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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4: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为学院实施奖惩和落实各项待遇提供依据,根据有关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年度考核检查和了解教职工的政治素质、思想表现、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为实施奖惩、培训、聘任和调整职务、职称、工资等提供依据;通过进一步考核,充分调动和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职工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二、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业绩。

(二)以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

(三)分级、分岗位类型进行考核。

三、考核范围

(一)凡我院在编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属考核范围。

经组织同意在国内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进修、攻读学位的人员,应由所在部门向本人学习、进修、攻读学位的院校索取有关学习成绩和表现材料,以对方提供的材料为依据对其进行考核;公派出国人员,由原部门进行考核;当年下半年调入学院的人员,由调入部门负责向其原工作部门索取调入前的有关材料,依据本人在原工作部门和来校后的思想、学习及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在外出差、休假、住院的人员,由原部门负责通知本人按时返回参加考核,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人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将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交到原部门,由原部门对其进行考核;10月1日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和调出学院的人员,均由原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借调人员由借调部门出据证明材料,原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1.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 2.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3.因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自费出国、停薪离岗、未聘、非学院和部门派出离职学习等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 4.9月30日以前批准离退休的;

5.国内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和公派出国人员逾期未归超过半年以上的。

(三)下列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只写考核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和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3.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及没有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

对上述人员的考核情况只作为解除处分、定职、定级或结案的依据(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待审查结束后,如无问题,予以补考,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四)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可参加当年度的考核,但考核等次不能定为“优秀”。

四、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

(一)考核内容

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依据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聘任任务的完成情况,工勤人员主要依据岗位职责和合同的履行情况,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立场、思想作风、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品德修养、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

能,党政管理人员是指政策水平、综合分析能力、独立处理事务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业务水平、学识水平、外语水平、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论文著作等方面的情况; 工勤人员是指完成本职工作应具有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勤, 是指出勤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配合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绩, 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成绩及对学院建设发展的贡献。

(二)考核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积极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专业,工作勤奋,廉洁奉公,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具备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踏实,对自己要求较严格,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成绩较突出。

基本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但作风、职业道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工作质量不高,或在工作中有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对自己不能严格要求,无上进心,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显抵触情绪,经常散布不满言论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2.搞不正之风,以权谋私或贪污受贿情节较严重的; 3.因本人原因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达千元以上的; 4.全年工作任务量未达到50%的;

5.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达15天的; 6.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办私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7.因工作调动,不服从组织分配15天不到职的; 8.其它原因不能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全校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任务、性质有所不同,德、能、勤、绩的具体内容(要素)和各个等次的具体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为了便于对不同类别人员的考核,全校教职工的考核标准按工作性质可划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标准、党政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标准和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标准三大类,以后根据学院任务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采取量化方式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的系、部,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分值标准可分别掌握在90分以上、70-89分、60-69分、59分以下范围。

(三)考核方法

1.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要注重实效,便于操作。

2.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一级考一级,一级抓一级。

3.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表,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下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五、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全校各类人员的考核实行“德、能、勤、绩”综合测评。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总人数的10%-12%,最多不超过1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高于管理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校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负责,优秀等次人员单独评定,各部门在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比例时,应将副处级以上干部从部门总人数中减去。

为了保证考核等次的准确性,凡评为优秀或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考评部门要写出书面材料,报校考核委员会审核认定。

六、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考核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学院纪检、组织(人事)、教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工人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负责人由本部门领导担任,考核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报学院考核委员会备案。

考核委员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制定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工作; 2.监督和执行考核程序,审定考核等次;

3.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一般性问题,对重大问题负责向校党委汇报。

组织部(人事处)是学院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的具体事务。

七、考核程序

(一)考核动员。由学院考核委员会召开中层领导干部会议,部署安排考核工作。各部门主管领导召开本部门教职工大会,组织学习有关考核文件,做好教职工年度考核思想动员工作。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考核要求写出年度工作总结(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应写出述职报告)。

(三)汇报或述职。被考核者的年度思想、工作总结在本部门范围内宣读,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组织部统一组织或切块进行述职。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

(四)主考人考核。由主考人组织考核人员,采取听、看、问和召开评议会等方式,对被考核者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由主考人提出综合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经部门考核小组审查同意后,主考人将被考核者的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考核结果审核。学院考核委员会对各部门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六)审核结果反馈。院考核委员会审核结束后,由组织部(人事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部门。各部门考核小组应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每个被考核者。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等次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考核小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议申请的五日内做出复议意见,书面报学院考核委员会。院考核委员会的复核意见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通知被考核人及其所在部门。

(七)考核工作总结。考核工作结束,各部门向学院考核委员会上报考核工作总结。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事业部门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其中优秀、合格等次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等次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学院规定评选各类先进个人一般应从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二)事业部门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或低聘;

2.属于管理人员的,予以降职、免职、解聘; 3.属于工勤人员的,予以降低岗位工资档次;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三)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九、考核工作要求

各部门的负责人,考核小组,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凡考核中不负责任、发生走过场等问题的,要一级查一级,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学院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将考核名册和登记表报送人事处备案。

一、独立核算和校办企业部门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标准结合部门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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