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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编 号: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约地点: 签订时间: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承 包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对 项目精装修工程签订本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为主合同中承包人承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变更洽商内容。
具体保修范围:详见 《 施工合同》(简称“主合同”)对工程范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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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截止日期为:本工程中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部分的质量保修期截止日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的使用年限届满之日;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的工程部分、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以及外门窗框等的质量保修期截止日为: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后五年届满之日;其他工程部分的质量保修期的截止日为: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后两年届满之日。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12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保修完毕。如果不能当时完成的维修工作,承包人须当时提出解决方案及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 24 小时)。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完毕。
3.3如承包人未在前述时间内到场维修或维修质量不合格或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可随时自行或委托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3.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组织验收。
3.6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两年届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在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或违约金(如有)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至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的50%;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五年届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在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或违约金(如有)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
3.7保修实施细则作为保修书的附件,是本保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保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质量损害赔偿
在保修期限和合理使用年限内(以两者期限较长者为准),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5.4本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保修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会谈纪要或主合同等以及国家、工程所在地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任一文件规定的,以标准高的前述文件为准。
5.5发包人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质量保修工作,届时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明确被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及项目移交日期。自本项目移交之日起物业管理公司将全权行使发包人在本保修书及保修实施细则中有关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义务,且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与承包人另行签署保修期内的保修实施细则,承包人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发包人有权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对保修情况的确认作为发包人返还质保金的前提条件。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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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保修实施细则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保修实施细则
1、保修负责人及保修人员的确定
1.1承包人指定保修负责人: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 (9:00-18:00) ,手机 (常年24小时开机),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保修负责人应技术全面、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承包人必须保证保修工作质量和维修及时率。
1.2 保修负责人若有变更,承包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更换保修负责人;发包人认为保修负责人不称职的,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两日内予以更换并在更换当日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后的保修负责人名单。
2、保修责任范围和保修程序
2.1保修责任及处理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保修书约定执行。2.2电话报修、快递、传真及电子邮件均为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的有效方式,为此,承包人须保证保修负责人24小时手机开机及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系统有效,随时联系提供保修服务。
2.3发包人负责填写保修相关单据,承包人现场负责人负责签收。2.4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检查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时间及完成质量情况并确认。办理入住或已入住的业主户内的维修还需由业主签字确认。
2.5对保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承包人均应履行维修义务,并作好记录;对于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如发包人要求,则承包人亦应先进行维修,待维修完毕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责任确定,由承包人督促责任方承担维修工作的费用。
3、保修责任的违约金
3.1对承包人的下列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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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未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保修负责人名单并明确其联系方式、分工与职责的。
3.1.2 未按规定更换保修负责人并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后的保修负责人名单的。
3.1.3 承包人保修人员接到报修通知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到达维修现场的。 3.1.4 承包人保修人员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的。
3.1.5 承包人以各种理由(无配件、无维修人员等)拖延、拒绝维修的。 3.1.6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复维修或维修人员态度恶劣造成业主有理由投诉的。
3.1.7 承包人保修人员维修完毕后未清理现场,发包人在现场发现烟头、垃圾等杂物的。
3.1.8承包人保修人员不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包括入户维修不穿工作服、不配带胸卡,对待业主态度专横、敷衍了事等)及不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3.2承包人或承包人保修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收取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或承包人保修人员有前款3.1.3、3.1.
4、3.1.5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并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当于维修相关费用两倍的款项,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
3.3前款规定的各项违约金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发包人应在维修单上记录违约金扣款原因及数额并由承包人保修人员在维修单上签字,承包人保修人员对此有异议的,可以签署意见,但不得拒绝签字。承包人保修人员拒不签字的,不影响违约金扣款的实施。发包人根据维修单定期从保修款中扣除违约金金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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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标段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事宜签订本保修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设计变更、增加项目及零星项目等)的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内容】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门窗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的影响),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的约定如下:;
6) 本保修协议书未涉及的项目的保修期不低于【2】年。
注: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者地方或者行业标准、设备设施及材料的生产厂家/质量保证书的质量保修期长于本协议书约定的,则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
2、质量保修期自发包人项目小业主入住之日起计(但不晚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本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后6个月起计算。)发包人项目小业主入住之前的保修责任亦由承包人承担。
3、质量保修期内,如本工程发生问题的,则相应分项或者部分的质量保修期重新开始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设置专人负责对保修工作进行管理,并由监理公司或自行对保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发包人保修负责人和保修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由发包人在保修工作正式开始前十天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如有调整,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时委派维修经理。承包人维修经理有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与保修工作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责任的区分、费用的确认、违约金的认可、权利的行使、保修工作的实施等所有方面。承包人维修经理所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单据等均视为承包人的最终意见。
3、承包人必须组织专门维修队伍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保修,维修人员的工种应齐全,具体的人数和施工机械及器具必须足以满足维修工作的需要,同时承包人必须准备一定的维修材料或可靠的货源,确保维修工作得以及时、准确的进行实施。
4、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前十天内向发包人申报管理人员架构、相关职责及各工种拟派维修人员明细、现场办公室设置、定点驻场办公安排等,报发包人、监理审核批准;
5、承包人应于发包人集中交付前三十天,保证本协议相关标准人员常驻现场履行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按照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监理要求随时增添调整相关人员,满足现场维修要求。
6、承包人在保修期间的所有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的租赁、水电、办公费用以及合同其它部分已明确的所有费用。
7、承包人应保持与发包人及时有效的沟通并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此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在得到发包人通知【4】小时内,维修施工人员能够赶到现场进行维修,【48】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承包人所备人力、物力应完全能够满足入住期间的维修工作量,以保证业主顺利验收入住。
8、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需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在承包人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48】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9、节假日期间,承包人应正常履行保修责任,并保证安排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节日期间的维修保障工作。
10、针对工程维修技术方案,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国家规范、地区、行业标准执行;针对某些特殊的质量问题以及现场维修安全文明施工的需要,承包人同意完全按照发包人提供的维修方案执行,并承担全部费用。
11、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确认。
12、如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对某一项或某一阶段的维修工作提出一份书面维修报告,以向发包人说明目前维修的情况、维修进度、维修结果、善后处理、以往工作的总结、拟采取的措施、发包人需提供的配合等事宜。
1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坏,或者发包人经济损失、权益受损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发包人发给承包人的《维修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并详细记录事故原因与维修过程,且需要有业主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5、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分包商的责任界定不清的由发包人、监理进行界定,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6、如本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无法认定是承包方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则承包方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应先行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保修。如确属第三方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对第三方进行追偿。
17、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届满时,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物业管理单位、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检查。检查通过后,承包人应就此前已发生的保修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保修工作提出具体的整改和调整方案,最终形成一份书面报告,报发包人和工程物业管理单位批准。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应按照实际维修完成情况递交完整的书面维修结算工作报告,对保修期内尚未完成的维修事项妥善处理或向发包人做出承诺后,经发包人、物业管理单位和监理批准,承包人按本合同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质量保修金的结算和支付事宜。
2、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质量质量保修金的结算后,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修金(如有)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届时,如承包人有未履行完的保修工作,应继续完成。
五、质量保修时的注意事项
1、承包人维修人员入户维修前必须就维修范围内家具等客户私人物品状态与业主进行确认,否则,维修完毕后任何关于业主私人物品损失或损坏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维修时,承包人必须对地面采取满铺防潮垫的保护措施,人员行走通道及材料、工具堆放地点应加铺地毯。由于保护不到位产生地面等装饰面层损坏,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业主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
3、承包人需进行地面、墙壁剔凿等容易引起噪声、扬尘、异常气味等污染的作业项目,必须提前知会业主,如对邻里居民正常生活有所干扰的还要提前通知,获取谅解。对污染范围内家具电器等物品进行充分保护。并且在施工完毕后对室内卫生进行清扫,达到业主满意。如因未予提前通知,导致业主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室内维修,应对需临时拆除物品进行妥善保护,并请业主指定地点存放。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物品损坏,恢复所需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进行防水维修时,需进行闭水试验的,应提前通知楼下业主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控,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负责恢复维修给楼下业主带来的破坏或损失。
6、承包人在室内外维修过程中,如需搭设脚手架、高空作业等可能造成人员通行障碍或涉及人身安全的临时设施,必须做出明显标志和安全警示,必要时应设立临时通道、防砸棚等安全设施,并设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控,提醒过往人员注意。完成后应对现场及时进行恢复和清理。如因措施不力造成业主投诉甚至人身伤害,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进行电器或供电线路维修时,确实需要临时停止供电的,承包人施工作业前必须正式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公司,获得允许后方可施工。如因通知不到位造成业主电器损坏的,其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维修所用电器设施或工具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由于电器设施或工具问题造成业主财产损坏,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如承包人在保修工作中认真负责达到发包人要求,使业主满意,发包人将在新工程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否则发包人将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供应商管理体系的资信等级,取消承包人在发包人及发包人关联方所有工程中今后的投标资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资格。
10、承包人在维修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佰元至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并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罚款的额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 吸烟、喝酒、乱说不负责任的话,对发包人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各种行为或表达方式。
2) 私拿、私用房间内东西。
3) 违反发包人关于维修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清洁标准,清理现场工作不及时,不能做到工完清场。
4) 违反发包人的关于维修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清洁标准,不采取保护措施,损坏装修。 5) 进入房间,不提前告知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不穿鞋套进入,进入室内后随意超越维修所需要的合理范围走动。
6) 重大维修或超过一天的维修,不出具维修方案并且不知会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 7) 维修时出现意外情况,不及时知会发包人。 8) 不能做到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9) 不接受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人员的监督,不能及时对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人员指出的错误行为进行整改。
10) 其他违反本质量保修协议书的约定或者发包人/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违约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自行或直接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维修,因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维修成本及该费用30%的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该等维修费用(包括人工、材料、交通、住宿、保险、税费等)均予以认可;同时,因承包人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赔付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前述款项;如承包人工程款/质保金费用不足以支付前述费用的,则承包人应于十日内付清,如逾期支付该等款项的,逾期期间,每日按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1) 未与发包人建立及时有效的联系;
2) 未能按发包人要求配备维修人员或者及时进场维修;
3) 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维修完好并通过发包人验收的; 4) 拒不执行发包人提供的维修方案; 5) 同一部位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修好的;
6) 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或工作态度较差; 7) 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代表: 日期: 承包人: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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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首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金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首贵谷脚农场道路改造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毛石挡土墙、砼路面、排
水等全部施工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担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为5(伍)年;
2.挡土墙工程为5(伍)年;
3.砼路面工程为3(叁)年;
4.路基排水泄洪工程为3(叁)年;
5.其他约定: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如基础沉陷、挡土墙发生破坏危及车辆及行人安全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该工程结算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以结算价款5%核定。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5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返还时间和方式(贰年返还90%、剩余10%伍年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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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 本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乙方施工范围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小时 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超过保修金额的部分乙方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否则按照应缴款额的5%每日计罚。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迟延到达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抢修,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发保修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保修款结算。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保修期内发现安装质量问题或由乙方提供燃气设施材料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害,因人为损坏、非乙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修复费用。
2、因甲方所属工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安全起见,甲方不得自行拆卸或改装燃气设施。
3、对满保修期或超出保修范围的工程,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乙方应进行维修维护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为优惠的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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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保修金的比例与支付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审定总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0 %。
2、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经保修验收合格并签发保修合格证书后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终身追究制。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方、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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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售后服务承诺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计算,售后服务期限不少本《售后服务承诺书》规定保修时间。
二、售后服务承诺范围:
本约定乙方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乙方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乙方免费保修范围。
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甲方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返修范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返修。
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如业主另有索赔要求,则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甲方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负责知会乙方,并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
保修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保修款由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保管。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乙方和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结算。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质量责任的权利。
四、保修的时间性:
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承诺在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甲方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业主和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五、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和甲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a:接到甲方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c: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甲方客户服务中心报告;
d: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e:因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因乙方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3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甲方书面知会乙方,无需征得乙方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六、乙方维修安排:
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1名,安装1名)在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乙方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通讯地址:
电话/手机:
传真: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每一住户,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
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七、保修款:
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三年、五年及延长期满时分别结算一次,甲方在结算后二十天内将当期结算后剩余保修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按30%一次性付给乙方;甲方在保修延长期满后二十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由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八、其他:
1.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
2.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本保修书于:
年
月
日签署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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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有限公司综合环办公境改造项目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公司名称: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2013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单位(全称): 承包单位(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弱电系统、出入口门禁系统、机房配电系统、装修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质量保修根据合同第9项的(9.2)条执行,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书”之日起一年。若货物设备厂商有保修承诺的,按设备厂商的质保期执行。 质保期内:
(1)在甲方按产品设定用途正确使用情况下,一切保养、维修服务均由乙方免费提供。质保期内甲方对乙方享有追索权。
(2) 免费更换零配件及软件升级服务(厂家提供各类保修器件及升级软件)。 (3)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履行质保义务,甲方有权另行寻求维修保养等服务,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甲方另行维修保养不免除乙方对本合同货物的质保义务。
(4)如乙方在质保期内出现三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质保义务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质保金,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故意拒收的,乙方在此同意视为已送达。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为1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3.1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履行质保义务,甲方有权另行寻求维修保养等服务,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甲方另行维修保养不免除乙方对本合同货物的质保义务。
3.2如乙方在质保期内出现三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质保义务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质保金,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
乙方之日起生效,故意拒收的,乙方在此同意视为已送达。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2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5 %。
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返还的时间及金额,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15天内,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部无息返还给承包。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乙方未能按时按质履行质保义务,甲方有权另行寻求维修保养等服务,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6、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设业主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字):
承包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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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1层钢结构夹层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北京星网卫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惯性导航与测控产品产业化项目 5#楼1层钢结构夹层工程施工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钢构件、压型钢板、钢构件安装辅料、钢面涂漆保修责任。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本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
2、保修期期限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但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保修联系人: 张春彦 联系方式: 13797909797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 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无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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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工程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
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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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经协商一致,对 合同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贰 年
3、、甲乙双方责任 3.1甲方机构及责任
甲方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乙方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 3.2乙方保修机构及责任
3.2.1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乙方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甲方认可。
3.2.2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甲方的管理,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3.2.3乙方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乙方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甲方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3.2.4乙方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乙方自行安表计量或按乙方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甲方签认后向甲方缴纳,否则将从乙方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4、质量保修责任
4.1.保修期头三个月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乙方维修负责人每天与甲方工程部及相关部门主动联系一次,在甲方维修备案本上签到。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此后应在甲方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通知时间以电信部门记录为准,一次接通或三次无人接听或接不通视为甲方已通知乙方(甲方电话通知时间9:00~17:00之间)。乙方如更改电话,必须提前3天加盖公司公章书面通知甲方。
4.2.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处理。当出现维修事件时,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以下联系方式(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mail: )以书面、电话或Email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要确保上述联系方式准确,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盖章确认,否则视同甲方已经通知到位。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整改通知24小时后没有反馈及合理的处理意见或当出现具有重大破坏性的责任事故,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单中有业主、监理公司、甲方项目部三方进行签名确认,乙方则视该维修单为有效的维修扣款依据,乙方无需再在维修单中进行签名确认。维修单的结算则根据当时甲方与 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 签订的维修结算单价进行结算,由甲方进行统一结算,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额中不足以抵扣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如质量问题导致业主向甲方索赔),发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4.乙方承诺在保修期内至少每半年回访一次,回访比例不低于10%,并做好回访记录交甲方存档,没有回访记录,甲方有权没收全部质保金。
4.5.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同意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并另须甲方交纳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该费用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4.6.因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加15%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补充保修金。
4.7.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甲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保修期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保修。
4.8.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9.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验收。4.10其它保修责任
4.10.1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乙方、甲方共同进行,乙方不到场核实,甲方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
4.10.2所有材料由乙方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乙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由乙方承担保修责任。
4.10.3由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乙方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甲方验收及交付,乙方承担总保修责任。
4.10.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
5.4如对同一维修事项,乙方在维修时限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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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年 2.绿化种植工程: 2年 3.喷灌工程: 2年 4.其他附属工程: 2年
质量保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即第三次回购款)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修理费的,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桥涵)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质量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20%。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工程竣工后双方签订,其有效期至质量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1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7、在本项目建成投入使用的前两年内,需对钢结构的节点、杆件应力集中部位、支座等受力关键部位进行应力、应变监控(监测方案由双方确定)。
8、其他约定: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设计的有关要求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先发生日期为准)计算(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对工程竣工验收有相关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2)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1、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1
2、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年 月
日 日
第12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大邑县斜源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工程 大邑县斜源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 合同段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图纸及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约定质量保修期为 12 个月。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在设计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 %。 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在扣除应扣费用后一次性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给承包人。 6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年 月 日
第13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图、招标文件、答疑书、答疑纪要等约定的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本工程的质保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保修金为工程合同价款总价的5%,在工程付款时预留。两年保修期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满后,经发包人验收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退还质保金自质保期满之日起30日内全额支付且不计利息,质保金在质保期间不予支付。
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5、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检查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如检查质量有问题,承包人应负责无条件维修,直至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并重新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6、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4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 筑 工 程 保 修 书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图纸设计中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2、
3、
4、
5、
6、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委托他人维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
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年月日
第15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内乡县鱼贯乡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
承包人(全称):哈男生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内乡县余关乡土地整治项目第6标段所有施工内容在河里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低级基础工程、主题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全部合同施工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省、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为一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谁、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
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并承担费用。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由发包人组织。
3、在国际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三日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16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调一致对 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宿舍楼室内外装修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电气管线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合同约定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漏为2年;
2、装修工程为2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合同约定内容。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我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合同约定内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承包人(全称):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17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技2-18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 郑漯高速公路收费站提升改造项目污水处理工程ZLWS-3标段 发包人: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郑漯高速公路收费站提升改造项目污
水处理工程ZLWS-3标段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自竣工之日起,向甲方承担合同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质量保修期为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施工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包人(公章):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18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开发商)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 《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甲方全权委托后期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相关工程保修事宜的协调和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该物业公司的管理。现甲、乙双方就相关工程保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保修范围及期限 1.1.保修范围:
1.1.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2.质量保修范围
1.1.2.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详见合同协议书承包范围。1.1.2.2.下列情况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1) 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 (2) 不可抗力造成。 1.2.保修期限:
1.2.1.项目保修期如下: 自基坑支护监测结束之日起两年。 1.2.2.除1.2.1至1.2.8所列工程外,质量保修范围内的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均为2年。
1.2.3.以上保修期限,均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保修期起始日期计算。在保修期限起算日之前,乙方对上述全部工程仍承担保修责任。
1.2.4.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维修后的时间点距离保修期满小于1年时,维修处的保修期调整为从修复之日起1年。
2.维修人员安排及要求
2.1.合同项目取得竣工备案前1个月,乙方必须以书面授权委托(模板详见附件1)形式指定一名现场维修负责人及充足的维修小组成员。维修负责人全面负责保修期间内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维修人员管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维修任务单领取和维修实施、配合甲方处理重大投诉、费用承担确认、保修期到期回访等工作。乙方的现场所有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各项维修事务,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职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完成乙方责任内的保修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乙方应无条件认可并全部承担。维修负责人或其联系方式一旦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联系到乙方现场维修负责人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全权负责相关维修事宜的确定。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不予答复的、在约定时间内不能赶到现场维修的、或乙方的维修质量及服务不能满足甲方或业主要求的,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及相关赔偿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予以无条件接受。
2.2.一般维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如业主户内墙面局部裂缝、墙地面局部轻微渗漏、全装修局部部品部件非使用功能障碍的、公共区域局部墙面材料修复等)发生后,对业主户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观感质量缺陷在较长时间内暂时可以固定,无明显扩大损失趋势的维修;或公共区域经济损失、观感质量缺陷、局部使用功能缺陷的在较长时间内暂时可以固定,无明显扩大损失趋势的维修等。甲方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寄或当面递交签收等方式通知乙方保修,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或甲方指定时间内到场落实维修方案、维修进度、工期,并以书面形式交给甲方同时组织维修人员。在集中返修期内,乙方须驻场维修,驻场主管人员应视为已获得乙方的授权(有决策权),驻场时间为3个月(视整改的完成情况适当增减),并在退场后做季度回访;在集中返修期外,乙方可退场,但保修期内乙方仍需履行维修责任,并做季度回访。如遇重大质量事故,需乙方再次返场并驻场维修。驻场维修的完结率达到95%才能退场。
2.3.应急维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如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线路,燃气等紧急故障(如上水管爆裂,层漏,门窗渗漏,屋面漏水,漏、断电等))一旦发生后,对业主户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较短时间内可能会较快扩大的、直接影响使用功能,从而对业主正常生活造成一定障碍的;公共区域经济损失较大(金额大于5000元)且存在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造成使用功能缺陷直接影响业主生活的。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3小时内赶赴现场,可当场维修的在6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当场完成维修的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全面完成维修的时间并填写应急维修确认单。
2.4.应急抢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如上水管爆裂,屋面漏水,漏、断电等)一旦发生后,对业主户内或公共区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较短时间内可能会迅速扩大的、直接关联业主生活正常化或财产安全性的相关维修等。乙方有驻场人员的,接到甲方通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险止损,可当场维修的在6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当场完成维修的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全面完成维修的时间并填写应急维修确认单;乙方无驻场人员的,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抢险止损,费用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全部并承担,同时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3小时内赶赴现场,可当场维修的在6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当场完成维修的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全面完成维修的时间并填写应急维修确认单。
2.5.未判定责任的维修项目:一时不能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先行组织维修,不得推诿。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维修,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从保修金中扣除。该维修项目经甲方、乙方、第三方维修单位最终确认为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物业和地产客服部应积极协调。
2.6.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必须经业主、甲方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一年内在相同部位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待维修完成一年后支付。相同部位在业主一次报修期间连续维修两次仍未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7.维修总时长超过合理工期的:维修总时长超过合理工期的(合理工期参考附件2《报事处理时长参考表》),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8.业主对乙方维修不满意,并产生投诉的:业主对乙方维修不满意(含成品保护、服务综合质量等)并产生投诉或二次损坏、物品损失等连带赔偿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9.相同部位一年内再次发生报修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10.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乙方清洁工作达不到业主、甲方的要求,则由甲方安排保洁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11.乙方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3.保修处理约定条款
3.1.一旦维修条件具备且责任确属乙方的,乙方应立即维修。如果乙方拒绝维修或维修不当,甲方有权直接聘请第三方专业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15%作为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
3.2.如乙方维修后的项目在保修期内发生返修,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拒绝维修后1年保修期和保修内容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从保修金中扣除。 3.3.未出售房屋在保修期截止前,由甲方会同乙方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且确属乙方责任的,其保修内容、保修期按本协议第1条、第2条执行。
3.4.若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谈判,甲方对谈判结果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甲方代表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若乙方拒绝承担,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3.5.因乙方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协议约定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还需按每次每项维修费用的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6.一个月度内发生4次以上(含第4次)维修不及时的现象时,每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3.7.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乙方保修不及时等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楼盘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被曝光,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贰拾万元 的违约金。 3.8.维修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国家相关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要求为准。维修项目完成后,必须经甲方、业主共同签字确认。
3.9.对保修责任归属有争议的,以甲方认定为准。若乙方对此有疑义,则乙方可自行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鉴定,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3.10.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保修资格,强制乙方退场,质保期内所发生的问题将全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并从保修金中扣除。 3.10.1.连续两个月维修及时完结率低于90%; 3.10.2.连续两个月维修投诉率高于10%; 3.10.3.重复维修率高于5%。
3.11.甲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维修的费用,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执行,由甲方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包括违约金、业主赔偿款等),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3.12.乙方同意因乙方责任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维修费用、违约金、业主赔偿等)由甲方直接从保修金扣除,当保修金不足以支付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13.维修标准要求见附件3《房屋维修成品保护方案》、附件4《维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附件5《房屋维修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3.14.现场维修人员必须做到为业主服务4条基本要求(简称1234)
1双鞋套:进门穿一双鞋套;
2句问候:进门“您好,我是旭辉维修人员×××”,出门“您还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
3块布:一块垫工具,一块擦拭维修操作面,一块擦手;
4不:不抽业主的烟、不吃业主的东西、不用业主的厕所、维修后不留垃圾。 4.安全文明管理
4.1.合同项目取得竣工备案前1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总体《工程维修预案》和《维修人员构架》。
4.2.乙方成品保护用品及维修人员服装在项目交付前一个月运抵项目转存甲方,待项目交付后,由乙方至甲方处领取使用。
4.3.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确定维修方案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维修施工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
4.4.施工过程中,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维修施工安全措施》执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4.5.乙方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整改措施,甲方有权对乙方罚款200--1000元/次。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6.乙方必须做好维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劳动安全法规”,因乙方安全施工措施不力而导致乙方人员、甲方人员及第三方受到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7.乙方在为业主进行维修作业时,如涉及影响业主装潢、家具以至人身安全等,乙方需事先和甲方及业主商定,否则,造成业主损失等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政府部门、物业公司有关卫生、噪音、交通、绿化、安全、文明等规定,如有违反,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乙方承担。5.保修金返还方式
5.1.甲方全权委托经选聘确定的物业公司负责工程保修金的支付工作。5.2.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和返还金额按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5.3.保修期内报修的质量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乙方方可申请返还保修金。 6.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旭辉宝山U天地项目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为准或协商解决。 7.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8.附件:附件a:授权委托书 附件b:报事处理时长参考表
附件c:房屋维修成品保护方案
附件d:维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附件e:房屋维修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附件f:备品备件使用须知
甲方:
经办人: 负责人: 签定日期:
乙方:
经办人: 负责人: 签定日期:
第19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 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到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保修书一式贰份,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各壹份。)
第20篇: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安徽省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承建单位: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 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_ _年;
⒉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 年; ⒊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 年; ⒋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为 年;
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