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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和案件难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1: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情简介和案件难点】

冯爱芳系山东省单县徐家寨镇李古同行政村庞庄农民,2009年11月25日冯爱芳随包工头王希全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洋机电”)打工,2010年1月11日下午冯爱芳在天津碱厂六号管廊配合吊车进行管道吊装工作过程中,因站立的管道焊口发生断裂,致其从高架管道上坠落摔伤,后被送到海洋石油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肘部皮肤裂伤、左侧尺神经挫伤、左侧肱三头肌远端肌肉断裂、左肘关节功能受限”,南洋机电在支付部分医药费后,就停止了对冯爱芳的赔偿。

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冯爱芳的家境非常困难,此次事故无疑更是雪上加霜,故急需解决此事,而南洋机电态度恶劣,拒绝进行诉前调解。若是进入司法程序,则时间将颇为漫长,且接受援助申请时,冯爱芳还处于停工留薪期内,无法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要想一次性仲裁解决此案,还需等待将近8个月的时间。而此时冯爱芳由于不能劳动,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已经非常拮据。

【案件承办过程】

接受工作站的指派后,我们及时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第二天我们就联系了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王希全不在”、“不知道”、“不知道”,接线人员对我们警惕性很强,既不告知王希全的去处,也不透露公司其他负责人的电话,我们只能就此结束通话。数日后,当我们再次联系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时,总经理王希全依然不在,接线人员知道是我们也没说什么就挂断了。援助律师又进一步联系了天津碱厂专门负责工伤的殷先生,向其了解南洋机电与天津碱厂的关系,获悉南洋机电只是承接了天津碱厂的项目,而老冯与碱厂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经过十几天的反复电话联系后,5月31日我们与冯爱芳一起辗转倒换了三次公交车,才到达位于天津津南郊区的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到达该公司后,我们没有见到王希全,接待我们的是该公司一位姓刘的负责人,据他讲述王希全是南洋机电的员工,也是该项目 1

的经理,但他们现在也联系不到王希全,且王希全跟公司已经声明冯爱芳的事情他会处理,跟公司已没有任何关系。我们跟刘某交谈了近2个小时,结果却很不乐观,南洋机电方面态度十分恶劣,与我们交谈中没有一丝调解的诚意。

介于此种情况,我们跟冯爱芳商量,从目前对方的态度上看,争取诉前调解已是无望,只能等待工伤认定的复议时效过后,直接进入仲裁程序。为了节省冯爱芳的维权成本,2010年7月7日,我们一起到塘沽劳动局为其申请提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科的同志向我们说明了无法提前进行鉴定的原因,并建议我们就已经发生的费用部分,向仲裁提起申请。2010年7月13日,塘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冯爱芳的案子,并于2010年9月20日及2010年11月4日进行了两开庭审理。

【承办结果】

塘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2日出具塘劳仲案字(2010)第1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605元。

案情简介:

冯春敏系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李营行政村张庄农民,2010年5月16日9时许,其在中央花坛浇花时,被顾文奎驾驶的津HGL612号“雪佛兰”牌轿车撞伤,造成冯春敏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冯春敏被送至天津市红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左耻骨体骨折、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左骶骨翼骨折、左胫骨上段骨挫伤、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全身多处挫伤(左前臂、左手、左髋、双膝)、头面部外伤、便秘。事故发生后,顾文奎除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外,就再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出具(2010)红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3419.37元。 办案经过:

2010年7月5日冯春敏的丈夫蔡高占来工作站咨询,向我们简要介绍了冯春敏的出事情况,而此时冯春敏本人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由于目前还处于治疗期间,不宜走动,故我们辗转来到红桥医院206见到冯春敏,听其详细讲述了案发详情,并办理了援助手续。接受申请后,我们便开始着手梳理该案的法律关系以及涉案人员的信息,就去丁字沽大队查档一事,我们就连续去了三次,才见到处理该事故的承办警官李建新,在李警官的协助下,我们成功获取了有关该案车主的自然情况、车辆登记情况、保险公司情况等相关信息。

冯春敏于2010年7月31日出院, 2010年8月4日蔡高占带着住院票据来工作站,但所带证据不全,我们又详细为其讲解了需要哪些证据以及这些证据的作用,先后补充了两次后,于2010年9月2日到红桥区人民法院立案,且一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出具(2010)红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3419.37元。

案情简介:

李学振系山东省巨野县陶庙镇平官李行政村平官李村农民,经人介绍来津务工,2010年11月27日11时许,李学振在天津市大华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津门电源线工程施工工作中,接排管时被路面土方砸伤,后被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1月30日经天津市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11个月。2011年10月14日李学振来工作站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

经过一个多月的沟通、协商,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天津大华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学振工伤赔偿款72700元,2011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调解书,11月18日李学振来工作站办理了结案手续。

办案经过:

自2011年10月14日李学振来工作站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了解案情后,为其详细分析现状并提出解决途径,在其不会与公司领导协商的情况下,援助律师亲自到公司找负责此事的郭科长和王主任协调此事。援助律师的办案精神以及能力得到公司的认可,在三次长时间的磋商下,双方于2011年11月15日达成一致意见,于11月16日签订调解书,由天津大华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学振工伤赔偿款72700元。

结案总括:

本案从出事到结案已经尽力了1年的时间,虽然援助律师用一个月的时间调解解决了此案,但之前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调解使李学振已经在天津耽误了一年的时间,最终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解决此事,李学振显然不太爱讲话,对援助律师只是一个劲儿的说“谢谢”,然后高兴的拿着赔偿款回山东老家了。

案情简介:

范桂仙于2010年7月17日进入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2011年4月7日范桂仙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机器挤压伤,2011年4月19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2011年8月4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伤残九级。经过与公司领导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未果后来到工作站,希望援助律师能够帮她解决此事,遂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援助律师从中调解范桂仙与金锚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11年9月26日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由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范桂仙42000元工伤赔偿款。

办案经过:

2011年9月13日接待范桂仙关于工伤事宜的咨询,范桂仙于2010年7月17日进入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冲床工作,2011年4月7日范桂仙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机器挤压伤,2011年4月19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2011年8月4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伤残九级。

来工作站咨询前已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均因数额问题未能达成调解,详细为其分析解答后,范桂仙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申请劳动仲裁,援助律师指导其填写援助手续,为其出具劳动仲裁申请书、计算赔偿明细、复印、整理立案材料,当日便与其一起到西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递交材料后获知7个工作日来拿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1年9月17日接到范桂仙的电话,现在对方愿意调解解决,但数额上还是未能达成一致,由于范桂仙的丈夫还在该厂上班,故他们还是想调解解决,希望援助律师能从中协调,在数额上能够上调一些。

同日,我们联系公司负责该事的严国庆科长,经过援助律师从中调解,公司愿意支付40000元赔偿款。将此事告知范桂仙后,范桂仙

勉强接受,但还是希望在数额上能够再上调一些。

2011年9月20日为范桂仙工伤赔偿案进行调解,经过4个回合的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天津市金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愿意支付范桂仙工伤赔偿42000元,将此事告诉范桂仙,对于本项数额范桂仙欣然接受。并告诉援助律师其正在北辰区仲裁委,刚刚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介于此种情况,援助律师与范桂仙及金锚公司商议,有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均同意后,由援助律师与仲裁委联系约定调解时间。

2011年9月26日援助律师与范桂仙、金锚公司约定今天下午在北辰仲裁委解决此事,仲裁员韦蔓接待了我们,了解情况后为本案出具仲裁调解书。拿到调解书后,范桂仙于本日下午去金锚公司领取了工伤赔偿款,对援助律师的帮助表示非常感谢并为工作站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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