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执行生产任务的保证,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特规定如下:
1、职工病假、事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及事假条,1天至3天经当班
班长批准,4天至7天经室主任批准,超过7天经质检部长及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一个月缺勤一天(凡末上班均视为缺勤)扣当月奖金30%;缺
勤二天扣70%;三天以上(含三天)不享受当月奖金;有旷工行为者不享受当月岗资及奖金。
3、职工迟到、早退不足2小时参于考核;超过2小时按旷工处理。
有换班者必须提前请示,经过班长同意。
4、坚守工作岗位,在岗人员一律不得出厂吃饭,工作时间睡觉、
干私活,发现经核实后执行公司规定。
5、职工有意见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严禁无事生非,背后议论、
制造矛盾,违反经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教育或处罚待岗。 本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化验室
2009年12月1日
《劳动纪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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