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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工作制度2

发布时间:2020-03-03 22:16: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阜 康 市 民 政 局

城 乡 低 保

工 作 制 度

二0一一年

阜康市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申报审批制度

村(居)民申请

一、凡辖区内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由户主申请办理。

二、申请对象户口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主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对象原则上由户主于每月(年)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其他材料(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单位劳资人事部的收入证明、下岗职工生活费及保险证明、离退休养老金证件、就业状况证明、残疾证、村(居)委会证明、离婚判决书、扶养赡养法律文书等)。

村(社区)居委会调查初审

村(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要在十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评议,形成调查评审意见。经评审后符合条件的,要在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后,填写《阜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

乡镇(街道)调查审核

一、乡镇(街道)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及时的入户调查,乡镇(街道)进行复查,市民政局进行抽查。

二、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逐户进行调查,入户调查必须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看家庭生活状况,询问家庭成员的构成和收入,听取周围群众的有关反映,尤其是向所属单位了解其劳动保障方面的收入,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人务必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徇私、作假、收受礼金。

三、认为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

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接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经入户抽查核实,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提交局务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并再次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代发《阜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存折。

村(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率须达100%,乡镇(街道)入户抽查率不低于50%,市民政局入户抽查率不低于20%。

民主评议制度

村(居)委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低保工作人员。村(居)委干部,街镇乡住村(居)干部等5-7人组成。组长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担任。民主评议会议须全部人员到会,能行动的低保对象应到会陈述申请理由。评议实行民主评议,对新申请低保对象的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议,提出是否享受低保的意见当场公布结果,申请对象得到与会人员全部同意后视为民主评议通过。

张榜公示制度

村(居)委将民主评议通过的人员名单(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等),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开,7天后无异议的申请对象上报街镇乡。街镇乡将居委的上报人员名单经审核后在政务公开栏公布。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将拟批名单进行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同时,街镇乡和各村(居)委建立城乡低保永久性公示栏,全面公布城乡低保政策,享受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享受对象人员名单及享受金额,长期接受群众监督。

动态管理制度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街镇乡民政办公室。民政办公室应及时入户调查核实并向市民政局报送延续、提高、降低或者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手续。定期审核《阜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分类救助制度

对城市低保对象人中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人中的“重残人员”、“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分类救助,在原家庭的低保金基础上该四类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定额的保障金。

信访制度

一、应热情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信访来访处理台帐。按政策处理接待。

二、对群众的来信或举报妥善保存,保守秘密,不外露。

档案管理制度

街镇乡及村(居)委分级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街镇乡建立城乡低保数据库,将相关资料录入微机,定期(城市低保月末、农村低保季末)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活动制度

社区居委会建立社区公益服务社,组织辖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如打扫卫生、绿化社区、治安巡逻等公益性劳动,或组织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并从服务社区居民的角度出发,开发寻找如物品维修、卫生保洁、花卉养护等有偿劳动项目,把有偿劳动与无偿劳动相结合,既增加低保户的收入,又为低保对象再就业创造条件劳动和学习的次数每月不得少于4次。每季度末1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公益活动季度报表。

资金管理制度

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将保障金直接拨付到为低保对象开设的银行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全面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代发低保金,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检查督查制度

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明查暗访多种方式对辖区城乡低保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责任追究制度

低保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居民故意给予低保待遇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低保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谁表态、谁签字、请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同时有关单位或个人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提供虚假证明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低保举报有奖制度

设立举报电话,发挥基层群众邻里之间的“零距离”接触,掌握情况比较全面的优势,充分发动群众反映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对举报属实者,由市民政局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群众监督制度

一、低保机构将有关低保工作法规、制度、工作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让群众知情,接受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公示栏。

二、申报审批过程中实行“三榜公示”。第一次公布社区(村)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布街道(乡镇)复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布市民政局审批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住址、家庭月收入、月保障金额。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天。

三、对公布结果,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社区(村)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审批结果公布5天内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发证。

责任追究制度

一、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对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员提出的做好低保工作可行性建议不重视,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工作未亲自部署检查,未明确责任,未落实具体措施;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导致低保对象落实不准的。

2.对上级低保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导致本乡镇(街道)低保对象未实行动态管理的。

3.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对象应保未保,且出现低保对象非正常死亡或造成其它恶劣影响的。

4.出现挪用、扣压、截留、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现象的。 5.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二、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没有向本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汇报上级关于低保工作的部署,没有提出做好本乡镇(街道)低保工作可行性建议的。

2.没有向村(居)干部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做好低保工作的指示精神,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工作心中无数的。

3.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对象未实行动态管理,没有建立低保档案的。

4.无视政策规定,把关不严,该保不保,出现“人情保”的。 5.对低保对象补差标准严重偏离,或不突出重点,搞平均补助(分配)的。

三、乡镇(街道)干部和村(居)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情况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1、对所联系的村(居)低保工作没有做到“三公开”(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标准公开)的。

2、对所联系的村(居)低保工作没有做到“三榜公示”(低保对象申请张榜公布、村委会初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的。

3、对所联系的村(居)低保工作没做到“六不保”[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对象不保;有赡养(扶、抚养)能力者,不履行义务对象的家庭不保;对违反计划生育未落实措施的对象不保;因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不保;虽有残疾但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保;因病或因灾没有造成家庭困难的不保]的。

4、对所联系的村(居)低保对象未实行动态管理,没有建立低保档案的。

5、不发《低保证》或一证分割多户的。

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

城区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制度2

城乡低保工作汇报

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申请书

城乡低保政策法规

城乡低保自查报告

城乡低保工作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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