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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1: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

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

(一)《政府论》上篇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

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二)《政府论》下篇

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我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来解读。

1、自然状态。(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

权力。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2、政治社会。(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3)通过那

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4)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3、政府构建。(1)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人们便通过契约将每个人原本完全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通通交给社会共同体来加以执行,这就要求有一个机构或者主体代表社会共同体来执行这些权利,否则人们所订契约就毫无意义,这个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机构就是政府。(2)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3)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

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4)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如民主制、寡头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及混合政府形式等;(5)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只要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6)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限制,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7)一切政府的起源和合法性基础就在于人民的同意,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征服都不可能合法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侵略性的不义征服只是使得自己与人民之间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即使是反抗侵略者的正义的征服也只能拥有使侵略者及赞同和支持侵略者的人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不能将这种权利扩展至其他人(如被征服者的妻子儿女、被征服地区或民族当中那些并末参加、也末赞同和支持侵略的人们),并

且不能享有任意处理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8)篡夺是将国家权利占为己有的一种掠夺行为,篡夺永远不会是正义的,因它是将另一个人的权利据为己有;(9)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即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10)政府的解体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外力的征服而导致的社会的解体,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二是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以外的由内部导致的政府解体,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当立法机关遭到破坏或解散时,二是当立法机关和权力的执行者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这两种途径实际上都是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

通过学习《政府论》下篇,我了解了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是: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是议会具有的最高主权的制度;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法的手段来增税。

我们今天阅读《政府论》这本书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知识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知识方面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等等进行深入的思考,而这些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启蒙

意义。但是仅仅有启蒙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对其精神方面的继承来培养一种主体意识。

“轴心时代”永远是现代,而我们正是处在这“轴心时代”的“轴心”,谁将历史边缘化,历史也必然将其边缘化。所以,要担负起你我的历史责任,不要逃避,不要等待,不要怨天尤人,历史必将因我们的积极努力而改变,而决不可能因我们的消极等待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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