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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调解工作先进事迹材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06 08:36:31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调解先进事迹

为民服务葆本色

----济南市天桥区优秀人民调解员李敏杰先进事迹

沥沥细雨,秋风时节,黄河泺口浮桥的北岸,一群情绪激动的群众正紧紧围着一位瘦瘦的男子,七嘴八舌的说着什么,还有的用手指指点着这个人的脸庞。只见这个人有时带着微笑,有时掏出笔记本记录着什么,路过的行人不停的张望。他是谁呢?记的那么认真,听的是那么仔细,说的又那么动情。熟悉他的人说,那是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员李敏杰同志正在处理人民的上访问题呢!

李敏杰同志1970年出生,1989年参军入伍,曾在济南军区“硬骨头式连队”任连长,他在部队本着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官的人生信条,内强素质,外树表象,认真做好部队的训练、管理、教育等各项工作,高标准完成了本级战斗力的提升和上级的各项任务,受到部队领导和全体官兵的好评。由于对国防事业的满腔热情,所带营连被济南军区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基层管理先进单位”、“军事训练一级单位”,被总政治部、国家民政部表彰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所带营、连5次荣立集体二等功,7次集体三等功。个人被旅树为“谋打赢、练打赢、钻打赢的干部标兵”,旅党委作出“向李敏杰同志学习”的决定;被某集团军树为“连长标兵”;被济南军区树为“四通营长”(外语通、外军通、计算机通、军事通),军区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5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个人先进事迹被《中国青年报》、《解放军报》、1 《前卫报》、《大众日报》、《齐鲁晚报》、《济南日报》等多家报刊和电台先后报道。2004年转业到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工作。

李敏杰,现任泺口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自从事基层司法调解工作以来,兢兢业业,忘我工作,情系调解,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维护一方稳定为己任,几年来,先后调解处理婚姻、邻里、土地、赔偿等各种矛盾纠纷486起,其中疑难纠纷141起,防止“民转刑”案件36起,群体性事件23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8%,较好地履行了一个基层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从驻济某部独立营营长的职位上转业到地方,凭他在部队的出色表现和在部队机关工作的经验,在部队写一手好文章,又是部队党委一直树立的先进干部典型,他完全可以到省、市级机关任职,可他却选择了最基层。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评头论足。有的说:“李敏杰真是个大傻瓜,凭着省、市党政机关这把金椅不坐,反到基层自讨苦吃”,还有的猜测:“李敏杰这位营职干部到基层可能是犯了什么错误,”“李敏杰……”

在那段时间内,无论是从部队机关还是到战士宿舍还是到社会上,各种不理解的话语不时传到李敏杰的耳朵里,使李敏杰陷入了痛苦的深思之中。“难道自己真的选择错了吗?难道自己真的拿着前途命运开玩笑?”他不能回答自己。平时与李敏杰交往密切的战友老乡听说他要到基层从事信访工作,纷纷前来劝说,“你在济南市当兵十几年,官又升到了营级,独立营与地方双拥共建搞的又好,平时没断了同地方上组织、人事、2 公安等部门打交道,与领导和同志们的关系又十分融洽,在这关口上,找一找上级领导为自己安臵一个可观的单位,弄个一官半职没有问题”。在众多前来李敏杰家劝说他改变初衷的一位老乡说,“借着现在还未最后定局,干脆改弦更张,活动一下到其它部门(单位)干着科长主任什么的,凭你的本事说不定今后还能当上个局长呢!”听说李敏杰转业到基层干信访,他中学的一位非常知己的老同学从老家菏泽迢迢赶来做他的思想工作:“咱在部队干了这么多年虽是营级可在咱老家也算是个大官了,人往高处走,万般皆下品,听说下一步机关体制改革,办事处这一级很快就要撤消了,千万可别错过了时机,走错了路啊!”李敏杰的一位老领导在济南某部门任一把手,这位领导干部和李敏杰相处不仅时间长,而且非常赏识他的处事为人,得知李敏杰要选择去基层的事专门给他打来电话,希望他到他那个部门工作。济南有好几家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想聘他从事管理工作等。

面对亲朋好友的劝说,李敏杰深知自己选择到基层的道路艰难,在那些日子里他饭吃不下觉睡不香。自己选择到基层,是因为基层可以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更好地向群众学习,为群众服务,眼下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矛盾“凸现期”,基层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多、矛盾大,老百姓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以发展的眼光看前景广阔,将来会大有作为。这样做既响应了上级要求到基层的号召,又能身在群众中间较快地熟悉工作情况,安心为群众服务,还为今后更多转业干部到基层积累经验。不吃苦中苦,怎有甜上甜,人的一生只有在 3 艰苦的环境下锻炼摔打自己,今后才能闪光,才能有价值,有意义。李敏杰拿定主意后,婉言谢绝了大家的劝说,以一个军人特有的敏锐和勇敢,雷雳风行,义无反顾地走进了基层,到群众最需要的岗位上实践自己人生目标。

转业后,由人们羡慕的军官到城乡结合部的办事处干起了很多人不愿干的人民调解工作,从部队到地方,从干部到普通科员,环境变了,职位变了,待遇也变了,但不变的是他干事创业、永争一流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李敏杰深深地认识到:只有不变的事业,没有不变的行业;只有不变的信念,没有不变的历程。凭着在部队锤炼出来的过硬政治素质,顶着工作环境、待遇和生活等方方面面的差异和压力,李敏杰克服思想上的巨大落差,以饱满的热情和无比的干劲积极应对新的挑战,适应新的角色,实现新的超越。

俗话说得好,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辛苦不怕难,把身心系在工作上。刚转业到地方,面对新的环境和新的工作,李敏杰深知要想有一番作为,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的努力,洒下更多的汗水。同事们在地方已经工作了十几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他一切都要从头做起。俗话说:笨鸟先飞。李敏杰的工作信条就是:别人做不到的自己要做到,别人能做到的自己要做好,努力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要在最短时间内成为信访战线的行家里手。

生有涯而知无涯。司法调解工作政策性很强,要真正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必须精通法律知识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从事这一工作的新生代,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不辜负领导的信 4 任,才能尽快适应岗位需要。虽然在部队懂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与领导的要求、群众的需求还相差甚远。要顶好这份工作,不仅要读有字之书,更要读无字之书。他把工作与学习结合起来,做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持之以恒地学习,如饥似渴地学习,他恨不得把一天的时间挤成两天,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上班时间刻苦学,拼命干,上班接访写体会,下班回家学法律、学政策,一学就是到深夜,业余时间一有空就跑办公室,象似着迷一样。有一天正好是周末,本来答应要和爱人一起去商场购物,刚吃完早饭,李敏杰说单位有事,就匆匆去了办公室。他爱人想:什么单位怎么总是加班?什么工作岗位这么吸引他?是不是李敏杰工作环境变了心也变了?就几次在背后暗地跟踪他,跟踪几次没有捕捉到“猎物”,这才放宽了心。李敏杰不仅从书本中汲取知识,而且很注重实践经验。他所在的科室和分管他的领导可以说都是司法调解战线的专家,每一次跟着参加调解,他都是仔细听,认真记,看领导如何接访,如何记录,如何答复群众,不清楚就问,不明白就请教,非把问题搞清楚不可,他还经常深入到村居,体验生活,体恤民情,从小事入手,从点滴做起,从实事干起,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要求、制度、意见的落实。

善解百姓心结。“人民调解部门在群众眼里就是政府,我们的一言一行都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无论何时我们都要为老百姓主持正义和公道,勇做改革发展的保驾护航者,敢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忠实保护者。”李敏杰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刚走上信访工作岗位,他就遇到一起群众上访案。 5 来访群众因拆迁问题与居委会发生矛盾,上访人因性格孤僻不善交际,从不与外人交往,在济南没有亲人和朋友,也从听不进别人建议意见,总认为自己做的对,所以就是不同意与居委会协商,三番五次到省、市机关上访、缠访,给办事处造成极坏影响。信访工作人员绞尽脑汁,用尽各种办法还是不能说服上访人。李敏杰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但他并没有主动与上访人接触,而是先翻阅国家、省、市拆迁补偿办法,学习信访条例和其他法律文件,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然后试着接触上访人,到处打听上访人的社会关系和爱好。在一次偶尔的谈话中得知上访人的哥哥在淄博工作,自己有下棋的爱好后,李敏杰一方面与上访人的哥哥打电话联系,详细了解上访人的目的和诉求,请其哥哥帮助做上访人的工作。另一方面利用业余时间多次找上访人下棋切磋棋艺,慢慢的与上访人交上了朋友,上访人无话不谈,还把李敏杰当成“自己人”。李敏杰感觉时机已经成熟,就劝其息诉罢访,重新与居委会协商,在李敏杰多次协调下,上访人与居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第二天,上访人就把“信访为民,诚心可鉴”一面锦旗送到街道办事处。

在工作实践中,李敏杰始终做到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心贴心沟通,每次都是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解决问题、推进工作。他积极开展的以“解民忧、谋民利”为目标“四个一”亲情办公活动,既“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句敬语相送”受到群众欢迎,切实做到了“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在金牛西区有12栋楼 6 700余户业主因一直无人管理,因电费无人收取致使小区停电,导致小区居民集体上访。在解决此信访事项中,李敏杰和同事们深入到居民楼上挨家挨户收取所欠电费,协调电力公司恢复供电,居民不再上访。按道理讲,解决了群众的信访问题,此事就算解决,但李敏杰认为,此事只是解决了一半,不解决问题的本质,还会引起群众上访,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方面积极争取上级主管单位的支持,对金牛西区居民进行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另一方面协调上级民政部门解决其归属和管理问题,从而彻底解决了多年的上访积案。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案案有结果”。

深怀爱民之心。李敏杰办公桌上摆着一个牌子,上面题写“金贵不如民贵”,在他的心中“民”永远比“金”贵。他一直以此为座右铭,始终鞭策自己勤奋工作锐意进取。他深怀爱民之心,以务实的作风和高尚的人格力量化解了无数矛盾,用自己的真诚换来了上访群众的信赖;用自己的无私帮助和倾情付出抚慰了一颗颗求助的心灵;用自己的心血和汗水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如矫正对象于某家境贫寒,2005年4月获得假释,妻子与其离婚,他回到家中见到一贫如洗,非常绝望。社区的同志立即从家里拿来了衣被、煤气灶、电饭煲等生活用品,街道为他特批了300元春节救济金。春节刚过,社区多方努力,为其找到了一份工作,使他再次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此后又了解到其女儿因户口随母亲只能在离家很 7 远的大桥镇上学,每天要来回骑两个多小时的自行车,早出晚归,相当不安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与泺口派出所联系为其女儿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并积极与区教委协调,为其女办理了转学手续,转到了离家很近的泺口辖区学校上学,避免了奔波之苦,于某对社区矫正组织感激不尽,一直认真接受矫正,表现积极,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去年12月下旬,泉城济南气温骤降。这天早晨一上班李敏杰就看到一位衣衫褴褛的中年妇女,搂着一个小女孩蜷缩在接访室门前,他急忙跑过去打开接访室的门,把孩子抱进屋里,放在沙发上,迅速打开空调,倒杯热水端到她们面前。当听说她们还没吃早饭时,李敏杰立即到门口买来包子、面包、热牛奶让母女俩感受到党和政府春天般的温暖。原来,来访妇女叫刘凤,15年前从山东德州嫁到济南,丈夫5年前去世,她带着不满7岁的女儿在小区内打扫卫生谋生,生活十分艰难,因没钱交房租,房东把她赶出家门。得知此情况后,李敏杰立即向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并协调相关部门,为刘凤争取了每月100元的补助金,还协调教育部门为其女儿办理了入学手续。

信访工作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主渠道,更是群众说话、求决、讲理的地方。在2001年6月北园镇区划时,将泺口第二居委会的152名老人归属和生活费发放漏掉,致使当月老人的生活费没有着落,引起大规模集体上访。2006年6月份,这些老年人又因生活费问题到区政府上访,有的反映生活费低,有的要求办理医疗保险,还有的要求报销医疗费用。李敏杰考 8 虑到这些老年人年龄均在85岁左右,体弱多病,万一在信访过程中有三长两短,对不起自己这份工作,更对不起信访人,此信访事项必须尽快彻底解决。李敏杰一方面主动到信访人代表家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在他的影响下,办事处主要领导多次到区委、区政府反映情况,解决问题,后得到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此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有胆量敢拼搏,把干劲用在关键处。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军转干部,合格不合格,关键是看平时能不能认得出来,关键时刻能不能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能不能豁得出来。从转业到地方那一天起,李敏杰就暗暗下定决心,要像当年入伍、入党宣誓那样,把在部队大熔炉中练就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发扬光大,把根深深扎在老百姓的心里,在为民调解中建功立业,书写人生新篇章。从部队转业至今,无论单位交给李敏杰什么任务,他都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吃苦在前,冲锋在前,顾全大局,敢于负责。李敏杰走访上访群众时,工作时间有车辆保障,但在节假日就没有车辆,只能乘坐公交车,有的居委会比较偏僻,交通条件非常差,也不通公交车,李敏杰就骑自行车,或者步行走访,按他的话讲,既做了工作又锻炼了身体,一举两得,何乐不为?泺口办事处地处济南市城乡结合部,又是济南商业圈,经济发展快,问题多、群众上访量大,处理起来经常遇到各种想象不到的困难。由于工作任务繁重,李敏杰的胃病反复发作,需长年吃药,但在工作中遇到苦活、脏活、累活时,他仍然义无反顾、冲在最前头。

9 辖区居民张玲以绝育手术引发病症为由上访闹事,2006年经协调一次性照顾她3000元治病,并为其子安排了工作,她和其丈夫表示同意,不再上访。钱花完了她开始反悔,借引发后遗症为由继续上访。当她听说信访办来了一名军转干部后,再次上访。面对缠访闹访的张玲,李敏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边耐心仔细地了解情况,一边宣传解释有关政策和信访法规。李敏杰说:“她既然来上访,就是对我们信任。信访部门就应该是上访人的出气筒、灭火器、贴心人,耐心听取诉求,发泄一下也许燃烧的火苗会熄灭,使群众有冤能喊,有屈能伸,有困难能得到帮助,有问题能够得到解决。”经调查了解得知张经济生活困难,从关心弱势群体的角度,多方协调,经办事有关部门核查,决定为其申请办理低保。张玲领取低保费后,激动万分地磕头发誓息诉息访,多年的信访老户终于结束了上访生涯。

心谋为民之策。“思路就是出路”。李敏杰同志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以保稳定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提出了“源头治理抓防治,重心下移抓基础,关口前臵抓社区,集中整治与常抓不懈相结合”的“四抓”信访新思路;建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先后出台了《处臵群众集体上访工作预案》、《泺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制度》、《信访排查报告制度》、《关于开展“三会两制”实施意见》等规定和意见;组建信息员、联络员、情报员信息网络,建立了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构;坚持不安定因素的定期 10 排查、随时排查、集中排查和开门接访、预期约访、出门下访相结合,做到了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组织实施了“人民群众来信直通车”、“信访代理中心”、“领导包案”等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畅通了信访渠道;运用《信访情况》、《信访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访信息,在促进全办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敏杰同志以岗为家,以身作则,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司法调解系统的同志们都称他是率先垂范的“老大哥”,群众称他是“连心桥”上的“贴心人”。2007年5月份,李敏杰所分管的信访工作,被济南市委、市政府联合表彰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个人被市委、市政府联合表彰为“平安济南建设先进个人”,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9月份,被天桥区委、区政府表彰为“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并荣立三等功一次;2008年底所在科室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在荣誉面前,在社会的赞誉中,李敏杰说:“成绩是大家的工作,荣誉是集体的功劳,表彰是鞭策激励的动力,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的责任,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稳定工作是我的本分,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事。”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他就是凭着一颗赤子之心和满腔爱民情怀,用自己的一言一行阐释着一个军转干部的高尚情怀,用心血与汗水演绎着一曲构建和谐社会的华彩乐章!

推荐第2篇:学校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精选公文范文-------------------------- 学校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县委县府文件精神,为确保我镇教育的稳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制订大调解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目标

⒈建立调解机构,完善各项制度

⒉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职能作用,实现“小纠纷不出校,大纠纷不出镇,疑难纠纷不出县”。

⒊“民转刑”,越级上访和涉法诉讼信访案件明显下降。

⒋强化重点对象监控机制,杜绝重大群----------------精选公文范文----------------

1 --精选公文范文-------------------------- 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和集体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发生。

三、工作措施

⒈中心校建立“大调解”领导小组,组长:

下设行政大调解办公室,主任:

⒉明确责任,确保大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xx负责各处室开展大调解的组织、协调工作,信息的收集、上报,来信处理,值班安排,重大事项相互通报等工作。

xx负责来访接待,落实调解人员。

xx负责制度的建立完善,来访登记、记录、资料收集、整理、大调解工作档案的保管使用。每年按《档案法》要求归档。

xx负责教职工权益等方面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及政策解释。

xx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及政策解释。

xx负责学校基建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镇属各校也要成立大调解工作组,校本部调解工作由杨光友牵头负责。 ----------------精选公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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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学校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县委县府(威委〔2011〕46号、威教发〔2011〕8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镇教育的稳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制订大调解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目标

⒈建立调解机构,完善各项制度

⒉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职能作用,实现“小纠纷不出校,大纠纷不出镇,疑难纠纷不出县”。

⒊“民转刑”,越级上访和涉法诉讼信访案件明显下降。

⒋强化重点对象监控机制,杜绝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和集体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发生。

三、工作措施

⒈中心校建立“大调解”领导小组,组长:

下设行政大调解办公室,主任:

⒉明确责任,确保大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xx负责各处室开展大调解的组织、协调工作,信息的收集、上报,来信处理,值班安排,重大事项相互通报等工作。

xx负责来访接待,落实调解人员。

xx负责制度的建立完善,来访登记、记录、资料收集、整理、大调解工作档案的保管使用。每年按《档案法》要求归档。

xx负责教职工权益等方面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及政策解释。

xx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及政策解释。

xx负责学校基建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镇属各校也要成立大调解工作组,校本部调解工作由杨光友牵头负责。

推荐第4篇:法院调解能手先进事迹

一片丹心促和谐

***简历:1976年7月28日出生,三级法官,现任***市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员。2000年进入***法院工作,2006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10年被任命为审判员。从迈入法院大门的那一天起,***就牢记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信念,办理每一件案件都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促成当事人和解,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同志通过不断总结案件的调解方法,总结调解经验,使调解水平不断的提高,增强平息纠纷的司法能力。作为审判人员,****同志坚持用调解去化解案件矛盾,经常和庭里其他同志一起加班加点研究案件和调解方案。涉及疑难和敏感案件时,主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使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2010年至今,他承办的案件调解率达到67%,使很多案件通过调解而案结事了。

****同志注重把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程序前移,强化庭前调解,诉前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

在****市****镇乡富民村委会与村民郝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乡***村委会主任多次到

1 ****市法院***法庭要求起诉村民郝某,称郝某非法占用耕地十三年,要求郝某返还占用的耕地和赔偿多年的损失。****同志觉得案件并非象村主任说的那样简单,于是他带领书记员来到村民郝某家进行调查和调解,发现双方是订立有承包合同的,只是由于近年来承包费用涨价,同村其他村民承包的耕地陆续都涨了部分承包费,而郝某也没有按原来的承包费标准交付,拖欠十多年了。双方分歧很大,曾发生过吵骂和打仗,****同志将案情了解全面后,觉得通过乡政府领导出面来解决纠纷,各方当事人一定能够接受,于是又来到****镇乡政府,找到主管的副乡长***,从法律角度对这个案件向副乡长作了分析,希望能共同将此案调解下来,副乡长对此事非常关注,多次找到村主任和村民协助法院进行调解,****同志也多次到乡政府主持调解,最后村委会和村民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在诉前就得到了圆满解决。****同志注重调解过程中的多元化调解,经常找到当地的司法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关系的人来协助调解,这样能接近法官和当事人的距离,更便于调解。

2010年****市农村信用社开展追缴拖欠贷款的行动,****信用社把舍力卫生院的姜某诉至法庭。考虑到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债务人李某因其他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姜某作为保证人有义务偿还该笔贷款,并且偿还后享有追偿权。****同志了解完案情之后,通过辩法析

2 理,使被告姜某认识到其虽然没有花到贷出的钱,但是其作为保证人有义务全部偿还。****同志在仔细阅读借款合同书以后,发现逾期以后的利息非常高,如果姜某拖着不还,只会增加姜某的负担,于是****同志从利息的角度着手,陈述案件的厉害关系,希望姜某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能筹措资金还款;同时他还积极与原告沟通,希望原告能灵活处理追缴贷款的问题,适当延长被告的还款期限,以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最后,在他耐心细致的调处下,姜某与信用社达成了十日内全额还款的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同志在调处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闫某反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某与闫某原为租赁关系,闫某将砖厂租给王某经营两年,后因产生矛盾,租赁合同到期后闫某不再续租给王某,而另租给孙某。王某与闫某两人及家人皆被卷入纠纷当中,王某家人侵占砖厂输送机,使整个砖厂无法生产达数十天,闫某不断的向公安部门、政府部门投诉上访,最后矛盾激化到双方发生殴斗,王某被打住院,王某家人更是愤怒不让生产。****同志本着调解的原则,多次单独找各方当事人沟通,循循善诱,了解纠纷,了解各方的目的和要求,多次找各方的律师进行劝导,希望律师做当事人法律工作,让当事人通过自己聘请的律师的讲法析理,来分辨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同志也多次找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的同志协助调解,并专程赶往****看望

3 被打的王某。双方感觉法院是公正的公平的,法官是公平公正的,最终经过四个多月的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将各方的损失均降至最低。****同志在调解成功后,继续跟踪案情,督促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最终双方在期限内履行了义务。

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同志总是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既可免去执行过程中的困扰,也解除了当事人的心结,特别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尽量促成当事人双方重归于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原告任某诉被告崔某的离婚案件中,原告任某与崔某离婚意见坚决,要求当庭立即办理离婚。****同志发现原告任某与崔某系自由恋爱,子女均在大学念书,家境较好,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崔某也是赌气才同意的离婚。****同志发现案件背后的真实原因后,积极与原告任某沟通,希望原告从子女成长以及家庭责任、社会责任方面考虑,以及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考虑,不要轻易离婚。原告仍听不进去****同志的讲解,****同志并没有立即开庭,他告知原告和被告回去冷静思考,一个月后想好再来办理离婚手续。一个月内他多次给原、被告打电话进行调解,最后终于使原告认识到离婚对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极大,终于打消了离婚的念头,向法院申请撤诉,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又破镜重圆。

4 处理纠纷,****同志总是不厌其烦地帮助当事人分析事实和法律相关规定,将问题、法理说清论透,使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律标准认真衡量自身行为,引导他们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用“以和为贵”的传统风俗上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及时消除隔阂,达到协商一致解决纠纷的效果。****同志作调解工作,总是带着法条和网上打下的相同案例,****同志说这样做更有说服力,当事人更能信服。

推荐第5篇:调解工作

对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思考

长寿区司法局 李彬 2008年10月15日(点击:1262)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今后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基层稳定方面指明了方向。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是社会改革发展的保障,那么,人民调解如何在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呢?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不断推动调解工作向社会各层面的广度和深度发展,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调解队伍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基本保证。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职业化、专业化是提高队伍基本素质的有效途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服务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因素,只有加快培养、培训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人民调解工作才能在社会化的发展进程中做实、做强,才能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夯实基础。基层司法行政单位要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对调解人员进行充实,紧密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这一实际,在村、居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坚决消除人民调解组织的空白点。充分整合社会资源,采取选举与骋任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吸收村、居民区内一些品德高尚、热爱调解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尤其注重动员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性强的离退休老领导、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调解工作,使调解人员的文化结构趋向合理,队伍素

质明显提高,同时,需要加大对已有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专题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说法、考试考核、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有步骤地组织调解员深入学习《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全面巩固调解员的专业知识。积极主动地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采取专题培训、组织旁听案件、派员具体指导、安排庭前辅助性工作、担任培审员等方式,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较为系统地了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分工、调解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等与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全面提高了调解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制度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没有组织,调解工作的开展就失去了保障;没有制度,调解工作就失去了激励。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的,组织建设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制度建设是组织建设的保证。任何社会的前进都是在健全的组织和完善的制度下进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始终要将调委会组织建设放在首要地位,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狠抓调委会组织建设,在农村、街道、厂矿企业普遍建立三级调解网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聚地以及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中逐步建立自律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新路子。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必须加强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

这里的管理不仅仅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更多的是加大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财政支持。两千年来,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式存在,服务是无偿的,没有官府的资金投入,他的发展有很大的随意性。那么,历史的今天,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状况又是怎样的呢?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关怀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新时期各种矛盾凸现的今天,在各种热点难点、涉法涉诉案件不断涌现的现实面前,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显现更多的是营养不良和力不从心。这种营养不良和力不从心除本身业务素质外,更多的是缺乏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投入。抓好、抓实人民调解工作,使其在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的形势下沿着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方向发展,领导重视是前提、是关键,是在新形势下做实、做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只有领导重视,并在领导行为上对工作的开展予以关注,工作开展所需的财力、人力、物力才能到位,涉及的机构问题、人员问题、部门职责问题才能解决,锁定的工作也才能顺利进行。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作为政法工作的基层基础环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要加强宣传教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社会的利益格局也在发生着变化,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

事件不断发生。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及时、有效地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尤为紧迫。做好宣传工作,做好形势任务教育工作,是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事实证明,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都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形势任务教育不及时所致,良好的宣传教育工作可起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预防纠纷、疏导矛盾的作用,是配合调解工作本身减少、化解民间纠纷的必要补充。我市各区县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安排,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板报、挂图、宣传栏、口头讲解、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法、知法,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

五、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必须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和扩大

人民调解工作要把预防矛盾纠纷激化作为新形式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强化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的功能。在日常的排查工作中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掌握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并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的矛盾纠纷转化为刑

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涉法涉诉案件。在日常的矛盾纠纷排查中,及时将有关的纠纷信息、社情民意反馈给基层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当好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参谋助手。

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贵州,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毋庸置疑,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方法,但诉讼并非万能。这就需要对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人民调解进行大胆创新。

人民调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加强民商事矛盾 纠纷的调解力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职能和功能所在,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应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调解以法律地位。贵州的人民调解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做法和经验是,领导重视,做好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健康,措施有力;掌握特点,科学预测。

创新人民调解,需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就是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司法机关为主体,综治部门综合协调,信访部门、人民群众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为重点,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工作的联动调解机制,与信访部门协同配合,抓好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排查调处。尤其要探索企业调解、重点工程中引发纠纷调解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抑制和减少群体性上访方面发挥作用。针对基层涉法上访多、上访人员杂等问题,在省、地两级建立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把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上访苗头及时通报信访机关,预防上访问题的发生;对于信访工作中的涉法问题,信访机关及时与人民调解组织沟通,由人民调解组织和信访机关联合调解。

建立调处服务中心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社会联动,强化整体合力,规范大调解的运作程序,设立省、地两级专职调处服务中心机构,实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制度。更加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专、兼职调解工作队伍,选聘在群众中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特邀调解员及职业化调解员制度,积极吸纳退休干部、律师、教师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威望较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城市社区建立集治保、调解、社区警务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警司联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创建平安工程、构建和谐贵州中的积极作用。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机关警务室联合建立警司联合调解模式,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和检调对接机制。在省、地、县三级成立由政法委、综治委牵头,人大、政府、法院、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设立调解衔接工作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在农村建立以法庭为主干,司法所、村(居)调解委员会配合的调解网络,聘请特邀调解员,专门接受法院委托办理的调解案件。法院可通过制定《委托调解规定》、《调解协议确认工作规定》、《委托收案工作制度》等,规范特邀调解员活动。检调对接机制是在检察机关起诉环节,将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不足以危害社会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委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解的制度。但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交给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由法院作出非监禁刑判决。如果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案件交还现有的刑事司法程序处理。

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动权。有关法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出现了大量新型纠纷,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根据需要,积极在各级妇联、消协、残联、集市贸易区、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地、流动人口聚居区、旅游风景区、交警队、医院等区域,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区域性、行业性的矛盾纠纷,加大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力度。

推荐第6篇:学校安全工作先进事迹

学校安全工作先进事迹

本年度我们不断学习市、区教育局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结合学校实际,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的水平,不辞辛苦,毫不懈怠,确保校园一方安全,为区教育安全工作做出了自己的一份努力,学校安全工作先进事迹。

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内保办公室与应急办公室,完善和落实负责制,与班主任、教师、保安签订安全责任书,事迹材料《学校安全工作先进事迹》。

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严格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加大软硬件投入力度,实现三防。在教育局的支持下,安装了红外监控设备,并有专人值守。及时增至、更换消防器材。配备两名专业保安,购置了警棍、崔泪水等安保器械。极大增强了我校的安保力量。

加强对学校各种设备的管理,预防冻坏供暖、供水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师生员工煤气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冬季校园安全。加强火灾逃生和自救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火灾的实战能力。

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显著增强。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夕会、黑板报、宣传橱窗,每日“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等,进行安全教育。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手抄小报展”,聘请法制副校长为师生“以案说法”。加强家校联系,多次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召开了家长会,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一年来我校安全工作成效显著,安全事故为零,被师生及领导誉为平安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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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学校调解工作制度

临沭二中调解工作制度

1、成立学校“调解委员会”,学校校长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校委会成员成员和班主任组成。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培训,及时传达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精神,指导我校开展好调委会的培训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好对会议精神的学习教育活动。

3、不断加强学校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为认真贯彻做好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整体水平,大胆实践,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积极规范调解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促使调委会工作规范化方向发展。

4、着力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调解工作.“防激化,创四无”为目标,扎实工作,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力争群体性无上访记录。

5、在调委会组建上积极创新。在学校调委会建设过程中,注重一方面规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调委会的组成人员,调委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积极引导,大胆创新。

6、借助县司法局,在县法院的指导下规范调解程序,讲究调解方法。、利用学校网络对不道德行为进行辩论,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解。

7、学校党政领导要重视教职员工的调解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把群众的疾苦装在心里,与群众心连心,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临沭二中调解委员会 主 任:李景涛 副主任:吴 坤 曹广学 苏 岳 陈 钊 魏茂富 孟凡苍 成 员:高树彬 李 建 张宗勤 张爱军 凌再收 陈久柱

丁海波 岳 超 钟景申 龚美桂 刘长彪 王世全 刘立斌 吴清晓 张宝磊

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安全稳定隐患及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有关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活动的要求,有效地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与学校、师生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通过排查出的隐患,狠抓隐患的整治及整改,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的纠纷,把隐患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分解到人,狠抓落实,使之在校内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把学校安全工作提交到更高的层次,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谐发展。

二、学校“双排”领导小组

化解矛盾和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长森

成员: 陶文波

李喜波

李凤荣

韩峰

张秀艳 胡茂云

三、排查内容

1、教学楼的安全隐患;

2、食品卫生的安全隐患;

3、群体活动的安全隐患;

4、学校周边的安全隐患;

5、道路行走的安全隐患;

6、教学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7、职工与领导、家长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

四、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3—5月): 组织学习“两个排查”活动的文件精神,制订排查工作方案,集中开展排查矛盾纠纷、治安混乱地区及突出治安问题活动。

1、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包括全体教师职工大会,全体学生大会、班干部、学生代表座谈会,组织学习上级关于开展“两个排查”活动的文件精神;组织行政深入教师、班级听取师生对治安问题的反映和热点难点问题,向师生宣传开展“两个排查”活动的重要意义、主要目标、工作重点等,使活动的有关要求深入人心。要动员广大师生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化解矛盾纠纷,揭发违法违纪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堵塞漏洞。

2、根据排查的内容,开展全面的排查活动。针对 学校校舍安全、食品卫生的安全、群体活动的安全、学校周边的安全、道路行走的安全、教学设备设施的安全等实行全覆盖排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准确掌握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要把影响本校治安的区域、部位、场所搞清楚,把影响本校师生安全的问题搞清楚,把导致矛盾纠纷和导致治安混乱的原因搞清楚。

3、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并按照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 进行分析研究。

第二阶段(5-7月): 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制订调处和整治工作方案,集中开展调处矛盾纠纷和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及突出治安问题。

1、根据调处和整治工作方案,把工作任务分解到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调处和整治目标、措施和期限,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同时,要建立排查治理工作的消解反馈制度,做到有专人负责,有化解措施,有应急预案并强化督促检查。

2、明确责任,常抓不懈: 李长森校长:主抓全校安全工作及代课老师、工人有关调解工作。 陶文波:①教学楼、教室内的设备设施及电教等设施。 ②学校群体活动的安全防范。体育课及体育设备设施的安全。 李喜波:负责检查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负责食堂工作,把好学生食品进出关,加工制作等过程。负责学校周边环境,食品卫生。

李凤荣:督促各年级做好全方位安全工作。 韩

峰:负责抓好学校用电安全及维修。

胡茂云:抓好中学教室、教学用具、设施使用的安全及年级活动的安全。 张秀艳:抓好小学教室、教学用具、设施使用的安全及年级活动的安全。

3、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要引导矛盾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

4、学校要协调有关方面,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整治方案,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三阶段(9—11月): 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开展“两个排查\"”活动督查和进行活动总结。

1、学校要以这次“两个排查”以及集中调处和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整合综治、维稳、调解、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会资源,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2、进一步加大专职和兼职巡防力量建设力度,加强校园及 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和监控和重点场所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稳定的事件和案件能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查处。

3、学校要做好专项工作书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1、全校师生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对社会高度负责精神。要在以温轶群为组长的领导下,根据自己所蹲点年级,所在年级、班,结合实际,制定出所在年级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狠抓排查、治理的落实。

2、深入排查隐患

学校各领导、级长、各教师要对自己所管辖的年级、班要认真过细排查,监控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将出现的问题上报、处理。

3、着力化解、治理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各级长、班主任对自己的管辖范围安全隐患要多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在自己范围内不能处理解决的要及时汇报学校,以便学校集中力量解决。

4、严肃责任追究。凡因管理不到位,排查不力,出现问题不化解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同时亦不向学校汇报的,则按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有关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5、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所发下的统计表,及时报送学校。特殊情况立即上报。

上马厂学校

推荐第8篇:行政调解先进事迹10、21

罗建军同志行政调解工作先进事迹

罗建军, 1996年以来一直在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从事行政调解工作,现任交警大队特勤中队中队长。工作中,罗建军充分认识到行政调解工作对于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到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中,主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他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理工作15年,调解事故纠纷近5000件,仅2010年就调解4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他经手的调解案件,无一起引起上访上诉,无一引起新的纠纷,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几年来,罗建军收到群众感谢信、表扬信30余封,锦旗15面,先后5次受到交警大队和广汉市公安局的嘉奖,3次被评为先进个人,4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一、创新方式,多元调解,化解矛盾于基层

在未引入行政调解机制前,交警队特勤中队对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一般就是按法定程序走完‚规定动作‛,即直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或推给党委政府解决,如此造成许多遗留问题和稳定隐患,上访现象时有发生。2008年8月罗建军主持交警队特勤中队工作后,首先加强了与法院和司法援助中心的联系,在原行政调解工作基础上,相继在交警队特勤中队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巡回法庭,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分析研究疑难重大案件和群众纠纷,研究制定调解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这样一来,就变特勤中队单一调解为各方参与的多元化调解,处臵方式更多,尽最大努力把矛盾消除在基层。

2008年12月13日,郭礼斌驾驶一辆三轮农用拖拉机与行人余洪艳相撞,造成余洪艳受伤。郭礼斌是绵竹市尊道镇的地震灾民,无力承担余洪艳十多万元的医疗费用;而广汉市新平镇新城村的余洪艳系吸毒人员,丈夫李英其刚劳改释放回家。面对急需的医疗费,李英其一时狂躁不安,扬言‚要上访‛、‚要杀人‛。罗建军认真分析案情后,马上给主办民警联系,出具法律文书要求保险公司先垫付一万元抢救费用。可是一万元的医疗费用是远远不够的,罗建军又随即联系司法援助中心,为余洪艳请到一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并最终协调法院特事特办,通过法院让保险公司先期垫付余洪艳所有的医疗费用,既让其得到及时治疗,也解决了郭礼斌解的燃眉之急,消除了治安隐患。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2009年7月,李英其给特勤中队送来了一面锦旗以示感谢。

像这一类多方携手解决棘手矛盾纠纷的案例还有很多。近年来,在罗建军的主持下,特勤中队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调解工作职责任务,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调解流程,制定了《行政调解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行政调解人员回避制度》、《行政人员调解责任追究制度》和调解回访制度,落实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深得群众肯定。近两年,广汉市没有再发生一起由于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彻底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信访事件。

二、勤奋敬业,顾全大局,责任二字重千钧

广汉市地处交通要道、成都经济圈,交通十分发达,该市现有机动车总量就达112563辆,且每年以23.6%的速度增长。交警队特勤中队承担着全市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每年接处警11000余件,立案6300余件,全队民警13人,平均每人每年承担着调解近千件事故的繁重工作任务。作为特勤中队领头人的罗建军,其工作压力更是可想而知。这些年来,罗建军几乎没有固定的节假日,有时为调解成功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他与中队的同志不知要加多少班、熬多少夜,当成功调解完一起纠纷,看到双方当事人满意的表情时,他们才能放松地舒一口气。

在这些纷繁复杂的调处工作中,罗建军十分重视‚特殊人群‛交通事故的处理。

2010年2月24日,广汉市向阳镇同仁村的一位汉源移民李成龙被同村的徐开福开车撞伤,李成龙锁骨骨折用去12000元医疗费,按照责任认定及赔偿规定,徐开福还应赔偿移民李成龙5000元,通过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徐开福以外出打工为由拒不见面,致使移民李成龙得不到赔偿,移民们情绪很大。罗建军带领调解民警赶到李成龙家中,积极做好其母亲钟淑蓉的思想工作,并十分肯定地告诉钟淑蓉,有把握解决赔偿款,稳定其情绪,又辗转到新都区找到徐开福和其妻子,向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向阳镇政府和当地村干部的积极配合下,罗建军先后6次到村、社及双方家中走访调解,最终使李成龙得到了赔偿,受到移民群众的好评。

2010年11月23日,王仁光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推自行车在大件路中心隔离带上等候横穿马路的海来吃合子(男,18岁,彝族,甘洛县人)相撞后,又越过隔离花台与对面驶来重型半拉牵引车相撞,王仁光、海来吃合子当场死亡。事发第二天,海来吃合子的50多名亲属、朋友(都系彝族)聚集到特勤中队,提出一系列处理要求,并扬言如不照办就会招集其甘洛的

四、五百名亲戚一起来‚讨个说法‛。海来吃合子亲戚当时提出的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不能立即兑现,罗建军考虑到这些前来处理事故的亲属众多,又是外地人,且彝族同胞确有其特殊的民族风俗等具体情况,他一方面做通车主的工作,请车主前期借支海来吃合子亲属在广汉处理事故期间的生活费用;另一方面他争取到广汉市公安局的支持,到海来吃合子打工的新丰镇与镇党委、政府交换意见,协商决定由海来吃合子的雇主先行垫付事故赔偿金,并全权代理海来吃合子家人完成民事诉讼。为尊重彝族同胞的民族风俗习惯,罗建军又与民政部门、殡仪馆联系,最终特事特办,由海来吃合子家人自行将其遗体运回故乡。这起涉及彝族同胞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妥善的解决,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罗建军说:‚解决这些问题真的很伤脑筋,有时为了想出解决办法整夜整夜睡不着,但‘责任心’三个字要求我——没有借口,必须完成!‛

三、明辨是非,公平正义,职业道德永坚守

在调解工作中,罗建军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坚持公正执法,对双方不偏不倚,如有当事人送礼吃请或熟人说情,他都一一回绝,一件件调解纠纷结果阳光透明,都得到了双方当事人高度认可。

2010年11月10日,一辆轿车在转弯进修理厂时,碾死一名2岁多的小孩,由于以讹传讹,坊间、网上盛传小孩是驾驶员故意倒车反复碾压至死的,一时间舆论哗然,社会影响恶劣。经现场细致勘查和法医鉴定,这其实就是一起因司机和小孩家长双方疏忽造成的一般交通事故。面对小孩家属一触即发的激动情绪,为避免发生进一步的伤害,罗建军果断决定让司机先行回避,他亲自赶到医院与小孩家属进行沟通,反复向他们讲解事故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工作程序,耐心细致地做法律宣传工作,最终得到了小孩家属的理解和信任。在小孩家属情绪冷静下来后,罗建军随即安排当事双方见面,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另一方面,罗建军又通过主流媒体还事情以真相,消除社会影响。后来,感激于罗建军公正、圆满的处理,小孩家属给特勤中队送来‚秉公执法,为民做主‛的锦旗。

罗建军严格遵守警察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修养,同时他还教育全队民警和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树立公安民警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要经得起诱惑,守得住清贫,多年来,全队民警无违纪现象发生。

四、柔性办案,一管到底,人文情怀尽彰显

罗建军说:‚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是非公理讲不得半点人情,我们应该铁面无私、秉公执法;但同时,我们面对的都是伤痛事件,是当事人双方谁都不愿发生的事,我们要严肃公正,但不能冷酷无情。把事情处理彻底、处理干净,是我们的本职;尽己所能地给当事人以关心帮助,不抛弃不放弃,是我们的社会责任!‛

2006年10月31日,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将骑自行车的初中生唐小龙撞伤,摩托车驾驶人弃车逃逸,事故造成唐小龙左腿骨折、左眼受伤失明。由于事发清晨,目击者很少,且摩托车无牌无照,一时无法确定肇事者。罗建军带着主办民警在事发乡镇进行排查走访,走访遍了每一个村每一个社每一户人,排除了肇事者是事发当地人。找不到肇事者,但唐小龙的治疗一刻也不能耽误。唐小龙是广汉市南丰镇的一名在校初中学生,家庭比较困难,根本无法承受几万元的医疗费用。一方面,罗建军多次召集中队重案组人员研究案情,继续扩大侦查范围,在事发地周边乡镇张贴悬赏公告,并在广汉电视台新闻栏目中播放案件情况,嫌疑人体貌特征,希望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另一方面,罗建军发动广大干警和唐小龙所在学校师生积极捐款,还向南丰镇政府汇报这一情况,帮助唐小龙解决基本生活费用;同时,了解到唐小龙通过学校购买有人身意外保险,罗建军又联系保险公司为唐小龙解决部分医疗费用。为了帮助唐小龙顺利完成学业,罗建军将唐小龙列为中队的帮扶对象,为其解决学杂费。在大家的关心帮助下,唐小龙已经康复且顺利考上高中,他没有任何心理阴影,快乐健康地生活。

罗建军在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乐于奉献,他真正地用心、用情、用行动把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尽自己最大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推荐第9篇:调解工作培训资料

调解工作培训资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由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有关调解方面的工作知识,在座的各位领导都调解过不少的矛盾纠纷,如有讲得不妥的地方,敬请包涵和批评指正。

调解制度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曾被西方法学人士喻为“东方一枝花”。它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并自觉履行协议,从而消除社会矛盾的一种活动。我国自古民风淳朴,老百姓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争执,愿意找调解组织协议解决。近年来,我县各级调解组织平均每年征地、拆迁安置、医患纠纷、工伤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等各类社会矛盾5000余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金融危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大学生就业等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去年我省应运而生了《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根据中宣部批示,中央电视台采访报道了我省“大调解”工作经验。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一是汇报调解工作的基础知识,以期得到各位领导对调解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二是把我县建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相关衔接机制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汇报,以期得到各位领导建言献策,使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三是重点通过以案讲法,剖析案例,来共同学习和探讨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知识

(一) 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工作是“大调解”工作的基础工作,它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公德,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它不同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他们在机构、性质、效力等方面都不一样,但三种调解是我国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三驾马车”,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凸现的情况下,我县率先建立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及衔接工作机制。

(二) 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民事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种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范围,可以确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职责界限,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在不同的组织范围内具有明确的归属,使不同的问题在各自范围内有一种合理解决的具体途径,从而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条例第二条进一步对矛盾纠纷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条例所指的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征地拆迁安置、医患纠纷、工伤索赔以及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兼并、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险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有那些?

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于调解方式解决的。

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有:

1、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1)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等。

(2)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3)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是,以上(2)、(3)种情况,如果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为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更好,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除外,如自诉案件(有的案件通过作思想工作,把赔偿问题解决好了,自诉人大多要主动撤诉的),治安案件中金钱赔偿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积极赔偿后可以不给予治安处罚)。

2、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的。

3、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的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但在个体协会中已成立调解委员会或工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织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亦可调解此类纠纷。

6、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规划、城建、房管、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但在城镇因搭建房舍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合房管部门进行调解。

(三)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时,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是: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情形是: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一般讲平等、自愿,只有少数合同要受公权的干预,如关系到国家声誉、自然资源的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外商独资合同,这些合同有的事关国家主权、国家声誉,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作了强制规定,一律要经批准程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是无效合同,即: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工作中,当我们遇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不是一律无效呀?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其他无效合同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请求变更或撤销,就有效,反之,就无效。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有完全一致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回到前面讲,当事人也可以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为由抗辩,只要符合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调解协议就有效,人民法院就会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而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形成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所形成的司法文书,一旦履行或送达立即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法院起诉。它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四)人民调解具有自愿性的特点

人民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表现在:

1、调解是纠纷当事人自愿提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2、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决定。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履行。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成有以下几种:

1、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区域性、行业性和其它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名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

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本组织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组织群众推举。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六)人民调解委员的基本调解方法

这里简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汤群芳人民调解工作十三法:

1、准绳裁量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的方法。

2、穷根寻据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案件深入调查,实地搜集相关证据,最终化解纠纷的方法。

3、排异求同法。是针对一些没有或很难取证的案件,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即一方的最大承受能力与另一方的最低接受意愿进行调停,最终达成协议,化解纠纷,使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的方法。

4、心理疏导法。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沟通,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让一方当事人得到一定心理安慰,消除双方之间的障碍或误解,从而快速化解纠纷的方法。

5、趁热打铁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洞悉、诱导并抓住有利时机,趁热打铁,及时进行调解的方法。

6、降温冷磨法。是指针对当事人需要一定时间反省的案件,而采取不急于解决的方法。

7、中立公正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不偏不袒,居于中立,公正处理纠纷的方法。

8、换位思考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纠纷时,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双方换个位置,即站在对方的立场,多为对方想一想;另一方面就是当人民调解员受到当事人的埋怨的时候,要置身于当事人的角度,客观思考,从而促成问题解决的办法。

9、利弊权衡法。是指通过处理纠纷的各种方式的利弊进行比较,让当事人自愿选择某种方式或方案解决问题的方法。

10、刚柔相济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根据情况当硬则硬,该软则软,做到“软硬兼施”,以彻底地化解矛盾的方法。

11、粗细结合法。是指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的陈述和处理,宜粗则粗,当细则细,促使矛盾纠纷解决的方法。

12、避锋防撞法。是指调解员在调解中,巧妙地使当事人避开对方激烈的情绪和锋芒,已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

13、异地化解法。是指当调解员遇到有些难于调解的群体性纠纷的时候,将当事人双方代表从纠纷发生现场转移到干扰小和无刺激的地方去调处的方法。

(七)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1、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2、压制、侮辱、处罚、打击报复当事人;

3、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4、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纠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员作为最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既为广大人民群众做个遵纪守法的表率,又可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人民调解员除了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带头人外,还应当珍惜和维护人民调解员的声誉,诚实守信,举止文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同事,又是一项直接服务予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工作,只有真正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才能长期坚持下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工员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的过程。因此,人民调解员仅仅有为人民服务的一腔热情是不够的,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的技能。这就对广大人民调解员提出了学习的要求,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道德知识,还要学习调解技巧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调解工作要得到群众真心诚意的拥护和帮助,调解结果要得到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人员要得到群众发自内心的尊敬和理解,人民调解员就必须做到待人公平、执法公正。具体的来说就是以下五个“不得”:

(1)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这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必须不偏不倚,不得偏袒自己的亲友、朋友和乡亲;不能为谋私利或畏惧权势而区别对待,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有时因为情绪激动,对人民调解员恶言恶语,甚至拳脚相加。如果未对人民调解员造成重大伤害,人民调解员应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如果对人民调解员造成重大伤害,人民调解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通过工作机会打击报复当事人以泄私愤。对于与自己曾起冲突的当事人,也绝不允许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威胁、压制和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只能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使双方自愿接受调解和调解结果,不能使用侮辱或处罚的手段威胁、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和调解结果。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总是能接触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和调解结束后都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绝不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点一滴,既不泄露给其他人,也不能当闲话泄露给自己的亲友。

(5)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这是维持人民调解员作为居中调解者地位的需要,是人民调解员公平、公正调解的保障。无论是为了使人民调解员为自己说好话,在调解过程中偏袒自己,还是为了感谢人民调解员的公正调解,人民调解员都应婉言谢绝。

(八)有关人民调解协议的几个问题

1、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其形式有几种?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方式: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

2、调解协议有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司法解释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规定了三个实质性要件:第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谓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具有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调解协议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调解协议或者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条件才有效。另外,司法解释第五条作出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的实质性规定:“(1)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3、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约定内容。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纠纷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明确写出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地点、期限、有利于协议的实际履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当事人签名,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这样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表明该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4、履行调解协议有哪几种方式?

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可以分为自觉履行和督促履行两种: (1)自觉履行。就是在调解协议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简称义务人,下同),不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督促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简称权利人,下同)的督促,自觉主动履行协议中确认应尽的义务事项和具体要求,使协议得以全面履行。

(2)督促履行。就是在协议确认的履行义务的实践已到或者已经超期,而义务人还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去提醒、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督促不是强制,而是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5、对于拒不履行已达成的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有反悔的该怎么办?

人民调解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自始至终没有国家权力强制性,这就意味着人民调解不存在进入执行程序的问题。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依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的原则。

6、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如何理解?

效力一词的含义,是指使一种行为或文件发生一定的效果,也就是该行为或文件在社会上所产生的作用。一种行为或文件能否在社会上发生效力,是由它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不同性质的调解协议有不同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主持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它的性质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所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以合法送达当事人后,既不允许反悔,也不允许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它就具有不可争议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法律约束力,但不等于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主要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8、调解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作为法定的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其次表现在,协议是依法达成的,对有过错的当事人来说,具有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约束力。

再次表现在,如果义务人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请解决,那么该当事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怎样做好回访工作?

要做好回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负责,讲求实效,不走过场。第二,回访必须及时,以便及早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减少工作中失误的影响扩大。第三,回访要有重点地进行。对那些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或者协议的履行有一定难度的纠纷,或者当事人思想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列为重点回访的对象,坚持适时回访。第四,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九)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工作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相对的场所和其他相关的必要工作条件”。

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当是:

1、“六有”:(1)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吊牌、坐牌、印章;(3)有人民调解标识牌、人民调解员徽章;(4)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5)有统计台帐;(6)有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学习资料。

2、“六统一”:(1)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2)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3)人民调解标识;(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5)人民调解工作制度;(6)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

3、“四落实”:(1)人民调解组织落实;(2)人民调解制度落实;(3)人民调解人员落实;(4)人民调解员报酬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规范下列资料反映工作情况:

1、纠纷排查、登记资料;

2、人民调解案卷资料;

3、纠纷信息传递和反馈资料;

4、纠纷统计资料;

5、回访资料;

6、业务学习记录资料;

7、调解纠纷的经验总结及交流资料;

8、上级表彰的相关资料。

(十)涉法矛盾纠纷

这里所说的“涉法矛盾纠纷”,是指以法律权利义务为争议焦点,主要依靠释法析理的方法进行调解,基本不涉及道德等因素的矛盾纠纷。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制体系不断健全,许多公共道德已经通过立法提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以前依靠公共道德进行调整的大量纠纷逐步转化为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涉法矛盾纠纷。这类纠纷类型涉及合同、继承、票据、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关系,主要特征有:第一,纠纷解决依据的法律性。这类纠纷大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处理中有法可依;第二,纠纷内容的复杂性。由于此类纠纷涉及一个或多个法律关系,争议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第三,纠纷调处的困难性。这类矛盾纠纷往往涉及多个矛盾纠纷,涉及金额较大,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所以加大了调处的难度。

在调处涉法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调解中,要将坚持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要做大量的、充分的案头工作,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纠纷进行法律分析,然后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二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调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平等自愿原则。从受理阶段开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和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订立人民调解协议也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二、我县建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衔接机制情况 根据县委办、县府办2008年5月《关于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县建立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互相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衔接机制。

(一)基本原则

1、党委、政府主导。积极形成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大调解机制真正成为党委和政府主导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职权法定与资源共享。人民调解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在工作机制上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要严格依据各自法定职权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协调,不断扩大解决纠纷工作网络的覆盖面,实现三方人员、经费、信息、工作场所、专业知识等资源上的整合与共享。

3、平等与自愿。人民调解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要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在纠纷各方平等参与。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实现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

(二)“三大调解”的对象和范围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指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社会矛盾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2、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主要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行政调解可单独使用,配合必要的行政命令,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能够收到更好效果。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调解在行政调解中最为典型。

3、司法调解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由司法机关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所有民事纠纷以及一切刑事自诉案件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在逐步扩大。

(三)主要任务

1、规范“大调解”程序衔接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一步理顺交接流程,规范纠纷受理、调处、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工作程序,明确各自调处工作责任,建立合法、完善的衔接程序机制。

(1)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程序衔接

一是规范立案前调解机制。法院设立立案前调解窗口,选择具有较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机构,负责立案前调解。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庭纠纷、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由调解窗口负责调解或转移至纠纷所在乡(镇)调委会进行调解。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调委会,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二是规范委托调解制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案件审理中,将部分有可能通过调委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辖区内的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对于轻微刑事诉讼案件的委托调解制度,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导致的轻伤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可以自行调解或委托调委会调解的,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调解或委托给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另行处理或做不起诉处理。

三是设立巡回法庭。法院应当从审判业务部门抽调司法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几点: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案件就近进行立案;审理各乡(镇)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审查。

(2)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程序衔接

一是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设立调解室,在行政机关主持下,对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通过聘请乡镇、社区调委会调解员,进行调解,把行政协调的成果,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人民调解协议书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约束力,从而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

而是通过“三会一代理”制度,实现行政协调与人民调解在形式、内容、方法上的有效衔接。如行政当事人上访,尤其是群体性上访时,涉及主要行政单位主动召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听证会和协调会的基础上,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的,纠纷移交至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召开调解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整个过程可由民间代表组成人员代替上访人员到有关单位联系,落实信访事项。

三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室,通过警民联调实现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警民联手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引发伤害案件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两种:其

一、对于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派出所接处警在现场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激化,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其后确定矛盾性质。如果必须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乃至刑事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委会调解的,由调解室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其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案件时,需要派出所帮助调查取证的,派出所积极给予配合。取证完毕后,司法所、派出所、调委会联手进行调处。对于调处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公安民警协助调委会通过回访制度,监督协议的执行。

2、规范“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大调解”成员单位每年召开两次以上联席会议,通报大调解协调中心排查、受理、调处情况,分析纠纷排查调处形势,促进部门工作的协作和配合。

(2)调处上报制度。各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移交的矛盾纠纷或纠纷隐患要认真登记,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并按照先稳定后解决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做好稳定工作,避免纠纷激化。在此基础上,对简易纠纷应当在5日内调结,一般纠纷在15日内调结,重大复杂纠纷30日内调结,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调处后,一案一卷整理归档,并把调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十日内报大调解协调中心办公室。

(3)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对有重大影响的纠纷以及某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疑难纠纷,要及时上报大调解协调中心办公室,大调解协调中心经研究确定调处方案后,指定有关部门统一牵头处理。

(4)督查回访制度。对分流到各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的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办公室定期跟踪督查。对已处结的矛盾纠纷,特别对重大的疑难纠纷和有明确履行期限的纠纷要进行回访,制作回访笔录,做好信息反馈。

(四)保障措施

1、组织建设。为做好全县调解工作,指导与协调全县三种调解方式的有机衔接与配合,县委成立武胜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承林担任主任,唐昌友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制办、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人事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粮食局、县农业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文体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三大调解衔接的具体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并指导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行政调解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司法调解工作由县法院和县检察院承办。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三大调解衔接配合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自参与调解的具体工作,强化内部调解工作职能,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共同形成全县三大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格局。

2、经费保障。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三大调解衔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信息网络平台工作、聘请专职人员、教育培训、日常办公等项目支出,明确全县三大调解衔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尽快规范全县大调解工作格局。

3、考核机制。三大调解工作纳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范畴,并将调解衔接配合调处工作列入年度维稳综治目标考核内容。

推荐第10篇:调解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1、做好社区矛盾和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调处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团结,维护社区稳定。

2、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妥善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4、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5、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依靠群众和各级组织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11篇:调解工作注意事项

调解工作应注意事项

一、调解工作必须有月报表和工作台帐;

二、台帐反映的每起纠纷必须有独立的卷宗与之对应;

三、未结案的纠纷卷宗分别用纸质档案盒存放,档案盒上标明纠纷

名称(名称要能高度概括当事人住所、姓名、纠纷地点)

四、纠纷卷宗包括的内容

1、申请人的申请书

2、若属村内纠纷,必须有村调解委的调解意见(未经村调解委

调解,越级申请的可以不予受理);

3、乡政府的受理通知书存根(包括送达回执单);

4、被申请人的答辩书;

5、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复印件;

6、调查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必须盖有手印);

7、纠纷山场示意图(双方当事人必须认可签字,并盖有手印);

8、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通知书存根(包括送达回执单);

9、调解会议记录(不管调解是否成功,参会人员都必须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

10、如果未能达成协议,乡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包括送达回执

单)

11、如果其中一方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12、随着程序推进,相应的材料必须在卷宗中清楚地反映出来,避

免出现程序不合法)。

第12篇:调解工作(优秀)

积极探索、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泰兴法院 季菲、唐胜

法院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诉讼案件的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矛盾也日益复杂化,法院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也越来越多。如何响应上级号召,有效提高调解率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难题。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在及时总结以往经验,借鉴其他兄弟法院经验的同时,积极探索,独辟蹊径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方法。

一、召开多个座谈会和法制讲座,奠定良好的调解基础。办案过程中,民二庭的法官们发现调解率上不去主要在于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几类案件调解率偏低,经过分析,此类案件调解率偏低的原因不在于法官的调解不到位,也不是案件代理人不愿意配合,而是此类案件的拍板权不在代理人而在当事人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般不出庭,代理人电话请示三言两语说不清楚导致案件无法调解。针对这一问题,民二庭先后召开了金融企业座谈会,保险行业座谈会、高风险企业法制讲座,邀请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一并参加,向其释明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与相关负责人的长期联系机制,在案件的代理人没有决策权的时候,由案件承办法官与相关负责人直接联系,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二、将释明法律作为调解的先行步骤。民二庭的法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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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不懂法,对法官也抱着戒备心理,认为法官的调解方案可能会偏袒对方,针对这一情况,民二庭的法官桌上必不可少的是一套法律法规大全,电脑文件中也都存放一套电子版的法律汇编。在调解过程中,翻开法条向其释明调解的相关法律依据,告知调解与判决相比的优势所在,对仍心存疑虑的,将涉及该案处理的法律条文从电子版的法律汇编中摘录并打印给当事人,让其自己回去研究或者请教懂法律的亲朋好友,最终促使当事人正确对待案件处理,接受对其有利的调解方案。

三、多管齐下,变一人调解为多人调解。对于调解案件,民二庭的法官有着共同的原则:公心、诚心、细心、耐心。但是,不同法官的调解方法、言语表达技巧因人而异,不同的当事人性格、特点也不同,可能适应不同的调解方法,一个法官不能调解的案件在其他法官不同方法的调解下,很可能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最终达成调解方案。为此,民二庭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打破常规,跳出瓶颈,开拓性的创造了承办法官调解不了的案件更换庭上其他法官调解的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充分发挥社会大调解机制功能,巧用一切社会资源。俗话说得好:众人齐心,其利断金。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法院案件日益增多,法官们难免会出现精力跟不上的情况,为破解这一难题,泰兴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目前社会大调解机制的功能,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请求涉案当事人所在村、镇的基层干部,司法科工作人员,民调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必要时主动请示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矛盾的途径,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调解。民二庭的法官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有

人说情,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面对。”从某种意义上说,说情人是一种可利用的诉讼资源,在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及原则的情况下,既可以通过说情人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又可以向说情人说明情况,利用说情人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很多时候说情人的一句话比承办法官的十句话都顶用,从说情人处也往往更容易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从而使承办法官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泰兴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坚信:只要肯动脑,办法会越想越多。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他们将在今后的商事调解工作中,进一步在实践中去不断地进行探索,使其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和谐,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13篇:调解工作程序

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

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及时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申请形式一般为书面;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纪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等,并经当事人确认。

二、审查受理

调解组织经审查不符合劳动争议范围或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应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调解组织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范围且不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应予受理,并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程序,告知其仲裁或诉讼救济权利。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启动调解程序。

三、实施调解

实施调解的一般形式,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至少有两名调解员、一名书记员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协助调解;争议的职工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理由的,一般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举行调解会议的一般程序:

1、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书记员向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主持人宣布调解目的和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

3、申请人宣读申请书或口头陈述申请事实和理由,对方当事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

4、主持人宣讲与争议有关的法规政策、出示有关证据;

5、当事人双方对宣布的事实、证据发表意见;

6、调解委员会依据查明的事实、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7、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调解建议的,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

8、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如实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四、调解时限

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

五、调解协议效力

1、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六、调解协议与仲裁调解书的衔接

在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出具调解协议之前,双方当事人书面申

请经调解组织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行“派出庭”制度,可当场出具仲裁调解书;在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之后且在劳动仲裁时效之内,可申请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以上方式出具的仲裁调解书与经仲裁程序出具的调解书法律效力相同。

第14篇:调解工作程序

调解工作程序

1、调处准备。告知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说明回避事项。

2、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并举证,调解员结合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解。

3、达成协议。可以由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4、督促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对矛盾纠纷调解的当事人要适时开展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15篇:乡镇 调解工作

乡镇 调解工作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职能,乡镇 调解工作。为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压滤机滤布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单龙寺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工作目标

(一)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从党委、政府的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同时,在党委、政府的新政策、新举措出台之前,司法所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注重捕捉矛盾纠纷的迹象和苗头,一旦发现有苗头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予以调处,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工作总结《乡镇 调解工作》。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从而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挥发调解网络的职能作用。我乡已经建立了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和各村委会调解组织。今年将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入手,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改善村调委会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各级调委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调委会的档案登记和回访工作,真正使调委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注重人民调解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深化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农村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很多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双赢。

(四)继续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滤布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五)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全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因此抓好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充实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强化和完善培训制度,真正使培训学习和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能够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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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先进事迹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先进事迹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责任十分重大。一年来,我积极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防止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社会稳定,主要工作如下: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政治觉悟高,思想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踏实肯干,工作得到广大家长和师生的高度评价。

2、切实履行学校食堂事务长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对进库物资及时验收,凡过期的物资一律拒收。 坚持做好“三防”工作,正常检查库存物品质量,防止霉变、过期(保质期)。 食品加工坚持生熟分开原则,加工工具如砧板、刀具、容器不得混淆使用。工作人员加工前洗手。食品留样 坚持每日、每餐、每个品种及时按量留样,及贴签存入冰柜。

3、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

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采购食品,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对米、面、油等食品,实行集中采购,统一进货渠道、统一质量,保证学校用粮安全。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实行登记、验收制度。禁止购腐烂变质、发霉、酸败、生虫、掺杂掺假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调味品等。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反思,总结经验,力争在2012年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中再上新的台阶。

一年来,我校食品安全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我校积极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防止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社会稳定。主要工作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邯郸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相关的各种制度。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组织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宋留所任组长,分管的副校长任副组长,主抓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人员配合抓,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职责,层层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平时做到有检查,有记录。

(三)、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体检一次,无健康证者不得上岗。工作场所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环境整洁卫生。

(四)、加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学校将健康教育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内容,做到大小会议要求宣传到位,强调到位;组织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周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食品卫生习惯。

(五)、截止目前,全校没有发生过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今后我们将切实加强对学校饮食、饮水、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优化学校育人环境、为我校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17篇:学校伤害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甲方( 同学监护人):

乙方:

1、麻江县高枧小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韦明强,男,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现经高枧村委 主持调解,经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事情经过:高枧小学四年级二班学生金权在2016年5月4日上午第二节上课时被该校韦明强老师将甲方左耳鼓膜打伤,现正在麻江县医院治疗中。针对该伤害的康复事宜进行以下约定: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乙方(高枧小学、韦明强)承担主要责任。

2、甲方金权受伤后到医院检查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提前预交医疗费用,不得出现拖欠医疗费用。

3、甲方金权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费由乙方负责。

4、甲方金权经医院检查无任何问题后方可出院。

5、甲方金权伤害复发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待甲方金权康复出院后双方再进行协商。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高枧小学、韦明强、高枧村委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高枧小学(善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韦明强

年 月 日

第18篇:调解工作调研文章

加大人民调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

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应当更加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发展。人民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作为一个刚刚进入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兵”,我就“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专题谈谈初浅的认识。

一要明确任务,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把着力点放在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和及时调处化解上,特别是对一些多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对复杂、疑难民间纠纷,要做为重点,加大力量调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其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要把握重点,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切实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作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

据。

三要加强宣传,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的宣传教育功能。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结合个案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做好宣传工作中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调解和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同时,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感人、修复和谐的人际关系。

四要强化措施,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要坚持质量为本,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进一步强化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确保社会稳定。不断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根据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强预见性,把握规律性,掌握主动权,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事端要及时梳理,深入排查、不留死角和隐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大纠纷不出村(社区),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

五要创新理念,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当前,我国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入了“黄金发展期”,但我们必须清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和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会不断增多;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格局中,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

积极探索有效方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理念创新,切实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的理念,把服务群众、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价值追求。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手段和方法创新,善于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善于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善于运用法、理、情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善于依托司法行政资源和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要不断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效力和增强调解效力,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六要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明确受理、调解、履行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督办责任制、民情分析报告制、定期回访制等各项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七要完善网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八要充实力量,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调解员队

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要把懂法律、懂政策、年富力强的人充实进来,把政策知识水平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各界人士吸收进来,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人民调解员队伍,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导他们不断增强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九要落实政策,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要按上级政策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员培训费,落实好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全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谐是摆在司法行政机关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

音西司法所

2010年11月10日

第19篇:××社区调解工作简介

**社区综治调解工作简介

**社区成立于2008年,地处**路、** 路交汇处,共有936户,2876口人。近年来,该社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综治维稳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有效地推进综治调解工作,开创了社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

该社区高度重视综治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了综治调解工作组织机构。相继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综治领导小组、调解委员会和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严格规范综治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督办和效果通报机制,使社区综治调解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强化普法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以“五五普法”为载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村活动。先后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在村内主要路段制作宣传栏、宣传标语,并利用广播平台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了全体村民的法律意识。

三、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抓好调处与预防 严格规范调解网络,始终认真抓好调解委员会和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建设,坚持定期排查上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认真分析梳理,确保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

四、加强基础规范化建设,健全治安防控体系 社会稳则人心稳。该社区投资3万余元在村内大街主要路口安装了摄像头,配备了电子监控系统,提高了治安防控的科技含量。坚持两委干部轮流值班上岗,充分发挥民兵夜间巡逻和“夕阳红”护村队的作用,有效提高了社区的治安防控能力。

几年来,**社区共调处各种矛盾纠纷19起,从未发生民事转刑事案件,更未发生群体性事件。由此,该社区被山东省综治委授予“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基层单位”,被临沂市综治委授予“平安进万家先进基层单位”。

第20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医疗纠纷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

(四)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五)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六)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学校调解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学校调解工作先进事迹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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