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林业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08〕1778 号)和《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施细则》(林造〔2002〕94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二条 速生丰产林造林:主要指国外松、杨树、柳树以及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造林。
第三条 现有林培育包含以下建设内容:
1、杨树、柳树、国外松等修枝、间伐、除草、病虫害防治;
2、经济林嫁接、修枝、施肥、病虫害防治;
第四条 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分退耕地补植补造和荒山荒地补植补造两种类型。退耕地补植补造主要指:对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成活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和树种调优,提高退耕还林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及林分质量;荒山荒地补植补造指:2002-2005 年的荒山造林补植补造。
第三章 项目建设标准
第五条 小班起始面积标准:
1、速生丰产林造林起始小班连片面积20 亩;
2、现有林培育起始小班10 亩;
3、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起始小班面积10 亩。
第六条 项目建设具体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1、营造速生丰产林
国外松造林密度111 株/亩;杨树造林密度28-50 株/亩;其它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初植密度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论栽植何树种,前3 年都要完成抚育和施肥。
2、现有林培育
(1)杨树柳树修枝:休眠期合理修枝,剪口平滑。
(2)经济林嫁接:低产林分的品种改良,全年修剪,控制树势。
(3)国外松的培育:特指退耕还林坡耕地国外松造林小班的除草、培土、补植和抚育间伐。
3、退耕还林补植补造
退耕地补植指树种调优,调优小班起始面积为10 亩,国外松、补植要求不低于10 株/亩,2009 年以前调优的不在此次范围之内。
荒山荒地补植是指2002-2005 年的造林保存率41-85%的造林地上补植补造。补植后造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抚育合格。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 补助标准
1、速生丰产林造林补助350 元/亩;
2、现有林培育补助100 元/亩;
3、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补助50 元/亩。
第八条 项目补助方法
县林业局根据安徽省造林技术规程和退耕还林造林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春秋两次检查验收,其中:
1、速生丰产林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经春秋两次验收合格,当年兑现全部补助。
2、现有林培育完成造林和幼林抚育,造林保存率达到80%以上,抚育措施到位,经秋季验收合格,当年兑现全部补助。
3、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完成造林和幼林抚育,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保存率达到80%以上,经秋季验收合格,当年兑现全部补助。
第五章 年度实施方案的编报
第九条 由退耕农户或营林实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根据县政府下达的任务数,将计划分解到村、组,最终落实到具体地块,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 县林业局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有资质的人员开展作业设计工作,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分别报请省林业厅和市林业局审批。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