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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0:00: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宁波市电子商务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甬政发„2014‟6号文件精神设立,从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2014年度安排4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年度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3类主体:

(一)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等3类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包括工业、农业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提供电商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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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物流快递等服务专业服务商,不包括提供与电子商务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等服务的企业。

(二)各类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等。

(三)浙江省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项目单位。

第三章 电商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重点电子商务平台融资贴息补助。

(一)申报条件:该平台列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申报年度为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相关业务信保支出1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标准:按照申报年度平台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相关业务信保支出8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取得的平台会员费、技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培训费等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网络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或网络零售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本次应税服务收入要求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1000万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服务收入5%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本次申报企业范围内排名前20位。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网络零售额2亿元以下的,要求本次网络零售额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2亿元以上,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0.2%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九条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电子商务园区运营、网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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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等企业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列5名,其中,电商物流快递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列5名。

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其中物流快递1亿元),要求本次服务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1000万元(其中物流快递1亿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服务收入10%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电商物流快递企业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0.4%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关于市外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投入补助。

(一)补助条件:2014年1月以后宁波大市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宁波(不含宁波电子商务城)投资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2个年度内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投资额主要指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的装修费或租赁费(不含土地和建筑物投入)等。

(二)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企业人才建设奖励。

(一)奖励条件:企业人才建设成效突出,有企业在编人员符合宁波市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和特殊贡献人才条件。

领军人才条件:列入我市电子商务统计体系企业的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所有申报人员中排名前20位。

特殊贡献人才条件:列入我市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年度财政贡献额在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名前30位的企业,每家企业认定1名特殊贡献人才。

(二)奖励标准:拥有领军人才的企业,根据领军人才贡献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拥有特殊贡献人才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第四章 示范创建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创建项目奖励。被国家商务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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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的,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80万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奖励或补助。被浙江省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被浙江省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平台)的,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40万元,示范企业(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创建项目奖励或补助。被认定为市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平台)的,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示范企业(平台)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市电子商务创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市级示范创建项目均根据《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创建认定办法》认定(详见附件2)。示范项目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企业)数的30%。

第五章 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项目补助

第十五条 被省商务厅列入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计划的项目单位。县(市)区电商服务中心补助10万元,村级电商服务点每个补助2000元。

第六章 申报、审核及政策兑现

第十六条 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贸易局、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贸易局、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对企业(单位)申报的网络零售额、电商服务业务收入,电商业务投入等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结果,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家企业同类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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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家企业同年度获多项奖励的,按照金额最高的单项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单位(企业),市财政局会同市贸易局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获得扶持的企业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将追缴扣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并专项用于电商业务发展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属地商务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对2年内验收不合格的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将视情追缴扣回扶持资金。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贸易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与联评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暂定3年,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实施。

附件:1.企业基本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2.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3.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创建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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