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专科学生综合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草案)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专科在校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
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本面测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各班级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要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手册》中,作
为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素质活动表现三个方
面,三个方面的成绩之和就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其中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
所占的百分比分别是:品德行为表现占20%,学业表现占70%,文体等素
质活动表现占10% 。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是对学生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生态度、组织纪律、
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
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
80~89分为良,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每个同学都可以得此基本分。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的加分有如下6项(加分累计不能超过30)
(一)担任院、系、班等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年,工作表现良好,有突出贡献的加
6分;
(二)参加无偿献血者一次加2分;
(三)被评为“文明寝室”称号的房间,每个成员加2分,文明寝室室长加3分;
(四)军训积极分子加3分,军训单项奖2分;
(五)积极参加社会调查与实践活动,被评为省级以上积极分子者加5分,被评
为学院积极分子者2分,所撰写的调查报告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加5分,获学院奖励的加3分,获系奖励的加2分;
(六)积极参与社会、学院、系组织的各类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关心集体,勇于
与不良行为作斗争;助人为乐等有突出表出的,各系可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加分。
第八条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有以下十二项(扣分累计不超过70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二)受记过处分扣40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扣30分;
(四)受警告处分扣20分;
(五)受学院通报批评扣10分;
(六)受系通报批评或学生宿管科、生活指导科通报批评扣5分;
(七)借胸卡给人使用和使用者除没收胸卡外双方各扣2分;
(八)上课迟到或早退者,每次各扣1分,各累计三次算旷课一次,每次扣3分;
(九)按规定不到指定教室参加早读或晚自习者,每次扣2分;
(十)在校内(除宿舍内)穿拖鞋者每次扣2分;
(十一)宿舍值日生如不遵守“内务卫生管理”规定扣1分;院系定期检查或常规
巡查结果不合格的宿舍,所有成员的综合测评扣1分;受各系公开批评累计三次的脏、乱、差宿舍的成员,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十二)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和有各种不道德行为者,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给予酌情扣分。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学业表现测评主要对学生专业学习中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由学
业成绩平均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和原始部分。
第十条学业成绩包括一年来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期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的科目按原始得分计算,考核科目的成绩按优、
良、中、及格、不合格分别计为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
(二)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为: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合格折合为1.5绩点;
59分以下(不合格)折合为0绩点。
(注:90分折合为4.0,91分折合为4.1绩点,其余类推)。
(三)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 该学年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 所修课
程的总学分。
(四) 学业成绩平均分 = 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合为百分制的得数。
(五) 补考通过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但其绩点均为“0”。重
修课程在该学年度中按不及格科目计算,绩点为零。
第十二条学业表现的加分有以下3项:
(一)在校学报及省级以上正式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可加1
分;
(二) 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的,可视情况加1-2分;在系的学术
性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可视情况加1分;
(三)通过省专科英语统考加0.5分,通过四级英语考试加0.5分,通过六级英
语考试加1分;
(四)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对通过专业类等级考试的同学加0.5-1分。
(注:同一件作品如重复发表或获奖,只能按最高一级算分一次)。
第四章文体素质活动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测评主要对学生在体育、文化、艺术等方面素质进行
测评,分数由基本分、加分、扣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第十四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分的基本分为60分,每位学生都可以得此基本分。 第十五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的加分有以下8项(累加分不能超过40分):
(一) 代表参加省市以上文艺、体育比赛获奖的,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7
分,三等奖加5分,优胜奖加1分。
(二) 学院运动会,文艺比赛中获奖的加3分。
(三) 运动会中破学校记录的加0.5分,破省记录的加1分,破全国大学生记录
的加1.5分。
(四)参加学院及系组织的的各类征文、百科知识竞赛等素质活动,获一等奖的
加5分,二等奖的加2分,三等奖的加1分。
(五)学校礼仪队、广播站、艺术团、记者团、校报摄影会的成员加0.5分,由
指导教师认真考查,表现积极有突出贡献的主要负责人加3分。
(六)积极参加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组织工作,表现突出的加2分。
(七)
一、二年级体育成绩照第十一条绩点计算计算方法计分。(注:折算后的
体育成绩直接加在读项测评加分中)
(八)、在学院、系组织的其它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取得一定成绩的,
各系可根据本系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酌情加分。
第十六条文体素质活动表现的扣分有以下2项(累计不超过40分):
(一)体育不达标的同学扣5分;不参加达标测试的扣1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
课者除外)
(二)在学院、各系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中,表现消极,影响集体荣誉及个人健
康发展的,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酌情扣分。
第五章综合测评的组织
第十七条学生处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系学生综合素质工作,并及时处理学生上访以
及测评工作中表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八条各系成立由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和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同时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以及学校奖学金评选标准及指标
比例评定该年度优秀学生及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奖名单,负责全面审核确
定各班测评结果。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3天内提出质疑,如属实,
应予更正,并公布,并公布第二榜,如两天无异议,则确定综合测评最
后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及民主推荐的学生代
表共7人(至少需有一名女生代表,没有女生的班级除外)组成测评小
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并根
据本办法及各系制定的实施细则给予评议和打分,班测评小组核实各项
计分后交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六章综合测评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综合测评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开始至第7周结束,第二学年第一学期
对第一学年进行测评,第三学年对第二学年进行测评,最后一学年(即
第三学年)不进行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班测评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本班同学的自评内容进行核实,通知学生
个人可根据班测评结果递交奖学金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系综合测评领导小姐负责全面审核确定各班测评结果并向学生公布,
学生可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更正,三天后公布第二榜,二
天内无异议,则确定测评最后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根据学院评审结果,送学院行文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凡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一切评先
及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测评办法中加分,扣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各系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系的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报学
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华立职业学院学生处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