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保证书
河北省建设厅制
住宅质量保证书
为了维护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发公司,对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承诺如下:
一、工程等级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2年;
(六)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无其他保修项目。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施工单位承诺和双方约定保修的项目和内容,应在接到发包方保修通知后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泡水、暖气漏水漏气、煤气泄漏、电气设备故障造成停电等),承包方接到故事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中造成事故者承担。
(三)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或保修期内,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因承包方原因致命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用户自行添置、改动的结构、设施、管道、线路、设备及其他装饰装修项目;
住宅质量保证书每户(套)一份。
公司或物业维修负责人维修电话:
建设(开发)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