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年 2.绿化种植工程: 2年 3.喷灌工程: 2年 4.其他附属工程: 2年
质量保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即第三次回购款)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修理费的,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桥涵)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质量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20%。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工程竣工后双方签订,其有效期至质量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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