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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0: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被誉为是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针对菲尔麦爵士提出的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进行一系列的驳斥。在下篇中提出国家是基于人民同意而建立的,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当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同时,他还提出了国家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以及三权分立等重要思想。

政府论作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三权分立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君主立宪,反对君主专制。他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为英国及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体制的选择提供的基础。

读《政府论》主要是学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知识方面,另一个是精神方面。知识方面主要是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从而对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的进行深入的思考。在精神方面,我们可以通过阅读,从而感受到国家建立的目的和制定法律的精神,进而去理解当代中国的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做思想准备。当然,此书也有一些方谬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论自然状态

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人的意志。然而尽管这是一种自由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他受到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的约束,即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状态,一个人就有权去惩罚那些侵犯他权利的人。但他却不能用毫无限制的意志来对待罪犯。他只能依据罪犯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起到制止和补偿的作用。

从这一章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自然法德约束下,才有真正的自然权利即自由。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每个人都处于恐惧之中,他的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他人侵害,他的意志将受到他人的控制,也就不自由了。同时,惩罚的目的是制止和补偿,所以在惩罚时就应使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

二、伦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或侵犯他的权利,那么他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这一章中,洛克提出了一个论断即虽然一个人不能因为一个贼偷了他的财产而伤害他,他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盗贼抢他的马或衣服时,他可以杀死盗贼。因为为了保护他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加以干预以便保护他的生命免受当时的武力伤害,而生命一旦丧失就无法补偿。因此,法律允许他有权杀死侵犯者。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和外国法之间的差别。外国法的精神就是第一时间保护人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而中国法是为了稳定社会,中国要求的是时候的补偿。当然,他的这种提法我也不赞成。如果因为他人抢了你的衣服或马或是与你处于战争状态而杀了他,这显然是违背自然法的。

三、论奴役

奴役分为完全奴役和不完全奴役。完全奴役指一个人因自己的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事的时候,他的生命和自由完全置于他人的控制的一种战争状态。如果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并达成协议,是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利,而另一方必须服从。这种状态下,主人任何时候都没有处死他的权力,而且在一定的时候必须解除他的劳役恢复他的自由。

四、论财产

自然界里的东西本来是为人们所共有的。但当它经过人们的劳动,与劳动混合了之后,便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对于加上劳动的物品,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享有这个东西。也就是说劳动创造了价值。因此,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便会尽可能多的采集果实,捕捉野兽,他们通过对自然产品付出劳动来改变它所处的自然状态,从而取得所有权。如果这些东西在毁坏之前没有被使用完,那么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于是,人们为了尽可能的使用这些东西,便拿着剩余的物品去换那些有收藏价值的、公认的收藏品,再用这些收藏品换其它需要的物品,就这样开始了货币的使用。

在这一章中洛克为了说明劳动使物体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一种私有财产时举了一个例子,说一个人在捕捉野兔时,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的所有物。因为野兽被看做是共有的,不是任何人的私有物,只有人对它付出了劳动去发现它并追赶它,就使它脱离了自然状态,开始成为私有财产。按照他的这种说法,我如果发现门外有一群麻雀想抓住它们,并去驱赶它们,那么无论我是否抓到,这群麻雀就属于我的私有财物了,任何人都无权处置它们,否则那就是侵犯了我的权利。你觉得这种说法符合理性吗?显然,这是很可笑的!

五、论父权

所谓父权就是父亲所拥有的暂时支配其子女的权力。由于婴儿一出生到一定年龄都处于不能理解法律的状态,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做出行动,因此就需要父亲运用他的理智对孩子进行指导和管理。因此,当他停止管教子女时,他就失去了支配子女的权力。我觉得在现代社会里,这种权力应该更形象的被称为“亲权”,因为不仅父亲,母亲及其他监护人同样有监护权。 然而父亲的统治权也只是暂时的,这种权力会随着子女的未成年期的结束而终止。同时,父亲支配子女的权力不涉及他们的生命或财产,而且当支配权终止时,并不能限制子女的自由。想想我们现实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在小时候获得他人赠与的财务,其实都被父母处置了。同时,在咱们国家,还有相当一部分家长在子女成年之后还以种种理由限制孩子的自由,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当然,并不是子女长大后就与父母脱离了关系,父母有权得到尊重、敬爱、赡养和孝顺的永久权利,这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六、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受制于政府的一个重大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因为这方面在自然状态下有许多不足。第一,自然状态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那种法律是一经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没有明确的法律,人们就不知道做什么,这是一种恐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是不安定的。第二,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据确立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由于自然状态下的每一个人既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又是执行者,而人们又难免会偏袒自己,因此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难以得到正当的执行。所以,法律就是执行权的保障。

七、论国家形式

洛克认为国家形式有五种,一个是完善的民主政体,这种政体下的政府可以随时运用权力为社会制定法律,并委托官吏执行法律。二是寡头政体,此种政体的政府有少数精英掌握权力。三是由一个人掌握权力的君主政体。四是由一个人掌握权力并由其子嗣继承权力的世袭君主制。五是权力由某人掌握一生并在其死后由大多数人任命继承人的选任君主制。

八、论立法权的范围

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就是和平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为社会制定法律。一切国家的最初的基本明文法律是关于确立立法权的,因此立法权自然而然成为国家最高权力。尽管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但是它也有一定的范围。第一,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它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立法权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是保护和会的公众权力。这种权力除了实施保护以外并无其他目的,所以绝对没有权力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限于贫困。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里指的臣民是没有犯罪的,不和他人处于战争状态的人。第二,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独揽统治权,而必须依据所颁布的,长期有效的法律并通过委任的知名法官来执行法律和裁定臣民的权利。第三,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得夺走任何人的任一部分财产。同样,这里指的和上文所指的是一样的。

九、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短期内可以制定法律,而且经常组织代表开会成本很高,因此立法机关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但是,由于法律的效力需要长期执行并予以关注,因此需要一个长期存在的权力机关来执行法律。如果把权力交给立法机关来执行,那么他们既有立法权又有执行权,难免他们会以权谋私。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开的。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处理同国外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权力。由于在对外事务上,对外国人应采取何种行动,取决于外国人的行动以及意图和利益的变化。因此这部分法律很难预先制定,而必须交给拥有那种权力的人么们靠智谋来决定。

十、论征服

这一章洛克主要谈论的是合法战争中的征服者能得到什么权力和对谁拥有那种权力。 第一, 他并不因征服而得到支配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如果因为与其进行征服而受到他人的支配,那么还有谁愿意参加军队呢?

第二, 征服者只有权支配那些实际上帮助、赞成或同意非正义武力攻击的人。征服者只能支配同他发生战争的人,而不涉及其他人,并且只能支配他们的生命权。我觉得这种说法不切实际,因为当一个过家征服另一个国家时,被征服的国家的人民无论是否对他造成伤害或向他挑衅,在实际上,都是要受到征服者的支配和控制的。

第三, 征服者咋正义战争中得到支配他他打败的那些人的权力,那种权力是完全专职的。被征服着是自己处于战争状态,因而放弃了生命权,所以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但是他并不因此而有权占有他们的财产,除了补偿他们的损失。如果赔偿要用尽被征服者的财产,而他们的子女会因丧失财产而饿死,那么即使在这方面满足征服者的要求,也不能使他占有他所征服的国土。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征服者都不能占有被征服者的国土。这我就要问了:“那么我们还发动战争干嘛?因为很多情况下,战争就是获得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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