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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答疑集锦

发布时间:2020-03-04 06:0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诉目录

① 高频考点——辨认② 高频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审查以及再审③ 高频考点——法院的管辖级别④ 高频考点——陪审员⑤ 高频考点——被告人可分性⑥ 高频考点——申诉⑦ 高频考点——再审程序⑧ 次频考点——再审抗诉⑨ 次频考点——嫖宿幼女罪附带民诉 vs 反诉⑩ 基础考点——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① 高频考点——辨认【学员提问】

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检察院自侦案件辨认犯嫌时,嫌疑犯是需混在7人中,还是是5人?我看法条和教科书不一样,是法条有变动吗?谢谢老师!【问题分析】辨认程序中,关于辨认陪衬物数量的规定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0条。

【具体解答】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人数不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于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2.检察院自侦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人;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② 高频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审查以及再审【学员提问】

被害人对一审的刑事部分没有异议,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服,能不能不经过检察院直接上诉?那么到了二审阶段,是全面审查刑事民事部分,还是只对民事部分审查?如果二审终审,在再审救济时,又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辛苦老师!【问题分析】审判的各个阶段,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16条,222条 ;《刑诉解释》第313条,第314条,第330条,第331条。

【具体解答】1.对于一审未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一审的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被害人,可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原告,那么他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起上诉,不用通过检察院提起。

2.二审中的一个原则是,全面审查原则,即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对于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查。

3.对于已经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现有错误的,直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③ 高频考点——法院的管辖级别【学员提问】

法院的级别管辖不是很懂,请指教,谢谢!【问题分析】级别管辖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具体解答】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立案管辖。

级别管辖,说的是,一个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别的法院来审判更合适。中国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详细规定了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就是说,这样的案件一是永久剥夺人的自由,一是剥夺人的生命;再有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中级法院相对应基层法院,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法律素养相对较高,所以审判更为适宜。

高级法院和最高院,不是以审判为主,他们是发布指导性的案例来指导下级法院的工作。除非是大案、要案才审理。这样,各个级别的法院分工就很明确。④ 高频考点——陪审员【学员提问】

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均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请问,

1,这个合议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吗?还是必须审判人员?

2,几个审判人员呢?

3、

5、7?还是只能3个?

谢谢老师!【问题分析】没收程序的管辖法院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78条。

【具体解答】1.此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可以由陪审员参加的。

2.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合议庭的组成,可以是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三人组成。高院和最高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合议庭组成人员是

3、

5、7人。⑤ 高频考点——被告人可分性【学员提问】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可分性,自诉人也具有可分性,如果法院告知后,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或者,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面,有一句话“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请问,最后一句是仅仅针对自诉人具有可分性的情况,还是对于“被告人具有可分性”、“自诉人具有可分性”两种情况都适用?

谢谢!【问题分析】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相关法条】《刑法》第271条。

【具体解答】自诉人,可以选择起诉哪些侵害人,也可以放弃起诉部分侵害人,起诉了就成为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了,即被告人就有可分性。

被害人,只有部分人起诉部分人放弃,那么法院通知放弃的被害人的法律后果。如果接到通知后仍表示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告诉。但是,被害人尽管放弃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还是继续存在的。法律赋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因而课件里的这句话,只适用于自诉人的可分性。⑥ 高频考点——申诉【学员提问】

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C选项:被害人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选项为错误)

法条规定,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同时提起申诉和起诉的不应该驳回起诉吗?【问题分析】被害人对不起诉的救济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76条。

【具体解答】 其实,立法本意是这样的:给予被害人申诉、起诉的权利,是防止和避免出现控告难、告状难的局面,想通过“公诉转自诉”的方式,让法院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形成一种制约。所以,被害人是否申诉、申诉后是否撤回,只要在法定期限内都不影响向法院起诉的。法律的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也完善了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制约制度。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受到法院的制约,所以,被害人申诉又起诉,法院是不能裁定驳回的。法院直接受理即可,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纠正不起诉。

其实申诉和起诉,都是纠正不起诉的,所以,同时申诉或者起诉,也是正确的。⑦ 高频考点——再审程序【学员提问】

讲义:“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所做裁判仍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二审的,按二审;提审按二审。所做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抗诉。”

不明白:上面说了,“再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既然是终审,那为什么一审的还可以上诉、抗诉?

还是我理解错了,应该理解为,对于终审再审的,不可以上诉抗诉。

文字游戏,挠头„„

谢谢老师„【问题分析】重新审判的程序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45条。 【具体解答】

首先明确,再审程序是纠错程序,是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的错误。再审程序,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取决于生效判决的审理程序。

仔细分析《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中间有一个分号。分号之前这么理解:如果错误的生效判决是用一审程序审理的,那么此时的再审程序就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做的判决是可以上诉、抗诉的。分号之后这么理解:错误的生效判决原来是二审程序审理的,那么此时再审程序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判决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就是不可以上诉、抗诉了,是终审的了。提审作出的判决也是终审的, 不可以上诉抗诉的。

一定要把法条认真区分的来看。⑧ 次频考点——再审抗诉【学员提问】

高检规则599条第一款不明白。598条,为何要把起诉书副本报上一级检察院?【问题分析】再审的程序 【相关法条】

《高检规则(试行)》第598条,第599条。 【具体解答】

1.对于598条,再审程序中的抗诉是“上抗下”,就是说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错误判决可以提出再审抗诉。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规定要向上一级法院报送抗诉书副本,其实起监督作用。

2.针对599条。再审程序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如果之前的生效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个时候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的。此时的抗诉相当于二审中的抗诉。二审中的抗诉是“同级抗”,就是说,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了,可参考《刑事诉讼法》217条。其实就是二审的抗诉程序。

如果是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此时对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不服,那么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提起,是“上抗下”,即由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向同级法院提起。⑨ 次频考点——附带民诉 vs 反诉【学员提问】 少文老师课件里在刑事附带民诉章节举了个例子:

没祖德侮辱英子,英子告没祖德侮辱罪(自诉),要判他3年牢,同时,提出3万赔偿请求:

1,二审中,小英要求增加赔礼道歉,处理方式是先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二审中,小英要求增加赔偿2万,同上,也是先调,不成另行;

3,二审中,没祖德反诉小英侮辱他,要求判她3年,只能告知另行起诉,不能先行调解。

请问,上面总结的几个情形都是对的吧?

谢谢!【问题分析】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反诉的提起期间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334条,第161条。 【具体解答】

对于在二审中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例中的1.和2.都是在二审提出的,那么法院是先调,不成,再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原理是,附带民事诉讼本质是民事诉讼,如果在二审中直接判决,那么就违背了二审终审的制度,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第3.中的情形,在二审期间直接提起反诉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根本就不能调解,直接告诉其另行起诉。毕竟是刑事案子,不能一上来就调解。⑩ 基础考点——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学员提问】

请问刑诉中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是其服务对象是原告还是被告么?【问题分析】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相关法条】无

【具体解答】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称谓上都称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般是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中的代理、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等几种情形。并不是仅仅以原告和被告来区分。只要记住一点,在刑诉中,只要被告人委托的人,就是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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