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们应该更多的进行实践,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这样我们的法学学习才能真正的出成绩、出实效。在以后的人生中,我也要努力做一个像优秀法官、优秀律师那样有学识、公平、正义、诚实、知法、守法、用法、严守法律尊严的人。

第19篇:法律实践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报告

——以湖北省宣恩县万寨乡为例

今年暑假,为了了解农村法律援助现状,将所学法学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用法学思维认识活生生的社会法律现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本人在家乡所在地的乡镇——万寨乡司法所进行了有关法律援助的调查,以期达到预定目标;同时可为大家了解农村法律适用现状窥得一斑。作为法科学子,除了认真学习法学理论之外,了解农村的法律现状,关注农村的法律运行,理应成为重要课程之一。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府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概念界定

为了明确所研究问题的实质,首先应该对涉及的关键概念加以学习和界定:

(1)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2)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3)法律援助所指的是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区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各镇乡司法所及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万寨乡司法所即属于法律援助所性质。

二、农村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1、自然情况及经济发展状况

(1)自然概况

该集镇有着悠久的赶场历史,是传统的赶场之所。每逢

三、

六、九日附近乡镇甚至来自恩施、咸丰等周边市县的客商也在此摆摊设点,车水马龙,接踵摩肩。该乡位于县城的东北一隅,乡政府所在地距县城29km。东西、东南面与本县的长潭乡和恩施市新塘乡相邻,南面与本县椒园镇、珠山镇相壤,西面与恩施市芭蕉乡相连,北面与恩施市三岔隔江相望。该乡属典型的边、老、远、穷山区。全乡下辖24个自然行政村,244个村民小组,共30022人。全乡人口总体上科学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2)经济现状

国土面积182.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309公顷,林地面积3475公顷,人均耕地占有少。乡内生物种类繁多,粮食作物以水稻、玉米、小麦等薯类为主,经

济作物有茶叶、烟叶、油菜、柑桔、花生等,人均收入较低。人们的大部分收入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子女教育、生活开支等,用于其他消费如法律咨询、娱乐的开支甚少。

(3)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水平较国家规定低。

2、农村法律援助需求分析

(1)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等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他们需要法律援助。

(2)农民寻求法律援助的情况却较少。比如:在近三年以来,除了经调解后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案件外,万寨乡司法所所受理的案件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2007年受理案件为6件、2008年受理案件为8件、2009年到目前为止受理了7件,其中有两件属于和解性质。以上受理的案件,大多数案件类型主要是赡养纠纷、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宅基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婚姻纠纷等。群众遇到问题,大部分寻求调解和诉讼渠道解决。据统计,几年来群众经调解解决的占60%,通过诉讼解决的占40%。

3、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情况

农民对法律援助了解甚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容易引发上访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现状

1、县法律援助中心政策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我县(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并采取了相应的便民措施,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可就近到所在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即乡镇司法所提出申请,工作站可直接受理,也可持受理审批表交由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办理。

2、乡镇司法所基本情况

人员少,经费少,工作质量运行不够高。经费来源靠乡镇财政,很难落实。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情况是:获得律师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少。

3、农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情况

万寨乡司法所本着扩大受援面、应援尽援的原则,降低门槛,多收案,多办案。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

4、农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审查

对农民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降低。当事人只要持身份证明和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能获得法律援助。

5、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本估计

由于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者越来越多,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还相当有限,仅局限于经济

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还不能予以满足。

四、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部门和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高,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不少困难群众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有些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途径。

2、经费不足,仅依靠财政的经费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率的不断提高,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而财政经费投入不足,又加上社会募集援助基金渠道尚未形成,致使法律援助经费与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难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取证、调解时往往需要深入基层,时间长,工作量大,经费开支较大,有的甚至要跨省援助,其往返经费开销更大,经费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阻碍了工作人员办案积极性。

3、信息上报工作流通不畅,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员”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不能及时上报材料,以致不能及时掌握基层法律援助的工作动态。

4、法律援助队伍整体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其严峻的形式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变化的社会需求。

5、受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出现一些道德失范,不恪守执业纪律等现象。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未能忠实地履行职责,缺乏社会责任感,敷衍塞责,应付受援人,给予无偿法律服务时不自觉的降低了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对极少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来讲,少量的办案补贴也使得自已的行为愧疚感减少甚至理直气壮。

五、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协调,但目前在农村法律援助中没有足够的财力作支撑,很难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法律援助工作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毕竟还处在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此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一方面,让领导干部认识到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能够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是政府行为和职责,从而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另一方面,执法部门通过宣传学习,就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改进作风,更好地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干好法律援助这项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体的法律需求。无论是刑

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非诉讼事项、解答咨询,都要认真严谨,尽职尽责,严格按照《条例》规范的程序办事,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3、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为广大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创新援助形式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把服务窗口延伸到基层。采取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为农民提供帮助。同时,还要运用调解等非诉讼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之成为构建新农村的“调节器”。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加强同各级调解组织的联系,尽可能运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开辟法律咨询专线,畅通法律援助的求助渠道,增设法律援助服务接待窗口,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做到“应援尽援”,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实践报告

姓名:冉磊

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0921020113

第20篇:法律实践报告

南开大学法学双学位xxxxx级xxx

关键词

诉讼参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审判委员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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