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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区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卫计局。先由卫计局与财政局审核汇总,按照资金预算计划编列资金拨付计划,报卫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资金由区项目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各单位。

第八条 项目资金结算由原来跨年度(次年3月31日前)考核结算资金调整为本年度全额拨付、考核结果通过下一年度结算资金落实奖惩。(即:2016年必须按要求全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1-4月对2016年项目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需扣减经费从2017年项目资金中核算扣减,被扣减的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填平补足,确保2017年项目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以后年度项目资金考核结算均遵循上述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

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卫计局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卫计局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第十六条 卫计局要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新)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管理办法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

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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