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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编 号: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约地点: 签订时间: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承 包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对 项目精装修工程签订本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为主合同中承包人承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变更洽商内容。

具体保修范围:详见 《 施工合同》(简称“主合同”)对工程范围的约定。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截止日期为:本工程中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部分的质量保修期截止日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的使用年限届满之日;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的工程部分、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以及外门窗框等的质量保修期截止日为: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后五年届满之日;其他工程部分的质量保修期的截止日为: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后两年届满之日。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12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保修完毕。如果不能当时完成的维修工作,承包人须当时提出解决方案及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 24 小时)。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完毕。

3.3如承包人未在前述时间内到场维修或维修质量不合格或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可随时自行或委托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3.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组织验收。

3.6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两年届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在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或违约金(如有)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至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的50%;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五年届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在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或违约金(如有)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

3.7保修实施细则作为保修书的附件,是本保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保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质量损害赔偿

在保修期限和合理使用年限内(以两者期限较长者为准),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5.4本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保修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会谈纪要或主合同等以及国家、工程所在地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任一文件规定的,以标准高的前述文件为准。

5.5发包人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质量保修工作,届时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明确被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及项目移交日期。自本项目移交之日起物业管理公司将全权行使发包人在本保修书及保修实施细则中有关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义务,且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与承包人另行签署保修期内的保修实施细则,承包人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发包人有权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对保修情况的确认作为发包人返还质保金的前提条件。 (此页无正文)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页为签字页)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保修实施细则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保修实施细则

1、保修负责人及保修人员的确定

1.1承包人指定保修负责人: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 (9:00-18:00) ,手机 (常年24小时开机),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保修负责人应技术全面、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承包人必须保证保修工作质量和维修及时率。

1.2 保修负责人若有变更,承包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更换保修负责人;发包人认为保修负责人不称职的,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两日内予以更换并在更换当日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后的保修负责人名单。

2、保修责任范围和保修程序

2.1保修责任及处理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保修书约定执行。 2.2电话报修、快递、传真及电子邮件均为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的有效方式,为此,承包人须保证保修负责人24小时手机开机及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系统有效,随时联系提供保修服务。

2.3发包人负责填写保修相关单据,承包人现场负责人负责签收。 2.4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检查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时间及完成质量情况并确认。办理入住或已入住的业主户内的维修还需由业主签字确认。

2.5对保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承包人均应履行维修义务,并作好记录;对于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如发包人要求,则承包人亦应先进行维修,待维修完毕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责任确定,由承包人督促责任方承担维修工作的费用。

3、保修责任的违约金

3.1对承包人的下列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3.1.1未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保修负责人名单并明确其联系方式、分工与职责的。

3.1.2 未按规定更换保修负责人并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后的保修负责人名单的。

3.1.3 承包人保修人员接到报修通知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到达维修现场的。 3.1.4 承包人保修人员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的。

3.1.5 承包人以各种理由(无配件、无维修人员等)拖延、拒绝维修的。 3.1.6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复维修或维修人员态度恶劣造成业主有理由投诉的。

3.1.7 承包人保修人员维修完毕后未清理现场,发包人在现场发现烟头、垃圾等杂物的。

3.1.8承包人保修人员不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包括入户维修不穿工作服、不配带胸卡,对待业主态度专横、敷衍了事等)及不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3.2承包人或承包人保修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收取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或承包人保修人员有前款3.1.3、3.1.

4、3.1.5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并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当于维修相关费用两倍的款项,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

3.3前款规定的各项违约金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发包人应在维修单上记录违约金扣款原因及数额并由承包人保修人员在维修单上签字,承包人保修人员对此有异议的,可以签署意见,但不得拒绝签字。承包人保修人员拒不签字的,不影响违约金扣款的实施。发包人根据维修单定期从保修款中扣除违约金金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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