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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老弱病残犯自杀事故的预防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前段时间从互联网上看到一则报导:我国每年有25万人死于自杀,自杀未遂人数至少超过200百万。自杀已位列我国人口死亡原因的前五位。

据有关资料显示,自杀是罪犯这一特殊群体非正常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一直是监狱“三防”工作的重点。而老弱病残犯又是罪犯自杀事件的高发人群,他们或因痼疾缠身而性格变异,或因身心痛苦而丧失生活信心等,往往

选择自杀以求解脱。笔者在与罪犯长期接触的过程中总结认为,老弱病残犯的自杀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下面就此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立足于预先防范,把工作做在前面

首先,爱惜生命,追求生命价值是人的天性和本能。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没有任何财富可以同人的生命相比。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没有人会无缘无故地想要去结束自己的生命。一个人如果不是遇到人生中的重大挫折,或是人生信念发生根本性的动摇,没有经过长期思想准备和心理挣扎,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突然产生自杀冲动的。大多数情况下,实施自杀行为后,经抢救起死回生者都很后悔,甚至生的愿望更加强烈。笔者观察发现,在押的老弱病残犯有了轻生念头后,其间都要经过一个复杂的心理变化过程,并以一定的情绪或行为表现出来。这时候,监狱民警只要多留一下心,注意去“看、听、教、收”,就能发现端倪。比如通过“看”,可以发现该犯突然不吃不喝,不睡觉,行动怪异,说话方式、举止反常等;通过“听”犯人之间的谈话内容,或是监狱民警之间情况交流,可以了解掌握该犯一段时期的心理变化动向;通过个别或集中“教育”,能及时掌握犯群的思想状况;通过其他罪犯反映的信息,能更多掌握老弱病残犯的思想动态。在综合“看、听、教、收”的基础上,抓住老弱病残犯情感异常、焦虑、烦躁、伤感、眼神等异常行为反应,作出有无自杀危险的预测判断,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其次,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观点,“任何一种行为的发生都不可能脱离客观实际。”有自杀倾向的老弱病残犯实施自杀行为,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以及必要的辅助工具。所以,将老弱病残犯的活动置于可控制的范围内,就有可能减少他们自杀成功的机会。老弱病残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自由活动的时间和空间是有限的,能直接或间接触到的工具也是有限的,只要能落实好对罪犯“三大现场”的直接管理,就有可能把老弱病残犯的自杀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再次,民警公正执法,注意维护和保障老弱病残犯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化解心理情结,是能够有效降低老弱病残犯发生自杀事故概率的。针对老弱病残犯身心特点,关心他们的生活,带他们问医求药并及时进行心理引导、心理干预和生命观教育等,通过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让老弱病残犯看到生活的美好和人生的希望,感受到社会在关心他们,亲人没有抛弃他们,是可以促使一些有轻生念头的人放弃轻生的想法,产生好好活下去的希望的。

二、老弱病残犯自杀的原因分析

(一)老弱病残犯选择自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上吊自杀。这种方法比较简单,自杀用的工具容易找到,如用自身的衣物,腰带等生活物品,不便于控制,自杀成功率比较高。

二是割腕自杀。自杀用的刀片易于隐藏,比较难以把握住。

除以上两种主要的方法外,还有跳楼和吞食有毒物品等。老弱病残犯活动的空间有限,接触有毒物品和攀爬高层建筑物的机会比较少,所以要容易防范些。

(二)老弱病残犯自杀的原因分析:

1、家庭因素。服刑中,绝大多数老弱病残犯都时刻想着自己的家人,牵挂家人,对于大多数老弱病残犯来说,家人的平安是他们生活下去唯一动力。一旦遇到家庭变故,如亲属死亡、疾病或子女发生意外等,都有可能产生轻生的念头。许多老弱病残犯都怀有自责的心理:一是自己犯罪给家庭带来了很多的伤害,如果家人再发生意外,自己就没有了盼头,一死了之是给家人的交待。二是自己拖累了家庭,如子女不能上学,无钱看病,妻子离婚有辱门风等,随之产生了“不想活”的念头。三是被家庭抛弃,产生了“活着还不如死了好”的绝望心理。

2、身体和刑期因素。老弱病残犯的身体存在这样那样的病症或残疾等。生活方面种种不方便及困难,或病痛得不到及时的治疗,或慢性病难以治愈,若再加上刑期比较长的话,就可能会动摇活下去的信心。如果此时遇到外部因素的刺激,如民警没有及时为其看病或其它事情处理不满意,就有可能诱发自杀事故。

3、社会因素。现在社会发展很快,正常人生活都面临着很大压力。不少人认为,自己身体患有这样那样的疾病或残疾,即使刑满走出监狱的大门,也过了人生黄金期,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死了算了”,给家庭减轻负担,给子女减轻压力,也是结束内疚心理最好的方式。

4、思想因素。监狱目前收押的犯人基本上以文盲、半文盲或小学文化居多,这些人基本上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人的思想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活决心,而人的思想信念跟受教育程度有很大的关系。老弱病残犯在生活

中遇到种种困难或人身限制时,往往不能很好地进行自我调节,极易产生消极、厌世和绝望的情绪,一旦有自杀的诱因,很容易产生自杀的想法和行动。

三、防范老弱病残犯自杀的措施

1、改进教育改造方法,做好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前面讲过,老弱病残犯实施自杀行为大多是在遇到极大的人生痛苦情况下发生的,笔者认为,思想教育和情绪疏导能够减少自

杀发生的机率,因为一个人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生命观等是可以通过后天的教育来改变的。防控老弱病残犯自杀的重中之重就是要不断地改进教育改造的方法,及时有效控制好老弱病残犯的思想情绪,即做到“六要”: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做好对老弱病残犯的“人文关怀”;二要坚持用符合老弱病残犯身心特点的方法进行教育,如开展以“生命观”为主题的思想教育活动,引导他们“珍爱生命”、“珍爱健康”;三要坚持进行人生价值观教育,帮助老弱病残犯坚定人生信念,战胜病魔,战胜自我;四要健全完善狱内自杀防范机制,堵塞漏洞,杜绝自杀行为发生,如设立相应的心理矫治机构,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帮助排除心理痛苦,挽救生命。

2、把狱内教育改造工作向外延伸,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做好罪犯出狱后的社会保障工作,可以解除老弱病残犯的后顾之忧,降低老弱病残犯实施自杀的机率。由于身体方面的特殊原因,老弱病残犯普通关心自己回归社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如果没有社会和亲人的关心,没有生活、医疗保障,他们将很难生存。所以,加强与社会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老弱病残犯出狱后的生活、医疗保障对于预防狱内自杀意义重大。

3、提高狱内医疗、生活卫生保障水平,实行人文关怀。《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建立医疗保障体制”,这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精神,也是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的体现。目前经济发达的省份罪犯自杀的比率普遍低于经济落后的省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们的医疗、生活卫生保障条件比较好,老弱病残犯有病能够做到“四早”,即“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早隔离”,生活改善明显。提高老弱病残犯的医疗条件和生活水平,让他们真正体会到“三情”,即:“党和政府的恩情,社会的温情,民警的真情,”促使他们安心改造。

4、提高民警素质,建立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监狱应坚持依法办事,文明管理,尊重罪犯的人格,坚持杜绝“体罚打骂”等事情的发生,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监狱民警要提高执法素质,创造条件让老弱病残犯在希望中改造。

5、制定有利于促进老弱病残犯改造的政策,体现对狱内弱势群体的保护。老弱病残犯是监狱的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监狱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一些有利于老弱病残犯改造的保护措施,如在计分考核、生产劳动、生活保障等诸多方面都要适当向老弱病残犯倾斜。特别是在计分考核方面,要充分体现以“思想改造为主,劳动改造为辅”的精神,切不可对事不对人“一刀切”。另外,监狱在假释和保外就医以及刑事奖励等方面也要体现对老弱病残犯的关怀,要让老弱病残犯感到温暖,看到生活希望。

6、控制好重要时间段、重点人及危险性工具。首先要从源头上控制,杜绝一切可用于自杀的危险性工具流入到监内。监狱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控制好劳动工具,严格遵守领发、登记、回收制度,杜绝老弱病残犯在劳动以外的其它时间直接或间接接触到劳动工具。二是认真坚持好动态考核制度、日检查制度以及定期和不定期清监制度。特别是要注意做好搜身检查,严防易于隐藏的危险性工具(如刀片)流入。三是控制好重要的时间段。如中午的12:00—14:00点,夜里的1:00—3:00点,这段时间一般人基本上都处于深睡眠状态,实施自杀成功率比较高。四是加强重要节假日布控防范。“每逢佳节备思亲”,节假日来临,老弱病残犯往往会倍加思念家人,情绪变化起伏也多是在这时候。五是要严格执行“互监组”制度和“劳动工间查人制度”,控制好老弱病残犯单独活动,密切关注他们的一举一动。六是控制好重点人。特别是无人关心、无依无靠、无生活着落的“三无”老弱病残犯,由于亲情抚慰关怀少,最容易走极端,是我们防范的重点对象。

教育改造好老弱病残犯,帮助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防范狱内自杀案件的发生,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共同去研究探索、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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