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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低保清查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1: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绥化市低保局“四清”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市民政局、低保局于今年起利用一年的时间,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救助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省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部署,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全面清理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为目标,以清查低保资金情况、清查低保对象资格、清查审核审批程序、清理低保提标政策为主要内容,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加强业务规范力度,全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社会化进程。

二、任务标准

(一)清查低保资金情况。要对近三年省拨城乡低保资金、地方财政匹配低保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通过财政历年结余帐与民政资金总帐、明细帐及支出传票核对,彻底查清低保资金结余数额,核准地方财政真正匹配列支资金数额,同时对金融机构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情况(包括及时拨入和打入低保存折、领取资金结余沉淀情况等)进

1 行认真清理,严肃纠正低保资金大量结余、滞留甚至被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二)清查低保对象资格。要集中力量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清、核准享受低保人员死亡、迁移、变动数量,准确认定低保资格,对原本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清除,对家庭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要在家庭收入基本稳定后予以退保;对已符合条件尚未纳入的要立即纳入。

(三)清查审核审批程序。市县两级低保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发放低保工作特约监督证,聘请有资历的离退休老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监察审计人员等为低保工作特约监督员;严格划分市、县(市、区)、街道办(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低保职责,明确并公开受理时限,对无故拖延或拒报的要追究责任;对典型的疑难低保纠纷争议案件实行社区听证制度。

(四)清理低保提标政策。要结合低保清查全面落实低保政策,保证按省市确定的新标准和人均补差额落实到位。要通过低保提标政策的全面清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低保管理机制,实行分类施保,全面提高低保优质服务水平,形成低保人员有进有出,低保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模式,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保即保,应退尽退”。同时做好向争取资金工作,落实好城乡贫困群众物价补贴、取暖补贴等项救助政策。

三、方法步骤

本次清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5月1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要根据检查内容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并于5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上报市低保局,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5月11日至8月30日):市民政局、低保局将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检查采取听汇报、看帐目、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低保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对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1个乡镇、1个社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四清”工作中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15日前将“四清”检查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低保局。9月末,市民政局、财政局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四清”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确定方案,认真组织领导,抓好落实,要成立“四清”工作领

3 导小组,开展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此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检查程序,务求抓出实效。各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针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严格审查,务求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在全市通报。

绥化市低保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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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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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低保清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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