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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的重要性。洛克指出最完全的奴役状态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续,但是 ,签订契约将种植战争和奴役状态。

第五章:论财产。在论财产这一章,洛克假设上帝给予人类的东子是为人类所共有的,并说明只要通过劳动,人们就可以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自己私有的财产,而且这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洛克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一个人对共同享有的东西施加劳动,便使它脱离了自然状态成为自己所有的财产。一个人对他的财产的所有权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他人不能够违背自然的法则侵害私有财产。而财产的幅度也是有限制的,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的规定,在货币出现之前,每个人所应拥有的财产是他能够施加劳动的范围,又因为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有限,所以一个人将人们共有的东西私有化事实上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因为还有可供他人拥有和他一样多的财产的自然状态下的东西等着他们施加劳动,将其变成个人所有物。另外,若一个人取得了对天然产品的所有权之后并没有好好地加以利用,而是由其腐烂败坏,他便是违反了自然地共同法则,就应该被视为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应该接受惩处,因为他过多地占有了他不需要的东西,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可以说是侵吞了他人的东西。

第六章:论父权。洛克同时提出,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应尽的义务产生的。同时父亲对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统辖权是有期限的,只要儿子的理性能够驾驭他的意志之后,父亲和儿子便处于同等的地位了,或是受自然法的约束,或是受契约的约束。洛克还提出,父权和政治权力是完全不同的权力,两者是建立子啊不同的基础之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的。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洛克先简述了夫妻社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社会和主仆社会,并表明此三类社会都不是政治社会。政治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放弃了对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制裁和处罚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因此,产生了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人们将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每一个个人都和其他最微贱的人一样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立的法律。

第八章:论政府社会的起源。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共同体,共同体基于大多数人的同意作为整体行动,并且这些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将联合成共同替这一目的所必须的一切权力都交给了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在这章中,洛克还对其他人提出的两种反对意见做出了较详细的回应。另外,洛克提出了一个人充分表示同意受制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形式,包括明白的同意和漠视的同意。

第九章:论政府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政府社会的目的是保护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财产,而这个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自然状态所难以避免的缺陷,政府社会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幸福。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或为纯粹的民主政制,或为寡头政制,或为君主政制,或为选任君主制,或为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等。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对于每种政体下的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有所限制: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立法或者最高权力机关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认为法律可以在短期内制定,故立法机关并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并提出立法权和执法权应当相分离,以避免人们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立法权属于人民,执法权和对外权属于国王。

第十三到十五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论特权,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他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人民享有立法权,执法机关可以享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但是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相互制约,均为社会的福利。洛克认为特权是那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为社会的福利并符合政府所受的委托和特权的目的而被运用的特权才属于真正的特权,特权的行使应该为谋公众福利。同时,洛克认为父权是基于自然而享有的权力;政治权力是每个人将自然状态所有的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交由社会的权力;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第十六章:论征服。不义战争的征服者不能够因为征服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如果是合乎正义的征服者,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利,而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以避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

第十七章:论篡夺。篡夺相对征服而言,就是一种国内的征服,而篡夺者或其继承者在人民在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确实同意承认以前没有权利的依据。

第十八章:论暴政。洛克提出若统治者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他的命令和行动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泄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这便是暴政。洛克还提出,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

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洛克认为当立法机关变更时,当无忧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他的职责,以致业经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时,政府被解体,人民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这样自己的权利才能得以保护。 第三部分:感想

洛克确实是伟大的哲学家,我在《政府论(下)》一书中看到了很多我们现在社会仍然盛行的思想,比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分权与制衡”等。同时,洛克的对孟德斯鸠的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为后世的思想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本书的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是我看了最长时间的,一方面是因为自己的理解能力上更不上著名哲学家的步伐,需要反复琢磨,另一方面是我特别喜欢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人人生而平等,一个人在他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作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即使可能损害对方的权利,但是由于侵害方侵害他人的权益时已经可以视为是漠视了自然法的约束,成为失去了理性的人了,而受自然法则约束的个人基于自然法任何人不能够享有多余他人的权力的观点,可以对非理性的人施以同样的举动,即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裁判。当然,这样的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倘若每一个人都有私自裁断他人的非理性行为的权力,这样社会势必会一片混乱,所以我们需要对自然社会的自由予以约束,有自然法则约束。

“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是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从洛克的这一段话中,我看到了量刑的最佳标准,看到了刑罚的目的所在,不是为了报复,不是为了惩戒,而是为了让那些伤害别人的人意识到自己的非理性,并让他从内心改变自己,同时也起到对那些准备犯罪、蠢蠢欲动的准非理性人士的儆戒作用,这样的社会会更加的和谐与安全,以此为目的的立法与执法才不会激起人民的反对意识。

洛克在本书的第三章论战争状态中还粗略地提及了对盗窃和抢劫的区别,对于窃贼,我只能诉诸法律,对于抢劫,我可以杀死他。我在这里看到了刑法的知识,或许这也是各国立法的一个基础之一,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两者从性质上就是有本质区别的,就算暴力犯罪最终带来的后果比非暴力犯罪带来的后果要轻得多,但是,两种罪行的处罚的起步本来就是不一样的,暴力犯罪更加地恶劣,更让人深恶痛绝。

其实这本书还有许多许多的精妙之处,我现在没有理解,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知识的积累,我会离政府论的思想更近一步,会更具哲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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