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敬老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敬老院在管理上遵守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接受国家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场所
名称: 地址:
第三章 性质和组织形式
本敬老院是股份制的公益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
民政局 投资人:
投资人之间的权权利义务另见《股东合作协议》。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采取自负盈亏的服务经营方式,按劳分配。
第四章 注册资金及来源
全额由三名股东投资,共计
万元,全部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第五章 服务方式
颐养娱乐、居家养老、康复保健、协助医疗、特别护理等等。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由上述投资人组织成立“
敬老院”,经济上独立核算,院长向本敬老院董事长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主持本敬老院的全面工作,是本敬老院的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并承担日常管理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敬老院由院长由股东大会任命。
本敬老院的会计、出纳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院长提名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后,由院长任命。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和职权范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由股东大会决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范围是直接对本敬老院院长的监督管理、服务指导。负责从业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本敬老院的财务、财产的监督管理和本敬老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形式
1、敬老院是一个公益事业服务的实体单位,有相应的会计机构,同时配备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两名,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法》进行服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反映在收养服务活动的全貌,按时上交税利,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监督。
2、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的50%作为投资发展基金,20%作为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本敬老院采取招聘、择优录取的方法,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敬老院的收养服务运作情况拟定,并经得主管部门以及股东大会审查、签章后,由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章程终止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服务之规定的有关条款,收养服务不能继续运作或终止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股东大会研究申报批复后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和股东大会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