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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44: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行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得账外设账,禁止收款不入账、资金账外循环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资金内部控制程序,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资金支付的主要控制环节包括:

(一)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应注明款项的金额、用途、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决策机构决议、预算、经济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三)支付复核。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后的支付申请,并再次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五条 对采购、债权、股权等预计能形成会计资产的资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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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业务经办部门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决议等,在付款后按职责分工继续履行相关资产的接收、检验、入库、建档、清收以及按规定行使出资者权利等业务管理职能。

第六条 对不能形成会计资产的消耗性支出,由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根据合同、协议或内部责任预算并结合业务办理的程度,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付款,并按规定及时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公司建立资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公司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对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资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臵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三)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付的签字授权批准程序和手续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财务印鉴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六)网上银行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网上银行开通审批、权限设定、密码保管、加密措施、技防措施等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对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其集中统一调度管理的银行资金,其管理程序按照中国中铁有关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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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现金管理应该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库存现金数量,保证支付;将收到合同款项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出纳专用保险柜只能用于保管本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等,与本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现金和其他物品不得在专用保险柜中存放。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时,要将盖有“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交给交款人;支付现金时,领款人应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盘点表(附件2)。保证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发现账款不符,要及时报告财务主管,对浮多或短少做出记录,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应该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无理拒付,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第十六条 出纳岗位应按月直接向银行索取对账单并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整理归档留存;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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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外埠存款、保函质押金、冻结存款等。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清理。

第十八条 对采用网上支付和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单位,应与开户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严格落实内部审核和操作的岗位分离制度,具体按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九条 备用金借款要一事一单,借款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允许一款多用或多笔备用金交叉使用,更不允许管理部门借款与项目备用金相互冲销的现象存在。

第二十条 备用金借支原则上要求由借支本人亲自办理。由于特殊原因由非借支人本人的其他员工代为办理的,财务部必须进行电话核实。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借支原则上直接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到借款人报销专卡,确因工作需要支付现金的,借款人需提供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及时核对、清理备用金余额,一笔备用金未使用完,要及时到财务部缴纳余款,不能挪作别的用途,财务部要逐步落实“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备用金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借款最多在两个月内结清,如有特殊情况两个月内无法结清的,应由借支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归还的原因,由借款人所在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对于长期挂账、屡次督促没有效果的备用金借款,分管会计要出具书面报告,经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分月从公司发放其工资、奖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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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备用金是各管理部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借用的款项,借款人必须持专款专用指定银行卡,此卡资金不得与本人其他银行卡混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借款是指为了满足项目现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原则上以项目负责人名义借支的工地周转金。非项目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不得借支备用金。各项目应针对该项目单独建立现场费用收支指定银行卡,此卡资金不得与本人其他银行卡混用,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立后,开立项目部将项目一个月成本费用的预算额度报经各自主管部门(工程部或研发部)和财务部审核后,再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项目根据核准的额度进行项目借支,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财务部以核准的额度发放借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票据的归集和及时报销负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第一次的借款金额为项目进场时的预算额度,此后项目负责人每次借款后的备用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各项目核定的备用金预算额度,财务部根据此预算额度对各项目借款实行备用金总额控制,差额借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借款人发生工作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情况时,必须按规定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对违反人员离职办理程序等导致项目备用金无法收回的,其损失由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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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赔偿。

第三十条 原则上谁借支谁报销。借支人因故不能亲自报账,而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冲(借支人)账,金额(大写)”字样。否则对因代办人员错误声明引起误冲的,责任由借支人负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现金管理还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存放现金的房间必须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配备保险柜。保险柜应指定专人管理。

(二)存取大额现金或大额库存现金转移,必须由两人以上及专车护送。

(三)财务主管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银行存款管理还应该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开立银行账户、更换银行印鉴、传递银行票据及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等业务应由本单位财务财务人员直接办理,严禁交由第三方代办。

(二)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和有价证券应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

(三)重要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

(四)单位应警惕不法分子利用代办业务、高息揽存等诱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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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杜绝金融诈骗案件在公司内发生,以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多渠道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做到未雨绸缪,始终保持充足的资金流,以保证本单位整个资金链的周转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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