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贵州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 凯里经济开发区农村干道路网建设工程红岩村路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方所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贵州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保修期为 壹 年;其他约定: 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1
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由于设计、地勘单位失误、发包人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责任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竣工决算总价款的 5%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在质保期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或有质量问题承包人自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后,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返还保修金。
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