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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集体教育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6 09:09:4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教育改造罪犯

教育改造罪犯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大事莫过于长治久安,而长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会犯罪乃国家大计,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监狱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应充分发挥罪犯教育的职能指导作用,积极倡导“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树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向未来深刻认识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意义。

一、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产物

罪犯教育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罪犯教育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罪犯教

育是监狱机关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任务,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我国的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意识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意志的

集中体现是把我国快速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由于社会还存在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识改造

社会,改造人类,就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国,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仅凭刑事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罪犯实

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监狱组织

罪犯进行国情国策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等,实质上就是向罪犯不断灌输无产阶级意识的活动。只有通过把科学

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向罪犯的反复灌输,才能使他们矫正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改造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种人。因此罪犯教

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色,并自觉成为了灌输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

《监狱法》第一章总则指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务。我国改造罪犯

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狱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劳动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动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渗透性等的工作特点,它把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多项工作,当作自己要达到目标和任务,同时,又作为多功能的手段渗透到狱政

管理、劳动改造、监管安全等多种工作活动之中,并为他们的有效工作创造条件。因此,罪犯教育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罪犯的思

想产生深刻的、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造就社会新人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罪犯教育是实现狱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时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两种基本手段,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

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狱政管理为罪犯教育提供保证,罪犯教育为狱政管理创造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狱政管理主要通过依法限制罪

犯的活动自由,实施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加上监规纪律的约束,迫使罪犯产生畏惧感和罪恶感,促使罪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但使罪犯产生

畏惧感、罪恶感,以及约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

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促使罪犯从行为上、认识上、情感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只有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

实现;罪犯监规纪律的遵守,劳动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样需要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

实现。罪犯教育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为狱政管理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己

,促使罪犯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觉接受劳

动改造,而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消极怠工,抗拒生产劳动,企图逃避劳动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与劳动改造有机结合的同时,发挥其特殊的

喉舌作用。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系统的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的目的和意义、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等内容的教育;采取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实现由强迫劳动改造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重大转折

罪犯教育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源头。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狱内良好秩序的建立

和形成,首先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狱内重新犯罪的隐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种反社会情绪,铤而走险的意识

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既隐秘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态度没有根本改变,既使管理制度再严格再科学,罪犯也会

寻机以各种方式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个破坏,影响着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实现监

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现身说法

等多种辅助教育活动,针对性的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使他们认识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严惩性和危害性,促使他们悬

崖勒马,安心改造。针对少数顽危罪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走上积极改造的轨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类主观世界得到改造和发展的精神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

此,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

罪犯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破坏,他们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们在思

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个方面,都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监狱作为特殊学校,本着“挽救人、改造人”

的宗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组织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自学、电大、函大等学历考试

;这实际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缩小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差距,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要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等错误的思想道德观念无不有关。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

、伦理道德教育,采取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观念,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道德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

为国际社会恶意攻击我国人权的焦点。因此,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事业。江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

大会上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

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犯罪现象是社会消极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现,监狱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进文化战胜消极、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

,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 体现。

监狱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入世的脚步,历史已把中国推上了现代化文明建设的轨道,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也同样面

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995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国逐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奋斗目标,

就是我国监狱工作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决策。所谓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建设

具有现代化先进科学装备,代表当代人类社会进步水平的关押改造罪犯场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现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

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质文明,主要是指监狱设施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二十一世纪监狱的发展方向,

其实质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确保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

方向,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内涵,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

减少犯罪,确保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现实的、深远的伟大意义。

对罪犯教育改造提出硬指标 把教育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第一位

10月10日上午,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此次会议要求,要进一步丰富教育改造工作内容,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实效性。监狱每改造好一个罪犯,就为社会增加一份和谐因素,减少一份不和谐因素。监狱工作只有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做好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罪犯真正痛改前非,成为守法公民,是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基础。

法律常识教育

合格率应达95%

会议要求,各地要大力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切实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在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通过充分的课堂化教育、以案析法、以案学法、专家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让罪犯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犯罪对国家、社会、他人和家庭造成的严重损害,使其深刻反省,下决心痛改前非,从而帮助他们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重新做人。

要将罪犯的法制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对考试合格的罪犯,颁发普法教育合格证书。要根据罪犯性别、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心理、行为、接受能力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制订不同的教育方案,进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罪犯刑满释放时,符合守法收规条件的要达到90%以上。

道德常识教育

合格率应达95%

要大力加强罪犯思想道德教育,突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使罪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耻、美与丑的界限,打下重新做人的基础。

要做好亲情教育,通过会见、通信、家庭走访等多种形式,用亲人的关心唤起罪犯的爱心;通过法律援助、政策服务、抢险救灾等多种途径帮助罪犯家庭解决实际特殊困难,唤醒罪犯的良知。

通过教学和实践教育,不断提高罪犯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婚姻道德水平。在刑满释放时,罪犯道德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重点,注意因势利导,紧密结合社会形势发展,结合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结合监狱实际,对罪犯深入开展时事政治教育。

脱盲比例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

进一步丰富罪犯文化教育内容,开展扫盲、小学、初中等不同层次的文化教育,鼓励罪犯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要努力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规定标准,对文盲罪犯,要在入监两年内完成扫盲教育工作,脱盲比例要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以上。

在罪犯刑满释放时,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要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0%以上。要广泛开展与社会联合办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形成以课堂化教育为主,电化教育、网络教育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文化教育新模式。

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在90%以上

要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使他们具备刑满释放后就业谋生的能力。要重视罪犯职业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联合社会上的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共同实施对罪犯的初级、中级职业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职业教育学习,提供条件,帮助他们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提高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要大力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现有的劳动和培训项目,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罪犯学习劳动岗位技能。同时,深入进行就业市场调查和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愿望调查,根据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开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组织罪犯学习回归社会所需的实用技能。在罪犯刑满释放前,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要达到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

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必须特别重视的一项改造措施。监狱要普及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充分运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要加强罪犯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采用门诊咨询、团体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咨询方式,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各种的作用,努力做到各监狱都有精神科医师,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达到警察总数的一定比例。要逐步使每个监所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警察人数达到罪犯人数的1%以上。监狱管理机关的教育改造处科室干警一般都应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每个监所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个成员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

顽固犯转化率达到50%以上

要加强罪犯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罪犯在监狱内的“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深化分类改造,加强个别教育,推动个别化矫治,逐步做到一人一策。从2009年起,凡是申报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努力实现个别矫治的罪犯达到全体罪犯的90%以上。要做好重点罪犯的教育改造攻坚工作,确保顽固犯的转化率达到50%以上,危险犯及时消除危险。

要整合教育改造的狱内外资源,实现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充分利用监狱现有资源,利用服刑指导中心等教育改造平台,实现广播教育、影视教育、法律援助、就业指导、远程教育、远程心理咨询等资源的有效整合。要争取社会智力资源的支持,与社会医疗卫生、心理咨询、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合作,使罪犯受到较高专业水平的帮助与教育。

出监教育保证在3个月以上

强化出入监教育,各地要建立入监监狱或监区,集中开展入监教育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要告知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对罪犯进行法制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罪犯尽快适应服刑生活。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率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入监教育结束后,要对罪犯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入监教育时间。

各地要根据罪犯教育和回归社会的需要,建立出监监狱或监区,开展集中的出监教育,出监教育时间要保证在3个月以上。

要在罪犯出监前对其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并通报给相关部门,对重点人员要专人接送,做到“无缝对接”,使教育改造帮教安置工作实行一体化,努力减少重新犯罪。要加强对改造工作各领域、各环节的目标管理,确定衡量教育改造工作和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重要指标,使改造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任务。来源:今日安报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往的管教工作经验和当前犯人变化的新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狱、劳改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是:健全监管制度,准确地执行刑罚;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坏活动,维护监管、劳动秩序;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切实管理好生活卫生工作,以保证完成对犯人执行惩罚和改造的任务。

第三条 管教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

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监管、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要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不可偏废。

第四条 对犯人的管理教育,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

第五条 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应当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禁止体罚虐待,防止麻痹松懈。

第六条 监狱、劳改队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二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收押

第七条 监狱收押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

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一律由女干警进行管理教育。

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

专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需要送监狱、劳改队执行的,由就近的监狱、劳改队收押改造。

监狱、劳改队不得收押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少年犯应当送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 第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凭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二份)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没有上述文件的,应当拒绝收押。如果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由送押机关说明或者补充。

犯人入监后,监狱、劳改队或单独设立的入监队应当通知犯人家属。通知书必须在3日之内发出。

第九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十条 收押犯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所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女犯由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违禁物品或赃物,应当送请人民法院处理。检查后更换囚服。

第十一条 犯人入监时,应当由干部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谈话教育,认真填写“犯人入监登记表”,并贴附犯人的1寸免冠照片。

第二节 对死缓、无期犯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2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满2年时,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应当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服刑已满2年,不够减刑条件的犯人,应当加强改造,经常考核,在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时,要及时提出减刑意见。

第三节 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的处理

第十四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劳改队应当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减刑意见,送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劳改单位集中的地区,由派驻劳改队的人民法庭裁决。

第十五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有期徒刑的犯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的犯人,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十六条 对于犯人在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由监狱、劳改队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七条 犯人在逃跑期间又重新作案,如果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发现的,应当和脱逃罪一并起诉处理;如果所犯新罪在犯罪地发现的,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检察、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和程序,予以处理。判决后,原则上仍送原所在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对原住大中城市的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应当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城市户口;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

第四章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

(三)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四)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的。

犯人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

(二)罪恶民愤很大,苦主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第十九条 凡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犯人,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一)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批准。

(二)事先应与犯人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三)犯人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应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及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进行监督改造。

(四)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犯人,可以将犯人和档案材料转给当地劳改局,由他们指定一个就近的劳改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犯人痊愈或刑满时,办理收监或释放手续。

(五)犯人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其家庭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劳改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犯人,由犯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考察,并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应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人的情况,向犯人居住地的治保会介绍清楚,由治保会进行具体的监督考察工作。派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劳改单位也要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掌握情况。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病已痊愈,或表现不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劳改单位收监执行。

(三)犯人在监外死亡、迁移地址或因重新犯罪被捕判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劳改单位。

(四)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刑期届满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释放手续。

第五节 复查、申诉、控告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有协助法院、检察院复查案件的责任。在执行刑罚中,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一)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要及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如果发现或认为原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照转,不得扣留。

第二十三条 犯人写给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的控告信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照转,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扣压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立犯人申诉、意见箱和控告箱,接受犯人合理化建议和申诉、控告材料。申诉、意见箱由监狱、劳改队指定专人开箱处理;控告箱由驻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或劳改单位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开箱处理。

第六章 犯人死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犯人死亡后,应当作出医疗鉴定,尸体要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全部进行尸体检验有困难时,也可只对非正常死亡的犯人进行尸体检验;对正常死亡,法院只审查医疗鉴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犯人病危时,可通告其家属来监(队)看望。犯人死亡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如直属亲属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原则上也可以通知,但需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犯人的遗物,应当由家属领回或由劳改单位代为寄回。如逾期1年仍不来领取或无处投寄的,可经信托公司作价处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犯人死亡后,凡是有火化条件的地方,应当进行火化,骨灰盒家属可以领回。家属表示不愿领回的,或逾期1年家属不来领取的,即可掩埋处理。没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家属愿意领回尸体时,应当允许。不愿领回尸体的应当备棺掩埋,树立标记。

对少数民族犯人死亡后的尸体,可按其本民族现行的风俗习惯处理。

第二十八条 犯人因公死亡,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其家属予以安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或为抢救生命财产等作出贡献的,还可酌情增加补助费。

第七节 释放

第二十九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

(一)刑期满了的;

(二)假释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

第三十条 监狱、劳改队在犯人刑期届满之日必须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释放回家的,要发给路费、途中伙食费和粮票,办理粮、油供应的转移手续。患有重病的,应当通知家属来接,或由劳改单位派人护送。

犯人释放前,应当为其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连同判决书(或抄件)一起移送释放人员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在劳动改造期间因公致残的,释放时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由国家养起来。

第八节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对于犯人的释放、假释、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指纹管理单位。

第三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三十二条 必须依照监管法规对犯人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十三条 对犯人要立足于改造,实行科学文明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犯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要管中有教,寓教于管,管教结合。

第三十五条 处理犯人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遇事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分清是非,恰当处理。严防犯人伪造情况,诬陷他人。

(二)处理问题时必须公正廉明,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不凭个人好恶偏袒一方。

(三)对待问题不感情用事,不激化矛盾,坚持冷处理。

(四)干部处理犯人的问题发生错误时,也要实事求是,由本人或上级领导出面,公开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劳改工作干警必须坚持对犯人进行直接管理,做到24小时内不使犯人脱离监管。

第二节 分管分押

第三十七条 要逐步把反革命犯与普通刑事犯分别编队,分管分教,区别对待。

要把普通刑事犯中的累犯、惯犯、二进宫、三进宫的犯人和偶犯、过失犯分别编队(组),避免相互教唆、传习犯罪伎俩。

对同案的犯人和有直属亲属关系的犯人,除女犯外,不得关押在同一个劳改单位。

发现犯人与所在劳改单位的干部有亲属关系时,应立即将犯人调到其它劳改单位关押改造。

第三十八条 监狱、劳改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严管队(组),关押改造下列犯人:

(一)公开抗拒改造,屡教不改的刑事惯犯;

(二)严重破坏监视,组织反革命集团,或拉帮结伙,危险性大的为首分子;

(三)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经教育无效的“四人帮”帮派骨干分子。

送往严管队(组)的犯人,需经监狱、劳改队主要领导批准。

严管队必须严密警戒设施,加强武装看押,严格管理制度。并派政治水平较高的干部加强思想改造工作。经过一定的时期,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犯人,应及时调入一般中队进行管理改造。

第三十九条 对犯人中原系县(团)级以上的干部(不含“文化大革命”中双突的干部),公、检、法机关工作干部和统战对象,应当集中到条件较好的劳改单位单独编队,在劳动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管理上适当从宽,派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对犯人中的高级知识分子,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并注意发挥其技术特长。

第四十条 外籍犯要单独关押。派懂外文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并适当组织他们从事一些轻微劳动。要尊重他们的生产习惯,生活标准可适当提高。凡属涉外事宜,应当请示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外事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少数民族的犯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少数民族犯人较多的单位,应当单独编队,尽可能派本民族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犯人入监后,应当向他们公开宣布:

犯人在服刑期间,没有人身自由。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政治权利;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暂时停止行使政治权利。

犯人在服刑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令、监规纪律和犯人守则;服从管教;积极劳动生产;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犯人在服刑期间,政府保障他们正当地行使申诉权,辩护权,人身不受刑讯体罚、虐待侮辱和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对管理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犯人、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有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关领导人进行揭发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但是,不得利用政府给予的权利无理取闹,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对蓄意无理取闹或诬陷他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要切实掌握犯人的思想情况,并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和逐级汇报的制度。犯人的一切活动必须置于干警的直接控制之下,犯人出工收工,开大会,看电影,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干部要亲自清点人数,整理队形,带去带回。犯人的劳动、学习、生活现场,干部必须在场指挥、监督,不得擅离岗位。必须执行早、晚点名和查铺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队干部应当对犯人的监房每日进行检查,每半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易燃、易爆、剧毒或凶器等危险物品,要及时清除。发现淫书、淫画和有碍改造的书籍、文字材料,应当没收。劳动工具要集中统一保管,不准犯人带入监舍区。

监狱、劳改队应当对监舍区,生产区,以及警戒等设施,每年进行几次全面大检查。

第四十五条 要教育犯人严格遵守统一制定的监规纪律。主要内容是:

(一)服从管教,遵守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制度;

(二)不准超越警戒线和私自串队;

(三)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

(四)不准传播犯罪手段,或教唆他人犯罪;

(五)不准私自与外界人接触,不准通过留场就业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私自捎带书信和物品。

第四十六条 犯人小组长,要选择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由分队长提名,中队队务会议研究决定。他们在干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本组犯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和维护监规纪律等事项。对犯人小组长要加强管理教育,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

第四十七条 中队可以建立由5至9名犯人组成的“维护监规纪律评议小组”。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干部的严格掌握下,调解、评议犯人中发生的打架斗殴、违犯监规纪律的人和事。评议小组成员,由犯人公议推荐、中队队务会议研究确定。成员的条件是:

(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二)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监规纪律;

(三)办事公正,认真负责,有一定能力。评议活动,以监规纪律和犯人守则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行公开评议,允许当事人申辩和他人辩护。评议的人和事,须经主管干部批准。评议结果,报请中队领导酌情处理。

对评议小组成员,要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

第四十八条 可以使用犯人搞生产记录,学习记录,医护卫生,炊事、理发和文化技术教育等项事宜。但不准使用犯人带领犯人出工,利用犯人办理案件,看管禁闭室,检查犯人信件、物品,外出采购,管理仓库、变电所、广播室,整理、抄写、保管有关管教工作方面的材料和其他机密材料。

第四十九条 应当严格控制脱离武装看押,从事零星分散劳动的犯人。监狱的犯人,不准脱离武装看押,从事监外劳动。工业劳改队的犯人,原则上也不能脱离武装看押,到监外进行分散劳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少量犯人到监外劳动时,必须由干部带领。农业劳改队要尽量由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从事零星分散的生产劳动。如果目前顶替有困难,必须由犯人从事分散劳动时,一般应当控制在押犯总数5%以内,农忙季节不得超过10%。对于从事分散劳动的犯人,应当选用改造表现好的过失犯、渎职犯和原判处刑期10年以下、已执行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并要指定专人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换。

第五十条 要加强对犯人的劳动管理。对犯人的劳动,要根据体力强弱合理安排。建立生产责任制,规定犯人每个劳动日应当完成的作业定额,实行评工记分制。制订各种生产技术、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犯人严格遵守。建立、健全生产工具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经过反复教育,长期没有转变的反改造尖子,可以调动到另一个劳改单位关押改造。

第四节 内看守

第五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要在犯人监区内,设立内看守中队、小队或班、组。监狱和工业劳改队,一般设内看守员20至35人;农业劳改队每个大队关押点,一般设内看守员7至15人。

内看守员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岁以下;经过训练,熟悉看守业务。现有看守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逐步加以更换。

第五十三条 内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

(一)夜间负责全监区犯人的管理工作。如值班、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督促犯人就寝、起床;严防犯人私自串监、串组,进行非法活动;处理犯人中发生的问题等事项;

(二)白天负责对留监区或监舍犯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四)管理禁闭室。

第五十四条 内看守员是劳改工作干部的一部分,在业务上受本单位狱政科(股)的领导。

内看守员应当配备警笛,夜间值勤时可佩带公用手枪。

第五节 戒(警)具、禁闭

第五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配备手铐、脚镣、警绳、警笛。这些戒(警)具统一由公安部制发,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准私自制造,非法使用。

手铐、脚镣、警绳,由狱政科(股)统一保管,农业劳改队可委托大队代为保管。警笛,中队干部每人1只。

第五十六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者脚镣:

(一)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二)在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三)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对于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犯人,可以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

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

第五十七条 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

犯人在戴戒具期间,所在中队的干部应加强对他的教育,在危险行为消除时,应即解除戒具,不得把戒具作为处罚犯人的手段。

第五十八条 劳改干警的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在监内一律禁止使用警绳,或用其他绳索捆绑犯人。

第五十九条 劳改干警执行公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笛:

(一)需要呼唤干警和看押部队,共同制止犯人的犯罪行为时;

(二)需要群众协助追捕正在逃跑的犯人时;

(三)需要警告正在犯罪的犯人停止犯罪行为时。

第六十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禁闭室。每间禁闭室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室内高度不得低于3米,窗子不得小于零点8平方米。门窗、电灯都应装置防护设备。室内要防潮保暖,通风透光。北方烤火区要有防寒设备。

第六十一条 禁闭室用于处罚违犯监规纪律的犯人。但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作为防范措施,使用禁闭室:

(一)对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的;

(二)在监内重新犯罪,正在进行审理的;

(三)报处死刑待批的。

第六十二条 受禁闭处罚的犯人,需由中队填写“申请关押禁闭审批表”,报监狱、劳改队的主要领导批准。

禁闭期限,除死刑待批和正在审理的犯人外,一般为7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六十三条 关禁闭的犯人,粮食定量按不参加劳动犯人的标准供给,不得克扣,并保证供应开水。每天要放风两次,每次半小时至1小时。禁闭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经常消毒。

对关禁闭的犯人,除死刑待批和有特别危险的以外,不再戴戒具。

第六十四条 犯人在禁闭期间,中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并对其表现情况,随时记载。各级主管管教工作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检查禁闭室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第六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干警所需业务用手枪,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配发。配发的范围、标准是:监狱、劳改队和狱政管理科的现职领导干部,工作必需的,配发个人专用手枪;其余干警(含内看守员)按总人数的1/2配发公用手枪。

需配个人专用手枪的干部,要列出名单经政治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批准。个人专用手枪由本人负责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公用的枪支、弹药,应分开存放,分别由狱政科(股)、大队、中队和内看守中队(组)指定专人保管,干警需要使用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枪支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均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保卫系统枪支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接见、通讯、邮汇

第六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根据押犯人数多少,设立犯人接见室。农业劳改队的接见室,应以大队(或分散的中队)为单位设立。接见室是劳改单位宣传党的劳改政策,动员犯人家属协助劳改机关改造犯人的一个重要阵地,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对来监(队)探视的家属,要热情接待,路途较远食宿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安排食宿。

第六十七条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每次接见的家属,不得超过3人。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犯人接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和改造表现很坏的犯人接见家属时,要有干部监听。

犯人在关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准接见家属。有特殊情况需要接见的,应当经过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凡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一律持身份证明,并在接见室接见。

第六十八条 对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中队干部应向他们介绍犯人的改造表现和接见规则,并请他们协助劳改机关做好犯人的思想工作。可以组织犯人家属参观劳改场所。也可以举行犯人家属座谈会,征询他们对改造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少量熟食品、糖果、烟和学习书刊等,经过主管干部详细检查后,可以交给犯人使用。犯人家属送来的少量人民币,由监狱、劳改队代为存入银行,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第七十条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下列犯人,如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情况,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可以准其回家看望或处理。但需有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经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一)原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刑事犯;

(二)原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除死缓和重大反革命犯以外,确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回家的,为有利于改造,可由亲属接送,或由干警带领回家。

犯人在家的期限,一般为3至5天,最多不超过7天。途中路费原则自理,如自理确有困难的,劳改单位可酌情补助。

第七十一条 犯人可以与亲属通讯。通讯一律使用信箱代号。犯人发受的一切信件,一律经过干部检查,如果发现有妨碍犯人改造和泄露劳改单位机密的信件,应予扣留,并对犯人进行教育。

少数民族犯人与亲属通讯,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犯人与国外和台湾、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通信(电报),或直系亲属来监接见,须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非直系亲属,一律不准通讯。来往信件,要经劳改单位狱政科(股)严格检查,详细登记。如有妨碍犯人改造或泄露劳改单位机密的,应予扣留;发现内容可疑的,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检查。

不准犯人与外界通电话。

第七十二条 外籍犯可准其与家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通信。发受的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检查,经检查无问题者予以转递。与其他人员的来往信件,均不予转递。

外籍犯人接见家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统一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决定和安排。

第七十三条 凡国内外寄给犯人的邮包,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凡是国内外寄给犯人的包裹,劳改单位必须依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不得违章。国外寄来的包裹,应由收件人在收执上签名盖章,不得加盖劳改单位公章。

(二)劳改单位对寄给犯人的包裹,应指定专人进行认真检查和详细登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释放时发还本人。遇有下列情况,应作特殊处置:

1.发现包裹中夹带违禁品、反动宣传品,以及国外所谓“救济团体”寄来的物品,一律没收,并报告主管机关。

2.港、澳、台和国外寄给犯人的包裹,特别是寄给派遣特务、间谍分子的包裹,要缜密检查,详细登记寄件人的姓名、住址,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

(三)包裹收到后,如犯人已经调出,应立即转递所在单位;已经逃跑的,暂由劳改单位保存;已经死亡、释放的,原包裹一律退回寄件人。

第七十四条 国外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给犯人的汇款,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监狱、劳改队不得在侨汇收款的回执上加盖公章。如解款银行为了明确责任及便于日后查考,要求劳改单位在收款回执的付条上加盖公章时,可以加盖。

(二)侨汇及侨汇物资供应证(票),可按犯人意见直接通知其家属领取,由劳改单位通知银行办理;本人不愿意由亲属领取,或国内无直系亲属者,其汇款由银行交犯人所在劳改单位通知本人,并由劳改单位代办领取手续。犯人应在收款回执上签名或盖私章,但不得捺手印。

(三)劳改单位代领的汇款,应以犯人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储。银行应在存折上注明“未领取侨汇物资供应证(票)”字样。存折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犯人刑满释放后,可以凭存折提取存款和领取侨汇物资供应证(票)。

(四)如汇款时附有书信,银行应转交劳改单位,按规定检查后,视具体情况交犯人或予以扣留。

(五)遇有收款的犯人调动时,劳改单位应当立即告知银行,以便及时转汇。

第七节 犯人财物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犯人的私人物品,应当逐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并发给本人收据。贵重物品和非生活必需品,有家的,应尽可能通知其家属领回;无家的,由狱政科(股)保管,一般物品由中队保管,并开列三联单,犯人、中队、狱政科(股)各保存1份。对犯人财物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应准予领取;释放时全部发还。

第七十六条 犯人不得保存现金,其现金(人民币)应由中队统一代为存入银行,利息归本人所有,存折由中队指定专人保管。有正当用途时,经中队批准后可以支取。释放时,全部发还。

第七十七条 犯人的档案材料统一由监狱、劳改队保存。正档(包括判决书、执行书、结案登记表等)由狱政科(股)档案室保存,副档(劳改期间形成的材料)由中队保存。狱政科(股)和中队都要建立犯人卡片。

对累犯、惯犯和危险分子的卡片,要用蓝色或其他颜色表明。

第七十八条 犯人释放、死亡后,其全部档案材料,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由监狱、劳改队保管,不得外转。单位撤销时,全部上交劳改局统一保存。

第七十九条 犯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已释放和死亡的),原则上不准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需经劳改局批准。

第八节 狱内侦查

第八十条 监狱、劳改队的狱内侦查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及时发现、查明情况,迅速破案”的方针。它的任务主要是:在监狱、劳改队党委和行政首长领导下,依靠全体干警,配合公开的管理控制,通过调查研究、侦查破案,有效地防范和及时打击犯人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

第八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经常分析研究敌情动态,一般每月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进行研究。根据敌情的变化,及时采取对策,切实做到敌动我知,防患于未然。

第八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应在狱政科内设立狱内侦查组或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第九节 其他

第八十三条 犯人在判刑前的荣誉证章,在劳改期间一律由劳改单位暂时收留保存,刑满释放时予以发还。

第八十四条 对原系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问题,应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对重大反革命犯和个别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重大刑事犯,监狱、劳改队应当转请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其革命残废军人待遇,没收残废证件的手续。

(二)对于不取消革命残废军人待遇的犯人,劳改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并暂收回残废证件。刑满时,发还残废证件,恢复革命残废军人待遇。

第八十五条 有关犯人的婚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处理犯人的离婚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为了保障犯人的诉讼权利,在犯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劳改单位转告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劳改单位负责将法院对其配偶提出离婚的通知转交犯人,并将犯人的答辩意见转告人民法院。如犯人调动单位时,原劳改单位应将法院的通知转给犯人所在劳改单位。

(二)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第八十六条 犯人在劳改期间所写的稿件和著作,原则上不得公开发表、出版。对于确有出版价值的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著作,经省、市、自治区或中央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出版。出版时须用笔名或化名,出版后的稿费,一半发给本人,一半做为劳改机关教育经费的收入。同时,劳改单位还可以根据该犯的贡献大小,酌情予以奖励。

第四章 武装警戒

第八十七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监狱、劳改队对执行看押任务的武装警察部队,实行业务领导。在警戒线以内对犯人的管理工作,由劳改部门负责。

看押部队的首长,应参加劳改机关的党委,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警管联席会议制度,在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对犯人关押改造的任务。

第八十八条 看押部队的职责范围是:

(一)在犯人监房、劳动、生活场所的外围和押解途中,进行严密警戒;

(二)在监狱、工业劳改队和农业劳改队犯人居住区的大门,担任门卫警戒;

(三)值勤战士发现犯人逃跑时,应当立即向上级和劳改单位狱政科(股)报告,或鸣枪报警,看押部队应积极协同劳改干警进行追捕;

(四)发生犯人暴动、骚乱时,应当在劳改单位和看押部队负责人共同领导下,予以武装平息;

(五)在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的时候,应当加强警戒,并配合劳改单位努力抢救犯人和国家财产。

看押部队在执行任务时,如果发生犯人谩骂、顶撞指战员等情况,劳改单位的干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十九条 监狱、劳改队的干警和看押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用尽其他方法无效,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用武器:

(一)犯人聚众暴动时;

(二)犯人逃跑制止无效或追捕中抗拒逮捕时;

(三)犯人持有凶器或者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进行违抗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者帮助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时;

(五)犯人抢夺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的武器时;

(六)劳改干警或战士的生命安全遭到罪犯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九十条 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依照前条规定使用武器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不听警告时,可向次要部位射击。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时,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报告。

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如果错误地使用武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和看押部队,应当与周围社队、机关、学校、车站、码头等单位建立联防,组成内管、外警、群众监督三道防线。要建立联防指挥机构,划定任务范围,制定联防方案,规定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防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防范措施,确保劳改单位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和通讯设备等问题,暂按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解决驻劳改单位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通讯等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监狱、工业劳改队的周围和农业劳改队犯人居住区的周围,应当建筑高4米至5米的围墙。围墙上边架设电网,并逐步安装自动报警器。四角和大门应当设立岗楼和照明灯,岗楼要高出围墙3至4米。围墙里边5米以内不准建筑房屋和种植树木。

第九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狱(队)部和所属大、中队之间应设立电话联系,并逐步装配无线通讯设备,保证全监(队)通讯联络畅通。监狱还应当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安装电子监听、监视等设备。

第九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逐步配备囚车、摩托车等警备车辆。

农业劳改队要优先配合警备车辆和无线电通讯设备。并可驯养少量警犬,用于警戒、追捕和破案。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一节 教育改造的任务

第九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结合劳动生产,对犯人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第九十七条 为了有效地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各省、市、自治区劳改局和监狱、劳改队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节 教育内容

第九十八条 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法制和认罪教育,人生观教育,劳动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形势教育,政策前途教育。这是教育改造的主要课程。

第九十九条 文化知识教育。按照犯人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别编班(组):文盲的进行扫盲教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参照工农业余课本教材进行教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组织他们自选科目学习,包括学习外语。条件具备的,还可组织他们参加电大或函授学习。

文化教育经考核合格的,要发给证书。

第一百条 生产技术教育,要本着做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采取包教包学、技术讲座、开训练班等形式进行。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技工学校或职业中学主要课程的教育。对犯人的技术教育要定期考核,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定技术等级。在犯人刑满释放时,要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节 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

第一百○一条 对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当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和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一百○二条 改造犯人的思想,应当根据案情性质、犯罪原因、出身经历、文化程度、思想特点和现实表现等情况,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疏通引导的方针,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第一百○三条 对犯人的教育,应当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理性教育和感性教育相结合、监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一百○四条 对犯人进行教育,主要采取上大课,小组讨论,开座谈会,办轮训班,组织犯人到社会上参观,邀请社会人士或犯人家属作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五条 个别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监狱、劳改队的中队干部和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有计划地找犯人个别谈话,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一百○六条 对反革命犯,普通刑事犯,渎职过失犯,以及惯犯、累犯,除了进行共同性的教育以外,还应当根据他们不同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分类教育。 第一百○七条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辅助教育。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广播、录音和电影放映机,中队设置电视机。影片和电视节目要有选择的放映。还应当组织犯人业余剧团、歌咏队或小型演出队,自编自演有利于改造的节目。要积极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经常组织比赛。

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设立犯人图书馆,大队或中队设阅览室;农业劳改队以大队或中队单位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要有选择地订购各类政治、文化、科技和文学艺术等书籍。阅览室要选订各种全国性发行和本地区发行的报刊杂志。并允许犯人自费订阅有利于学习改造的书报杂志。要办好墙报、黑板报。有条件的劳改单位,还可以办《劳改小报》或专刊。

第四节 入监、出监教育

第一百○八条 对于新入监(队)的犯人,要用1个月至两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入监教育。要针对犯人初入监时的思想情况,进行劳改政策、监规纪律、犯人守则、认罪服法、劳动生产、改造前途等教育。入监队实行半天教育,半天劳动。

入监队由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根据劳改单位的分布情况,分区设立。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附设在一个地点适中的劳改单位。入监教育结束后,犯人由劳改局统一分配。

第一百○九条 监狱、劳改队对于刑期将满的犯人,应当进行出监教育。所在中队应在犯人刑期届满3个月开始,全面检查改造质量。要根据检查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补课教育,以巩固改造成果,并做好出监鉴定。在释放前的半个月,要将他们集中到监狱、劳改队的出监队。由出监队适当介绍当前社会形势和有关政策,教育他们出监后应当遵守法纪、正确对待就业等问题。对出监队的犯人,可以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管理上也可适当放宽。出监时还应当个别了解他们对劳改工作和干部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监狱、劳改队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要经常进行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劳改机关应当定期地组织干部,有重点地进行考察,或者主动发函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了解释放人员的表现情况。

改造质量考察的时限,一般刑事犯为3年,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惯犯为5年。通过考察,总结改造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五节 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犯人中应当开展评选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活动,结合年终评审,每年评选一次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是:

(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并能揭发其他犯人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

(三)努力学习,并能帮助其他犯人学习;

(四)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五)讲究文明礼貌,经常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根据上述条件,由中队各小组酝酿提名、评议,队务会审核,监狱、劳改队批准。并召开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大会,发给证书和适当的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队建立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由本中队的劳改积极分子选出5至7人组成。下设学习、卫生、文体等小组。小组成员可以吸收有专长的犯人参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干部领导下,维护监规纪律;协助干部搞好犯人的学习、伙食、卫生和文体活动;带动犯人积极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第六节 组织领导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党委会和狱(队)务会要把教育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由一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这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经常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必须建立一支教育改造工作的专业队伍。要配备专职的政治、文化教员。同时,支队、大队领导和有条件的中队长、政治指导员,要亲自给犯人上政治课、作形势报告。技术教员可以由生产技术干部兼任。文化、技术教员也可以挑选改造表现较好、有一定文化技术专长的犯人担任。对兼职的文化、技术教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对担任讲课的犯人,要酌情给予补贴。每课时的补贴,一般可按兼职教员课时补贴的一半发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要选择若干有教学经验的专职或兼职教员分别成立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政治、文化教研室由教育科领导,技术教研室由生产技术科领导,教育科协助。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掌握各类犯人的思想特点和文化、技术水平,安排教学进度,组织教员备课,改进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第六章 生活卫生

第一节 生活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革命人道主义政策,做好对犯人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持犯人的身体健康,调动犯人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犯人的思想改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理安排犯人每天的起居、劳动、学习、文体活动等作息时间。犯人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8小时。工业劳改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每天劳动6小时的制度。农业劳改队每天学习时间一般为2小时,在抢收抢种的大忙季节,劳动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每天睡眠时间必须保证8小时。

犯人的休息日,除法定节日休息外,每周休息1天。农业劳改队在生产大忙季节,休息日可以挪前挪后。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按规定应得的零用钱和技术津贴费,要如数发给,不准挪用和克扣,也不准做为奖惩的手段。

第一百二十条 犯人的伙食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挪用、克扣或大量结余。参加劳动的犯人,其粮食定量和品种,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标准供应;不劳动的犯人,按当地居民的标准供应。犯人食堂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尽力调剂改善伙食,要让犯人吃熟,吃热,吃饱,吃得卫生。要保证供应足够的开水。

外籍犯和少数民族犯较多的单位,可以单设食堂或另立食灶。

应当成立犯人伙食管理委员会,选举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伙食委员。在干部领导下搞好犯人伙食管理。伙食帐目要定期公布。

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副食品基地,农业劳改队要划出适量土地,作为副食品基地,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大部分供应犯人食堂。也应当划出一部分,供应干部职工食堂。

犯人食堂饲养的家畜家禽,不计价格,全部归入犯人食用,干部职工食堂不得占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犯人囚服的色泽和式样,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在囚服上衣左胸前要印制小型符号,以便识别。禁止在囚服上印制“劳改”或“犯人”字样。囚服、囚被、鞋袜等要按规定及时发放。犯人自带的棉被、褥子、内衣、绒衣、背心、蚊帐、鞋袜等,应当允许犯人使用,犯人刑满释放时,囚服、囚被要全部收回。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劳改单位的领导批准,可不收回被褥;没有衣服替换的,可发给一套便服。

犯人用布,在御寒遮体、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按照统一的规定,保证供应。要建立犯人被服的发放、回收、保管、使用制度。并要及时拆洗缝补,以延长使用年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犯人居住面积每人平均不得少于2平方米,并在3、5年内逐步达到每人平均3平方米。一般以小组为单位分间住宿。监舍要阳光充足,空气流通,防潮保暖。犯人睡眠要搭床铺或建火炕。监房要有专人管理维修。

第二节 卫生、医疗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犯人医院,分散的农业大队设医务所。

监狱、劳改队的犯人医院,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领导。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医院床位的多少,按照统一的规定,供应医疗设备和药品。医务人员不足时,也可以使用受过医药专业教育的犯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定期进行消毒、防疫。有病要及时治疗,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

应当向犯人宣传吸烟的危害,号召犯人不要吸烟。对已经养成吸烟嗜好的犯人,也不要强行禁止。但要规定吸烟的时间和场所。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犯人浴室。定期安排犯人洗澡、理发、洗晒衣被。对犯人的理发,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留短发、或剃光头。但严禁留长发或怪发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建立卫生制度,每天打扫监舍,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室内外环境卫生大检查,经常保持监内外的清洁卫生。监内院内、监舍周围和生产区的空隙地带,都应当栽树种花,美化环境。

第三节 劳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组织犯人生产要注意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对参加劳动的犯人,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规定标准,发给劳动服和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并要做好犯人的冬季防寒保暖、夏季防署降温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工业劳改队,特别是矿山劳改队,要加强对犯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要严格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一百二十九条 要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犯人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 对犯人要建立考核制度。每周开一次生活检讨会,每月进行一次思想检查,每季进行一次评比,年终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对每一个犯人都要用记分方法建立考核簿,具体记载每次检查、评比的好坏表现。平时有突出的好坏表现情况,也应当随时加以记载,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犯人的奖励、惩罚,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准确及时,真正起到促进改造的作用。奖励或惩罚的人数都要从实际出发,不要硬性规定百分比。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犯人进行处罚时,要严格区分现行破坏与责任事故,无理取闹与正当申诉,重新犯罪与违犯监规,哄监闹事与偶尔对抗等界限,对一时弄不清性质的,可暂缓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确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向干部反映真实情况,在防止其他犯人的违法破坏活动上,有一定立功表现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料,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五)革新或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消除灾害事故中,有一定贡献的;

(七)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犯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禁闭等行政处罚:

(一)散布淫秽言论,传播犯罪手段的;

(二)散播反动言论,或拨弄是非,妨碍其他犯人改造的;

(三)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四)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或偷盗公私财物,屡教不改的;

(五)拉扰落后,打击犯人中积极改造的;

(六)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屡教不改的;

(七)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犯监规纪律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上述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或惩罚,必须由中队队务会集体讨论,报请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依法减刑或假释:

(一)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对所犯罪行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揭发检举监内外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重大破坏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或制止罪犯逃跑、行凶等破坏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对生产技术有发明创造的犯人,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奖金。一半发给本人,一半做为劳改机关教育经费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破坏行为之一的犯人,应当依法惩处:

(一)进行暴动或组织反革命集团的;

(二)进行凶杀、纵火、投毒的;

(三)逃跑或组织逃跑的;

(四)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

(五)有意进行诬陷,或传授犯罪伎俩,教唆他人犯罪,情节严重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破坏生产或其他破坏行为,构成犯罪的。

公安部关于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2年2月18日)

现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这三个文件,是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对于加强劳改工作的基础建设,改进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将会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保证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和不断的完善补充,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发现和研究新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告诉我们。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发至劳改中队,《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发至监狱、劳改支队(独立大队)。

附件一:《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附件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三:《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略)

特殊学校的灵魂改造 省一监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纪实

2007年08月29日 11:12: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08月29日讯 提起监狱,很多人就会想到高墙电网,脚镣手铐。实际上,监狱是一所特殊的学校,将一批批“择劣录取”的“学生”,通过教育改造转化为合格的公民,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职业技术教育:罪犯再社会化的“绿卡”

“要是入狱前有这门技术,我就不会去偷盗了!”母亲探亲时,李林权忍不住发出了这样一声感叹。

今年35岁的四川人李林权,28岁时随老乡来浙江打工,由于没有技能,找不到好的工作,没多长时间就走上了歪路。2003年被判刑入狱。入狱后,监狱鼓励李林权参加监狱服装技能培训。经过培训,李林权先后获得了初级、中级缝纫资格证书。

如今,还没有刑满的李林权,就不断收到社会服装企业抛来的绣球,以丰厚的待遇要求他刑满后加盟。

像李林权这样,还没跨出监狱大门,就不愁就业“婆家”的罪犯已越来越多。这得益于省一监良好的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监狱开设了各类机械工艺、电脑维修、烹饪、花卉养殖、电工等20余类职业培训班,刑满释放罪犯获证率达100%,其中,有31%的罪犯获得两门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河南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赴监狱招聘大军中的典型代表。“1997年,公司正式成立后,由于缺少技术人才,我们生产不出一米链条。”老板魏建峰说,“周总来了之后,不到一个星期,我们就有了第一批成品链条。”老板说的周总,是省一监1997年刑满释人员周中华,他在监狱学到了一手过硬的编链技术。周中华到公司后,以其精湛的技术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得到了同事的一致好评,很快被提拔为技术副总。两年后,因其业绩突出,公司还奖励给周中华一套商品房。

尝到甜头的老板,很快就产生了把省一监作为人才培养后方基地的想法。现在,公司里已有10余名省一监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绝大多数是技术骨干。

省一监通过职业技术教育的形式,为罪犯配备通往社会的“绿卡”。据监狱调查显示,省一监罪犯刑满后重新就业率达到80%以上,重新犯罪率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心理咨询与矫治:修复扭曲的心灵

罪犯涂国兵每天晚上都会对着日光灯发呆,一句话也不说,只是默默流泪。涂国兵犯的是贩卖毒品罪,警察抓捕那天,他将毒品分开藏匿,部分藏到了女友的枕头里,结果女友以私藏毒品罪被判刑入狱。

“她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我对不起她!”针对涂国兵的心理问题,监狱心理咨询师一方面鼓励其积极走出心理阴影,另一方面,建议以“书信宣泄”的办法,将对女友的愧疚之情写出来,以求得女友的理解。同时指导其摆正认知,振作起来,早日刑满出狱,弥补对女友的伤害。一个月后,涂国兵的心理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开始走上了积极改造的道路,并获得了减刑。

处于服刑状态下的罪犯,易产生紧张感、压抑感、人际关系不良等心理问题,同时,会引发一系列家庭问题,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便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继管理、教育、劳动之后的第四大教育手段。

2005年,省一监创建全省监狱系统首家罪犯心理矫治实验基地,培训了11名国家专业心理咨询师,全方位保障罪犯的心理健康。

两年来,先后进行了2000多人次的心理测量并建立心理档案,1000多人主动寻求心理帮助,心理咨询有效率达98%以上,一些长期困扰罪犯的抑郁、焦虑、适应性不良等倾向性心理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今年1月4日,省一监正式被命名为省级罪犯心理矫治实验基地。

自学考试:监狱也能培养大学生

罪犯江灵,是省一监的名人:5年时间里,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获得两个专科、一个本科毕业证书,共计52门科目,成了名副其实的自考状元。

11年前,还是大学生的江灵因偷盗被判无期徒刑。巨大的人生反差,几乎将他击倒。也是这一年,监狱在省市两级自考办的支持下,开设了全省首家监狱自考点。江灵被点燃了激情。

此后的5年,江灵几乎将所有的时间都花在了自学考试上。他先后报考了市场营销专科、古代汉语文学专科、心理健康教育本科三个专业,累计52个科目,全部一次性通过。由于自考成绩出色,江灵已累计获取减刑三次,还有8年就要刑满了。

到去年为止,省一监共有2327人次参加了自学考试,23人获得了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省一监自考点也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自考点。

随着自考工作的深入,监狱文化改造人的作用进一步显现。罪犯洪小秦以初中文化水平参加了自考,获取了大学毕业证书,他说:“自考让我学会了两样东西,一是学会了坚持与拼搏,二是学会了想问题、办事情的正确方法,现在想想以前的犯罪,太不应该了!”同时,还有些罪犯将自学考试掌握的知识进行现实运用,搞起了发明和“QC”攻关。目前,监狱已有5个发明专利,两个华东地区优秀“QC”攻关小组。

监区文化建设:催化新生的精神力量

罪犯郑宁就要刑满了,同犯帮他整理物品时,发现了一张在校大学生寄来的贺卡,上面写着:感谢郑大哥的资助,让我完成了大学学业,好人一生平安。在一再追问下,郑宁终于道出了自己4年来一直资助一名贫困大学生的事实,此事在同犯中被迅速传为佳话,全监罪犯自发地发起了向郑宁学习的活动。

罪犯许项兵,6年前开始,每年将所有的稿费捐献给贫困山区的孩子。

罪犯林庆栋是残疾人,自己条件并不好,每年还是尽己所能帮助社会流浪儿,让他们重新回到课堂。

„„

曾经劣迹斑斑的罪犯,如今却成了爱心天使。这要从监区文化建设说起。

监狱结合罪犯思想政治教育实际,先后开展了一系列主题教育,通过举办读书演讲、亲情帮教、算亲情债、向被害人忏悔等活动,罪犯的诚信意识、亲情感恩意识、自律意识得到明显提升。

罪犯吴建强,醉酒后犯故意伤害罪,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其不服罪现象较重。在亲情感恩教育活动中,通过监狱民警耐心细致的教育,吴建强终于转变了想法。他在写给被害人家属的信中,进行了深刻的忏悔。他说,只有这样,自己的灵魂才能得以平静。

走进省一监罪犯文化活动中心,电脑、家庭影院、大背投彩电、卡拉OK机等一应俱全。墙面上“心灵驿站,放飞心情”八个大字别有意味。

省一监通过优化监管改造环境,培育和谐监区文化氛围,使置身其中的罪犯受到了良好的环境熏陶,催化了新生的精神力量。(文中人物为化名)

宁波市市属监狱积极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

作者: 市局监狱管理处 | 发布时间: 2007-09-17 | 信息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 |

近年来,宁波市黄湖、望春监狱积极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取得了初步成效。

——与社会联合办学。充分借助社会劳动部门和教育机构的力量加大对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力度,为罪犯出狱后尽快适应社会和择业谋生打下基础。先后与市、县、区劳动部门、省、市教育部门等单位联合办学,对罪犯进行正规、系统的职业技术培训。仅今年上半年黄湖监狱就有775名罪犯通过技术教育,获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技术证书,获证率达99.7%。经省、市自考办同意,黄湖、望春监狱都在狱内设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点,黄湖监狱今年上半年有42名学员取得了37门大专以上自学考试合格证书。一部分罪犯出狱后利用在狱内学到的技术和知识成了致富能手。

——开展“结对帮教”活动。近年来,监狱机关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帮教工作的意义,沟通了大墙内外的了解,激发了社会各界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关注和参与罪犯帮教的热情。许多社会知名人士、大中专学生和致力于罪犯帮教工作的志愿者走进高墙与罪犯结成帮教对子,通过会见、书信、座谈、开展联谊活动等多种方式,与罪犯交流思想、畅谈人生、传授技艺、共话未来。罪犯亲切地称帮教志愿者为“编外管教”。结对帮教罪犯在“编外管教”的教育帮助下有了明显的进步。

——聘请心理学专家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与高校心理学教师合作在监狱开设了“罪犯心理咨询门诊和心理咨询信箱”,与人民警察共同设计罪犯的心理矫治方案,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弥补了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技术力量的不足,及时有效地消除了部分罪犯的心理障碍,而且为预防监管事故提供了科学信息,增强了个别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进攻性和有效性。

——大力开展亲情帮教。对罪犯而言,他们入狱后最大一个愿望就是渴望得到家人的谅解和关心。监狱通过各种方式让他们与家庭成员直接交流,使罪犯切实体会到亲人的温暖和关怀,不仅有利于增强罪犯接受改造的内动力,而且是对残缺家庭功能的一种补偿,有利于他们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因而,黄湖、望春监狱不失时机抓住多个契机动员罪犯家属参与到帮教中来,通过签订帮教协议书、召开座谈会、特优聚餐等多种方式对罪犯实施亲情教育,使罪犯受到感化和激励。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监狱活动。黄湖、望春监狱先后与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组织了大墙内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为罪犯释疑解惑,帮助罪犯解决离婚、家庭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罪犯提供法律帮助。

——发挥监狱与社会教育改造人的互动效应。望春监狱先后组织改造积极、表现突出的服刑人员出监参观北仑港、宁波大剧院、日湖公园、城市展览馆、国际会展中心等,让久别社会的浪子感受社会的发展变化,增强改造积极性,激发早日回归社会的愿望,收到了事半功倍之效。黄湖监狱发挥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于罪犯的现身说法忏悔中。自警示教育基地建立以来,全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有11000余人到黄湖监狱接受警示教育。这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不仅给社会人上了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还使参与活动的罪犯从中受到更大的教育,对自身违法犯罪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这种监狱与社会教育改造人的互动效应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监管工作无小事

安全为先,安全为天,稳定压倒一切。局长李跃万曾这样告诫监狱系统各级领导和民警:“做监狱的工作,事无巨细都要亲力亲为,容不得有半点马虎。监狱的工作如何体现‘政绩’,关键就是监狱安全稳定,关键就是抓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关键在于如何提高改造质量,完成好刑罚执行任务,把大多数罪犯的思想转化过来,使他们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

在漳州监狱采访时,十七中队中队长黄俊熙讲了一件民警换针的“小事”。

十七中队参加劳动改造的罪犯有200多名,他们参加服装设计和制作劳动。每天200多人的劳动车间断针换针是再经常不过的“小事”。为了避免罪犯利用换针的空档私藏断针自杀或行凶,中队值班民警对每个断针换针的罪犯进行造册登记。有时值班民警一天要帮助换200多枚针,往返值班室400多趟。如果把全省监狱各中队换针的数量相加起来,全省监狱每天要换十万枚以上的针,而值班民警往返值班室要20万趟以上。

就是这样一件“小事”,监狱民警天天做,一丝不苟,做到断针与原针数量相符,一针都不能少半针都不能漏。监狱安全无小事的道理已在广大民警的心中生了根。

因人设岗调动改造积极性

去年5月1日,《罪犯考核和奖惩规定》出台。新规定的一个亮点,就是加大了对罪犯思想教育和遵守监规纪律考核的比重。规定要求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合理设定劳动量,并实行奖分与扣分相结合,奖勤罚懒,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武夷山监狱罪犯李某51岁,患有风湿病且腿脚不灵,如遇刮风下雨便会手脚发酸发麻。中队民警了解情况后,马上送他到医院就医,并给他安排了相对轻松没有指标任务的剪线头的活。永安监狱罪犯王某患有高血压病,经常头晕头痛,但他文化程度较高,中队便安排他搞卫生并兼理罪犯劳动帐务的轻松活。

一名姓苏的江西籍罪犯向闽西监狱监狱长朱苏闽写了一封信,反映自己眼睛近视,看不见针孔,还龋了两颗牙齿,久痛不治,不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干针车活,请求调整劳动工种。

一封普通的来信,引起了监狱领导的高度重视。党委会上,监狱领导认为,服刑的罪犯中,年纪大的,老眼昏花的,大脑迟钝的,手脚缓慢的,还有龋牙等病症的罪犯,在工作、生活上应予适当照顾,有病的应予治疗。

但是,监狱医院没有专门的眼科和口腔科医生,缺乏治疗仪器和条件,怎么办?领导们一合计,马上派人与龙岩市博爱医院联系,商定每周

二、五由博爱医院派专家到监狱全天坐诊,为患有眼疾和口腔疾病的罪犯诊治。

以人为本是监狱执法的根本理念。现在,监狱内这些在常人眼里是“小事一桩”的事情摆上了监狱党委的议事日程,变成了事事有人管的“大事”。 各监狱一系列实在有效的举措,极大地感化、教育了罪犯,使监狱出现了空前未有的罪犯积极改造的局面。

“如何让"改造钉子户"认罪、知罪、悔罪,让他们从对抗改造转变为自觉地接受改造?”;“如何降低短刑期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的违纪率?”;“如何转化服刑人员的焦虑情绪,缓解服刑人员的"监狱痴呆"症状?”;“怎样才能有效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这些都是广东省高明监狱针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建立的QC课题。QC攻关是针对企业质量管理的专用词,监狱还能搞“QC活动”,而且还是用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这可是件新鲜事,近日,记者带着疑问和好奇来到高明监狱采访。在高明监狱举行的“教育改造QC成果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为了积极探索解决教育改造罪犯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高明监狱从2007年初开始在各监区全面开展“教育改造QC活动”(以下简称“QC活动”),将在企业中盛行的“QC小组攻关”这一手段用在教育改造工作中。

改造质量是关键环节

QC小组即质量管理小组,简称QCC或QC,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和活动。高明监狱监狱长李建平告诉记者,监狱可以理解为一个特殊的企业: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宗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的中心工作。因此,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类似于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原料”是在押的服刑人员,“产品”是刑满后出监的罪犯,“顾客”就是整个社会和政府。李建平说:“改造罪犯同样存在一个质量问题,"QC攻关"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理念,可以将它延伸到监狱的教育改造和管理等方面。”因此,提高改造质量就成为“QC活动”的关键环节。

“为此,监狱不仅对"QC小组"的组建、活动、管理、培训、成果发布、评选和奖励等拟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外,还专门加强了对警察的业务培训。”李建平说,监狱专门邀请“QC活动”方面的专家为全监狱120多名业务骨干进行了专业培训,来提高干警的理论水平和运用QC方法进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选派34名干警参加广东省监狱局举办的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培训班培训。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服刑人员中有一小部分人的教育改造是有较大难度的,他们中有拒不认罪、无理缠诉,或者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有屡犯监规、抗拒管教;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有重大犯罪嫌疑,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罪犯。因此,这些服刑人员是危害监管安全的定时炸弹,监狱干警将他们称为“改造钉子户”。

改造钉子户是主攻方向

据介绍,“改造钉子户”是“QC攻关”的主攻方向。高明监狱各监区先根据监管改造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服刑人员成立课题和相应的QC小组;然后从行为表现、身份意识、对待学习的态度等方面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服刑人员进行分析;再从认罪服法、文化程度、行为规范、劳动改造、内务卫生等方面确定具体的转化目标;接下来从罪犯心理、行为习惯、管理、制度、环境五个大的方面分析该服刑人员成为“改造钉子户”的原因,每一方面又层层剖析到末端原因为止;再对上述末端原因进行验证,找出主要原因;再下一步就是根据确定的主要原因,逐个制定好转化对策,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明确实施时间、实施人、实施方法;每一项对策实施后,再分别进行检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来巩固转化效果;最后进行总结,“QC攻关”中好的作法将被纳入有关制度进行推广。

对“改造钉子户”李某某的“QC攻坚”就是高明监狱在该项活动中取得成效的成功个例之一:高明监狱心理矫治科科长陈兰珍告诉记者,贵州籍服刑人员李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进入高明监狱服刑。在没有开展“QC活动”之前,双腿残疾无法正常行走的李某某是全监狱出了名的“改造钉子户”,对抗改造的态度极其恶劣:入监之初,他故意把大小便都拉在自己的床上,目的仅仅是为了就是给管教干警增添麻烦和恶心;同时,他性格非常暴躁、好斗、猜疑性强,经常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去年初,监狱组建了以分管教育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心理矫治科、刑罚执行科、十五监区有关警察为组员的“攻必克QC小组”,对李犯进行挂牌攻坚。

经过详细、综合的分析,“QC小组”找出李某某对抗改造的主要原因:文化低、性格暴躁、缺少亲情、认知偏执、管理不够科学。随后,“QC小组”针对上述原因逐个制定好转化对策:

一、提高文化水平;

二、实施心理矫治;

三、认知教育;

四、加强亲情帮教;

五、完善管理手段。

经过半年多有针对性的攻坚活动,李某某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纪律方面从原来的经常违纪被扣分转变为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至今未被扣过分;从原来的不识字到能够识字1500个、能写家信;从以前的粗话脏话不离口转变为现在讲话用词都比较文明;内务卫生方面从以前的脏乱差转变为现在的监室内前3名。

据悉,高明监狱从2007年初以“改造钉子户”和其它难点问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了74个QC课题活动。通过一年来的规范运作,目前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71名“改造钉子户”经“QC小组”挂牌攻关后共转化58名;同时在重点服刑人员管理教育中取得了成效,有效降低了重刑、短刑期和临出狱服刑人员的违纪率,全监服刑人员违纪率降低到0.48%,全面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确保了监狱安全和稳定。

李建平监狱长告诉记者,监狱的干警们通过参与“QC活动”,围绕教育改造工作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干警们的改造质量意识、监管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不断强化,干警们的潜力被充分发掘。

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铭清表示,科学认识罪犯是科学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科学地认识了罪犯,才能真正地改造好罪犯,针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建“QC小组”进行挂牌攻坚,为监狱提供了科学认识罪犯和改造罪犯的新途径。

行刑目的即刑罚执行目的,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效果)。我国刑罚执行目的为何,我国刑法学界直接论述的并不多见,而且一般都是将其作为刑罚目的的一部分来进行研究的。刑事执行法学界就行刑目的的现有认识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一是惩罚说,认为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而行刑的目的就是要使罪犯的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从而使其体验到惩罚的痛苦;

二是改造说,认为判处罪犯刑罚,并不是单纯为了追求报复的目的,而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手段,以达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三是预防说,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行刑作为刑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必然包含在刑罚的目的之中,并为其所吸收,故行刑的目的也在于预防犯罪;

四是双重目的说,认为行刑的目的是双重的,既有惩罚罪犯的目的,也有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五是三重目的说,认为行刑要达到三个目的即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犯罪;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六是预防和消灭犯罪说,认为行刑的目的在于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从而达到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七是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说,认为行刑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三项内容。

上述这些看法,既有对属性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也有对效应与目的认识不同所导致的,还有对行刑目的与刑罚目的关系模糊所影响的。准确界定行刑目的还是应以刑罚目的为起点。因为行刑目的取决于刑罚的目的,以刑罚目的为指导,可谓刑罚目的的下位概念;刑罚的目的内在地涵盖刑罚执行目的,并且要通过刑罚执行来实现。同时,刑罚目的落实在刑罚权运行的不同环节也应有所侧重。

一、刑罚目的研究的简要回顾与评析

在西方法学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可谓源远流长,可一直追溯至古希腊。近代随着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刑罚目的更是成为众所关注的热点,形成名目繁多、异彩纷呈的学说、学派。根据其中心点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报应刑论,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目的刑论以及折衷调和报应与预防思想的一体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刑罚目的的研究也是素有争论的一个课题,形成许多见解和学说,诸如惩罚改造说、教育改造说、双重预防目的说、刑法功能发挥说、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刑罚目的二元论、三目的说等。[2]这些认识的分歧主要由于对刑罚目的的概念界定有所不同以及对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刑罚目的与刑罚价值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认识所导致的。

(一)关于刑罚目的之概念

总体而言,刑罚目的有狭义、中义、广义之说。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即刑罚适用的目的,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是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而广义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应仅仅局限于刑罚适用阶段,而应包括刑事法律活动的所有阶段,既包括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阶段。[3]这三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从动态的角度去考察并揭示刑罚目的的内涵;不同之处在于对刑罚目的外延、作用范围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广义说界定的外延最为宽泛,其将刑罚目的界定为国家在整个刑罚的确定和运用过程中所预期达到的目的,贯穿于刑罚权运动的全过程,指导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审判到刑事执行等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得立法机关制定刑罚、司法机关适用刑罚、行刑机关执行刑罚都有着一个统一明确的目标,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样理解刑罚目的,自然可以引申刑罚目的的三大作用:对刑事立法的制约作用、对刑罚适用的决定作用和对刑罚执行的指导作用。[4]如果将刑罚目的仅限定为量刑阶段,抑或刑罚的制定和适用阶段,无异于将一个有机联系的国家刑罚权运作活动整体加以人为割裂,这样界定刑罚目的,“视野不免狭窄,且不合实际”,所以,从广义的层面界定刑罚目的,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之共识。[5]明确刑罚目的之概念,显然也有助于准确界定行刑目的之内容及其与刑罚目的之关系。

(二)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之间的关系

属性与目的不能混为一谈,属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性质,是一种客观实在;而目的是人们从事某一活动时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主观愿望。刑罚属性是刑罚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刑罚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性质。惩罚(Punishment)一词与“刑罚”实为同义词,惩罚的内涵是有合法惩罚权的人使他人遭受某种痛苦、折磨、损失、资格损失或其他损害,所以,惩罚应该是刑罚的本质属性,而非刑罚目的。一般认为,刑罚既有其自产生时就存在并且永恒不变的属性,也有随着时代变化而新增加的属性,前者就是刑罚的惩罚性,而后者是指刑罚的教育性。[6]可以说,惩罚是任何时代、任何一种刑罚方法都必须具有的属性,离开了惩罚性、痛苦性,则刑罚也就不成其为刑罚。而刑罚的教育属性主要是近现代自由刑发展、演进的成果和标志,体现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等。可见,作为客观实在的刑罚属性与作为主观概念的刑罚目的是内涵不同的两个范畴。当然,这种认识并不否认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的密切关联,二者的关系可以用哲学上的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来说明,简言之:刑罚目的是由刑罚属性所决定的,是刑罚属性在人们头脑里的认识和反映。报应是人类正义观念的表达,是对所受损害之回复、回报或补偿,常常作为惩罚之目的。但刑罚目的又不是消极地被刑罚属性所左右,如同意识可以反作用于存在一样,刑罚目的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罚属性,如果将刑罚目的单纯地确定为报应,必然会使刑罚的惩罚属性过度膨胀,从而导致刑罚的过苛和浪费;反之,如果认为预防犯罪是刑罚的唯一目的,那么则又会忽略甚至牺牲刑罚的惩罚属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为人,而是被当成了实现某种功利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样势必会葬送刑罚的生命――公正。

(三)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

将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相混淆,也是导致刑罚目的争议不休的原因之一。刑罚功能即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罚具有以下功能:[7]根据刑罚对社会上不同的人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同,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对犯罪的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其中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包括安抚功能和补偿功能,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可见,诸如改造、教育、威慑等都属于刑罚的功能,而非刑罚的目的。正因为刑罚具有上述诸项功能,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之目的。至于将“消灭犯罪”作为刑罚目的之论点 ,无疑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作用,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虽然是为惩治与预防犯罪而产生的,但刑罚决不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对于犯罪现象应当实行综合治理。而消灭犯罪的目标,取决于犯罪产生的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的消失、有待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刑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犯罪,使其不至于危及社会的根本生存条件,而不可能完成消灭犯罪这一宏大目标。

廓清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罚功能之异同,显然有助于界定刑罚目的之内涵,诸如惩罚说、改造说、预防与消灭犯罪说、双重或多重目的说等由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合理性,而难以被人们所接受。我国刑法学界比较普遍地认同“预防说”,即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8]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而言,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针对社会上其他人尤其是潜在犯罪人而言的,即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其他人实施犯罪。

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报应是否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报应(Retribution)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有学者指出,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9]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刑法理论形态,其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的一个演进过程。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与分歧,但贯彻始终的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报应首先是刑罚正义的体现,其一方面要求将刑罚惩罚的对象限于犯罪人,而不能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即所谓的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用报应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这是报应刑的质的要求;另一方面,报应还要求将刑罚的惩罚程度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相均衡,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不能超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用报应限制刑罚的适用程度,这是报应刑的量的要求。可见,报应是同现代刑法所遵循的罪刑均衡原则是相一致的。如前所述,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存在的报应主义(绝对理论)和预防主义(相对理论)之争,前者坚持以报应为刑罚之目的,后者主张以预防为刑罚之目的,两者均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又都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即均未能完整地涵盖全部的刑罚意义与目的,而且由于在单一理论(目的)之过分强调,反而在刑法实务上造成各种弊端,在刑罚理论上造成新的新旧学派对垒,因此,由于刑事司法实务的需要,有学者提出折衷之论、综合理论,[10]亦即我国有学者所论及的刑罚目的“二元论”[11]或者“一体论”。[12]其基本内涵在于: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据,刑罚既回顾已然之罪,也前瞻未然之罪。对于已然之罪,刑罚主要以报应为主,而对于未然之罪,刑罚以预防为主。在预防未然之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社会上其他人的一般预防。这种理论致力于调和报应与预防两大思想,使其兼容于一体,是具有多元刑罚目的观的刑罚理念。因此,刑罚的报应、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均能涵盖在综合理论之中,在报应与预防的调和中,报应刑罚再也不具如绝对理论中的绝对性,而是以公正的报应来产生社会心理学上的威慑功能,因而更能达到相对理论中所强调的预防目的。同时,在报应刑罚之外,尚顾及罪犯的再社会化。[13]这些正是一体论的生命力所在: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正当原则,而预防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如前所述:如果将刑罚目的单纯地确定为报应,必然会使刑罚的惩罚属性过度膨胀,从而导致刑罚的过苛和浪费。反之,如果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那么难免又会忽视甚至牺牲惩罚这一刑罚本质属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为人,而是被当成了实现某种功利目的的工具,从而势必会断送刑罚的生命――公正。报应与预防的关系在更深层次上就是正义(公正)与功利的关系,刑罚所应追求的目的应当是公正的功利,公正以功利为基础,功利以公正为边界。

二、行刑目的之界定

兼顾报应与预防的刑罚目的,同时也必然涉及报应与预防的如何统一问题,亦即预防为主还是报应为主,而且在预防论内部也存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等问题,理论上尚有不同的认识。如既有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观点,[14]也有偏重特殊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报应的看法。[15]笔者在这里并无意具体评析报应与预防即公正与功利谁主谁辅,但要一点是比较明确的,即在刑事法律活动中兼顾刑罚的报应与预防的同时,在刑事法律活动的不同阶段,对报应和预防(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又是有所侧重的。在刑事立法即刑罚创制阶段,立法者主要考虑的是用什么样的刑罚来遏制犯罪的发生,一般预防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对一般预防即遏制犯罪的追求又不能超过报应的限度和特殊预防的需要,避免刑罚过苛过严和刑罚资源的浪费;在刑事审判即刑罚裁量阶段,司法者根据行为人罪行的性质、轻重等来决定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刑罚的种类、轻重,此时,已然之罪成为判断的主要对象,同时兼顾未然之罪,即以报应为主,同时兼顾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在刑事执行即行刑阶段,行刑者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性质、情节,采取有效的矫正措施,消除其再犯可能性,此时,未然之罪应成为行刑机关主要考虑的对象,特殊预防成为行刑活动的主要目的,同时,特殊预防的目的以及在此目的指导下的行刑制度、措施同样受到报应与一般预防的限制,最为典型的体现如减刑、假释的适用限制性规定,以避免过分追求特殊预防而损害刑罚的正义。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教授在刑罚理论上也是一体论者,他认为刑罚不是一种僵死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变化着的事物,刑罚在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作用或者说侧重追求不同的目的:它在刑法的立法、审判与执行阶段分别表现为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在刑罚的法定刑阶段主要发挥一般预防作用,同时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而确定法定刑应该受到罪刑相适应和特别预防的需要的限制;在刑罚的宣告阶段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使犯罪人受到刑事追究来树立榜样,以确保并实现法定刑的威慑作用”,但在具体决定犯罪人的刑罚时,其标准应该是“报应”与“特殊预防”;在刑罚的执行阶段,因为刑罚的实际执行是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而确定的法定刑之可信性与严肃性的保障,故行刑活动本身就具有一般预防作用,“然而,在从整体上说,这一阶段应着重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行刑意味着刑罚“进入了采取最合适的方式来防止其将来再犯罪的阶段”。[16]所以,在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过程中,在综合考虑一般预防与报应要求的基础上,人们主要是根据特殊预防的需要,来决定和选择包括监禁刑替代措施在内的各种行刑措施。至此,行刑目的基本上可以这样界定:特殊预防,同时适当兼顾报应与一般预防。

预防犯罪是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共同目的。刑事执行是对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裁定之执行。一方面,由于有罪判决宣告以及以社会隔离的方式和强制的方法对犯人权利进行剥夺与限制这一刑罚执行过程的本身就体现了报应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正义感;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执行活动特有状态,限制和剥夺服刑人员再犯罪能力,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人们所需求的和谐社会秩序、强化了主流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满足了刑罚执行的一般预防要求。这些都是依法执行刑罚活动内在体现。而刑罚执行的目的更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因为所针对的是曾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刑罚执行就是对犯人思想和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系统性的影响活动,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是使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主要还在于服刑人员本身――使其重新适应社会、达到社会化的要求,从而不再危害社会(当然包括不再犯罪)。

西方国家的刑事法学者一般认为,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是使犯人能通过改造或矫正治疗,以健康的态度对待生活,成为良好公民。一些学者将行刑的目标界定为使犯人得到改造以及促使其“重返社会”(即再社会化);前苏联、东欧国家则普遍认为对犯人进行改造的目标是罪犯悔过自新、不再重新犯罪,认真遵守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科甚至这样说:教育罪犯不仅仅是使他成为社会上不危险或无害的成员,而且是使他成为新时代的积极活动家。[17]长期以来,我国刑罚执行[18]的目标一直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能否将罪犯由违法犯罪者改造成为奉公守法的人是衡量罪犯是否改造好的主要标志,这一目标或者说行刑效果标准主要体现在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表现,二是服刑人员的非犯罪行为表现。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比较说明行刑效果的指标的,但在重新犯罪率与行刑效果之间划等号是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是由多种因素所致。[19]

我国刑事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行刑目的分为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根本目的在于预防与减少犯罪。[20]笔者认为,惩罚作为刑罚的本质属性,而非刑罚之目的,更非行刑之目的,这在前文已经阐述。而改造罪犯是否是刑罚执行的目的呢?从近代刑罚演变的角度来看,改造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改造是一种新的“惩罚”形式,依照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的发现,刑罚自近代改良时代以来,出现了重大转折,即对犯罪人肉体的严酷惩罚转到对其灵魂施以“规训”(即改造与矫正等),这一重大转变是以作为人类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之标志的监狱的诞生为标志的,人们发现,“如果一种机构试图通过施加于人们肉体的精确压力来使他们变得驯顺和有用,那么这种机构的一般形式就是体现了监狱制度”。[21]这种制度及其活动是接受规训的对象表现出精神的就范姿态而产生了无形的惩罚效应,因而,就其效果而言,改造刑(教育刑)实质是一种惩罚,只不过与对躯体的惩罚相比,其作用点和方式有了根本的转换,它是针对人的精神,以精神为客体;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这种教育形式之主要使命是强制灌输和普及国家意识形态以及主流文化观念,试图剔除亚文化、异己观念,从而被其反对者戏称为“洗脑”、“换脑”教育,其目的就是使受教育者精神归顺服帖。当然,这种“改造论”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历史原因。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改造的目的显然包含了改造人类社会的宏大企图,但因其所欲实现的政治正义而与现代刑事法治的一般精神及其方法相去甚远。[22]再者,改造,同剥夺一样,都属于刑罚尤其是行刑之功能,而非刑罚之目的。“改造”一词其意类似于西方刑事法学中的“矫正”,[23]均指通过各种教育、矫治手段,以消除罪犯的反社会性,促使其改变犯罪及不良习性,培育其健康人格的活动。

将行刑目的界定为以特殊预防为主,同时适当兼顾报应与一般预防,也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体尊重法律、遵守规范意识的加强,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相应随之减弱,刑罚的报应性更趋于理性化、人性化;同时,随着对犯罪发展规律的揭示,预防犯罪由单一地依靠刑罚向主要地依靠刑罚并进而转向综合运用社会、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种手段过渡,从而增强犯罪预防的有效性,使得刑罚在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另外,由于科学手段不断引入刑事领域,大大提供再犯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从而为特殊预防提供科学有效依据,使得特殊预防地位上升。因此,刑罚目的的特殊预防强化、一般预防弱化,应该是一般发展趋势。

三、行刑目的与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基于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与行刑模式。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行刑社会化问题近年来在刑事法学界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其是人类刑罚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是国际化的行刑原则,是开放社会中的开放、人道行刑趋势的最有力展现。

一般而言,报应刑论难以产生行刑社会化之理念,一般预防也难以推导出行刑社会化理念,反而要求将罪犯一关到底,只有特殊预防的行刑目的,才有行刑社会化理念产生和存在的余地。行刑社会化也是特殊预防的内在要求,因为在特殊预防论看来,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以防止其本人再次犯罪。如何使其不再危害社会,不能仅仅着眼于狱内不再违法犯罪,而且出狱之后也不再违法犯罪,这就要求服刑人员学会适应社会、加强与社会的融合,弥补与增强社会化不足的缺陷,而在监禁状态下、在人为拟制的社区内无疑难以真正实现此目标,更无法检验矫正效果。所以,特殊预防目的的现实途径主要体现在这样的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刑罚本身就在客观上剥夺或者限制服刑人员的再犯罪能力,使其不能再犯;二是心理上的谴责与威慑服刑人员,使其不敢再犯;三是通过教育、感化服刑人员,使其不愿再犯;四是通过促使罪犯再社会化、能够适应社会,使其无须再犯。无论是服刑人员不能再犯、不敢再犯还是不愿再犯、无须再犯,特殊预防目的都能不同程度地得以实现,但使其“不愿再犯”并“无须再犯”无疑是最积极也是最主要的效应,这就要求行刑当局通过积极有效的行刑措施,包括切实有效的文化、技术教育,使其重返社会后具备基本的谋生能力,通过减刑、假释等一系列的行刑调控机制,强化服刑人员的一贯善行,提供并保证服刑人员与外界社会尤其是家庭、亲属的必要联系渠道,最大程度地保障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接纳力度等,使其无需再犯、不必再犯、不想再犯。

特殊预防的效果常常用两个指标来反映:一是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二是刑满释放之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表现。无疑后者是最主要的也是社会所期待的。长期以来,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监狱行刑效能的高低通常只采用一个标准――重新犯罪率,即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一定时期内重新犯罪的人数与该时期刑满释放人员数之比。诚然,在目前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比较能说明行刑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在重新犯罪率与行刑效果之间划等号是错误与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是由多种因素所致。这里有必要对重新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重新犯罪的问题,多年来一直作为犯罪学、监狱行刑学等学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受到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部门的特别重视,尤其对重新犯罪的原因展开了充分的探讨。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归纳,认为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得出的重新犯罪原因虽多达十余种,但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三类,即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同时,前一次犯罪的原因消除与否也对行为人重新犯罪与否起着重要作用。[24] 这四个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重新犯罪而形成重新犯罪的原因结构:前一次犯罪的原因经过监管和改造与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的调整之后,通过强化或减弱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而间接地作用于重新犯罪与否这一结果。在静态基础上分析:第一,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前一次犯罪的原因和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都呈负相关关系,即前一次犯罪的原因越强,或者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越强,监管和改造的难度就越大,效果就越差;相反,监管和改造做得很好,就能够消除或部分消除前一次的犯罪原因,减弱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进而减小行为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第二,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呈正相关关系,即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较好,将有助于监管和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监管和改造工作做得好,效果显著,则行为人再社会化的程度就高,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相对而言易于接受而好转;第三,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重新犯罪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监管和改造的效果越好,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监管和改造的效果越差,则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从原因结构之间及与结果的动态发展过程来看,重新犯罪进一步强化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增强了监管和改造工作的难度,减弱了监管和改造的效果。[25]上述分析说明,行为人重新犯罪与否是由这一错综复杂的原因结构即这一结构中各种因素自身的强弱及其相互作用决定的,重新犯罪的发生以及某一时期重新犯罪率的升高不是某一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强调某一方面的责任,监狱行刑机关不能将导致重新犯罪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社会也不能将这一责任完全归咎于监狱行刑机关。对于监狱行刑部门而言,特殊预防要求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化为通过行刑实现行刑司法正义使罪犯安全度过服刑生活并能顺利地复归社会。舍此而追求其他的目标,或许过高而无法实现、或许过空而非实化。行刑当局依法执行刑罚,促使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地适应现实社会,那么,特殊预防目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已经基本达到。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行刑目的实现的核心问题在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即通过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的行刑,矫正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方式都接受并符合主流社会的基本规范和价值标准,即重新适应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26]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以达特殊预防的行刑目的,也是同刑罚的社会适应功能内在一致着的。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罚不仅仅具有威慑、报应的功能,而且还具有社会再适应功能。保持刑罚的惩罚报应功能,但不能削弱其追求的是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的目的所应有的地位。现今,强调刑罚的“社会再适应”目的,完全有正当理由,1944年法国成立的“监狱惩戒改革委员会”通过了一个“十四点高纲领”,其中第一点就指出:自由刑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判刑人进行改正,并使之重新适应社会。..............

参考文献: http://www.daodoc.com/ 回答:2007-04-18 16:13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共0条评论...其他回答 共1条回答评论 ┆ 举报

丁香花

[学妹] 罪犯教育改造实质之管见

作者:湖南省茶陵监狱副监狱长 雷建华

国家大事莫过于长治久安,而长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会犯罪乃国家大计,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监狱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应充分发挥罪犯教育的职能指导作用,积极倡导“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树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向未来深刻认识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意义。

一、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产物

罪犯教育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罪犯教育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罪犯教育是监狱机关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任务,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我国的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意识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把我国快速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由于社会还存在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识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就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国,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仅凭刑事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国情国策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等,实质上就是向罪犯不断灌输无产阶级意识的活动。只有通过把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向罪犯的反复灌输,才能使他们矫正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改造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种人。因此罪犯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色,并自觉成为了灌输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

《监狱法》第一章总则指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务。我国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狱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劳动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动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渗透性等的工作特点,它把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多项工作,当作自己要达到目标和任务,同时,又作为多功能的手段渗透到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监管安全等多种工作活动之中,并为他们的有效工作创造条件。因此,罪犯教育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罪犯的思想产生深刻的、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造就社会新人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罪犯教育是实现狱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时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两种基本手段,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狱政管理为罪犯教育提供保证,罪犯教育为狱政管理创造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狱政管理主要通过依法限制罪犯的活动自由,实施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加上监规纪律的约束,迫使罪犯产生畏惧感和罪恶感,促使罪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但使罪犯产生畏惧感、罪恶感,以及约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促使罪犯从行为上、认识上、情感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只有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监规纪律的遵守,劳动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样需要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教育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为狱政管理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己,促使罪犯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而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消极怠工,抗拒生产劳动,企图逃避劳动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与劳动改造有机结合的同时,发挥其特殊的喉舌作用。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系统的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的目的和意义、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等内容的教育;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实现由强迫劳动改造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重大转折。

罪犯教育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源头。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狱内良好秩序的建立和形成,首先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狱内重新犯罪的隐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种反社会情绪,铤而走险的意识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既隐秘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态度没有根本改变,既使管理制度再严格再科学,罪犯也会寻机以各种方式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个破坏,影响着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实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现身说法等多种辅助教育活动,针对性的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使他们认识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严惩性和危害性,促使他们悬崖勒马,安心改造。针对少数顽危罪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走上积极改造的轨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类主观世界得到改造和发展的精神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此,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

罪犯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破坏,他们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们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个方面,都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监狱作为特殊学校,本着“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组织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自学、电大、函大等学历考试;这实际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缩小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差距,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要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等错误的思想道德观念无不有关。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采取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观念,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道德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国际社会恶意攻击我国人权的焦点。因此,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事业。江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犯罪现象是社会消极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现,监狱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进文化战胜消极、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监狱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入世的脚步,历史已把中国推上了现代化文明建设的轨道,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也同样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995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国逐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奋斗目标,就是我国监狱工作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决策。所谓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建设具有现代化先进科学装备,代表当代人类社会进步水平的关押改造罪犯场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现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质文明,主要是指监狱设施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二十一世纪监狱的发展方向,其实质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确保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内涵,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现实的、深远的伟大意义。

胡锦涛: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 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

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

宝山监狱开展涉毒罪犯教育管理模式探索工作。一是确定一个监区作为实验基地;二是成立课题组,明确研究方向,组织课题攻关;三是邀请精神卫生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四是开展同业教育管理模式调查。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初探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帮教 罪犯 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一、社会帮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能够使罪犯体悟到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温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鼓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正确认识量刑,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能够使罪犯及时感受到时代信息,开阔罪犯的眼界,调节罪犯狱内单一生活节奏,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它还有利于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监狱良好形象。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子:某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岁,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特点和种类。

(一)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2)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告、讲话等;(3)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 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

三、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

(四)各地对社会帮教工作做法不一,参差不齐。

为了贯彻落实《监狱法》和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社会帮教工作,规范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深化监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海市监狱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社会帮教制度,但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重视亲属帮教,而忽视社会团体、个人力量帮教;有的虽有进行帮教活动,但没有固定的帮教人员、时间、地点,没有签定帮教协议书;有的仅限于以书信来往的方式进行帮教,缺少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还有的在帮教活动中,主要采用做报告、讲话等形式进行集体教育,而缺乏“一对一”式的个别教育,以及帮教活动单向进行,不能深入发展,使帮教活动停滞在表面层次上。

(五)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缺乏长效考核机制。

由于社会帮教工作缺乏考核机制,监狱民警对罪犯的帮教活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认为帮教活动只是流于形式,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实效;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过程中,应付了事,认为罪犯教育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有来就行了,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帮教工作的发展。

四、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今后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监狱和社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罪犯帮教工作。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认清行刑社会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教育改造罪犯不再只是监狱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是实现行刑社会化的具体措施。这项活动的开展将有助于监狱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次,监狱作为社会帮教的主导力量,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计划、宣传、联络工作,制定出“整体规划、健全制度、形式多样、重在务实”的帮教思路,积极向罪犯心灵延伸、向罪犯家庭延伸、向社会理解支持延伸。对符合帮教条件、有帮教能力的个人、团体,与之签定帮教协议,建立长期的、有效的帮教机制;而社会作为帮教主体,应该本着乐善好施、济困救危的思想,积极地参与到帮教活动中来。第三,监狱和社会要明确指导思想,转变工作观念,重点实施“三个转变”,即使社会帮教由分散零散型向规范系统型转变,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向给罪犯送知识送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型转变,由单一的社会帮教型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帮教型转变;二要加大对弱势罪犯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二)扩大社会帮教层面,积极探索社会帮教形式。罪犯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因此,需要帮教的人也很多,有的是关于婚姻的,有的是关于财产的,有的是关于法律案件的,有的是关于自身心理健康的,还有关于刑释就业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形成一个家庭亲情帮教,社会名人帮教,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部门企业安置帮教,专业人员法律、心理帮教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层次辐射、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体系,最大限度扩大帮教层面。我国《监狱法》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规定表明,社会公民有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帮教的义务。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既是对《监狱法》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也是在新形势下对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创新。

同时,要创新帮教活动内容,提升帮教质量,追求帮教实效,防止帮教活动流于形式。一方面,帮教的涵义是指帮教双方通过语言或文字进行精神上的交流,进而使被帮教一方接受引导、启发,达到教育被帮教者的目的。但一些参与罪犯帮教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赠送书籍代替对罪犯的教育,使复杂的思想教育简化为赠书活动。被隔离于社会的监狱服刑罪犯,渴望着与社会的交流,尤其是与社会帮教人员在思想、前途、人生观等方面的交流。赠送一些思想性较强的书籍对犯罪是有益的,但不能代替帮教双方之间的情感交流。另一方面,针对以往社会帮教限于“请进来”(既请社会帮教人员到监狱内对罪犯进行各种帮教活动)的单一模式,尝试“走出去”的帮教新思路,比如组织一些罪犯到社会企业、单位、公共场所参观、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演讲演出,狱外走访受害者,离监探监等,还可以在社会上建立若干个帮教基地,给罪犯广泛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把“请进来”与“走出去”两者相结合起来,探索社会帮教活动新形式。并且,在组织实施对罪犯社会帮教过程中,必须把最大限度地追求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实效,作为帮教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掌握“三不”:既不搞大轰大嗡、不浪费监狱资金、不能影响监狱管教生产秩序。因此,帮教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从教育效果上下工夫,才能提高教育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积极推进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加强社会帮教活动组织管理,逐步建立一支以社会志愿者为主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社会帮教队伍,有组织地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帮教活动。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帮教能力,即不仅能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罪犯,还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罪犯认识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的言谈举止,这就要求帮教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法律、文化水平。就社会群体而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比较适合从事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帮教活动的次数少,主要是帮教主体少。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征集社会志愿者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并以社会志愿者为主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的道路。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帮教长效考核机制,确保帮教工作的成效。一是激活帮教工作内在机制,提升帮教的活力。主要从制定并完善社会帮教工作规定,构建社会工作长效机制的法律机制;强化社会帮教工作目标责任制,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考核机制(地方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团体将社会帮教工作纳入地方“保一方平安,兴一方发展”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健全社会帮教工作信息化网络,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信息机制。二是保持帮教活动的正常化,提升帮教氛围。如建立社会帮教日,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等。对监狱民警,要制定年度考核目标,明确年终罪犯接受帮教的数量、次数及效果,并予以考核,根据实际完成目标情况、效果好坏,,给予一定的奖惩;对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期间,监狱颁发帮教证书,帮教人员以此到监狱帮教罪犯,帮教期满后,对认真从事帮教活动的,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帮教人员予以表彰。

(五)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罪犯在刑满释放后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能否解决就业,关系到刑释人员的生存问题,也是刑释人员是否会重新走向犯罪的关键所在。刑满释放后如何就业,一直是监内服刑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监狱与社会劳动部门要充分合作,可以开办监内就业服务热线,举办现场就业指导、咨询、招聘会,并在条件成熟的监狱成立临时监狱人才市场,实现刑满就业直线服务等,切实为刑释人员解决出路。

(六)加强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跟踪。帮教活动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帮教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使之安心改造,屏除恶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因此,对罪犯的帮教效果如何,体现出帮教活动的成败与否。具体看帮教前与帮教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有无进步,刑满释放罪犯一定时期内能否遵纪守法等。为了提高社会对服刑罪犯的帮教能力,达到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目的,有必要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进行跟踪、总结、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帮教水平。

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既是监狱交融社会的平台,又是社会了解监狱的窗口;既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一种形式,又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监狱今后还要着眼社会帮教长效机制的建立,使帮教形式、帮教内容更加贴进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真正实现监狱社会的“资源共享”。 参考资料:《监狱法》

《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

从教育改造的概念、发展历程、地位、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及原则,个别教育的概念、意义、作用、原则、特点、基本方法步骤等基础知识向学员讲授了教育改造、个别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在培训班上,监狱教育改造处结合监狱个别教育工作实际,讲授了个别教育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填写以及存在的问题、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

以对“打、骂、勒、卡、占”等牢头狱霸行为进行打击。

针对牢头狱霸、通风报信、违规创收、留所服刑犯审批管理严重违规、发生重大事项、重大事故迟报瞒报、不按规定巡视、利用人犯管理人犯、变相克扣和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和医疗费等问题,哈尔滨警方总结出监所执法的新办法。

一个服刑人员眼中的监狱真实人权状况

文/邓中元

我是一名北京市监狱的服刑人员,在这里已经服刑4年多。2000年9月的一天,我侨居国外的家兄来监狱看我,他悄悄地问我:“你在监狱里能吃饱吗?有人打你吗?劳动是不是很苦?冬天挨不挨冻?”家兄的疑问使我愕然,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外媒体对中国监狱状况的不公正报道的影响,而对我的处境表示担忧。

作为已服刑多年的犯人,我想谈谈自己在狱中的亲身经历和真实体验。

罪犯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到尊重

北京市监狱是一座主要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重刑罪犯的监狱。罪犯入狱后,监狱首先组织罪犯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服刑人员手册》等法律、法规,使罪犯详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学习,所有的罪犯都十分清楚自己享有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通信、会见、学习、休息等18项权利。

服刑人员不仅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清楚法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要求。《监狱法》第13条、第14条对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作了明确规定,如监狱警察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犯人的人格,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等等。《刑法》第248条规定了体罚虐待罪。这些规定非常详尽、具体,要求警察必须做到,如有违反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监狱对于犯人的人身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给予保护。入狱4年多来,我从未遭遇也从未看到或听到任何一名犯人被警察殴打、体罚、虐待或刑讯逼供。外面的人完全可以放心,这种事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犯人之间也不允许存在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欺负他犯。如果发生犯人殴打其他犯人的情况,殴打者会被立即受到严厉的处罚,如警告、记过甚至关禁闭,还要取消当年的评奖减刑资格。犯人都非常清楚欺负他犯将会面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因此都不敢恣意妄为。2002年,我所在的监区,没有发生一起犯人殴打犯人的事,因为犯人互殴也属于严重违纪,互殴双方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因此,不管你身体弱小还是年龄偏大,你的人身安全权都有切实的保障。在某种程度上,监狱里个人的人身安全权甚至比外面还有保障,因为在社会上很可能遭遇被欺负而一时得不到救济,但是在监狱里,如果你遭遇其他犯人殴打,几乎在打人者第二拳还没举起来的时候,监狱警察就来到了你身边。因此,犯人在监狱里有很强的安全感,犯人之间是平等的,不管你多么弱小,你都不会受屈卑微。几乎所有的犯人都会有这种亲身体会。

犯人享有与普通公民同样的人格权,犯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点在入狱之前是没想到的。犯人一般都有一种自卑感,刚入狱时总是低着头,精神不振。监狱里有一首歌,歌词唱道:“喊起一二一,不要把头低,迈开新生第一步,重走人生路”。这首歌,犯人几乎每天都要唱。监狱总是在想方设法鼓励犯人重新树立起信心。例如,警官当面称呼犯人,从不直接称呼“罪犯”“囚犯”,而是称呼“服刑人员”或者直接叫姓名。犯人佩戴的胸牌,过去在胸牌上要注明“罪名”,现在取消,胸牌只注明处遇等级、姓名和编号。犯人穿的衣服也没有“囚犯”“囚徒”等字样标记,更不允许印制歧视性侮辱性字样的标记,囚服的颜色也不是纯黑色,而是蓝灰色,夏天则是浅蓝色。监狱要求犯人不仅忏悔过去,更要看到未来,看到希望。

监狱对犯人的姓名、肖像权利也给予尊重和保护。记者来监狱采访,要拍犯人的正面照片或用犯人的真名,要征得犯人本人的同意。记得2001年2月27日,荷兰国家广播公司驻京记者索宁、米卡·考斯基宁来监狱采访,记者向陪同的监狱长提出希望在摄像机前近距离正面直接采访两名犯人,并承诺采访录像不会在中国境内播放。监狱长说:“狱方没有问题,但这要征得被采访者本人的同意。”后来,我和另一名犯人同意接受采访。还有一次来自德国的一位记者来采访时,希望拍几张犯人正面的照片,因为被采访的犯人有顾虑而作罢。

除了人身权、人格权等主要权利外,犯人的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也不受侵犯。比如选举权、著作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出版发表文章、著作,享有署名权。2002年,《北京青年报》登了我写的两篇文章,其中一篇还获得该报举行的一次征文活动的纪念奖。

总之,犯人的权利犯人都十分清楚,监狱也十分注意维护犯人的合法权利。

罪犯的生活水准有保障

犯人居住的监房要求通风、透光、清洁、保暖,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我所在的监房瓷砖铺着地面,白灰涂抹墙壁,

三、四十平方米的监房有两个大窗户,每个窗户有3扇玻璃,采光面积比一般居民住宅还要大,整个监房通透明亮,绝不像想象的那样高墙小窗阴森黑暗。监房里装有暖气,冬天室内温度保证在17℃以上。监房里虽没有装空调,但装有吊扇,通风很好。

监区环境也不错,全监狱有一个足球场,7个篮球场,还有众多的花坛、石山、亭阁、草坪,监区的绿化率达到100%,犯人的家人第一次到监狱探视时,看到鸟语花香的监区,窗明几净的监舍,都会感到很惊讶。我80岁的老父老母来探视时看到如此良好的监区环境感到很意外。一次,一名幼童来看望爸爸,他对怀抱他的妈妈说:“爸爸的学校真好。”是的,这里就是一所改造人、重新塑造人的大学校。

犯人的伙食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确定,以实物量计算,不随物价的波动而受影响。监狱对犯人的伙食供应很重视,保证餐餐吃饱、吃热、吃熟、吃得卫生,一般犯人主食都吃不了,不吃粗粮,副食上则天天有肉吃,逢年过节还要改善伙食,中秋节、春节还发水果、花生、月饼等。来自北京远郊区县较贫困山区的一位犯人说:“监狱里的伙食标准,比我家乡还好。”一次,北京大学心理学系甘教授率领课题小组来监狱搞犯人心理研究,有20多名犯人参加这次活动,临近中午活动还没有结束,监狱警官走到甘教授旁边轻声提醒她说:“快到午餐时间了,别误了服刑人员的吃饭。”有的犯人说:“监区会把饭给我们留好,晚点回去没关系。”“那也要抓紧,不然太晚了饭菜就凉了,我们吃饭可以晚点,但你们不行,这是纪律。”

监狱成立了“服刑人员伙食管理委员会”,每个月都要召开会议,由生活卫生科领导和负责食堂管理工作的警官参加,向犯人通告上月伙食执行情况并听取犯人对食堂伙食的意见。在一次伙委会上,有的犯人提出能否对油炸馒头和烙饼

推荐第2篇:罪犯教育考试

《罪犯教育方法与技术》期末考试卷

班级:刑事司法系1022班姓名:吴国华学号:107031023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 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帮教 罪犯 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一、社会帮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 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能够使罪犯体悟到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温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鼓励

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正确认识量刑,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能够使罪犯及时感受到时代信息,开阔罪犯的眼界,调节罪犯狱内单一生活节奏,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它还有利于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监狱良好形象。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 子:某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岁,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特点和种类。

(一)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2)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 告、讲话等;(3)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

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

三、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

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以往的罪犯个别谈话教育记录本要求详细记载民警与服刑人员每次谈话的具体内容,文字工作量大,致使存在着许多补漏甚至虚假现象,而且原来的谈话形式局限于民警找罪犯谈话,是单向性的,效果不是很明显。考虑到以上情况,长湖监狱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而广泛的调研,并最终确定在五监区试行新的罪犯个别谈话教育。新的谈话记录本命名为“监狱民警个别教育谈话记录本与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记录本”,着重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变原来的单向被动式谈话为双向互动式的交流和沟通。新方法要求每个分队民警每月与所分管的罪犯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这个谈话可以由民警找服刑人员谈话,也可以由服刑人员主动找民警汇报思想状况,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法,例如把罪犯能否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与该犯的奖惩考核挂钩,这样在客观上为罪犯汇报思想创造了机会和条件。而且通过民警与罪犯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使罪犯的人格、自尊及各种心理需要得到了合理的满足,各类思想矛盾普遍得到排解。在试行的几个月中,不仅五监区民警对罪犯的谈话面达到100%,共化解各类思想矛盾244起,而且该监区罪犯主动进行思想汇报达到500余次,其中涉及到400余条罪犯的思想矛盾、检举揭发、改造疑问等大量的犯情信息,其中仅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等重要信息的就有30余条,使民警能够全面及时掌握犯情动态,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造秩序的正常、稳定。

二是简化了个别谈话教育记录内容,减轻了基层民警的负担。每次谈话后,在台帐上进行了简化,如果是一般性的谈话,则无须记载谈话具体内容(重大情况除外),减少了民警的文字工作量,使民警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解犯情和处理实际问题中去。同时,作为考核依据,要求当事民警和罪犯在谈话结束后进行签名。

三是有利于对罪犯的管理。新的谈话记录本实行一犯一本,详细记载了该犯的基本情况和心理测试结果,并全程记录其服刑期间的谈话教育情况,根据要求,罪犯调往哪里,记录本跟到哪里,这样便于民警全面了解掌握该犯服刑以来的改造动态。同时,谈话记录本列入管教目标责任制考核,罪犯调动、减刑、刑满释放时,记录本要归入副档备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促使个别谈话教育落到实处。

四是促进了民警学法和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新的个别谈话教育方法实施后,随着谈话内容的增加,罪犯反映有关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一些问题逐渐增多,迫使民警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水平。

推荐第3篇:罪犯个别教育事迹

科学施教 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我叫****,现年**岁,中共党员,现任*****监区副监区长。在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我结合监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十分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特点,紧紧依靠法律政策的威力,加大个别教育工作力度,因人施教、分类教育,通过监区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使绝大多数罪犯思想得到了转化,调动了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从而维护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罪犯改造质量明显提高。

一、科学地分析罪犯,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教育。罪犯大都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犯罪经历、家庭背景、文化层次,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在改造中的表现也千差万别。有些认罪悔罪意识强烈、有些我行我素态度消极、有些阴奉阳违投机人改造、还有些感情丰富意志薄对生活悲观失望。对这些不同思想的服刑人员,就需要我们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措施、管理方法,开展有针对性个别教育。如对职务犯注重身份意识教育、消除其优越感;对低龄罪犯注重前途和亲情教育并强化学历或技术教育;对改造表现好、劳动积极的罪犯树立典型,抓住其闪光点,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而对惯犯、累犯则加强法律、监规狱纪教育,在严格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上下功夫。个别教育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包治百病的良药,只有从实际出发,随着罪犯的思想变化,因人治宜,对症下药,选准教育的切入点,制定了“巧”取“智”胜的教育策略,方能达到教育转化的改造目的。

二.要注重罪犯入监教育时的个别谈话,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情况,注意观察罪犯在学习、劳动、生活中的表现,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从谈话中了解其思想,发现存在的问题,使之消除疑虑,积极地投入改造。

苏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入狱以来,该犯情绪低落、沉默寡言,喜欢独处,不与人交流。通过个别谈话了解到,该犯系第一次犯罪入狱,且家庭幸福,家境富裕,因为两次帮助朋友(同案主犯)提供交通工具实施盗窃而被定为共同犯罪。由于法律知识贫乏,他始终认为自己并未亲自动手实施盗窃,而且第二次盗窃自己并未知情,被判处五年徒刑感觉量刑过重,无法接受,所以整日愁容满面闷闷不乐。

针对此情况,我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用尽量通俗易懂的语言为他讲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以及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找来相关案例作比较,让他真正了解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从而使其彻底消除疑虑,真正认罪服法。

三.个别教育要注重时机,特别是罪犯第一次犯罪,第一次进监狱,对于各方面还不熟悉,此时正是利用个别教育占领其思想阵地,树立正确的法制道德观的大好时机,个别教育要及时介入,化解罪犯的心理危机。

张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服刑期间该犯能遵守各项监规狱纪,听从干警指挥,但性格内向,寡言少语,不爱参加集体活动。经个别谈话教育后了解,该犯系家中长子,父母对其寄予厚望。面对漫长刑期,心里压力大,觉得辜负了家人,无颜面对父母。

了解到这一情况,我一方面从心理上安慰该犯,告诉他年轻是最大的资本,一定要珍惜时光,变刑期为学期,力争学得一技之长,出狱后才

能自食其力报答家人;另一方面,采取拉家长、讲人生、谈哲理等方法,从法律、伦理的角度耐心、细致地指出该犯自身存在的问题,诱其自责,促其悔改,弃恶从善,重新做人。该犯边听边痛哭流涕,表示非常后悔,坚决要痛改前非。在随后的改造中,保持了较好的精神状态和改造热情。

四.个别教育要因人施教、有的放矢,不打无准备之仗。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教育方法,要认真研究罪犯行为表现的缘由,进而采取有的放矢的措施,提高针对性。

史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进宫,系累犯。该犯很多时候显得自由散漫,我行我素。干警找其了解情况,通常问一句答一句,惜字如金,对自己的情况遮遮掩掩,避重就轻。表面上看去似乎也服从分配,安排其做什么,他也做什么,但是相对封闭自己,经常凭自己的心情做事能不干就不干,能偷懒就偷懒,在思想上从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源,加之家人对其屡教不改已经丧失了信心,不管不问,故对自己的改造没有任何信心,认为反正没有减刑机会了,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刑度日。因史犯对干警极不信任,对自己以往的经历不愿多谈,在对其教育的过程中因不了解其经历及犯罪原因与过程,很难对症下药。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找到突破口,才有可能做到真正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一天下午,该犯情绪极不稳定,在生产劳动时,心不在焉的,注意力不集中,看到这些情况后,我就把他叫到生产线小工区的一个角落,了解情况,刚开始,史犯坚持称,没什么事,自己与平常也没有什么变化,和往日里一样。我见他不愿多谈,就对他说: “你不想说,没关系,但你今天下午情绪不好,就不要参加生产了,坐在这里休息一下吧,不然的话,有可能操作不当不小心伤了自己。 ”听了这些话,史犯再也没

有控制住情绪,眼泪不停的流,并向我讲起了自己的经历,为什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以及家人对他的失望。期间,我没有因为过了下班时间,打断该犯,而是继续耐心地听其倾述,使他在倾述的过程中,尽情地释放情绪,从其倾述中也进一步了解了该犯。警察与罪犯好比两条平行线,若之间没有架起桥梁,始终就没有交集。要改造好罪犯,必须与罪犯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否则只能隔界相望。

五.教育转化顽危犯是个别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顽危犯是教育改造过程中遇见的一大难题,因其固有的危险性、顽固性,给监管安全带来隐患和威胁。顽危犯普遍存在破罐破摔的心理,直接导致其行为的随意性和放纵性,不遵守监规狱纪,容易和他犯发生矛盾,对于可能面临的强制措施也有心理准备。所以对于顽危犯来说,运用个别教育一定要把握时机,审时度势,及时介入,寻根求源,找出其抗改的真正缘由,然后换位思考,站在他们的角度来理解其违规违纪的行为。通过思考和理解,不仅可以与其建立一定的信任关系和认同感,还可以从他们的立场出发,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进行深度剖析,从根本上改变他们身上存在的错误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错误行为。

对顽危犯个别教育要做到四个结合和四个注重:

四个结合:

(一)依法严格管理与以理服人相结合。不能只教不管,也不能只管不教。管理、教育都要以理服人。

(二)坚持政策原则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他们的要求,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还有无理的;有能办到的,有暂时办不到的。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合理的、能办到的,要及时解决;对虽然合理,但暂时办不到的,要说明情况;对无理的要求,要进行必要的说理斗争,不得无原则的迁就。

(三)启

发疏导与情感交流相结合。既有教化也有感化。使他们提高思想认识,理解政府对他们改造的诚意,从而使其接受教育改造,促进思想转化。

(四)表扬鼓励与批评劝戒相结合。对顽危犯的思想行为,管教干警要随时掌握并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迅速给予信息反馈,使其好的进步思想和行为得以巩固发扬,使其不好的消极落后的思想和行为得以收敛并逐步消失。

四个注重:

(一)注重从平时入手、小事入手。对其在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较大的问题,如受到加刑、禁闭、严管、警告、扣分等处罚;婚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改造情绪发生波动等,都应当列入必谈的范围,俗话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其恶习较深,如果能平时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对其进行点评启迪,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注重反复性与反复教育相统一。顽危犯由于性格、恶习程度等原因,往往有时会出现改造态度的波动性,时好时坏,这也是符合辩证发展规律的,所以我们平时应注重当其出现反复时,我们的教育也应及时跟上,而不应该抱有“一劳永逸”的态度。

(三)注重教育形式与方法的综合运用。个别教育的方法和形式多种多样,有鼓励法、规劝感化法、劝戒法、疏导法、汇报法、揭批法、点评法、转移法、反向思维法等,都是对其行个别教育行之有效的方法。针对罪犯在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不同阶段出现的不同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最为适用的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四)注重做好仔细观察与深入分析。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增进心理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他们日常行为中的表现要仔细进行观察,善于去伪存真,发掘其内心真实想法,深入运用心理学手段进行分析,然后制定相应的教育对策。

综上所述,我认为管教一线干警在进行个别教育时要努力做到:要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要以理服人,不以势压人;要因人施教,不千篇1律;要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要刚柔相济,不偏执一端;要启发引导,不咄咄逼人;要有的放矢,不杂乱无章;要解决问题,不一味说教。同时还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律等知识,要善于抓住感化时机,因势利导,以理诲人。只有准确掌握所存在的问题,才能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打一场主动仗,提高个别教育的效果。

推荐第4篇:罪犯教育学期末试题A

罪犯教育学期末试题(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因人施教原则

2、法制教育

3、集体教育

4、入监教育

二、填空:(每空1分,共15分)

1、我国罪犯教育学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

)、(

)、(

)。

2、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

),把他们改造成为(

)。

3、罪犯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

),另一种是(

)。

4、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

)、(

)、(

)的原则.”这三条是法定原则。

5、监狱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包括:(

)、(

)、(

)、(

)、(

)等内容。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三个原则是罪犯教育的法定原则。

( )

2、罪犯教育客观对象个体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

( )

3、监狱民警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法律地位就是执行刑罚的作用。

4、罪犯的法制教育主要包括法制观念教育和认罪伏法教育。

5、心理测验就是对罪犯的智力测验。

6、罪犯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就是罪犯的一切言行都要保密。

( ( ( (

) ) ) )

7、以犯罪性质为标准,暴力型罪犯可分为利欲型、发泄型、报复性、称霸型

( )

8、社会教育就是把罪犯置于社会进行教育。

( )

9、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

( ) 10、罪犯心理咨询中的“真诚”就是对罪犯说实话

( )

四、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罪犯教育对象包括:(

A、被判有期徒刑

B、被判无期 C、死刑缓期执行

D、拘役

2、罪犯教育客观对象个体作为服刑人员的特点有:(

A、被限制人身自由

B、社会化缺失

C、法律意识淡薄

D、生理需要强烈畸形

3、罪犯教育的主导因素是:(

A、罪犯自身因素 B、狱政管理因素 C、劳动改造因素 D、监狱民警因素

4、监狱民警应具备的教育能力包括:(

A、组织能力

B、身体综合能力

C、表达能力

D、自我调控能力

5、罪犯道德教育的内容有:( ) A、人生观教育

B、价值观教育

C、世界观教育

D、道德观教育

6、个别教育中罪犯心理表现有:(

A、防御心理

B、害怕心理

C、轻视抵触心理

D、奥丧心理

7、不属于罪犯心理咨询的原则的是:(

A、以启发和劝导为主的原则 B、有条件保密原则

C、咨询双方平等原则

D、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8、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的正常心理和行为的特点是:(

A、立功赎罪心理

B、忧愁戒备心理

C、寻求补偿心理

D、混刑度日心理

9、监狱民警在罪犯教育中的法律作用有:(

A、特殊预防作用 B、改造作用

C、一般预防作用

D、灵魂再塑作用

10、下列不属于社会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的是:(

A、请进来,走出去

B、社区矫正

C、体验式教育

D、签订帮教协议

五、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罪犯教育客观对象良性转化的条件?

2、经济犯主要特点是什么?

3、暴力性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有哪些?

4、罪犯人生观教育需要安排那些教育内容?

六、论述题:(9分)

1、如何抓好未成年服刑人员的主要心理、行为特点及时开展教育改造工作?

推荐第5篇: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材料]

心理健康教育课教案 ----作者:襄南监狱方兰

教学内容:服刑人员怎样走出心理困境,做好自我调节(二课时) 导语:无论是自由公民,还是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都需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理和情绪状态。良好的情绪不仅有助于你的服刑改造,而且有助于保持身心健康,促进改造。相反,恶劣的情绪危机则会对身心健康产生破坏作用。服刑人员出现心理困境在所难免,也不可怕,关键是能够用理智有意识地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做情绪的主人。以下教大家几个方法会有助于你走出心理困境:

一、回避法。“耳不听心不烦”。当人陷入心理困境时,最先也是最容易采取的便是回避法。躲开、不接触导致心理困境的外部刺激。在心理困境中,人大脑里往往形成一个较强的兴奋中心,回避了相关的外部刺激,可以使这个兴奋灶让位给其他刺激引起新的兴奋中心。兴奋中心转移了,也就摆脱了心理困境。比如,面对一份无望恋情的深深困扰,以一种“超脱”的态度来看待,这都是有效的心理自救,也算客观回避法。此外,还可采取主观回避法,即通过主观努力来强化人的本能的潜在机制,努力忘掉,或压抑自己不愉快的经历。在主观上实现兴奋中心的转移。注意力转移是最简便易行的一种主观回避法。在你痛苦愁闷的时候,集中精力动手去干一件有意义的事,自然就回避了心理困境。

二、转视法。并不是任何客观现实都可以逃避。有时候,同一现实或情境,如果从一个角度来看,可能引起消极的情绪体验,陷入心理困境;从另一角度看,就可以发现积极意义,从而使消极情绪转化为积极情绪。有则故事是这样的:一位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卖伞,二儿子晒盐。为两个儿子,老太太差不多天天愁。愁什么?每逢晴天,老太太念叨:这大晴天,伞可不好卖哟!于是为大儿子愁。每逢阴天,老太太嘀咕:这阴天下雨了,盐可咋晒?于是为二儿子愁。老太太愁来愁去,日渐憔悴,终于成疾。两个儿子不知如何是好。幸还一位智者献策:“晴天好晒盐,您该为二儿子高兴;阴天好卖伞,念该为大儿子高兴。这么转个看法,就不会发愁了!”这么一来,老太太果然变愁苦为欢乐,心宽体健起来。看来,在审视、思考、评价某一客观现实情境时,学会转换视角,换个角度看问题,常会使人感到痛苦不堪的心理困境化为乌有。

三、自慰法。伊索寓言说,一只狐狸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只能得到柠檬,就说柠檬是甜的,于是便不感到苦恼。心理学便借用来,把以某种“合理化”的理由来解释事实,变恶性刺激为良性刺激,以求心理自我安慰的现象,称为“酸葡萄与甜柠檬”心理。不错,在自我安慰时所谓的;理由不过是“自圆其说”,但确有维护心理平衡,实现心理自救之效。有些不如意的事情摆在那里,如若能改变,当然该向好处努力,如若已成定局,无法挽回,就该宽慰自己、接纳自己,承认现实。这比垂头丧气、痛不欲生不知要好上多少倍。

四、幽默法。幽默法对解脱心理困境是极有助益的自救策略之一。据说,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一位脾气特暴的太太。一天,苏格拉底正在与客人谈话,太太突然跑进来大闹,并随手将脸盆中的水泼在苏格拉底身上,局面何其尴尬!这对一个稍有血性的男子汉来讲都是无法忍受的。苏格拉底却笑了一笑,说:“我早知道,打雷之后,一定会有大雨。”一说这话,他妻子也禁不住笑出声来。英国首相威尔森在一次演讲进行一半时,台下有人喊:“狗屎!垃圾!”这分明是指责他演讲的内容。但威尔森这位干练的政治家却微笑以对他装糊涂:“狗屎!垃圾?公共卫生?各位先生,我马上就要谈这个社会问题。“就这样,他不仅没陷入困境,反倒赢得一片喝彩。

笑是精神消毒剂,幽默是走出心理困境的阶梯。当事业和生活受到挫折时,当交际出现僵局时,幽默的行为,幽默的语言,常常能使困境和窘迫转为轻松和自然,从而使精神紧张得到放松,和缓气氛,释放情绪,减轻焦虑,摆脱困境。

五、低调法。人出于本能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人生期望值。这自然有其积极意义,它是个人进取、社会进步的一种心理驱动力,但“物极必反”。一味不切实际地以过高的期望值来对待人生,也许正是有些人每天都在郁闷愁怨的心理困境中消磨宝贵时光,终生不能享受生活的快乐和幸福的心理根源。期望值越高,心理上的情绪冲突越大,这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结论。

六、宣泄法。当一个人受到挫折后,用意志力量压抑情绪,表现出正常情况下的谈笑自若,这种做法虽可以减轻焦虑,但这只能缓解表面的紧张,却按捺不住内在的情绪纷扰,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陷入更深的心理困境,带来更大的身心危害。善于心理自救者总是选择合理的方式来宣泄心中的苦痛:一是理智性地合理宣泄。如对自己的至亲好友诉说心中的委屈和痛苦,或者自己跟自己倾诉,诉诸文字,让心中的苦水顺水端流泄出来。二是情感性的合理宣泄。据说,美国某任总统的办公室内放一满装细沙的沙袋,以必要时宣泄心中的怨气。这实在是明智之举。

七、补偿法。一个人在生活或心理上难免有某些缺陷,人会采取种种方法补偿这一缺陷,以减轻、消除心理上的困扰。这在心理学上称为补偿作用。一种补偿是以另一个目标来代替原来尝试失败的目标。如著名指挥家日本的小泽征尔,原是专攻钢琴的,他在手指摔伤十指的灵敏度受到影响后,一度十分苦恼。后来他毫不犹豫改学指挥而一举成名,从而摆脱心理困境。另一种补偿是凭借新的努力,以期某一弱点得到补救,转弱为强,来达到原来的目标。

面对自身的某些弱点或缺憾,无需只是悲哀叹气,只会品味苦涩,积极的对策是另寻一条路,以真正走出心理困境。“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是对这条自救之路的最好诠释。

八、升华法。困境和挫折,绝非人们所祈求的。因为它给人带来心理上压抑和焦虑。善于心理自救者,却能把这种情绪升华

推荐第6篇: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教育

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教育

管理的现状及对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王少荣 李艺宏

看守所依据《刑诉法》及《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留所服刑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由于留所服刑刑期短以及看守所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其改造工作尚在探索中,未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足够重视,是一个亟需加以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驻所检察工作实践,就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工作做了一番调查。

一、留所服刑罪犯的主要特点

1、留所服刑罪犯呈上升态势。以笔者所在看守所为例,随着轻刑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从近几年看守所羁押人员的总量看,留所服刑罪犯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一个日均羁押量为 120人左右的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一般日均为25人左右。从留所服刑罪犯所涉及的犯罪类型上看,盗窃、诈骗、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占了绝大多数,约为80%以上。从人员户籍上分析,据我所近几年的不完全统计,本地人员居多,占留所服刑罪犯的总关押量的90%。

2、罪行轻,刑期短。留所服刑罪犯大都是罪刑较轻,被判处刑罚三年以下,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居多。少则几个月,只有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经上级批准留所服刑的罪犯。

3、周转快,波动大。由于留所服刑罪犯刑期短,经过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下来,余下在看守所服刑的时间更少,因而新陈代谢非常快。正因为周转快,大部分人调监后刚适应留所服刑生活,却又临近刑满,因而情绪难以稳定,思想也比较活跃,考虑个人问题较多,常因一些不愉快的事引起思想波动。

4、减刑、假释愿望实现难。由于留所服刑罪犯的特殊性,减刑、假释的可能性相对较少,若减刑、假释无望,改造也乏力,想混日子的居多。伴随留所,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担忧也宣告终结,罪犯剩下最大盼头就是争取减刑、假释早日获得自由。如果他们感觉自己减刑、假释无望,大部分人就会抱着\"混、熬\"等想法,只盼望等到刑满释放,对改造缺少积极性。从我们看守所而言,每年减刑、假释只有个别。

5.管教难度大,重新犯罪率高。这部分罪犯在看守所期间没有经过良好的教育管理,社会和家庭反感,又无经济来源,再走上犯罪的道路占相当比例,有的甚至几进几出看守所。他们中有相当部分人抱着过一天算一天的想法,对看守所的管教工作往往采取阳奉阴违或不理睬。如既不跟管教民警反映监室动态,也不愿意提供所知的案件线索。另外经过批准的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罪犯,除有一技之长的对象外,还有一部分是属\"照顾犯\",这些人由于家在本地,人熟、地熟,关系复杂,在减刑、假释等问题上要求照顾的多,拉关系,托人情的也不乏其人,处理不好是诱发腐败因素之一。如果看守所不认真对留所服刑罪犯实施良好的改造,其出所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近年来,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较高的状况即证明了这一点。

二、罪犯教育改造的问题突出

(1)没有配备专门管教干警,人员经常更换,素质较低。2009年至2010年,我县留所服刑罪犯保持在20人至30人之间,没有配备专门管教干警,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与其他在押人员没有什么区别,干警没有经常教育改造专业培训,都是“半路出家”。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刑事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工作重点放在临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以人员安全为首要标准,传统思想一直认为已判的短期服刑罪犯是“安全”人员,思想稳定,不会多事,因此在教育管理上下的功夫少,管理干警配备也很少。管教干警缺乏培训、学习,素质参差不齐,队伍十分不稳定,经常出现有岗无人或一人多岗的现象。

(2)管教干警管理方法简单。管教干警满足于“关得下、管得住”,较少从思想改造上下功夫、从罪犯的年龄特点、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文化特点入手创新教育改造方法,生硬说教,吸引力低,效果不明显;对违犯监规罪犯常采用惩戒、禁闭手段,较少关注其思想、心理等,管理难达到教育、挽救效果。

(3)重生产劳动,轻思想改造。《看守所条例》一直强调\"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可现实监管工作中,却正好本末倒置,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甚至淡漠了改造罪犯目的,整天生产劳动任务排满,一日生活制度成为摆设,学习法律和文化知识成为口号,劳动舍房内务卫生和其他监舍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碰到劳动生产旺季,不惜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这不仅挤占了内务卫生、文化学习、思想改造的应有时间,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罪犯的正常休息和合法的人权。这些现象造成罪犯厌恶劳动,也违背了通过劳动改造人的良好初衷。

(4)个别管教干警处事不公,管理威信大打折扣。由于本地户籍人居多,各种关系渗透到教育改造过程中,管教干警没有正确处理廉洁执法与人情关系,或被人情左右,在安排工种、业务或者在生活上存在偏袒行为,在管理中处事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整个改造群体,影响整体改造效果和司法公信力,罪犯对其管教干警和司法机关产生信任危机。

(5)地方对监管场所的资金投入不够。地方政府对看守所的投入经费仅能维持运转,没有更大的财力来进行其它建设,更不要说对罪犯进行技能培训、文化教育等。目前,我县的看守所拨付经费是按照罪犯人头计数的,即每人每月180元,包括罪犯的水电费、洗理费、被服费、伙食费、医疗费和教育改造费。对看守所的经费拨付也相当有限,各种设备、设施能用则用,能拖则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效果。

(6)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工作存在认识上偏差。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放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领导对监管场所重要性的认识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人员配备上,往往将“老弱病残”的干警、有过小节的干警、人际关系处理不好的干警调入看守所。让这些需要领导“操心”的对象来管理罪犯,其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7)看守所干警经济待遇差。实行新“警务模式改革”以来,看守所干警的工作任务、工作压力成倍增加。看守所需要24小时值班,干警日夜班轮换,无论酷暑寒冬,工作辛苦但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

(8)干警的素质仍需提高。管教干警应具备比较全面、过硬的素质要求。如有知识、关心时事、精通法律、懂犯罪心理心、口才好、有耐心等。但是部分干警平时不认真学习教育改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掌握有关刑事改造政策,把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对罪犯改进管教工作不专业、不内行,不注重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道德规范修养,责任心不强,对工作要求不高,只求看管好罪犯,维持好秩序,充当好保安的角色,管而不教。

(9)认识上存在差异。简单地将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看作\"一留、二看、三放\",将服刑等同于改造,把服刑罪犯关押到期,满足于罪犯不出事,等到刑满离所。在工作实践中研究分析留所服刑罪犯思想特点少,安排生产劳动较多。所以全所上下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仅仅停留在差不多就行,能应付上级检查就好,少有管教特色和业务创新,更谈不上教育罪犯洗心革面。

(10)管教松懈,监所安全隐患多。监所安全是监管工作的生命线,而管教是关键。但现实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重视未决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忽视已决罪犯,特别是对留所服刑罪犯的严格管教。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特别是连续多年无安全责任事故的看守所,大家普遍错误的认为留所服刑罪犯罪刑较轻、刑期较短,一般不会有脱逃或自杀这样愚蠢的行为。正因为这种模糊认识导致对留所服刑罪犯管教松懈,乱开监室窗门,甚至熟悉监区钥匙、代替民警整理档案等,形成监所内的\"自由犯\"。 (11)教育方式单调,流于形式。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存在着形式简单、内容单调的不足。遇到罪犯违规违纪情况,管教民警不是束手无策,就是简单采用训斥、关禁闭等方法处理了之,甚至出现打骂体罚罪犯的现象。一些看守所民警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方法就是大课教育加上个别谈话,很少分析罪犯的情绪变化和研究罪犯的心理问题。有的管教民警虽有一定的个别谈话教育任务,但往往因追求谈话数量而忽视质量,最终导致流于形式,难以取得改造实效。还有相当一部分看守所把建设监区文化的认识看作是应付检查考核等形式上东西,因而所做的工作肤浅、缺乏深度和力度,如有的看守所因无专项经费,图书室图书品种少,内容旧,长期不更新、不增加,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感化。

三、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对策

针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特点与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开拓思路、积极探索,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落实对策,以切实有效的促进罪犯教育改造,达到 \"治病救人\"和\"平安社会\"的目的。

1、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扎实抓好罪犯改造工作。思路决定出路。要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做好留所服刑罪犯管教工作,把管教工作与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公安工作整体效能、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每个管教民警必须从大局出发,看守所刑满释放的人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按照我所平均每年刑满出所25人计算,如果工作做不好,将给我们党和政府树立了很大的对立面。其次,要增强和激发监管民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做到从优待警,大力宣传监管民警的先进事迹和敬业爱岗的风范;要不拘一格降人才,积极向上级推荐德才兼备的年轻优秀民警到领导岗位;要加大民警交流力度,使监管队伍充满活力生机。再次还要对留所服刑罪犯改造工作从学习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悔罪表现、积极劳动生产等诸多方面予以分解量化,科学考核,鼓励业务创新。

2、规范化管教,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首先要强化民警安全第

一、一损俱损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如在监区建立全方位的监控系统,这样既可以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也利于弥补警力不足的问题,使管理真正做到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再次要细心教育、合理布控耳目。特别对情绪波动大、思想不稳定的人员要严密监控,耐心细致做思想教育和情感管理。另外还要规范会见、购物、看病、探监、劳动等环节的管理。如在劳动车间,要有足够的警力跟班作业、实施面对面管理,要狠抓落实民警保管、清点劳动工具的制度及点名制度。

3、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教育改造功效。在关注生产劳动经济效益、惩罚作用的同时,也要积极发挥其教育的功能。第一要合理选定生产项目。最好是有一定的技术性、少危险性,高利润的加工项目。比如来料加工,既可让犯人学到一定的技术、便于新生后就业,又可以体验劳动光荣,增强自食其力的信心。第二要合理的安排时间。我们在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遵守《劳动法》和《看守所条例》等有关制度,这样既使罪犯不因无事可做而感觉空虚,惹是生非,又保证罪犯有足够的休息、学习和内务卫生时间。第三要因人而异、分类生产。充分考虑犯人的特长和实际能力,量才而用。对新入监和\"老弱病残\"的罪犯予以适当减少劳动任务或安排相对轻松的岗位。如搞公共卫生、产品分发验收等工种。

4、丰富监区文化生活。我们要突破只管不教的旧观念和浅层的法制、形势教育的老套路。要一年一度制订教育计划,规划课程的开设、教材的编写、老师的确定和时间的安排。宁可少赚钱,也不挤占留所服刑罪犯每周一天的上课时间。其次在教育内容上,不仅要开设法制、道德、文化、实用技术课,还要注重心理学和行为学的教育。根据一项调查显示,看守所的服刑罪犯70%以上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为此,光靠平时的谈心和上大课等常规教育,并不能根本上实现\"治病救人\"的改造目的。另外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在监区设立图书室,落实借阅制度,并经常更新图书,还可以鼓励罪犯叫家人寄一些健康有益的书籍,使罪犯感到刑期象学期,打消罪犯混日子的心态,使他们充实地结束刑期,既提高了素养,也得到了改造。

5、健全服刑改造机制。第一要突出值日生制度,以便自我管理,自觉改造。针对值日生职责,进行公示张贴,并根据表现和评选结果进行物质奖惩和加扣分,这样不仅消除了罪犯的被压迫感和消极改造的行为,而且激发了他们相互监督、自我约束、集体主义、力争上游的改造热情。第二要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力求规范、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奖罚考核办法》标准,对罪犯的考核做到日登记、周评议、月公布。第三要分级管理,区别对待。对表现突出、改造积极的罪犯除了给其减刑、假释外,还可以考虑改善伙食、亲情电话等特别奖励,体现积极改造与否的区别,从而使罪犯体验到认真改造的信心和动力。第四要畅通出口,帮助回归社会。对要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一放了之,在释放之前要进行有关社会形势和正确融入社会的教育,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

总之,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阵地,直接关系到平安社会的构建。面对这一新的课题。亟需我们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认真总结。

推荐第7篇:罪犯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材料

在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本人结合创建和谐监狱,认真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十分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特点,紧紧依靠法律政策的威力,加大个别教育工作力度。通过自己的努力,转化了罪犯的思想,矫正了恶习,调动起了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严格遵守了各项监规纪律,净化了罪犯心灵,维护了监管稳定,提高了改造质量,为每个罪犯刑满释放后,做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个别教育力度

多年来,我始终把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工作,作为新时期提高监狱警察素质的基础工作,认真研究个别教育工作,针对罪犯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在个别教育工作中,充分运用科学知识,进行个案分析,在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和分析罪犯的心理、思想特征、犯罪原因等,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攻心和行为感化,促使罪犯的思想转化,向个别教育工作要监狱稳定,向个别教育工作要罪犯改造质量的提升。

二、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个别教育的针对性

为了增强个别教育的针对性,我在找罪犯谈话前,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做到了有计划、有目的、有对策。我经常深入罪犯劳动改造第一线,及时了解掌握罪犯情况,随时注意观察罪犯在学习、劳动、生活中的表现,耐心听取罪犯反映的问题,从谈话中了解罪犯的思想,发现罪犯当前所需、所想和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详细的记录,根据当场的情况做出及时表扬、批评和处理。在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时,我经常说一些赞美和鼓励的言语,对表现好的罪犯给于了充分的肯定,对罪犯起到了鼓舞和激励的作用,激发了罪犯的潜能和积极性。我还经常利用点滴时间找罪犯谈话,谈话的内容打破了以往的说教方式,采取拉家长、讲人生、谈哲理等方法,使罪犯从心理上消除了对干警的恐惧感,让罪犯感到了温馨。在做耐心、艰苦、细致的个别教育工作中,让罪犯诱其自责、导以感化、促其恢复良知、使其清醒悔罪、明白悔改、弃暗投明、改恶从善、从新做人。我还根据不同犯罪类型以及罪犯不同的表现等个体差异,坚持因人施教的方针,采取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教育方法。如在对贪污犯罪罪犯的个别教育中,针对罪犯具有一定的文化政策水平、较高的智能,循循善诱地帮助罪犯明确自己所欠下的“政治账”,进而认清自己丧失自由的“生命账”,并从罪犯退赃及被剥夺财产的事实中,让罪犯知道得不偿失的“经济账”,还帮助罪犯清楚地看到了由于自己的贪污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对国家经济秩序、法律制度带来的破坏的“良心帐”,启发罪犯深刻认识到了因为自己的贪污犯罪,同样也给家庭和亲人造成的伤害的“道德账”,使罪犯心悦诚服。我以温和的态度、暖心的话语,对每个罪犯存在的问题都坦诚布公地指了出来,并进行了劝导,推心置腹地讲明了利害关系,劝其改过自新。

三、创新工作方式,重点抓好顽固危险犯的教育转化工作 由于罪犯现关押密集、封闭性强,犯罪手段转换为暴力袭警、自伤自残、劫持等形式。这些顽危犯因其固有的危险性、顽固性,给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工作,带来巨大的隐患和威胁。因此,教育转化顽危犯是个别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认真做好顽固危险犯的排查和教育转化工作,将顽固危险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全部纳入工作重点。每年初,我根据罪犯在改造中的现实表现和顽固犯、危险犯的认定标准,排查出罪犯中的顽固犯、危险犯,依据顽固犯危险犯的改造表现进行个别教育。几年来,我共排查顽固犯、危险犯人,教育转化人,转化率为%。通过对顽危犯的教育转化工作,确保了监狱的安全稳定。

四、深化教育转化工作,开展罪犯心理矫治

教育转化工作是转变罪犯犯罪思想,化消极为积极的重要举措。我在认真坚持行之有效的个别教育制度和措施的基础上,采用必谈与约谈的方式,深化个别教育工作,通过让罪犯挑选并预约自己信得过的警察汇报思想,变被动接受教育为主动接受教育。我还参加了心理咨询师培训,积极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充分发挥心理晴雨表作用,进行罪犯心理疏导,缓解了罪犯的心理压力,促进了罪犯心理健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以创建和谐监狱为目标,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探索个别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为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打造平安监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8篇:深刻认识罪犯教育实质

文章标题:深刻认识罪犯教育实质

国家大事莫过于长治久安,而长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会犯罪乃国家大计,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监狱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应充分发挥罪犯教育的职能指导作用,积极倡导“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

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树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向未来深刻认识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意义。

一、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产物

罪犯教育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罪犯教育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罪犯教育是监狱机关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任务,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我国的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意识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把我国快速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由于社会还存在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识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就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国,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仅凭刑事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国情国策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等,实质上就是向罪犯不断灌输无产阶级意识的活动。只有通过把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向罪犯的反复灌输,才能使他们矫正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改造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种人。因此罪犯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色,并自觉成为了灌输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

《监狱法》第一章总则指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务。我国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狱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劳动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动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渗透性等的工作特点,它把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多项工作,当作自己要达到目标和任务,同时,又作为多功能的手段渗透到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监管安全等多种工作活动之中,并为他们的有效工作创造条件。因此,罪犯教育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罪犯的思想产生深刻的、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造就社会新人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罪犯教育是实现狱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时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两种基本手段,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狱政管理为罪犯教育提供保证,罪犯教育为狱政管理创造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狱政管理主要通过依法限制罪犯的活动自由,实施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加上监规纪律的约束,迫使罪犯产生畏惧感和罪恶感,促使罪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但使罪犯产生畏惧感、罪恶感,以及约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促使罪犯从行为上、认识上、情感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只有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监规纪律的遵守,劳动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样需要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教育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为狱政管理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己,促使罪犯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而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消极怠工,抗拒生产劳动,企图逃避劳动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与劳动改造有机结合的同时,发挥其特殊的喉舌作用。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系统的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的目的和意义、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等内容的教育;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实现由强迫劳动改造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重大转折。

罪犯教育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源头。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狱内良好秩序的建立和形成,首先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狱内重新犯罪的隐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种反社会情绪,铤而走险的意识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既隐秘

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态度没有根本改变,既使管理制度再严格再科学,罪犯也会寻机以各种方式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个破坏,影响着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实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现身说法等多种辅助教育活动,针对性的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使他们认识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严惩性和危害性,促使他们悬崖勒马,安心改造。针对少数顽危罪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走上积极改造的轨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类主观世界得到改造和发展的精神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此,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

罪犯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破坏,他们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们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个方面,都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监狱作为特殊学校,本着“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组织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自学、电大、函大等学历考试;这实际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缩小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差距,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要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等错误的思想道德观念无不有关。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采取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观念,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道德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国际社会恶意攻击我国人权的焦点。因此,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事业。江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犯罪现象是社会消极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现,监狱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进文化战胜消极、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监狱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入世的脚步,历史已把中国推上了现代化文明建设的轨道,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也同样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995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国逐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奋斗目标,就是我国监狱工作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决策。所谓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建设具有现代化先进科学装备,代表当代人类社会进步水平的关押改造罪犯场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现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质文明,主要是指监狱设施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二十一世纪监狱的发展方向,其实质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确保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内涵,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现实的、深远的伟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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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三类罪犯

“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

三类罪犯

今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关几年托关系、走门子变相出狱的现象,严防滋生腐败”(司法【2014】7号《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一个13亿人口大国的日理万机的总书记,专门对监狱工作提出如此细致如此明确的指示,不禁让人感动和深思。

可见,近年来少数犯罪分子“托关系、走门子变相出狱”现象,已经引起中央高层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如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贿赂买通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疾病鉴定材料,以“保外就医”之名逃避入监服刑。又如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广东省监狱、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多,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上述案例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统一简称为“三类罪犯”。三类罪犯往往被视为监狱罪犯中“有能耐的人”,或为贪官,或为富商,有丰富的人脉资源,有充裕的金钱后盾。

近年来,为三类罪犯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相对突出,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减假暂”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导致腐败滋生。

回应社会关切,今年以来,中央、最高法、司法部等都针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提出了从严的要求。

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1月21日印发)。《意见》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作出从严规定。即“三类罪犯”呈报减刑除要具备一般标准外,还需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其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较其他罪犯均延长,幅度均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 ,2014年4月29日发布)。《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进一步重申了要严格把握“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实体条件,严密审批程序,深化执法公开,加强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强化执法监督,切实严格规范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工作。

笔者欲从监狱行刑“目的性”这一角度,来解读对“三类罪犯”高度关注的缘由。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设置监狱目的是为了关押犯了罪、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犯罪分子自由,使之在高墙之内行刑,其目的又是什么?

现在我们很注重服刑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回归问题,于是将改造犯罪分子、教育矫治罪犯的思想和行为,当作监狱行刑的重要目的,甚至是唯一目的。

其实,监狱行刑目的绝不仅仅是改造、矫正、教育。它应该是互相联系的三个层次:惩罚(报应)、特殊预防(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回归(改造教育矫正)。

惩罚(报应)是行刑的第一个目的层次。公民犯了罪,危害了人民和社会,理应受到惩罚。判刑后关押在监狱坐大牢失去人身自由,社会大众认为,这就是对其犯罪恶行应有的惩罚,是其应该得到的报应。这个报应,在人们的心目中,对于有权有势为富不仁的罪犯,对于危害社会深重的罪犯,必须罪加一等从严判处。于是,社会公众看见当官的、有钱的犯罪分子坐牢后,通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前回家,逃避服刑处罚,就深恶痛绝,就监督举报,甚至有的即便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正规程序办理的案件,也会质疑,甚至在网上炒作发泄不满。因为报应观念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了几千年,认为世上没有因果报应就不正常,就不应该。

特殊预防(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行刑的第二个目的层次。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何况高等动物的人,何况复杂的人类社会。有些人,是对社会具有极大威胁的破坏性肇因,最为突出的就是涉黑涉暴犯罪,这些人必须要放在监狱这样一个特殊的地方,必须让其与社会隔绝,必须“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二十多年后再放出去(限制减刑政策),让时间去消解这一枚又一枚的隐患炸弹,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社会回归(改造教育矫正)是行刑的第三个目的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犯罪后判刑入狱坐牢,刑满释放之后还要回归社会。如何防止再次犯罪,如何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如何使其自食其力,行刑过程就是教育过程、就是改造过程,就是矫治过程,就是学习谋生技能的过程。当前,我们各方面工作在与全球化接轨,在与世界先进理念接轨,监狱行刑工作也不例外。当前,将监狱行刑的社会回归目的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受到了空前重视。

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几千年惩罚报应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在一个基数有13亿多人口犯罪总人数必然较多的特殊大国,在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转型特殊国情的国度,社会回归绝不应该是行刑的唯一目的(其实,犯罪的贪官、富商,其社会回归能力毫无问题),否则,就会出现偏向,社会大众不满意,人民群众不答应。

明白了监狱行刑的三个目的层次,我们就会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狱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执纪问责,强化制度保障,深化狱务公开,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全面提高监狱工作水平有更深的理解和把握,就会对监狱机关的职能有更深的理解和把握,就会对立体式执法监督模式有更深的理解和把握。

回应社会关切,一切以人民满意为根本,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让社会大众认同党的方针政策,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这就是司法体制要不断深化改革的目的。

监狱的头等大事 是什么?平安。平安监狱的湖北路径

(来源:4月29日《湖北日报》)

2009年以来,湖北监狱系统坚持以“中部领先,走在前列”工作目标为统领,坚持抓规范、强基础、严执法,提升监狱工作水平,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创建法治平安监狱,全省监狱连续6年实现“四无”(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狱内疫情和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无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连续6年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监狱实现四无目标先进单位”,走出了一条具有湖北特色的平安之路,受到司法部和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为平安湖北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夯实基础筑平安

湖北监狱敢为人先,抢抓机遇,全面实施布局调整战略,全面加强安全警戒设施建设,全面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完善“五项机制”、“三道防线”,大力打造“四防一体化”,切实筑牢平安建设基础。

全面实施布局调整战略。2009年以来,我省监狱系统按照国家“五部委”提出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分类科学、功能完善、投资结构合理、管理信息化”的任务要求,结合湖北监狱实际,提出了“农业监狱向城市转移,适当减少监狱数量,扩大关押规模,提高建设水平”的监狱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南水北调移民安置任务,抢抓机遇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实施监狱布局调整步伐,建成了一批标准化、人性化、园林化、信息化、特色现代化监狱。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7个,完成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投资19亿多元。在布局调整实施过程中,重点加强了监狱AB门禁、围墙岗楼、电网照明、视频监控、隔离防护设施等安全警戒设施和教育改造设施建设,实现了“两门”(AB门中的人行门、车行门)、“两网”(电网、隔离网)、“一平台”(监狱监控报警系统平台)和“一哨”(武警执勤哨)共管联控。

大力加强监狱信息化建设。落实司法部“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体系、三个信息资源库、十个应用系统”要求,围绕安全稳定建成视频会议、IP应急指挥电话系统、AB门门禁系统、会见监听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紧急按钮报警系统和服刑人员外医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了监控全覆盖和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行政奖罚、分级处遇等执法环节网上管理,并自动生成电子资料;围绕创新教育改造模式建成了服刑人员服刑指导网和服刑人员教育网站,实现了网上学习、阅读电子图书、开展心理矫治等“一网通”。2012年6月,司法部在我省召开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现场会,推广湖北信息化真用、实用、管用经验。

大力加强武警执勤设施基础建设。健全与驻监武警、地方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监狱处突力量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处置能力;强化与驻监武警联合演练,实现监门两警“双检双控”,特殊时期联合检查,切实增强共建、共管、共保安全的合力。

深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近年来,以整治狱内违纪行为和清查危险违禁物品为重点,先后开展了“百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防服刑人员脱逃专项整治”、“违禁品进监专项整治”、“双违清查”等一系列活动。6年来,全省监狱共整治各类安全隐患2369个,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并实现隐患排查整改常态化。

6年磨一剑,湖北监狱安全稳定工作不断创历史佳绩:全省押犯监狱实现连续6年“四无”,连续10年无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连续15年无传染病暴发流行、无服刑人员中毒中暑死亡事故。

规范管理创平安

湖北监狱始终以管理为安全之要,以规范为安全之基,坚持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不断推进监狱管理创新,促进了监狱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整体提升了监狱安全防范水平。

不断规范内部管理。从2009年开始,湖北监狱先后开展了“深入排查整改隐患、规范监狱内部管理”、“监狱内部管理规范年”、“监狱规范管理深化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等贯穿全年的大型专题活动,以活动为载体,以按照司法部提出的六个方面“78条规范”要求和省局“十项规范”(规范安全警戒设施、规范狱政管理、规范刑罚执行、规范狱内侦查、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劳动改造、规范教育改造、规范警察队伍管理、规范基础业务台账管理、规范信息报告及处理)为主要内容,深入推进监狱规范化建设。

创新推出“四个管控”。加强新形势下监狱狱情研判,推出“四级狱情分析制度”,即省局每季度、监狱每月、监区每半月、分监区每周分析研判狱情。结合湖北实际,创新推出“四个管控”管理措施,即抓好周界管控,加强监狱门禁管理系统、监控设施、报警器、围墙电网等各项设施设备管理;抓好区域管控,强化对服刑人员活动现场的区域管理,推行网格化巡逻;抓好人头管控,对服刑人员实施面对面的直接管理,推行点名查人条形码信息管理;落实动态管控,做到“三大现场不离人”、“24小时不脱管”,杜绝监管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监门管理制度,推行了生命探测技术的建设和应用,推广了“机场式安检”模式,严防服刑人员藏匿脱逃和违禁品流入监内。

抓好安全生产和食品卫生安全。充分发挥劳动改造服刑人员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劳动现场规范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基层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刑人员劳动技能和素养,连续5年实现服刑人员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死亡目标,被省政府表彰为“2014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加强生活卫生管理,抓好食堂建设达标,严禁“三无”食品进监。加强监狱与地方卫生部门协作,强化卫生防疫安全和重点疾病管理。加强服刑人员传染病与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推进服刑人员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和医疗保险改革,进一步提高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加强规范化监区建设。在全面规范的基础上,收集整理汇编《监狱管理工作手册》,巩固规范管理成果。制定民警24小时工作流程,明确民警岗位职责,实现日常管理工作流程制度化、民警一日工作规范程序化。大力加强规范化监区达标建设活动。目前,全省共命名107个省级规范化达标监区。

公正执法铸平安

湖北监狱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了执法培训常态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手段信息化、执法过程公开化和执法监督立体化,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全面规范执法程序。湖北监狱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编印了《刑罚执行工作手册》,构建刑罚执行工作“三个一模式”:一套刑罚执行的工作规范和标准模型、一套刑罚执行的工作软件、一套配套的工作流程与台板,建立了原县级以上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等重要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提级审查和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备案审查制度,在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行政奖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办理各环节,形成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相互监督的刑罚变更工作体系。提高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全省监狱实现了“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大力推进监狱、法院、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和狱内科技法庭建设。目前,湖北监狱与驻监检察机关实现网络链接。

深入推进狱务公开。湖北监狱以公开促公正,以规范促文明,积极深化狱务公开,把监狱执法权力晒在“阳光”下。以广华监狱为深化狱务公开试点,统一狱务公开内容、统一狱务公开流程、统一狱务公开监督,除保密政策规定不得公开的外,我省监狱狱务公开内容共计13条32款119项,确保了狱务公开无“死角”、“全覆盖”。

规范服刑人员考核奖惩。修订完善《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服刑人员考核程序,科学限定民警自由裁量,实行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日结日清、公开公示,确保执法公开公正公平。对三类服刑人员重点是职务犯的行政奖励情况进行了清查,不符合立功条件的坚决予以撤消。

构建执法监督体系。湖北监狱强化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民群众和媒体监督,筑牢立体化“防火墙”;落实监狱局长、监狱长接待日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法信息监督员,通过政风行风评议和对执法情况的回访跟踪,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新期待;邀请检察官和纪检监察人员列席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刑罚执行程序和实体到位。

科学施教促平安

湖北监狱坚持以提高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扎实开展教育改造质量年活动,不断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全面提高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

坚持以文化人,打造监区文化新品牌。湖北监狱确定了“新时空、新文化、新人生”湖北监区文化总品牌,“一个监狱一个文化品牌、一个监区一个文化特色”的监区文化建设方向,通过3年的规划和实施,先后命名了荆州监狱“楚韵”、沙洋陈家山监狱“心桥”、琴断口监狱“知音”等23个“三新”监区文化特色品牌。精心打造评选“新程之星”、监区文化节和监区文化活动日、东湖论坛等活动品牌。

坚持以法塑人,强化正面进攻教育力度。湖北监狱创新“常规教育、专项教育、社会化教育”模式,营造教育改造新常态。规范服刑人员入、出监教育和思想文化教育,把好改造的“入口关”、“出口关”和“核心关”,连续12年开展“中华魂”读书活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服刑人员参加高自考,全省监狱12年累计有3559人获得单科6041本结业证书。常态化开展专项教育。先后开展了“认罪悔罪”、“感恩系列”、“法律与道德”等3个3年教育计划以及“书香监狱”教育、“孝文化”教育、“红色文化进监狱”活动,启发和引导服刑人员走上积极改造的道路。突出网格化社会帮教。初步建立起以省局、监狱、社会、服刑人员亲属、刑满释放人员志愿帮教队伍、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教育人员为主体的“网格社会教育”体系,全省监狱服刑人员网格帮教覆盖面达80%,帮教志愿者队伍达1100多人。

坚持以心育人,不断提升科学施教水平。湖北监狱创新开展“融冰行动”、“向导行动”、“春风行动”、“三辨一识”、新“四知道”竞赛、“特别家书”等活动,整体推进服刑人员教育转化工作。“春风行动”对重点服刑人员“春风疏导”、针对特殊服刑人员“春风矫治”、针对服刑人员共性问题“春风熏染”,以及开展“珍爱生命”等专题思想教育、团体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咨询,消除了多起服刑人员自杀脱逃、行凶、抗劳等安全隐患。“融冰行动”实施个别教育“双百工程”、顽危犯“攻坚工程”,落实“十必谈”制度。创新开展听音辨人、见影辨人、看字辨人、谈话识人等“三辨一识”竞赛,积极探索实践循证矫正理论、开展“向导”竞赛、“向导”培训,每年举办一次全系统的民警优质课评比、竞赛活动,成立了以骨干个别教育能手领军、3—5名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民警参与的民警工作室,形成攻坚转化重点顽危犯的向导团队和拳头品牌,引导服刑人员迷途知返。

砺炼精兵保平安

湖北监狱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警,按照“五个过硬”的队伍建设要求,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监狱“铁军”。

坚持政治建警不动摇,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2009年以来,扎实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三抓一促”、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增强党性严守纪律 廉洁从政”、“队伍建设年”、“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民警队伍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

坚持素质强警不松懈,切实提高队伍能力素质。采取专家讲座、党课辅导、集中研学的形式,实施远程视频教学,大规模培训民警,提高民警“五项能力”;深入开展“书香荆楚·文化湖北”全民阅读活动,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民警创建活动;按职位制定“能力席位”标准,建立责权分明的岗位职责体系。持续开展“三辨一识”、处置突发事件演练等岗位练兵活动和特警队技能比武活动,民警业务技能和实战能力显著增强。

坚持从严治警不放松,切实打造纪律严明监狱民警队伍。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民警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加强警务督察,推进《湖北省监狱人民警察内务管理规定》落实;建立岗位能力席位标准,实施绩效考核管理,提高民警岗位履职能力;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营造良好的选人用人导向;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有关规定,持之以恒整治“四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健全和完善“1+6”惩防体系,坚持“一岗双责”、“一案双查”,民警纪律作风更加优良,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政策,民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近年来,全系统涌现出全国先进工作者王文广、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沈新强等一大批先进典型,9398个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司法部、省厅表彰。“千帆竞发逐浪急,风鹏正举海天阔”。湖北监狱系统民警职工正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统领下,按照“法治统领、安全为先、规范管理、改革发展”的工作思路,抢抓湖北加快建设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机遇,激流勇进,抢前争先,全面提升湖北监狱工作水平,打造平安监狱,实现湖北监狱工作新跨越,为“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9月2日4时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公安局看守所发生了3名在押重刑犯杀害一名监管民警后,身着警服脱逃的恶性案件。到目前为止,有两名逃犯已经被抓获,另一名仍在追捕中。这起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此事件有两点要以正视听:

(一)越狱事件总是发生在监狱?

发生这起“越狱”事儿,告诉了人们这样一个常识,越狱并不都是在监狱发生的,在看守所也可以发生。看守所里关押三类人:尚没有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等待最高法复核的罪犯、判决后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看守所属于公安部门管理。

监狱关押的是判处徒刑的罪犯,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监狱属于司法部门管理。但是,有一个特例,设在北京的秦城监狱,是全国唯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监狱,专门关押“高级别”罪犯(为何没有划归司法部管理,不解?)。

(二)《保密法》对中央电视台“例外”? 近期,央视在全国人民面前播放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公安局看守所三个逃犯,勒死看守所警察的监控视频。外行看热闹,作为内行的我们,感到吃惊不已。

其一,罪犯关押场所,属于涉密机构,《保密法》要求不能随意拍摄,不能随意公开。否则,将带来安全隐患(如劫狱、冲监事件发生),将追究责任。

其二,该案尚在侦查中,作案细节的播放,等于公开证据,如果嫌犯或相关人获悉,就可能采取对策,影响侦查、起诉,不利于今后案件的审理。

其三,会造成对被害民警家属的心理伤害,没有保护受害者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受害者家属情何以堪?

因此新闻对侦查阶段案件的报道(包括薛蛮子案件、郭美美案件等),要适度,要合法合规,应以不妨害侦查以及保障被害人、被告人应有的隐私人格为限。

央视在《保密法》面前,决不能是个“例外”。央视报道亟需规范,必须首先遵守《保密法》,做到既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又适当透露有利公共秩序的信息,这才是新闻报道的“度”。

推荐第10篇:面对罪犯

面对罪犯侵袭 怎么确保安全

日前,我行召开专题安全会议,认真学习《通报》,并认真剖析按理。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1、当银行员工被暴力袭击时,要保持镇静,紧急判断自身位置和逃生方向,尽量与罪犯周旋巧妙将其引导至远离营业厅及客户多的地方。沉着冷静,同时要与其他相对安全的同事默契配合,及时报警。

2、网点其他处于安全位置的同事立即打开报警器,靠近电话的员工应立即拨“110”报警,电话简要讲明该营业网点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名称,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迅速同附近派出所和支行保卫部门联系。

3、在报警联络的同时,柜台应迅速将库包的钱、帐、重要凭证放入保险柜、锁好保险柜,打乱密码,藏好钥匙:其余人员迅速抢占有利位置,保护自己,利用顺手防卫器具有效地制止歹徒的犯罪活动。

4、控制出入通道。使歹徒无法接触现金和员工,保护现金和员工安全;以口头进行劝阻,设法拖延时间,等待公安机关的支援。要配合有关人员抓捕歹徒;用暗号信号(眼神)发出指令,乘机对犯罪分子发出攻击,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大的力量将犯罪持枪或凶器的手抬起,使其失去对员工的伤害能力,夺下犯罪手中的枪或凶器。

5、在同犯罪分子博斗时,应记住犯罪分子的特征,以便公安机关破案;犯罪分子乘车逃跑时,应记住车号、车型和颜色。

面对罪犯侵袭 怎么确保安全

日前,我行召开专题安全会议,认真学习《通报》,并认真剖析按理。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1、从思想上要重视,支行网点安防设施要达标,物防技防建设要完备。支行平时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人防措施处置到位。经常检查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2、保安制度落实要到位,应该发挥保安应有的作用。保安应该在上班期间时刻关注可疑人物,加以重视和防范。保安公司应该对保安一些基本应对暴力袭击能力进行培训。

3、万一发生罪犯侵袭,要冷静,不要大喊大叫,否则会激怒犯罪嫌疑人,会使事态变坏或是升级为更严重的事件。其次,就是要心里暗暗记下犯罪嫌疑人的相貌,以便后期进行辨认。各现场同事要积极配合默契,要行动,不能坐以待毙。最后,就是在不危及到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等候警方处理,不要盲目上前制止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警察来之前有机会夺下犯罪分子手中的枪支和凶器后,犯罪失去侵害能力时,应停止攻击,并让其趴在地上,不能让其站立,用绳子将其两手捆绑在背后,由支行的男职工负责看守,待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来人处理。发生抢劫案或犯罪分子被制服后。保护现场,布置好警戒,维护好秩序,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每个员工应手持自卫器戒,提高警惕。交接犯罪分子时,应按有关规定在营业网点柜台外进行,一是要查看工作证,看其相片与本人是否相符;二是看是否有警车或本单位有关人员陪同,公安人员要求进入拍照查看现场时,应等部门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并陪同进入营业网点。

第11篇:罪犯思想汇报

篇1: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范文

1、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我所在单位领导的教育,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单位,社会的有用人员。

2、思想上,我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广泛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自律能力,严谨务实、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生活上,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 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工作上,改造态度不端正,无视家人的盼望,改造思想不纯,服法不认罪。牢记过去沉痛教训,要正确对待社会,对待人生,做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好公民,万万不可感情用事了,重蹈履辙、重新犯罪。要做一个真正的有良心的人,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要对得起政府的挽救之情,要让自己不白活一生。从今要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不要辜负亲人对你们的期盼,要真心、有诚意、有恒心、有信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3、矫正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本人在司法所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3、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5、这个月,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段时间里, 通过民警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受贿不是犯罪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6、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家庭中心社工,及时主动地与我联系,苦口婆心地劝导我,帮我查找犯罪原因,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同时,他们对我以及对我家人都非常关怀,我在社区服刑没有一点点被歧视的感觉。正是有了社区矫正,为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使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我深深地感到,社区矫正处处以人为本,矫正工作者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另眼相看,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 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还有很多,让我这个‘犯罪人’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使我处处能感受到政府对我这个误入歧途人的关心和帮助。我也感到,一个人必须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实地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我想,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干部的帮助和教育下,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早日从一个‘犯罪人’回到‘社会人’,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篇2:假释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假释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刑期一半以上,如果在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过犯罪危险的,允许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假释,下面为您介绍假释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思想汇报

尊敬的监狱警官:

本犯某某某,xxx年因为xxx罪经xxx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年(无期,死缓),xxxx年调入xxxx监狱,现在xx监区从事xx劳动,本犯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严格遵守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挖犯罪根源,矫正犯罪恶习。

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并能够取得较为优良的成绩,通过学习进一步了解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于监狱警官下达的劳动任务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并能够在工余时间帮助他犯,不怕脏苦累,用劳动的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本犯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xx月内务卫生评比中,本犯未获得流动红旗,内务方面有待加强。

相信在监狱警官的正确指引和本犯的不懈努力下,新生的彼岸就在不远的前方。 呈 监狱警官 服刑人员:xxxx 年 月 日 来源: 扩展阅读:

篇3: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

本人***,安顺西秀区东关片区的人,因为和他人发生

矛盾,最后我因为打架导致他人重伤,被判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望政府领导能看我的行动,我保证以后洗心革面,我真 诚地接受改造,并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2014年4月4日,我当爸爸了,我现在有了个儿子,

这对我来说,我必须比以前更有责任心,更要有承担和保护的重任了,我会更加努力的对这个新的家庭做出点样子了,牢记过去的错误,积极的面对新的生活与未来。

汇报人: 年 月

思想汇报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写下这份思想汇报,以向您表

示我所犯下的罪的不良行为,深刻认识改正错误的决心.我非常羞愧,平时对自己的松懈的法律意识的认识不

深,导致这件事的发生,在写这份检讨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和我的错误,违犯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朋友、家人之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破坏了社会安定。我本人自愿听从领导安排,服从组织,不利于公司的厂风建设领导是多么重视厂风和纪律.而我却给领导找烦恼,添麻烦,所以我今后要遵守国家规定,听从领导安排,充分领会理解领导对我的要求,并保证不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望政府领导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领导对我这种败坏的行为,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领导对我这次深刻的教育。让我大墙之外享受自常人的生活,我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时该提醒自己犯下的罪行

汇报人: 年 月

思想汇报

本人***,安顺西秀区东关片区的人,因为和他人发生

矛盾,最后我因为打架导致他人重伤,被判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现在在“贵州****公司”上班,在*****任职景区经理。

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使我认识到所犯的罪给别人和国家带来的危害,但是政府并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

幸运的事我将于2013年9月8号和我的未婚妻在安顺 举行简单的婚礼。

汇报人: 年 月

思想汇报

本人***,安顺西秀区东关片区的人,因为和他人发生

矛盾,最后我因为打架导致他人重伤,被判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现在在?贵州****公司?上班,在****任职景区经理。

去年我在**认识了个女朋友,我坦诚的给她家里说了我的一些情况,她家人也没有你看不起我,或是有什么歧视的眼光看我,我也向她家人提了亲。 她家里的长辈已经同意了我们的婚事,希望一切顺利 吧! 汇报人: 年 月

思想汇报

本人***,安顺西秀区东关片区的人,因为和他人发生 矛盾,最后我因为打架导致他人重伤,被判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现在在?贵州****公司?上班,在*****任职景区经理。

现在我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严

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看的东西不看,严格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管好自己的言行,管好自己的思想。注意将工作、学习、娱乐、休息有机的结合起来,将自己的8小时经外的时间合理的利用起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

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要严格的要求自己还需要进一步的

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并坚持作到身休力行。经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融入社会,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 年 月

本人***,安顺西秀区东关片区的人,因为打架被判缓 刑三年。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

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远离一些低俗的活动娱乐场所。

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

而导自己儿犯了大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醒自己,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段时间里,通过社区对我人性化的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救教育,在我心里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犯大错而悔恨终生。

第12篇:罪犯劳动管理

名词解释

1、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

所谓劳动组织与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劳动组织结构,规定职务或职位,明确责权关系,以使劳动组织中的成员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劳动,有效实现劳动组织目标的过程

2、罪犯劳动考核

罪犯劳动考核是指监狱机关按照一定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罪犯劳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思想、行为及劳动成果进行考查和评定的管理活动。

3、罪犯劳动改造质量

罪犯劳动改造质量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使罪犯得到改造,从而在罪犯身上所表现的优劣变化程度。

4、罪犯劳动定额

指罪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5、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

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是指为完成罪犯劳动任务,根据监狱生产活动的规律和目的,考虑罪犯劳动的安全、质量、效率等制约条件和物品自身的特点,划分适当的放置场所,确定物品在场所中的位置状态,明确人与场所、物品联系的信息媒介,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6、罪犯的劳动时间 指罪犯在法定的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

7、手工业性罪犯劳动

手工业性罪犯劳动在我国监狱劳动中也较普遍。手工业性罪犯劳动主要指以手工为主的科技含量不大的以产品加工和装配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8、智力型罪犯劳动

所谓智力性罪犯劳动又称脑力性罪犯劳动,是指针对高学历、高职称、高职务、高智商、高科技罪犯的实际而开展的一种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复杂的生产物质性和精神性产品的活动过程。

简答题

1、罪犯劳动现场的互监包夹机制

是指以2—4名罪犯(一般为3名)组成的一个联号同行组,通过罪犯之间的相互监督,对重控罪犯落实包夹,从而达到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纪律,防范各类违规事件、监管事故发生的目的;

2、如何避免罪犯出收工时队列不整秩序混乱情况的发生?

一是树立民警的管理意识。

二是要加强民警的责任心教育,教育民警到岗尽职,防止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影响习艺劳动现场的安全稳定,并由此给集体和自己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是提高民警的管理技能和效能。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民警的警体技能训练,要通过岗位练兵、岗位技能比武等手段,不断提高民警身体素质,以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以良好的身体素质从容处置。

五是要加强对执勤(带班)民警的督查,监狱及上级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一线执勤(带班)民警的督查,检查民警是否严格执行有关部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六是要加强民警出收工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应急演练。目前对于罪犯出收工管理的制度还不健全,主管门应该明确出工收管理的硬性规定,如罪犯出、收工人数与执勤(带班)民警人数的比例、夜间加班时出、收工的民警数等。各监区和分监区还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细化罪犯出收工时的应急措施,并开展应急演练。

3、简述如何做好罪犯劳动班组的管理 (1)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2)进行定额管理

(3)负责罪犯劳动过程的监督 (4)验收班组产量与质量 (5)班后对劳动情况进行评价 (6)实施奖惩

4、简述罪犯劳动技能培训的目标

(1)帮助从业人员取得上岗资格岗位工作的发展要求 (2)成为本岗位的能工巧经过、多面手尖子人才 (3)使其熟练地进行岗位工作,

5、罪犯劳动的特点 (1)依法强制的不可选择性 (2)潜移默化的渐染性 (3)劳动主体与客体的互塑性 (4)劳动实践的综合影响性

6、简述罪犯劳动管理岗位的要求 (1)较高的政治素质 (2)较高的文化素质

(3)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警务机能 (4)过硬的业务能力 (5)良好的心理素质

7、简述在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中如何处理与教育和监管的关系 (1)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教育改造一起构成罪犯改造的三大基本手段。这三大基本手段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整体,不可割裂开来,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可替代。 (2)在三大基本手段中,劳动改造起着根基性作用。从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关系来看,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不可或缺的实践基础和价值检验渠道,教育改造需要劳动改造为其提供信息、检验成效及论证价值,离开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就难免有空洞说教之嫌,就会苍白无力,抽象乏味。

(3)从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的关系来看,劳动改造为监管改造提供了有效管理的空间和必要途径,劳动改造过程不仅是对罪犯进行科学监督管理的过程,而且是对罪犯进行行为矫正和技能养成的必不可少的场所,离开了劳动改造,监管改造不仅不能有效发挥管理和约束作用,而且容易走入单纯监禁和单独羁押的窠臼。

8、简述罪犯劳动组织的形式 (1)生产班组 (2)作业组 (3)轮班组织

9、简述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内容 (1)罪犯的出收工管理

(2)罪犯劳动现场的作业和质量管理 (3)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 (4)罪犯劳动现场的监督管理

10、简述罪犯的劳动定额的基本形式 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 案例:

某监狱一加工车间为节约成本,集中管理,在车间放置了过多的罪犯,造成劳动场地拥挤不堪,现场脏、乱、差,时而引发罪犯之间的矛盾,罪犯岗位不明确,少数罪犯四处窜岗,货物和设备堆放不整齐,工具出入库房记录不清,数量不准确,能够束缚的工具没有束缚,随意放置。在加工服装过程中,部分罪犯责任心不强,将半成品堆放在成品定置区。出货装车时,不少半成品被当作成品装车运走,给厂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给监狱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根据本课程所学内容,谈谈如何改变这种局面 1.清除与生产无关之物。

①生产车间或工序现场不准摆放与本工序生产无关的原材料或其他物品,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并有专人打扫

②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料、废渣及时清理,并按环保要求,堆放在统一规定的地点或场所,能回收利用的及时回收交材料库

③生活用具应集中存放在规定的物品柜内。清洁、整齐、优美的环境带来良好的心情,使罪犯减少烦躁不安的情绪,使罪犯的劳动改造认真。

2.按定置图实施定置

①车间内应标明明显的区域界线

②物品的定置要与图相符,位置要正确,摆放要整齐,贮存要有器具。可移动物,如推车、电动车等也要定置到适当位置。

③生产车间或工序的设备、分类安装摆放,并成条成线、整齐划一,各种设备要有明显标识;

④各车间、工序要制定置管理图,情况变化了的要及时修正定置管理图;

⑤生产成品或半成品摆放要有序,

⑥对维修工具摆放整齐有序,或放在规定的工具箱内。

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串岗或擅自串区域,生产需要时报告现场值班干警审批。 3.放置标准信息名牌

放置标准信息名脾要做到牌、物、图相符,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挪动。要以醒目和不妨碍生产操作为原则。 某监狱服装加工车间发生重大火灾,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50余万元,该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一楼为裁床车间,内用木板和铁栅栏分割出一个仓库,库房内总电闸的保险丝用两根铜丝替代,穿出库房顶部并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用套管绝缘,下面堆放了2米高地布料和海绵等易燃物。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和办公室。三楼是成衣车间。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唯一的上下楼梯平台上还堆放杂物,大火是因为库房内电线短路产生的高温溶珠引燃堆在下面的易燃物所致。起初火势不大,有罪犯试图拧开消火栓和用灭火器灭火,但因不会操作未果,火势迅速蔓延至

二、三楼,一楼人员全部逃出,二三楼约300多名罪犯,慌乱逃生,由于路窄人多,浓烈烟火,致使人员中毒窒息严重灼伤,造成重大事故

根据上述材料,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一、原因

(一)直接原因

库房电线短路引燃易燃物而蔓延火灾

(二)主要原因

1、监狱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平时缺乏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罪犯自救能力差

2、违反消防安全一系列规定(如安全出口),使得火灾发生时,罪犯无法撤离

二、措施

1、监狱自上而下教育干警与罪犯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对监狱的安全生产和防火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不符合安全条件时。不予进行生产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开工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

4、监狱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所有人员的素质

第13篇:罪犯发言稿

浅谈队前集中教育讲话

更新时间:2010-12-27 史时期党和人民赋予监狱机关的历史使命。在新形势下,要根据“首要标准”的要求,不断完善思想教育的形式与手段,特别是队前集中教育讲话在矫治罪犯思想中的独特作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监狱人民警察队前集中教育讲话是监狱机关实施教育改造工作中开展的常规思想教育的形式之一,随着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大力推进,依法重教、依法施教的理念全面树立,监狱教育改造各项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运行。队前集中教育讲话究其法律法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

总的来讲,队前集中教育讲话是监狱机关多年来具体运用,改造实践经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主要用于警察向监狱服刑人员下达命令,传达指示,实施管理,进行动员,总结讲评等。从表达方式看,队前集中教育讲话大多是警察即席讲话或稍做准备,打个腹稿就走到队列前讲话;也有一些事先写出讲稿或提纲,如各项活动动员,思想教育等。结合在监狱工作的实际,不管哪一种教育形式的队前集中教育讲话都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语言文明时尚,融入现代语言元素

讲话从字面上简单的理解为讲演的话,多数情况是用语言这一人类所特有的表达意思、交流的工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语言是语音、词汇和语法构成的一定的系统。所以在现代社会人们常说:“是人才不一定有口才,但有口才一定是人才。”队前讲话是直接、生动、有效的教育手段,需要富有魅力的口才引导罪犯思想上的主动参与,否则教育讲话理念先进、内容丰富、但是失去了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之间的互动,施教警察“江河直下”般的连续长时间讲解,教育过程中罪犯内心沉默,教育表象上完成了规定的次数与内容,实质无教育效果。成功的队前讲话首先是语言文明时尚,融入现代语言元素,引导罪犯进行思考。 第

一、古人说:“赠人与言,重于珠玉”,俗语道好话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充分说明了人与人在思想沟通中语言文明的重要性,并上升到具有哲理的高度。在队前集中教育讲话中警察要注意语言的文明,绝不可带脏话、带口头语,否极易产生对立情绪。近年来,因监狱警察不文明语言引起罪犯的对立行为屡见不鲜,这是一个队前集中教育讲话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二、监区文化建设核心内容之一是把中华民族经典文化、优秀文化传统与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结合起来在监狱内传播。北师大教授于丹讲授《〈论语〉心得》、《〈庄子〉心得》;复旦大学教授钱文忠讲授《三字经》,共同特征就是语言文明时尚。教授们讲授经典文化体现了古话今说、生动幽默、融入现代语言元素,在社会各个阶层、在各种文化层次之间引起共鸣,实现了雅俗共享。这是队前讲话必须引进的方法。

第三、言为心声,语言表达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人的内在文化素质、文化底蕴。语言经过大脑的思考由“言之无序”走向“言之有序”,才能引导罪犯进行思考。警察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来表述概念和讲道理,能很快达到预期教育效果。这是队前讲话必须注意的技巧。

第四、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公开的教育易使人们理解与接受。队前讲话是公开实施的教育,一是批评性质的讲话一般点到现象、点到事,事后进行个别教育。二是语言文明时尚、生动活泼,可综合运用语言技巧,增强教育讲话声情并茂的效果。借助声调抑扬顿挫增强讲话的感染力和震慑力。三是适当的肢体语言能展现警察的威严并吸引罪犯的注意力,增强教育的力度。四是注意教育讲话与演讲比赛的区别,避免将教育讲话转化为演讲的误区。

二、贴近监区实际,启迪教育罪犯思想

队前讲话的特征之一是警察对熟悉的特殊群体开展思想教育。讲话内容涉及监区日常狱政管理、教 育管理、生活卫生管理等状况和实际存在的问题,队前讲话贴近监区实际是取得教育成效的关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警察与罪犯交朋友、讲义气绝对不能完成教育改造工作任务,在监狱这个特殊的战线上警察与罪犯的关系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引导与被引导的关系,绝对不是和谐的关系,共同的特征表现为对抗,在一定条件下会激烈的对抗,甚至是一场生与死的战斗!事实上监狱警察担心罪犯打架斗殴,消极怠工、顶撞警察,哄监闹事,甚至越狱暴狱,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贴近监区、启迪教育罪犯思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

一、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要淡化警察的权力因素,强化警察的非权力因素,思想教育永远是改造人的强大武器。高质量的队前集中教育讲话一定是安排事务性工作中引导并启迪罪犯思想。孔子说:“朝闻道,夕死而可也 !”意思是说早晨明白了道理,晚上死了都可以。实践教育服刑人员注意启迪罪犯思想不能用长篇大论式的说教或抽象式大道理,而是要从安排罪犯完成改造任务的过程中思想顺其自然得到感悟,使罪犯思想受到教育。

第二、队前集中教育讲话中正确实施惩罚也是一种教育的激励体现,正确运用惩罚机制,包括公开教育批评具有明显的教育警示作用,成为激励罪犯改造的另类手段。特别是直接指出具体事件、点评具体人,态度鲜明、赏罚分明是成功的队前集中教育讲话的要点之一。

第三、队前集中教育讲话时注意一味的惩罚和表扬都是不可取的,巧妙的将两者结合起来,辩证的运用,这样方能达到有效的教育目的。这样的讲话才能激发罪犯改造信心,体现激励和管理作用。

第四、实施队前教育表扬时,指出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和提倡鼓励的行为,应小中见大,从事实中见精神,使人受到思想启迪,用典型的事例感动罪犯,深入浅出的道理教育罪犯,通俗易懂的话语沟通罪犯。具体可选取罪犯关心的或具的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以事说理,起到“表扬一人,带动一片”的良好作用。

三、突出内容重点、找准集中教育切入点

队前讲话的内容涉及事物性内容多,一次讲话中都要点到显得头绪很多。必须对内容进行梳理,分出层次,抓住重点,兼顾一般,找准教育点,表现出不同形式和力度。

第一、每日讲评说事为主,表扬为主,从正面引导,指出不足。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有一句话:“人性中最根深蒂固的本性是渴望受到赞赏。”绝大多数罪犯在乎警察对自己的看法和一言一行,不仅表明了警察对罪犯改造的关注与重视,也是罪犯继续努力改造的精神动力。

第二、传达上级指示的讲话,多用理性语言庄重、严肃的陈述,讲解意义,提高罪犯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对于规定性、制度性的问题,要把要求规定、条文内容等一一交待清楚。讲明意义,提高监狱服刑人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对于规定性、制度性的问题,要把条文内容、要求规定等一一交待清楚;对于重要内容要适当强调,放慢速度,甚至一字一顿,叫服刑人员听得牢,记得清,以便队前教育讲话结束后罪犯准确执行。 第

三、心理学理论证实从社会环境角度看,个人对自己的认识往往与外部环境对他的态度与评价紧密相关。从人的动机看,人人都有争取荣誉,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监狱各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动员讲话,则应以激发斗志为目的,用足以调动监狱罪犯积极性的事实,进行有效激励。

第四、古人阐明了学习和思考的重要性,即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爱因斯坦在总结自己的成功经验时说,学习知识要善于思考、思考、再思考。他创立狭义相对论,就经过了10年的深思。同样的道理,队前集中教育讲话时要结合监区的实际,把杂乱无章的不同性质堆积的各类问题,经过精心的思考,把相同性质的几个问题一起表述完,再讲其它问题,防止互相穿插。具体表述时,要把问题排排队,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顺序依次展开。重要问题要放在前面说,说到位,其他问题则点到为止。 第

五、队前集中教育讲话要考虑环境条件对罪犯心理、身体状态的影响。最好不要在饭前、不要在罪犯临时加班劳动后、气温骤然降低或大幅升高等恶劣的气候条件下讲长话,会使教育讲话效果大打折扣。这是结合教育改造工作实际,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明确提出的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重在改造的改造措施之一。 第

六、监区领导、分监区领导、分队领导、教育干事、安全干事、直管警察等不要在一次队前讲话中轮番上阵进行队前集中教育讲话。具体操作时应该在教育讲话前商量好,由一名警察直接把教育内容实

施完毕。特殊的教育情况,最多两至叁名警察实施教育讲话,即一人主讲,一人或两人补充为宜。

实施队前讲话的警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一个监区的法治文化、纪律文化、形象文化、理念文化,对罪犯的改造影响是全方位的,罪犯置身其中,在潜移默化的渗透中加速思想改造。是用最小的教育成本、最短的教育时间实现罪犯改造质量效益的最大化,在发挥“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篇二:发言稿(都匀监狱黎元城)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是来自都匀监狱二监区的专职狱内侦查员黎元城,非常荣幸能在此和大家分享与交流狱侦工作经验及体会。我所在的监区是都匀监狱重刑犯的主要关押单位之一,原判死缓、无期、十五年以上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80%以上,绝大部分罪犯是2007年“6.10”从云南调入贵州的死缓、无期罪犯,押犯结构主要以涉毒、涉黑、恶性暴力犯罪等罪犯为主,罪重刑长,再加上从云南调到贵州后表现出对监管环境、考核、减刑幅度等极度不适应性,思想反复不定,拉帮结伙、消极改造。面对严峻的敌情形势,在监狱、监区领导的支持下,我带领监区狱侦小组始终遵循“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的狱侦工作方针,灵活运用各种狱侦手段,预防与打击狱内违规违纪和重新犯罪,确保了我监区几年来无“四防”事故发生,监管改造秩序持续稳定。

首先,抓住狱情、犯情的收集、汇总、分析和预防这条主线。定期召开监区、分队两级狱情分析研究会,分析会上以预防罪犯闹监、群殴、自杀、凶杀、袭警、脱逃等重特大案件为工作重点,做到主题鲜明,分析有内容、有重点、有对策、有结果。加强干警之间的信息互通,拓宽狱情搜集的渠道,注重狱情信息的细节分析,保证狱情发现及时、准确,防范控制措施到位,并将狱情分析与教育工作有机结合,有效消除危机。罪犯徐某,男,26岁,犯运输毒品罪,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从云南调入我监区服刑后,积极改造,多次获得监区劳动能手、自律示范岗,突然有一天,该犯目光呆滞,精神消沉,行为怪异,白天一个人站着发呆,晚上不肯睡觉,无论是干警找其谈话,还是犯人去问候,该犯都只是沉默或是睁大眼睛瞪着别人,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自杀倾向。针对该犯的现实危险性,监区立即成立了攻坚小组,但经过多次摸排分析和走访犯群都没有找到造成徐犯思想波动的根本原因,就在监区的一次狱情分析会上,有一位干警提到了罪犯收看电视的问题,攻坚小组突然想到了徐犯是在晚间观看电视节目之后开始发生思想波动的,立即将视线转移到了收看电视节目的内容上,通过询问其他罪犯,得知当天晚上收看的是中央法制频道,攻坚小组随即从网上搜索到了节目的视频,反复进行了观看与分析,终于发现视频中有一段报道了贵州某地对某大毒枭执行了死刑,并对其房子进行了炸毁。通过查阅徐犯的入监登记表,核实了视频中所报道的大毒枭正是徐犯的父亲。经过十几

天的摸排、汇总、分析,终于找到了导致徐犯思想波动的根本原因是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无法接受现实,出现精神混乱。正是这一关键的信息为后期对徐犯的心理疏导、管理教育指明了方向,体现了狱情分析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徐犯已正常投入改造。 其次,加强耳目、信息员建设,在监区构建了耳目、信息员立体网络。为提高耳目、信息员在犯群中的覆盖率、作用率,在耳目物建上,根据需要,从耳目布局有利于入手,合理安排耳目劳动岗位,灵活运用耳目奖惩制度,充分激发耳目的主动性,使狱情动态时刻在干警的掌控之中。重视对耳目的培训与教育,合理布置任务,着重安排在控制危险罪犯、重点要害部位上,收集掌握个体与犯群思想动态,保证所物建的耳目、信息员达到点面结合,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为我所用。2011年1月,利用耳目成功制止了一起罪犯预谋报复他犯和袭击干警事件。罪犯向某,男,31岁,犯盗窃、故意伤害罪,原判十七年。该犯心胸狭隘,疑心重,报复心强,入监二年来因多次违规和劳动表现差而没有获得改造成绩,导致其认为是直管干警和罪犯组长故意跌对,便产生报复的想法。对此,我立即安排耳目重点对该犯的活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但该犯的隐蔽性较强,一直没有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有一天,向犯以病为由请假留监,耳目按照布置的任务继续进行监控,在监舍区的过道上听到向犯正与其他几名罪犯密谋:“我已经准备好东西,我们一起搞点事情出来。”耳目立刻向责任警官汇报,情况十分危急,监区狱侦小组立即对罪犯监舍区进行突击清查,从向犯的储物箱内清出半块砖头,并进行了拍照取证和审讯,向犯一口咬定:“不知道砖头是违禁品,自己是用来敲东西的。”狱侦小组随即对其他几名罪犯展开了政策攻心和讯问,终于掌握了:“向犯利用防风活动之机在球场旁边的垃圾池里捡得半块砖头,藏于棉衣里,趁警官不注意时混过安检带回监舍藏匿,并邀约没有评上月表扬的罪犯预谋利用请假留监的机会将巡查监舍的干警骗至卫生间,用私藏的砖头对干警进行袭击。”正是耳目发现及时,干警行动迅速,证据充分,有效打击了该犯的预谋行为,维护了监管秩序持续稳定。 再次,重视对重点罪犯的摸排、控制和教育工作。建立监区危险犯排查机制,根据各个阶段犯群的思想动态,对涉毒、涉黑、恶性暴力犯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罪犯逐一进行危险性预测,明确戒备等级,对摸排出的危险罪犯制定针对性的控制和教育措施。2011年10月,成功预防一起涉黑犯企图在狱内购买违 禁物品。罪犯田某,男,32岁,犯故意伤害、组织领导黑社会、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窝藏罪,原判有期徒刑十九年。该犯在黑社会组织中系头目,活动能力强,恶习深,在犯群中煽动性极强,罪犯身份意识不强,入监后想通过拉帮结伙来确立自己在犯群中的地位,一直是监区安排耳目监控的重点目标。今年10月,据耳目汇报,该犯在就餐时向他犯打探能否在狱内购买到违禁物品?掌握这一重要信息后,监区狱侦小组立即对罪犯“三大现场”进行了突击性清监搜身,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每周灵活开展一次清监搜身,重点对象是田犯及与其接触较多的罪犯;安排耳目和包夹犯对该犯的活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定期对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进行分析与预测;加强对该犯的社会关系进行摸排、监控。在日常管理中严格审查、监控该犯的亲情电话、会见、信件等,并对反馈的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准备掌握其社会关系情况;强化警官的直接管理,该犯的一举一动必须在警官的直接掌控之中,不允许与外监区罪犯接触;做好跟踪教育引导,针对性对该犯进行罪犯身份意识教育,培养正确的改造观。通过严密的监控及警官的耐心教育引导,有效消除了该犯的错误想法,积极投入改造。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敏感期,又是社会改革发展内部矛盾的凸显期,更是诱发群体事件、刑事案件的高峰期。在这一时期,罪犯构成也日趋复杂,高学历、高智商的罪犯、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涉枪犯、累惯犯比例大幅上升。有些类型罪犯思想活跃、习性难改、抗改拒教性强,特别是惯(累)犯秉性难移,痼疾顽治、隐蔽性强,极易肆机寻事、扰乱秩序、预谋事端、制造案件等,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和危害性,教育与反教育、改造与反改造、脱逃与反脱逃的斗争无时无处不在,如何预防罪犯自杀、凶杀、脱逃、暴狱等将成为下一步狱侦工作的重点。面对严峻的敌情形势和狱侦工作的艰难,我们深知肩上责任的重大,唯有警钟长鸣,唯有把警钟挂在心上,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和自身安全。在此,我代表获得荣誉的同志们向领导、同志们郑重承诺: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不负众望,更加努力钻研,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力争为监狱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祝各位领导、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此时此刻,我在这里能代表在2011年度中获得“狱侦能手”这一光荣称号的同志们发言,感到无比的荣幸与自豪。

在2011年里,在厅、局、监狱等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与配合下,我们始终遵循“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的狱侦工作方针,灵活运用各种狱侦手段,预防与打击狱内违规违纪和重新犯罪,确保了监狱监管改造秩序的持续稳定。获得“狱侦能手”的称号,对我们来说这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一种鞭策。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敏感期,又是社会改革发展内部矛盾的凸显期,更是诱发群体事件、刑事案件的高峰期。在这一时期,罪犯构成也日趋复杂,高学历、高智商的罪犯、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涉枪犯、累惯犯比例大幅上升。有些类型罪犯思想活跃、习性难改、抗改拒教性强,特别是惯(累)犯秉性难移,痼疾顽治、隐蔽性强,极易肆机寻事、扰乱秩序、预谋事端、制造案件等,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和危害性,教育与反教育、改造与反改造、脱逃与反脱逃的斗争无时无处不在,如何预防罪犯自杀、凶杀、脱逃、暴狱等将成为下一步狱侦工作的重点。面对严峻的敌情形势和狱侦工作的艰难,我们深知肩上责任的重大,唯有警钟长鸣,唯有把警钟挂在心上,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和自身安全。在此,我代表获得荣誉的同志们向领导、同志们郑重承诺: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不负众望,更加努力钻研,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力争为监狱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祝各位领导、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篇三:监狱长发言稿修改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民警大会有两个主题,一是欢庆*监区顺利实现无脱逃四十周年,二是进行**事件警示教育。 1月25日,河北省邢台监狱发生一起罪犯脱逃案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今天聚集在这里,和**主任一起重温*监区四十年无罪犯脱逃的光荣历程,相信大家都和我一样,收获很大、感慨很多、教育很深。在年初各项工作都相当繁忙的情况下,监狱集中组织大家进行警示教育学习,既是根据省局相关文件精神,部署进行“**”警示日专项活动,也是监狱在当前严峻的监管安全形式下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重温这三起案件的警示教育片,使广大民警深刻认识到当前监管安全形式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从这些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以案为诫,时刻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全力确保分监狱的持续安全与稳定。

监狱工作是火山口、是炸药库、是钢丝绳。监狱安全工作风险时时刻刻存在,但监管安全的风险并非不可避免。四十年来,**监区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坚持依法、科学、文明、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始终坚持把提高改造质量作为工作的中心,迄今已连续40年实现无

罪犯脱逃。*监区所取得成绩是全体监区民警辛勤付出的成果,*监区的先进经验值得其他监区加以借鉴学习。四十周年是荣誉,更是责任;四十周年是鞭策,更是动力;四十周年是里程碑,更是新起点;借此机会,我强调三点:

一、戒骄戒躁,夯实监管安全基础。

四十年来,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荣誉越大,成绩越多,喝彩声越热烈,越是需要我们全体民警保持清醒的认识,成绩面前不自满,困难面前不退缩,戒骄戒躁,居安思危,进一步夯实好监管安全基础。 一是增强“要安全”的意识。所有同志要以此次四十周年庆典为激励,以“*”警示教育活动为鞭策,以“民警主动要安全”为基本要求,不断激发维护监管安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在监狱着力营造出“遵规守纪,我要安全”的浓厚安全文化氛围,使“安全为天”的理念更加入脑入心。

二是提升“懂安全”的能力。民警要积极参加监管安全知识的相关培训,熟知常见的监管安全问题,并掌握基本的应对处置办法,不断积累监管安全的知识素养,提升自身“懂安全”的能力。

三是强化“会安全”的水平。民警要牢固树立“危险就在身边,敌人就在眼前”的忧患意识,在工作中注意思考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并随时想好相应的对策,通过实践不断增强处理

各类监管安全问题的业务素养,强化自身“会安全”的水平。

二、再接再厉,强化安全工作水平。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特别是对关键时段、要害部位、重点人员的排查和日常管控,推进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做到每天有人查、有人报、有人负责,出现问题有人负责,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二是进一步提升民警制度执行力。执行力就是核心竞争力,再完美的制度没有执行就没有生命力。要通过明岗位、定职责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通过执行强管理,通过管理促规范,通过规范保安全。

三是坚持做好各类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提升监管安全威胁防控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能力,在“严、细、实、恒”上不断下功夫,打造好监狱安全持续稳定机制。

三、群策群力,再创监管安全佳绩。

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监区荣誉的取得是几代监区民警团结一致、共同奋斗的结晶。在新的形势下,要确保监管安全,更需要全体民警群策群力。聚众人之智,集全监之力,才能真正打造维护安全稳定的铜墙铁壁。

一是科监区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监管安全责任,带头排查安全隐患,带头执行监管安全措施,为广大民警做出示范,做好榜样,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

二是监区民警要团结协作,不能抱着“守摊子”心态,搞个人单打独斗,要认真履行自己分管范围和责任区域内的监管安全职责,又要主动帮助其他同志查缺补漏,确保整体安全稳定;

三是值班组同志要强化督查意识,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搞和稀泥的形式主义,督查中要放得下架子,拉得开面子,敢于动真碰硬,通过督查对监管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同志提个醒、拉一把,纠正他们的不良倾向和危险苗条,即帮助同事进步,又能进一步确保安全稳定。

监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始终是监狱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保安全就是保饭碗,保安全就是保前程,保安全就是保家庭”,我们一定要以对集体负责、对自己负责、对亲人负责的态度,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念、恪尽职守,不断推进分监狱的监管安全工作,为实现分监狱监管安全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而不懈奋斗。

谢谢大家。篇四: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谈话的技巧

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谈话的技巧

作者:高海平、张颖

摘 要 由于谈话对象的特殊性,监狱人民警察除了要做好事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外,还要明确在谈话过程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并掌握相应的技巧,以便保证谈话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无声语言 倾听 专家参与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0年度院级课题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高海平、张颖,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哲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30-02 相关研究表明,我们工作中70%的错误是由于不善于沟通造成的。避免错误是人们需要沟通的理由之一。监狱人民警察为了更好的提高监管改造的质量,同样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与罪犯进行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达到改造教育的目的。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需要监狱人民警察在与罪犯谈话时充分认识到一些相关信息和手段的辅助作用。

一、说服的技巧

(一)苏格拉底法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以论辩见长,他创立的说服术至今还被西方世界认为是“最聪明的劝诱术”。其原则是:开始时不要讨论双方的分歧

点,而是着重强调彼此共同的观点,取得完全一致后,自然而然地转向自己的主张。其关键是:开头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让对方连连说“是”,而千万不能让他说“不”。也就是顺时针方向的谈话方式。如果我们只从一个角度去思考某个问题就很容易认死理。但是如果自己注意到了或是在别人的指点下注意到了去多角度地思考问题,马上就通达了。你说问的问题都是对方所必然同意的。你不断地得到一个同意又一个同意,直到拥有许多的“是,是”。不断地反问,到最后,几乎在没有意识之下,是你的对手发现自己所提到的结论恰恰是自己在几分钟之前所坚持反对的。因而监狱人民警察在与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时,也应该多角度的、多渠道的思考问题,保证谈话的顺利进行,要认识到如果可能的话,就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充分的认可,使罪犯在开始的时候就说“是的,是的”,尽可能是他不说“不”,从思想上放松警戒,配合监狱人民警察的谈话工作。

(二)化整为零法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要求不容易满足,有些要求比较容易满足。对于比较容易满足的要求、比较容易办到的事,人们往往乐于提供帮助。而对于不容易满足的要求、不容易办到的事情,人们往往予以拒绝,甚至断然否定。而“化整为零法”是指,在谈判中,比较高明的谈判者,绝不会一下子提出自己的所有要求,而是提出比较小的要求、比较少的利益,争取对方的让步,然后一点一点地增加,这样到最后,实际上满足了自己很大的要求、很大的利益。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的谈话同样可以借鉴此种做法,通过多次谈

话将我们监狱人民警察所要表达的信息逐步地添加给罪犯,知道其最后完全接受或领会,是一种渐进式的个别教育方式,有其独到的可取之处。

二、无声语言的巧妙运用 所谓无声语言,又可称为人体语言或肢体语言,是人们用来传达信息的身体姿势、动作、自身装饰和携带的物品,具体说来它包括人的动作、姿势、体态、表情、服装、饰品和随身携带的物品等等。因此,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用来传达信息的身体的姿势、动作、体态和表情,这一部分是真正的人体语言,另一部分则是人们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而选择的服装、饰品以及他们对随身携带的小东西的处理。一个人口头表达的信息中大约有65%是身体语言,因而这是一种应熟练运用的有用语言。无声语言对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个别谈话行为的预测到底有多少帮助,没有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尤其是监狱人民警察因为想寻求快速、简单的指针,作为其谈话行为的参考,所以总相信有肢体语言与谈话行为对照表,可以清楚地由某一个行为立即推断出其代表的意思,谈后找出应对之道。可是实际的个别谈话却不必然如此。

我们与人打交道的时候往往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的远近可以体现出谈话者与被谈话者之间的关系程度如何。亲近的朋友家庭45厘米;朋友或亲近的同事45-80厘米;同事或熟人60-120厘米;陌生人大约150厘米。监狱人民警察在与罪犯的个别谈话过程中,合适的谈话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会拉近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之间的心理距

离。作为谈话的主动方监狱人民警察在谈话过程中的肢体语言也会对罪犯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说在谈话过程中,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两手交叉抱在胸前,我们如何解释这个肢体语言,是充满敌意还是自信,是习惯工作,还是胃疼。当罪犯看到监狱人民警察坐立难安,这该如何解释。对,也许是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焦虑,但焦虑什么。我们或罪犯怎么知道他一定是为现在谈话的这件事焦虑,而不是为了停车没停好,或5点钟快到了,得赶到幼儿园接孩子而坐立不安呢。列奥纳多·达芬奇说过:“眼睛是一面可以反映灵魂的镜子。”也就是说通过眼睛可以给我们传达各种各样的信息,比如说充满自信的目光接触可以表现出一个人的可信和真诚;游离的眼神表示淡漠和怀疑;在北美洲,正常的目光接触时间为2至6秒(随着多元文化的发展,我们今后需要适应更长或更短的目光接触);如果某人无法保持目光接触,那么就说明他对你本人或你们的话题感到不适应;目光炯炯地盯着对方会被人理解为咄咄逼人;保持目光接触可以表明我们自信、诚实和乐于交流;其他相关的信号还包括表示不相信的太高眼眉、面部紧缩以及眨眼等。因而,尽信书不如无书,肢体语言的判断并不是谈话的灵丹妙药。可是肢体语言并不是完全没有用。比如说,罪犯在一段时间内动作变得不自然,说话逻辑性较差,或特别大声;或频频在语言上强调他是无辜的等等,这都是不太自信的表现,而实际状况也确实经常如此。

另外,每一个人接收资讯的不同习惯,也可以从谈话对方的一些小动作,或一些惯用语中得到启示,让监狱人民警察可以“投其所好”,

顺利输入我们所想要罪犯接收的资讯。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由于肢体语言(或小动作)有的时候可以作为对方谈话的指针,有的时候又不行,所以我们比较主张的是审慎观察。只有经过长时间的观察,我们才能对某一特定谈话对象的行为动作,有比较可靠的解释。

监狱人民警察除了平时就负责观察、整理各项关于罪犯的资讯外,在谈话时还必须和那些在“后方”(特情人员)进行资料搜集研判的人保持联系。比如在谈话时,忽然有关政策改变了,或某一个新的资料出现了,而这些都足以影响谈话结果,这时“后方”的人员都会将这些资讯及时的反馈给监狱人民警察,从而在谈话过程中取得主动权。

三、积极倾听 转换角色,用心倾听。被误解或被过滤掉的交流信息通常要占大约70%到90%,只有25%的信息会被保留下来。这种现象被称作“有选择的倾听”,有时可能会构成理解障碍。 运用开放性的问题去获取信息。例如,“关于„„你还有那些烦恼?”仔细想想他们的主要观点和词句以确保你能得到正确的信息。然后再用你自己的话把你听到的东西复述一遍,防止误解的发生。你可能会赞同也可能不赞同你得到的消息,但是你一定要理解这些信息。一旦弄清了谈话者的立场,你就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了。最后还要对双方同意的内容加以总结,防止可能发生的误解,并询问对方:“还有没有遗漏的地方?我的意思你都明白了吗?”倾听是沟通技巧篇五:演讲稿:平凡的监狱人民警察

平凡的监狱人民警察

——内蒙古萨拉齐监狱出监监区 2013年的冬天,我正式成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走进萨拉齐监狱,开始了教育改造工作。

未从事监狱工作前,如同大多数人一样,我对监狱充满了好奇,认为监狱是个关押着罪恶的地方,这里到处是恐惧,黑暗,监狱警察时刻身处险境。 真正从事监狱工作之后,彻底颠覆了我对监狱从前的印象。取代恐惧和黑暗的是庄重、沉静的氛围,让每个人都能感到安全,身穿警服的监狱警察高大威严,正气凌然,光荣之感在我的内心油然而生。

然而,身为监狱警察,仅仅感觉到警服在身的光鲜,那就太肤浅了。我也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监狱警察所肩负的责任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才是警察荣誉真正崇高的所在。 我以一名新警的身份,虚心向老民警请教各项工作经验:劳动生产,思想教育,狱情分析,狱内侦查等等一系列工作摆在我面前,越是深入学习,越是觉得监狱改造工作的不易,也越是觉得这份工作责任重大。罪犯改造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定,社会和谐,人民的幸福。这些挑战让我立志在监狱改造事业中奉献自己的青春。

监狱人民警察是一群特殊的“园丁”,对待罪犯像对待犯错的学生一样,耐心的教诲,真诚地沟通,用自己火热的胸膛来温暖罪犯冰冻的心灵。 在这里,五大三粗的监狱警察成了细腻的心灵捕手,罪犯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看在他们眼里,一情一态透露出的讯息他们也能及时捕捉,抓住时机对罪犯进行教育。谈话室中认真的倾听,真诚的沟通,总能及时为罪犯解开心结。监狱警察成了罪犯值得信赖的心灵导师。

监狱警察将太多的时间投入到了监狱改造工作中,身为父亲不能给孩子太多关爱;作为儿子,不能在父母生病时陪在身边,作为丈夫不能替妻子分担家庭的责任;然而他们却一直无怨无悔地热爱着监狱教育改造事业。 正是监狱人民警察这样的朴实,平凡,铸就了警察荣誉的伟大。

平凡的监狱人民警察,在庄严的国徽前,郑重宣誓的那一刻,注定要将热血和汗水洒下。平凡的监狱人民警察,在走进监狱的那一刻,必然要把这里当成家。 当我们付出艰辛和努力之后,经过改造的罪犯将成为重新盛开的花。 我骄傲,我是平凡的监狱人民警察。

第14篇:罪犯心理学

浅谈未成年犯心理及矫治

————《少年犯》之观后感

电影《少年犯》通过讲述少年犯们在少管所里的经历和管教人员对他们的教导,引出了家庭、社会对未成年教育的关注和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本文将从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心理矫治和改造等方面来讨论该问题。

一、未成年犯的犯罪特征及心理特征

片中未成年犯多数是男生,而且比较低龄化,他们大多数是初中小学文化,初犯和偶犯者居多。未成年犯中物欲型和暴力型占大多数,16岁的方刚因持刀伤人被判刑五年,这是暴力型犯罪。肖佛因为习惯性偷窃被判刑入狱,这是物欲型犯罪。另外还有性欲型犯罪,如沈金明因为受黄色手抄本的毒害而犯了奸淫幼女罪。

未成年犯内心的矛盾是其心理的核心特征,表现为:精力过剩,缺乏支配;好奇心强,认识水平低;兴奋性强,自控能力差;性机能发育成熟,性道德形成晚。其心理特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理特征

身体的发育增强了独立性意向,由于这时的未成年社会阅历少、认识狭隘、片面,往往分不清是非,辨明不了事物之间的真相;性发育成熟与性意识情感的变化,性机能渐渐发育成熟,并产生朦胧的性意识,性观念的形成落后于性机能的发育成熟;脑发育是心理机能提高,但又不及成年人。这个阶段他们的思维认知发展有形象思维为主逐渐过渡到以抽象思维为主,思维的批判性、探索性得到发展。但他们身体的整体机能还明显不如成年人,所以心理机能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痕迹。片中,当女未成年犯经过男生狱房外,他们都对异性产生很大的好奇,对性产生极大的冲动,但是他们的性道德性观念意识明显落后。

2、认知特征

认知不成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不能很好地把事物或现象与它的过去、未来联系起来,只能孤立地对待认知现象,认知过程易受环境的影响和暗示,易产生认知的直观性、片面性和虚假性;由于缺乏判断力和内省力,认知活动的自觉性、预见性和适应性也较低,因此在处理复杂的事物上能力不足;认知受情感情绪的影响强烈,不能控制,往往会感情用事。

3、情感特征

敏感、冲动、情绪化。由于对刺激的反应不均衡,又缺乏自我调节能力,所以未成年犯常常意气用事,情感多于理智,易于激动,也易于受挫,情绪极不稳定;情感的“连动性”和易受感染性。如果这种情感的感染是消极的,那么就会其消极作用,比如容易形成狱内团伙。方刚刚到少管所由于使用了肖佛帮他偷的其他狱友的牙膏,肖佛被其他狱友殴打,方刚为了帮肖佛出气,便和对方动起手来。由于打饭师傅分给方刚很少的饭菜,方刚便对他大打出手,这也是由于方刚易于激动,情绪极不稳定造成的。

4、意志特征

积极改造意志力薄弱,未成年犯的意志能力有一定的自觉性,但还不够坚定。有好的愿望和想法,渴望通过积极改造获得减刑,但缺乏刻苦性和自律性,实际表现往往与初衷背道而驰;积极改造意志的动摇性和反复性大。他们存在较大的反复性,经不起不良因素的诱惑,极易重蹈覆辙。片中少年犯方刚受到另一个狱友的诱惑,教唆一起越狱,后来他帮助了那名狱友成功逃出了监狱。最后经过管教人员和杂志记者谢洁心阿姨的帮助下重新做人。

二、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

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不仅仅局限于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还包括从心理角度研究鉴于所采取的改造措施(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等)、转变未成年犯心理方法及其作用等。罪犯的心理矫治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在《少年犯》中,《社会与家庭》杂志的记者谢洁心就充当了心理咨询师的角色。

1、少年犯的心理矫治的目标

帮助罪犯适应监狱环境。少年犯们初进监狱很容易产生恐惧、抑郁、痛苦等各种负性情绪,如果不注意调整和疏导,容易引发心理危机。家长接待日那天,方刚的家人没来看望他,这时他绝望了,痛苦的吞下了折叠剪刀,做出了如此极端的行为。当方刚一行人刚进监狱时内心感到恐惧,谢洁心阿姨就主动和他们一起去看住宿的房间,帮助他们适应鉴于环境。

消除个人缺陷,增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由于未成年犯认识上的绝对化、片面、极端化,使他们长期处于不良的情绪状态中,并经常做出不良的反应。这时要增强自我了解;改变错误认识;疏泄消极情绪;矫正不良习惯;发展自控能力;改善人际关系。冯队长和谢洁心发现肖佛的动手能力很强,当他主动要求上机床时,冯队长们都点头答应了,结果肖佛果真做出了很好的玩具。沈金明喜欢学习,冯队长就借给他收音机学好英语,在外国参观团来监狱参观时,沈金明为赵所长们进行翻译,最后还考上了大学。

矫治罪犯人格障碍和性变态。片中的方刚情绪极不稳定,不近人情,性格表现极端,对社会不负责任,不能适应环境。刚进监狱,早上很早便要起床晨练,他却赖在床上不起来,对监狱生活及其不适应。上课睡觉,动不动就打架伤人, 还和教员顶嘴。

进行危机干预。肖佛由于小偷小摸和煽风点火的习惯屡教不改,谢洁心主动了解其犯罪的经历,得知他的家庭状况,并及时疏导,使肖佛的个人混乱状态逐渐消失。

2、少年犯的心理矫治的基本过程

影片中,作为杂志社记者也相当于咨询师的谢洁心,收集查看少年犯的背景资料和社会历史,查看他们的犯罪历史,走访罪犯的家庭,定期和少年犯们进行谈话交流,了解他们当前的心理活动状况。

三、未成年犯的改造对策

1、事实教育管理“三结合”,加强未成年犯的改造基础

管教结合,便他律为自律。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该执行管教结合的原则,管中有教,教中有管。通过从严管理,让其感受法律的强制力和社会对犯罪的惩罚力,从而反省自己所犯的罪行。片中方刚和狱友打架斗殴屡教不改,冯队长罚他关禁闭,让他好好反省自己。

请帮结合,帮助唤醒良知。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必须真挚、诚恳,给他们以亲切、温暖和关怀,拉近同罪犯的心理距离。其次,实施以“亲情”为载体的帮教。比如运用亲情电话、亲情聚餐、亲情团聚增加和亲人的团聚,用亲情唤醒罪犯的良知,增添改造的动力。同时,实施以“人道”为原则的帮教。通过实行人道主义,让未成年犯感受发哦少管所和社会各界的关怀、爱护、信任和理解,在感化之下加速恢复良知。《少年犯》中的少管所实施“家长接待日”活动,利用亲情来唤醒少年犯的良知,增加他们改造的动力。少管所的教员和杂志记者进行家庭走访,让少年犯的家长和他们加强联系,给少年犯们更多的温暖和关怀。

导引结合,柔化其逆反心理。管教干警应与未成年犯建立一种平等的朋友式的关系,在他们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引导他们正确分析事物,明辨是非。记者谢洁心和女少年犯们亲切交谈,希望她们能把她当妈妈当朋友,建立了一种平等的关系,少年犯们也就很容易和她倾心交谈。

2、推进“三个适应”,强化未成年犯的素质基础

建立适应新时期素质改造的目标要求;落实与改造目标相适应的保障措施;建立与改造目标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在方刚他们所在的少管所,党和政府还开设相关的课程,学习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技能等。

3、落实“三项举措”,促进未成年犯的个人发展

通过教育引导,培养罪犯自我发展意识;根据罪犯不同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和教育;建立满足正当需要,调动其改造积极性。少年犯沈金明喜欢学习英语,冯队长就满足他的学习兴趣,并帮他借来收音机,促进他英语的学习。肖佛喜欢动手,管教人员就准许他上机床制作玩具。这些都是满足他们休息、娱乐、学习、上进、身心发展方面的一些特殊需要,有力的推动罪犯自我发展和完善。

第15篇:罪犯留所服刑

摘要: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法方式。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检察机关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看守所 罪犯留所服刑 问题 对策

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法方式,是指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这种刑罚执行方式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为罪犯家属探视及帮教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检察机关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践,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不严格,留下了安全隐患。一些留所服刑罪犯利用在监室打扫卫生、给在押人员送食品、药物等机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捎书带信,甚至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的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如某县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罪犯随意出入未决犯监室内外活动,致使一留所服刑罪犯为一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和家属相互传送纸条,进行串供,造成了被告人当庭翻供,为侦查、公诉工作增加了难度和障碍,若不是侦查措施得力,揭穿了被告人串供的事实,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看守所的劳动强度比监狱要轻的多,且大多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或者装病留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而看守所也以这些罪犯身体有病监狱拒收,或者是主观恶性小,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刑罚,由于这部分罪犯特殊的身份和凭借自己的关系,往往在看守所内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混关混押的情况经常发生。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留所服刑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这就要求看守所要将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分押在不同的监室,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看守所因各种原因,仍然将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混关混押。看守所将留所服刑罪犯作为耳目与未决犯关押在一起。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监管干警叫去汇报情况或是经常出入监室打杂工,这就使他们具有了一定的优势,就有可能利用此优势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或者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影响未终结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四)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监管民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代替炊事员、驾驶员。还有的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犯代行罪犯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发放。这些都不利于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管理,甚至可能会成为事故隐患。

(五)对罪犯的劳动监管不严。有的看守所随意把罪犯带到看守所以外的地方劳动,使罪犯失去看守控制,容易造成脱管和罪犯逃跑的事故发生。一旦罪犯发生脱逃便无补救措施来防范,造成看守工作失控。如某县看守所将留所服刑罪犯王某带到看守所外劳动,由于看守人员看管不严,王某乘机脱逃,看守人员直到下午收工清点人数时才发现,而王某早已了无踪影,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六)对家属会见管理不严。存在会见次数偏多,会见期间不带必要的械具。有时还存在会见时看守人员不在场,会见结束后对罪犯不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不能有效防止其夹带信件或者其他东西的现象。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重案件轻执行的思想。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在思想上都存在着重视案件判决而忽视刑罚执行的现象,认为只要案件在法定诉讼时间内办结,没有出错就行,至于罪犯在哪里执行刑罚,怎样执行刑罚并不重要,从而使刑罚执行活动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二)相关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不严密,没有使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工作形成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管理上主要是以安全为主,缺少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大多数只起到了看守的作用,而未达到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的目的。虽然《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也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尤其是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劳动表现如何评定和考核未作具体的规定,造成了各个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工作的随意性,留下了安全隐患。

(三)看守所管教人员的整体素质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一些管教人员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对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与留所服刑人员称兄道弟,随意让留所服刑罪犯代行其职,为留所服刑罪犯实施逃跑、串供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监督乏力。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的可操作性。就目前监督的手段和形式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提出检察建议,若公安机关执行则问题能够解决,如拒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显得仓白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建议和对策

(一)设置留所服刑罪犯的单独关押区,减少与未决犯的接触。

我国绝大部分看守所没有设置专门的已决犯或留所服刑罪犯关押区,为了防止混关混押,一般是单独设置羁押室。因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同在一个大院内活动,这就为留所服刑罪犯为未决犯通风报信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在看守所分设未决犯关押区和已决犯关押区。对一些留所服刑罪犯较少,单独设置关押区不便的看守所,也可以尝试在邻近几个看守所中的一个所设置单独关押区,将邻近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集中在一起关押,使现有的看守所中具备条件的罪犯改造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样便可以尽量减少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的接触机会,既有利于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管理,又能避免或减少留所服刑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留所服刑教育改造和管理制度。

看守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和留所服刑罪犯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制定留所服刑罪犯管理细则。进一步细化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制度、劳动改造管理制度、家属会见或通讯制度、现实表现的评定和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使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更加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在加强教育管理的同时要保障留所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

在看守所执法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管理习惯,一方面要加大管理,另一方面要注意人权的保护。一是要建立留所服刑罪犯的个人档案,主要记载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各种表现,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或者对其进行处分。二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教育活动,使留所服刑罪犯能在改造的同时,学习一技之长,为以后重新走上社会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新生打下基础。三是把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与减刑、假释联系起来。严格把握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的评定,使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表现突出的罪犯依法得到公正、合理的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国家的教育感化政策。

(四)加强对看守所民警的教育管理。

看守所民警是看守所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是能否做好看守所工作的关键。因此看守所民警的教育管理是一项长期工程,要长抓不懈。一是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个别谈话、播放教育片等多种方式,经常性的对民警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二是配齐看守所炊事员、司机及其他人员,进一步明确负责看守的民警与工人的职责,禁止留所服刑罪犯代行民警职责,代替工人干活。三是实行分片包干制和定期轮岗制。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将留所服刑罪犯分成若干片或区,根据分片或区的情况,将看守所民警分成组包片管理,按月进行考核后,再与其他组轮岗进行循环管理。年底进行评比,对工作做得好的组或民警进行奖励。这样既可以使民警之间形成一定的竞争性,也可以避免民警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四是设置专职民警管理留所服刑犯。各看守所可以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情况,设置专门的留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民警,针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特点来开展工作。这样既可以增强专职民警的责任心,如果留所服刑罪犯出现什么问题,可以直接追究专职民警的失职责任。也可以更好的对留所服刑罪犯进行单个帮教,使改造措施落到实处,改造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五)加强驻所检察监督。

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使这项监督工作更有成效,一是要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相应的处分权。监所检察部门有权对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但就目前来看,监所检察部门只有监督权而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难以解决留所服刑中的违法问题。因此,法律赋予监所检察部门一定的处分权,才能保障监督有力,有效防止留所服刑中的违法问题,确保刑罚执行的正确进行。二是健全信息档案,实现看守所与监所检察部门联网。目前,大多数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没有详细的计划、目标,随意性很大,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也因信息不畅、手段不足停留在表面现象。建立健全留所服刑罪犯的信息档案,实现看守所与监所检察部门的联网,既可以使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又有利于监所检察部门干警全面及时的了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情况,将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相结合,保证了监督的全面性。三是加大监督力度。要充分利用查办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加大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看守所民警在留所服刑罪犯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受贿、徇私枉法等问题,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处,对一般违法情况,则及时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等形式,促使看守所民警依法按章办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第16篇:《论罪犯教育改造机制》抄袭

论罪犯教育改造机制

摘 要:为了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的发展需要,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狱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制,全国各大监狱都在积极的实施监狱管理模式改革,新模式要求准确把握新型管理的理念,针对新时期下的新要求,对我国固有的监狱管理模式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走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特色化的道路,按照适度的原则,完善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率的有机联系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犯罪改造工作质量,推动监狱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字:管教分离;一人一次;心理危机干预;联动机制;“5+1+1”改造模式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以及监狱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的监狱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监区的管理日益规范化,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所谓监区管理规范化是指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理顺业务流程、确定警察岗位职责等将警察的管理行为程序化、固定化、标准化,使警察的管理行为有章可循,从而实现规范执法、提高监区运作效率的目的。监区管理规范化的提出,是由我国特定社会背景决定的,也是我国监狱系统监区管理的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民主思想意识淡薄,造成了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管理多以人为主,加之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建设或者说制度建设落后,职位( 法定) 权力不明确,管理行为具有随意性、无限性。

具体到监区管理工作而言,由于监区管理的目标对象是触犯了国家法律的罪犯,对其的管理行为更多地带有暴力惩罚的性质,作为被管理者的罪犯只能被动地接受管理,如果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作为管理者的监狱警察在管理过程中就极易产生随意性,从而导致管理行为的无序和不规范。

目前我国监狱的制度建设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规章制度长期缺位,有些虽有制度规范但发展现状严重不符,有些则朝令夕改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制度建设的落后,必然导致职能、职权和职责的不明确,造成了长期以来监狱警察“万精油”的局面,“什么都能管,什么都不管”,使得其对罪犯的管理带有极强的个人色彩。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极低的现状,与当前我国监狱发展的需要极不适应,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加强监区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最初是从企业发源的,世界500强中的很多公司都十分注重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其之所以能够如此风靡,与其所拥有的诸多优点和作用是分不开的。管理规范化的作用具体可以表现在对管理者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在管理者个人层面,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控制水平,避免无用功和随意性,从而有效降低工作强度,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具体到监区管理的规范化而言,规范监狱警察的管理行为,一方面可以统一执法标准,保证执法公正;另一方面也是对监狱警察的一种职业保护,严格按照规范来实施管理行为,可以有效规避或者减轻执法风险。在组织层面,监区管理的规范化能够克服管理中的“无政府主义”和失控状态,有效地消除工作的随意性和侵权争利、推诿扯皮等消极现象,使整个监区协调高效地运转,保证监区的管理行为有章可循,从而真正实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环环相扣,责权分明。

下面就几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进行论述,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最大限度的了解我国现阶段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进而提升我国未来阶段的监狱管理,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一、管教分离

监狱法颁布以来,监狱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种被法律予以确认,监狱警察队伍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由于起步较晚、重视不够等原因,使得监狱警察的发展与公安民警相比明显落后。

1.对警察职位进行科学分类

监狱法颁布以来, 监狱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种被法律予以确认, 监狱警察队伍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 由于起步较晚、重视不够等原因, 使得监狱警察的发展与公安民警相比明显落后。这主要表现在监狱警察没有明确的职位分类,既是管理者又是教育者,管教不分,直接造成了警察职责不清、工作标准不高、工作量不均匀等问题,因此必须对监狱警察进行科学的分类。可以考虑增加职称等级序列,与工资福利待遇相挂钩,并适当向基层一线警察倾斜,从而提升广大一线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在警察职位的分类上,理论探讨较为丰富,有人建议根据监狱组织架构将警察分为狱政管理类、教育改造类、刑罚执行类等等;有人认为可以依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规定,将监狱警察职位分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类;有人建议分为看守型和教育型。笔者以为分为看守型和教育型,较为合适。首先,从当前我国监狱系统警察配备现状而言,警力不足仍然没有解决,过于细化的分类设计在值班安排中没有现实可能性;其次,看守型警察的设置也符合我国监狱系统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监狱系统的看守职能基本由武警部队承担,随着我国监狱的发展,这一职能最终将必然由警察单独承担;再者,过于细化的职位分类,不利于警察对罪犯的全面了解,而这必然影响教育的效果。教育型警察职位的设置,实现了管教分离,规范了执法行为,确保了执法的效果。

2.要加强队伍规范意识的养成

通过对广大警察职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其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规范意识,从而在日常管理和执法中真正做到规范化。

3.做好警察岗位的考核管理

前文笔者已有论述, 监区管理规范化的实现决定于作为管理者的监狱警察, 而监狱警察能否进行规范化管理单凭警察的自律显然是不行的, 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机制———岗位考核机制, 促进其实施规范化的管理。

二、一人一策

所谓“一人一策”管理制度,是根据罪犯的个人特点及自身的素质特点,对其实行有效的管理,通过这种管理进一步的提升监狱管理,从而实现监狱的“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同时也能够使得罪犯自身潜力的发挥,为在特定的环境中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这不仅达到了对罪犯的管理,同时也是的监狱的管理更加的科学及合理。

(一)充分调查、摸清底细

我国的在押人员有一部分是由于经济犯罪或是技术犯罪等人员,这些人员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自身具备很高的文化素质修养,针对这部分罪犯在押期间为了能够充分的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并发挥其自身所具备的知识,作为管理者的监狱系统,应该对此类在押人员进行充分的调查,切实的掌握每位在押人员身上所拥有的特长,并将此做好归类,建立电子存档系统,将信息保存。根据每位人员所具有的知识特长,监狱管理者应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每位人员进修的相关培训课程,令其在自身知识储备的基础上更加丰富,这不单是丰富罪犯生活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激励罪犯积极面对生活,运用科学的方法改变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有效手段,进而最大限度的激发每位罪犯的工作热情,为自己、为监狱乃至为社会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三)鼓励经过深度培养的罪犯学有所用

经过对每位罪犯有针对性的培训后,应该让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对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积极鼓励并帮助具有想法的人员,积极参与科技研究,使得其自身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做一些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而作为管理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应该更加进一步的掌握其经过深入培训后所具有的知识素养,以此作为鼓励和帮助其选择科研的方向,并以此激励其积极向上,摆正其心态,通过科学的手段使其认识到自身的价值,认识到以往自身的错误,帮助其尽早回归社会。

三、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罪犯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由于入狱前后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会出现很多情况的心理变化,而对于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罪犯的正常生活,甚至做出某些过激行为,自杀或是影响他人人身安全的事情。而罪犯心理干预机制正是针对罪犯的这种心理而做出的干预,让罪犯拥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回归正途。经过多年的经验,导致罪犯心理发生变化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入狱前后的社会地位发生重要的变化;未能获得奖分、行政奖励、减刑假释等;躯体疾病、亲人死亡等多种原因导致了罪犯的心里发生了变化,对于罪犯的心理干预,多采用以下三个步骤进行防治:

(一)三级预防为主

三级预防主要包括三个层次,针对不同的罪犯心理和监狱的实际情况,一级预防是指知道正常人进行正常的生活,防治其发生心理障碍或是行为变态等,常用的方法是帮助罪犯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培养其正确面对挫折的方法和心态,使其有一个好的面对困难和变化的心理。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加爱与人的交际等等,使其拥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状态,进而保持一个健康的心态;二级预防主要针对的是具有自杀、自伤自残、脱逃、斗殴等状态的罪犯,主要有监区和监狱的专门部门共同负责。三级预防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指严重心理疾病患者,如精神病等患者,有监狱与社会通过承担。

(二)建立各种机构加以辅助监督及治疗

三级预防作为罪犯心里干预的总体思路,而具体如何做还需要监狱与社会相互鞋套共同承担这一重担。为了更好的做好心理预防工作,监狱应在监狱设立相应的心里干预中心,并针对三级预防的对象不同,分别设立相关的检测人员,对罪犯的心理进行实时检测,没有心理障碍的继续保持,而具有心理障碍的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更好的恢复。主要的部门包括:心里测试中心,对罪犯群体和个人进行定期或是不定期的检测,以此来准确的掌握犯罪群体或是个人的心理变化;矫治中心,针对具有心理障碍的犯罪群体或是个人进行心理矫治,以此来帮助其恢复;测谎中心,这是一个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监狱工作的脱逃问题的有效的方法,通过测谎我们可以准确的掌握罪犯的心理活动,做到有效的预防;突发危机干预中心,主要针对突发心理危机的人群,以此来对其进行准确的掌握,帮助其渡过难关;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要对罪犯进行健康的心里教育,实施以及预防的内容,负责罪犯心理调适、服刑心理指导;社会力量协调中心,主要负责与社会心理咨询机构,精神病医院、大中专校心理专业类科、系等联系,引进社会力量协助工作;民警心理督导中心,主要针对负责心里测试的人员、咨询师、矫治师的心理督导,以确保效果。

(三)心理危机干预后期跟踪

针对罪犯的心理干预效果机型后期跟踪,以确保心理干预的效果。帮助罪犯建立良好的支持效果,引导罪犯避免与其发生冲突。同时各分监区提供切实的罪犯的心理情况,以此来增强罪犯的心里支持,做好罪犯的心理后期跟踪才是确保心理干预的最为关键的部分。

四、狱情分析与教育转化联动机制 教育、感化、挽救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为了配合引导被监管人员学法懂法、知错改错,真诚忏悔,一贯以来我所就利用看守所这所特殊的学校,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唤醒被监管人员的良知、良心,使扭曲的心灵得到有效的矫正。

(一)深度剖析教育理念

对被看管人员进行教育感化是根本目的,不能够一味的实施强制管理,这样不仅违背了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对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也是非常不利的。面对新形势下的监狱管理,我们不仅需要对监狱的实际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同时需要针对监狱的实际情况,对被看管人员实行切实可行的教育转化机制,使得被看管人员切实的懂得法律,彻底的懂得自身的缺陷,进而进行悔改。只有通过切实可行的教育才能使得被看管人员真正的进行改变,进而达到管理向教育的转化。

(二)合理进行教育转变

想要很好的实施教育,并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首先需要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狱情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进而科学的掌握被看管人员的认知程度,进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教育,再教育过程中,同样需要针对个人的真实情况,有效的对其进行教育,进而达到监狱管理的根本目的。

(三)实现联动模式

在对被看管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后,可以建立一个电子信息存档系统,并以此作为与罪犯的教育实现联动转换的依据,实现狱情分析与教育之间的联动,实现相关的管理人员对被看管人员的切实教育联系到一体,实现彼此的联动。

五、“5+1+1”改造模式

“5+1+1”教育改造模式,是司法部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要的罪犯改造工作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一项重要举措。监狱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主体,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一)转变以往的教育思路,为罪犯牟幸福。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最终目的是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几率,而作为监狱管理系统,应该改变以往的教育理念,改变以往的强制性教育思路,以宽容的教育模式,令得罪犯从心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这也是监狱机构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在教育大格局下,监狱系统的工作重心必须从以往的循环工作中转移到教育实施的效果上,保证罪犯通过科学的教育方式都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于劳动改造不应该以企业活力为目的,而是应该从罪犯自身的切实需要为出发点,以此来增加罪犯的劳动技能,进而更好的适应社会的生存。而对于监狱的环境建设方面,应该营造更加健康的教育模式,防止在服刑期间所引起的交叉感染和不良情绪,采用人性化的教育方法,使得罪犯能够体会到人性的温暖,从根本上唤醒罪犯对待生活的积极性。而对于狱政管理应该一改以往的冰冷管理模式,将狱政管理从以往的管理者身份过渡为师者形象,强调对罪犯自身人权的尊重,以此来获得更好的教育效果。通过整合资源,凝聚力量,统筹安排,形成合力,建设与首要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大教育格局。

(二)完善“5+1+1”教育机制,细化奖惩机制。

自“5+1+1”教育模式推行以来,各个部门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及教训,这是“5+1+1”教育模式进一步完善的基础,通过长时间实施所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的完善教育模式,使得所实行的劳动教育、课堂教育以及休息的制度更加细化,使其更加具有可行性,可以针对不同形式监狱管理都具有可行性,以此来进行更加宽度的推广。而对于细化奖惩机制,更是将“5+1+1”改造模式得以推广的有利保障,如果没有明确的奖惩机制,那么很容易使得其流于形式,得不到更好的推广,这也是其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

六、总结

根据本文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监狱情况,并且针对监狱的管理现状对其进行良好的分析后进行管理和再教育,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的完善我国现阶段监狱管理机制,实现真正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国际监狱管理制度接轨。

参考文献 [1] 逯华.假释适用条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10.[2] 任思丞.完善教育改造罪犯制度的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 2010.[3] 俞小冬.罪犯人性化管理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 2008.[4] 周杰.“首要标准”视野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刍议[J].社会心理科学, 2010年第2期.[5] 陈光明.论当代监狱文化改造模式[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03期

第17篇:浅谈罪犯教育原则之因材施教原则

浅谈罪犯教育原则之因材施教原则

因材施教指的是在共同的培养目标之下,针对教育对象的性格、志趣、能力、原有基础等具体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而在鉴于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因材施教则是指在罪犯教育过程中,监狱民警根据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相应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进行有区别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

在中国古代的教育史上,孔子是因材施教的倡导者,他对不同的学生提出的同一个问题,总是针对学生才智禀赋的差异,或者根据自己对学生发展的预测和期望给予不同的解答。《论语·先进》中记载:“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宋代的朱熹在《论语集注》中注释到:“弟子因孔子之言,记此十人,而且目其所长,分为四科。孔子教人,各因其材,于此可见。”“因材施教”虽然不是孔子的原话,却是对孔子教学实践中一条基本原则的准确概括。

“因材施教”历来为教育家所重视。然而罪犯是特殊的教育对象,要实现改造目的,也必须施以不同内容和方法的教育。对不同犯罪心理和罪犯心理犯人的教育也必须采取“因材施教”的原则。罪犯的差异就是选择和采取不同内容和方法的教育依据。对不同罪犯的刑罚个别化执行,总是反映管教对罪犯个性认识的内容。因而对罪犯实施教育,是在特定的时间、场合面对特定对象,是因事、因人、因时、因地采取适合的教育方式,是为达到个别预防的特定改造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司法活动。

长期以来,罪犯刑满出狱时是否还具有社会危险性,恶习是否得到矫正,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监狱缺乏一个系统、科学而又具实际操作性的评估体系。而且,多年来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多以集体教育为主,教育内容相对统一,教育形式较单一,对于罪犯的改造需求、个性特点缺乏足够的重视。

北京市监狱系统认识到,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就必须加强对改造个别化的研究,要在科学认识罪犯的基础上,实行科学分类,对罪犯进行个别化改造。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罪犯鉴别、分类和改造效果评估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造。2005年起,北京各监狱试点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类型的罪犯,设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建立成年犯改造质量标准、未成年犯改造质量标准、暴力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财产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和淫欲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最后,建立个体改造质量标准,在总体标准和类别标准的指导下,根据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刑期长短、行为、恶习、心理状况等,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

我们在学校教育讲究“因材施教”,其实对于罪犯的改造就更应该“因材施教”才是。导致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即使是那些暴力型罪犯,也有不同类型:有的是作恶多端的,有的是过失伤人的,还有被迫使用暴力的例如防卫过当等等。如果对他们不加区别,实行内容和形式统一的教育改造模式,那么对于一部分罪犯来说,有些教育显得多余;而对于另一部分罪犯来说,有些教育又显得力度不够,难以奏效。更为严重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罪犯实行统一关押、统一教育,还可能使得一些原来本质并不是很坏、犯罪情节并不是很重的罪犯,经过监狱的“洗礼”之后变得更坏,学到了更多犯罪手段。社会上还存在着许多“二进宫”、“三进宫”的罪犯,它至少表明我们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方式和手段,还存在着某种缺陷,需要不断加以改进。

当然对罪犯“因材施教”,无疑会增加其教育改造的成本,给监狱管理工作增加了压力。但是,监狱管理的任务就是教育和改造犯人,让他们重新做人,不再犯罪。罪犯刑满出狱后是否还具有社会危险性,其恶习是否得到有效的矫正,是评价监狱管理工作成功与否的最重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因材施教”增加的教育改造成本,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而且,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进行不同内容和方式的教育改造,这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现。

第18篇:冬季教育罪犯“感恩·赎罪·责任”教育教案

冬季教育“赎罪、责任”专题教育教案

一、“赎罪·责任”专题思想教育的提出

(一)问题、困惑

当前,监狱警察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面临这样的问题:警察执法越来越依法文明,但顶撞警察的罪犯不断上升;监狱不断深化狱务公开,执法更加透明和规范,但不服从管理的罪犯反之增多;现在的减刑制度更加公开公正,但罪犯不满情绪反之日益普遍;监狱越来越重视罪犯的权利保障,但罪犯却越来越难管理。

(二)原因分析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是罪犯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需要层次上升;另一方面义务意识却相对减弱;再一方面我们的教育方法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行为的正表现

1、一些罪犯不良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一是罪恶意识减弱。当前有些罪犯丝毫没有羞耻感,他们不把犯罪的原因归于自己主观上的问题,而是归于自己不走运;还有一些罪犯,大谈自己犯罪的光辉“历史”,不以犯罪为耻,反以犯罪为荣。二是身份意识不强,服刑意识淡化。很多罪犯没有身份意识,对法律没有一点敬畏感。罪犯大多数对服刑义务只是一知半解,也不关心、不去了解自己应负的服刑义务。三是有偿改造心理突出。主要表现在改造上以是否合算来衡量自己改造的投入,没有自觉接受改造,很多罪犯不是真正地悔过自新改造自己只是想换取减刑,如果减刑结果不满意,就闹脾气,抗拒改造;或者减刑后,判若两人,这些都是有偿改造的体现,这些罪犯已经把改造变成了一种非常投机的行为。

2、没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权利意识膨胀。近年来,国家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已经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但随着监狱工作各项文明管理和文明举措的全面推行,部分服刑人员错误地认为,文明管理就是讲权利、就是维权,从而在权利义务观上产生了偏差;行为上表现出只追求权利,不履行义务,久而久之,忘记了自己的义务,权利意识空前膨胀,认为获得什么奖励都是应该的,没有获得,就产生抵触的情绪,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自己应负的义务。同时权利的诉求上,也没理性可言,表现出冲动、偏激。

3、责任感缺失,没有做人的起码良知。一是相当一部分罪犯毫无罪责感,没有意识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没意识到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受刑罚惩罚是咎由自取,必须接受这样痛苦惩罚的报应。二是淡化改造义务意识,许多罪犯强调改造权利意识,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服刑责任。三是人格冷漠,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他人、家庭、社会的危害,毫不在乎,没有怜悯之心,忏悔之意,赎罪之行。

二、预期目标: “赎罪”方面,经过教育,达到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赎罪;“责任”方面,达到罪犯能够认清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服刑责任、家庭社会责任。通过“赎罪·责任”思想教育,强化罪犯对犯罪的耻辱感、对刑罚的罪责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从而让罪犯体验自己的良心感受,形成内在约束,逐渐把自己改造成为一个能悔罪赎罪,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 三“赎罪·责任”教育

(一)赎罪教育

1.认罪教育:围绕“为人子者,如何认识自己有罪于父母;为人夫者,如何认识自己有罪于妻子;为人父者,如何认识自己有罪于孩子;于犯罪人者,如何认识有罪于他人、有罪于社会。”引导罪犯正确认识所犯罪行和危害。

2.悔罪教育:在强化罪犯耻辱感的基础上,唤醒其良知和同情心,深深感受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对社会的伤害。

3.赎罪教育:围绕“为人子者,如何向父母赎罪;为人夫者,如何向妻子赎罪;为人父者,如何向小孩赎罪;于犯罪犯人者,如何向他人、社会赎罪。”引导罪犯对亲人赎罪,对社会赎罪,对受害人赎罪,并且要用扎实的改造行动来赎罪。

(二)“责任”教育:围绕“应当负起什么责任?怎样负起责任?”引导罪犯认识“没有责任感的公民不是好公民”,“负责任、尽义务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的重要体现”,明确和履行好应负的三大责任。1.法律责任。即接受刑罚的惩,惩罚是前提,惩罚是第一要务,接受刑罚的惩罚,是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是犯罪本身的报应,而惩罚在监狱表现为限制自由、强制行为、管理教育、劳动改造。

2.服刑责任。即履行服刑义务,包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的4种法定义务。

3.家庭社会责任。即于人子者,对父母应该负什么责任?于人夫者,对妻子应该负什么责任?于人父者,对子女应该负什么责任?于公民者,对社会应该负什么责任?

(三)、身份意识、惩罚意识教育。

1、身份意识教育。罪犯的身份意识教育,强化对犯罪的耻辱感。提高罪犯对于犯罪行为的可耻感与羞耻心。身份意识教育的重点应是提高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羞耻心。羞耻感是行为过错者自我整改、自我救赎的原动力。有了这种内心感受,罪犯才能悔过自新,赎罪补过。当然,在提高罪犯羞耻心的过程中,要尊重罪犯的人格。

2、惩罚意识教育。罪犯的惩罚意识教育,强化对刑罚的罪责感。要使罪犯明白,对其实施与其罪责相适应的惩罚是社会正义、公平的一种体现,受到刑罚的惩罚是咎由自取,犯罪就必须接受这样痛苦的惩罚。让每一名罪犯在狱内改造过程中,深刻体会惩罚的痛苦和必要性,认识到监狱的惩罚运用过程是国家法律公正、公平的要求。

(四)、权利、责任意识教育。

1、权利意识教育。罪犯的权利义务观念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连的,罪犯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首先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义务是罪犯主张权利的前提,是法律赋予罪犯特定的地位和身份所决定的。监管罪犯履行义务本身就是监狱的一项权利,它的目的就是为了正确地执行刑罚,离开义务而片面地主张权利,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责任感教育。罪犯的责任感教育,强化对家庭社会的责任感。一个毫无责任感的人,是谈不上有道德的人;一个没有道德的人,很难有守法的思想。对罪犯的认罪、悔罪、赎罪教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调他们的责任,唤醒他们的责任良知,找回他们缺失的责任意识。让罪犯明白应该负起和履行的法律责任、服刑责任、家庭社会责任,是我们教育的目的所在。

第19篇:抓规范,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丰富教育手段、探索改造模式,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今年以来,在监狱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四大队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省局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思路,贯彻落实监狱工作方针,突出以教育改造为中心,完善教育改造工作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人人参与的教育格局,扎实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工作的治本功能,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确保监管安全与稳定,不断提高改造质量。我做为四大队副教导员,主要分管改造,在大队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依托监狱工作思路,立足监狱现状和大队实际情况,高度重视教育改造工作,在工作中贯彻“三个一”的教育改造模式,既“坚持一个中心:贯彻落实省局《决定》;致力一个目标: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探索一种道路:丰富教育改造手段”。

一、以贯彻落实省局《决定》为中心,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学习提高。

随着省局《决定》的出台,在监狱统一部署下,我大队积极组织本大队改造口民警认真学习省局《决定》,在学习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明确认识,使民警意识到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是更好地贯彻监狱工作方针的需要,也是监狱工作继续发展的需要;思想教育功能、狱政管理功能、劳动生产功能如何做到有机结合,当前教育改造工作在新形势下必须有新的发展、新的突破,从而使广大民警认识到

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特别是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如何将《决定》的相关精神与基层的工作实际有机结合,既是上级领导对基层押犯单位的要求,也是我们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要积极探索和学习提高的。《决定》出台后,我大队重视学习、重视理解、重视体会,明确了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的中心工作、中心任务,要集中主要经历和主要力量去共同抓好,以确保监狱安全,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目标,以具体行动响应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做为大队分管改造的一员,我以高标准、高要求督促各中队,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提倡“四个注重”:

1、注重日常管理,狠抓罪犯行为规范养成。罪犯行为规范养成,靠的是从日常点滴抓起,靠的是全体干警的常抓不懈;大队营造改造的良好氛围,促使罪犯在这个环境中自觉接受改造,服从规范。在日常中,我督促各中队注意罪犯的动作细节,文明礼貌、行为举止、改造规范等,罪犯的日常规范管理不能靠临时应付、突击来抓,要靠每时每刻抓起,才能促进罪犯良好行为规范的养成。

2、注重制度管理,树立制度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监狱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我组织改造口民警认真学习相关教育改造流程文件,明了相关制度,并在大队内部坚决贯彻执行。注重一日教育流程安排,注重确保制度行之有效地贯彻。特别是重点强调队前讲评制度。在每日的总结中,通报当日违规情况,表扬积极分子,树典型,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营造积极向上的改造气氛。

3、注重工作落实,不满足于表面的应付,致力于工作的切实开展。大队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好值班长巡查制度,大队值班领导出工前召集当天中队值班人员议一议上一天教育改造情况,并布置当天教育改造劳动生产任务,并通过巡查了解考核当天各中队工作情况,与月绩效挂钩,确实把教育改造工作要切实落到实处,上半年在教育科组织的教育改造工作考核评比中,大队三次获第一,两次获第二,总体成绩在全监位居前列。这是在监狱党委高度重视教育改造工作基础上取得的成绩,也体现了各中队能够认真对待,注重落实。并在日常中注重抓好教育、确立规范,获得上级部门的肯定。

4、注重大队特色,发挥犯群组织,营造独具色彩的监区文化生活。在大队统一指导下,成立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心理互助组、体育活动队、文体队、英语学习等各种兴趣小组,形式不拘一格,内容丰富多样。文体队在三个中队间互动交流演出,并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艺会演,取得较好成绩,极大活跃了监区文化,也在中队内部形成极大的活力,凝聚了团结力,大大促进中队的改造气氛;同时文体队的演出离不开民警的组织参与,也促进了警囚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以探索新式的教育改造举措为追求,大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监狱教育改造新思路、新模式、新手段,丰富现代化文明监狱内涵。

1、在旧有模式上大胆创新,丰富内容。如在一年一度的帮教会上,大队变革过往单纯的帮教,而定位为“帮教规劝会”,既以通过罪犯家庭代表来我监规劝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注入鲜明的“规劝”色彩。监狱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罪犯思想教育

改造工作;变革以往在接见室搞帮教,犯属与罪犯无法接触的交流形式,在大队统一组织下,将犯属请到监区里面,与罪犯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促膝谈心,消除了监狱作为罪犯与家属中带有障碍色彩的隔膜,帮教规劝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许多罪犯感动泪流满面,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了解到他们家人期盼和苦心,对他们的思想促进也比较大,许多罪犯月实际行动来回报家人的期望,在一段时间有利推动了教育改造工作在罪犯中的开展。

2、细化罪犯考核奖惩。改变单纯靠印象、靠惯性操作罪犯考核奖惩的旧模式,大队制定考核奖惩量化制度,具体操作上采取量化形式,即通过对每位罪犯每天改造生产情况进行量化,择优评出不同等级,从高到低排序,增加考核透明度、公正性,既让各民警在执法上有理有据,响应公正执法的要求,又促进罪犯树立明确的改造目标,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从而使大队经济工作取得进一步的提高。

3、在上级相关科室部门指导下,活跃教育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开展专项教育活动,打破思想教育内容单调、形式枯燥的教育格局。如强化心理矫治工作,建立健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网络;指导各中队注意研究罪犯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有力手段予以解决等等。

4、做好重点罪犯教育转化工作,大队通过问一问、议一议、看一看、查一查掌握一些重点罪犯,并认真落实“十必谈”制度,要求各级民警做到分析透彻、掌握准确、纳入视线,切实把好包夹管控、思想教育、跟踪巩固三个环节。各中队针对不同罪犯采取一人一策有效教育管理形式和方法,使得我们教育转化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分工

明确、措施明确,不断提高罪犯转化率。

以上是本人对近段时间开展的教育改造工作做的小结,如果说有取得一些微薄成就也是大队全体民警共同努力的结果。教育改造工作没有一劳永逸,没有坐享其成,也没有一成不变,做为基层押犯单位,更要紧绷一根弦,在实际中既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又探索丰富教育改造形式;既促进罪犯改造质量,也营造良好改造氛围;既服从监狱工作大局,又形成自己大队改造特色,如此才能将省局《决定》的精神落实到实处,为我监现代化文明监狱注入鲜活内容,为繁荣海西建设做贡献,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四大队游远

第20篇:罪犯竞赛活动规定

关于在罪犯中

开展 端正劳动态度 学习劳动技能

提高劳动效率 竞赛活动的规定

各监区、职能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评估罪犯劳动技能、劳动素养和劳动绩效,将劳动竞赛结果纳入罪犯劳动考核奖分体系中,激励罪犯积极劳动改造、积极学习技能,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按照**省监狱管理局文件(吉狱劳发【2012】2号)的要求,监狱决定在全监狱参加劳动的罪犯中开展端正劳动态度、学习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竞赛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监狱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以矫治罪犯恶习,提高罪犯劳动技能和素养,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融入社会的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对罪犯的培训和矫治功能,实现劳动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监狱成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李 壮

副组长:赵志刚 李冬波 苏宝臣 王志春 陈怀宇

姚胜利

办公室成员:杨玉文 王 庆 刘海泳 邱滢颖 李晓平陈 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管理科,负责竞赛活动考核、评比等具体事宜。

三、活动内容

(一)比劳动态度转变。比参加一线生产劳动的罪犯出勤率,实现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参加劳动。

(二)比劳动技能提高。比罪犯服从技术指导,端正学习技能态度情况;比监区罪犯劳动技能水平整体提高情况;比严格执行工艺流程、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比产品质量达标情况。

(三)比劳动现场管理水平。按《监狱6S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比劳动现场6S管理落实情况。

(四)比劳动保护落实。比对参加劳动的罪犯配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情况;比对罪犯工伤残鉴定、赔偿情况;比劳动工时管理执行情况。

(五)比劳动生产效率。比按时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情况;比劳动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提高情况。

四、评比标准

(一)监狱劳动技能竞赛优秀监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生产劳动人数必须达到100%;

2.按照《监狱6S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达到95分以上;

3.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上缴劳务费;

4.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

5.按时发放罪犯劳动报酬;

6.严格执行《**省监狱监区民警生产劳动管理工作办法》。

(二)监狱罪犯劳动标兵(包括劳动能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动态度端正,出满勤;

2.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动行为规范;

3.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严格按照工艺流程操作,质量达标; 4.厉行节约,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

5.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三)省级罪犯劳动标兵:

全年被监狱评为三次以上劳动标兵的罪犯,可参评省级罪犯劳动标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出现改造事故或生产事故的;

2.没有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

3.劳动现场6S管理不达标的;

4.劳动保护没有落实到位的。

五、时间安排

此项竞赛活动全年开展,每季度评比一次。

六、奖励办法

(一)监狱劳动技能竞赛优秀监区每季度评比一次。劳动技能竞赛优秀监区比例为监狱监区总数的三分之一,按照省局《罪犯劳动奖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劳动技能竞赛优秀监区的罪犯每人奖1分。

(二)监狱罪犯劳动标兵(包括劳动能手)每季度评比一次。劳动技能竞赛优秀监区产生劳动标兵比例不超过本监区押犯的3%,劳动能手产生比例不超过本监区押犯的5%;其他监区劳动标兵产生比例不超过本监区押犯的2%;劳动能手产生比例不超过本监区押犯的3%。被评为劳动标兵的罪犯奖2分,被评为劳动能手的罪犯奖1.5分,分别奖励30元、20元,奖金由**公司在管理费中列支。

(三)省级罪犯劳动标兵每年评比一次。评选比例为监狱在押犯总数的千分之一。由监狱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推荐,填写《罪犯劳动单项奖审批表》,报省局批准。奖分按照省局《罪犯劳动奖分考核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奖10分,另发奖金200元。奖金由省吉新集团公司管理费列支。

七、几点要求

(一)各监区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的开展,切实把这项活动当作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做好宣传动员,充分调动罪犯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

(二)各监区要成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并针对不同的劳动岗位、劳动特点,结合本监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

(三)要严格执行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详细掌握和记录罪犯生产劳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确保竞赛结果公平公正、真实有效。

(四)要加强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工时管理,禁止因单纯比劳动生产指标或为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而超时超体力劳动。

罪犯集体教育范文
《罪犯集体教育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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