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
农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效益,根据《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后续产业发展农业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后续产业发展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基地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应围绕退耕还林地区农业优势主导产业、产品,加快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四条 后续产业发展农业项目是建设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基地,基地建设涉及退耕农户要在80%以上,确保退耕农户真正受益。
第二章 年度实施方案编报
第五条 根据年度任务计划,县农委于每年7 月31 日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省农委审批后下达各项目镇。实施过程中,年度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变更设计和概算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县农委负责项目建设的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时向省、市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和建设进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各项目镇按照批准后的年度任务计划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技术规程、资金使用等相关制度,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
第八条 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项目要落实具体建设内容,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种苗、肥料和工程建设原材料,中央专项项目资金补助要执行国家现有工程建设标准,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确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年度任务计划完成建设内容,不能延期或推迟建设期限,不能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建设标准等。
第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档案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保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建立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用于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度,明确建设内容和标准,接受项目区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及时做好工程决算、财务核算和审计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县农委牵头,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农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