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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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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1-10 16:40

市财发 [2010] 200号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市级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西安市推广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西安市国家半导体照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西安市推广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9]19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财经法规及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作为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其中专项资金的90%作为LED照明工程补贴资金;专项资金的10%用于支持LED照明产品研发、产业化、技术标准研究推广等公共服务。申请补贴的示范工程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西安市国家半导体照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集中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工作。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安排。

第四条 补贴范围:

对于纳入《实施方案》的城市道路照明、旅游景区照明、绿地广场照明、室内照明、大型公共场所照明中灯具采购部分给予补贴。

第五条 补贴对象:

1、列入《实施方案》任务表中的市级部门和开发区。

2、集中采用LED照明产品用于新建道路和景区照明的市级其他部门和区县、开发区。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参与LED照明工程投资建设的企业。

第六条 采购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供应企业;

2.企业生产的LED照明产品已在样板工程中试用,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性能达到节能要求;

3.具有LED照明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4.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5.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相应的企业标准,产品通过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认定;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三年内无不良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记录;

9.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良好的售后服务管理能力。

第七条 所采购LED照明灯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LED照明灯具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或超过陕西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2.LED照明灯具必须经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优先选择使用本地芯片及封装技术的LED照明灯具。

第八条

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的LED示范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补贴:

1、对于市级财政直接拨款的示范工程,按照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3—5%作为后期维护费用给予补贴。

2、对于非市级财政直接拨款的示范工程,按照不高于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的30%给予工程补贴。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工程建设的半导体照明企业,按照具体管理模式,给予不高于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的10%给予工程补贴。

第九条 对于在示范工程中被广泛应用、性能可靠稳定的LED照明产品,将优先纳入市级政府采购产品名录。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申请补贴受理、备案、考察论证等工作。市财政局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补贴申请程序:

1.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和实际考察。

3.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申请补贴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核算,提出评审意见,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4.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审核意见。

5.示范工程开工并按照规定进度组织建设,已完成投资50%以上,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验收后,市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

1.示范应用工程资金补贴申请表;

2.示范应用工程方案;

3.LED灯具采购清单及预算;

4.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资质: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供应灯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

(3)相关专利及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

(5)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5.示范工程应用数量承诺书。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绩效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专项补贴资金资格:

1.提供虚假工程信息的;

2.示范应用工程LED灯具应用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3.采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限价;

4.灯具供应企业不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截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来源:西安市财政局网站

http://www.daodoc.com/xaczj/content.jsp.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10423&wbtreeid=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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