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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5: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二类:

(一)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局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办公室(财务处)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征询各处室(单位)意见,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程序集中或定点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购置固定资产后3日内应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手续,凭发票和办公室出具的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若手续不全,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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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账。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包括机关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三)固定资产的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按规定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保全。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属于处室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或退休时,相关处室应及时调整监护责任人。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处)牵头、有关处室派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账(资金财务)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对因人为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处室负责人和监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局领导批准,需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财务处)严格按照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五、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

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借用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处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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