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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罚

发布时间:2020-03-03 03:47: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奖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引导激励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积极进取,营造弘扬正气、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员工奖惩按照:“人人平等、奖罚分明,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外聘员工等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奖励是对员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为企业作出较大贡献的激励和认可。

第五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两种形式。物质奖励指颁发奖金,奖励包括设备“三率”奖、质量标准化奖、合理化建议奖(包括小改小革)及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的奖励等。荣誉奖励分为:优秀员工奖,劳动模范。特别突出者上报区、市、省给予表彰。

1 第六条.对员工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可同时进行。设备“三率”奖、质量标准化奖,一年表彰一次,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奖被采纳实施后给予奖励。矿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奖励,按其规定的条件要求执行,奖励所需资金在矿管理费中列支,由矿长审批。

第七条.奖励由矿职能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科配合,制定具体的细则,由矿劳动竟赛委员会组织实施,审核。

设备“三率”奖由机电设备科负责。

质量标准化奖由质量标准化科负责。

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奖,由考核办公室负责。 荣誉奖由矿工会负责。

第八条.矿若遇到突击性、攻关性的工作任务,可由矿长持批奖金给予奖励。对员工见义勇为,奋力抢救公司财产、避免事故发生等行为,矿应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生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奖励办法要明确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所需资金在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中预留支付,原则上奖励总额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奖励办法要经分管副矿长、矿长审批,矿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三章 处罚

第十条.处罚是对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安全规程及各项

2 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惩戒和鞭策。

第十一条.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为:通报、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指扣罚工资。扣罚数额按各项制度中规定执行,扣罚额最多不超过月度工资的65%。

第十二条.公司劳动纪律

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交接班制度及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二、员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好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四、员工严禁以下行为:

1.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

3.擅自动用公司的设备、物资、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 4.偷窃公司物资、财产;

5.在禁止烟火劳动区域和场所,携带火种或吸烟; 6.在班前、班中饮酒。

7.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8.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干私活; 9.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3 第十三条.请销假制度及处罚

请销假制度及处罚,按《公司员工考勤请假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员工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给予经济处罚,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应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二、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和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擅自动用公司的设备、物资和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的,一经发现除责令加倍赔偿损失外,给予当事人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五、偷窃公司物资和财产经查证属实,追回或赔偿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在严禁吸烟的劳动区域内吸烟,在班前班中饮酒,每发现一次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10%并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工作期间擅离岗位干私活,每发现一次扣当月效益工资

4 10%,并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工作时间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扰乱公司工作秩序的扣罚当月效益工资50%,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八、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经济处罚、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九、矿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罚,应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员工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十六条.对员工给予通报批评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公示。对员工给予记过处分,期限为三个月,处分期间继续工作,但停发效益工资。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为六个月,在处分期间继续安排工作,停发效益工资、技能工资或学历工资。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解除劳动合同;期满后表现好的,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按新岗位确定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员工在年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参予各种先进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处罚程序

一、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本单位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经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应事前听取被罚员工本人的意见,允许本人进行申辩。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员工

5 本人不服可向矿人力资源科提出复议请求。人力资源科应接受复议请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复议,作出结论。

三、对员工给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应报矿人力资源科审核,留用察看报主管副矿长审批,解除劳动合同报矿长审批。

四、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违章违纪之日起,审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审批其它处罚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天。

五、在批准员工处罚后应在两日内通知受罚的员工,所在单位应进行公布,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记过以上处分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即时生效,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矿人力资源科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将其他材料(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个人档案等)移交给朔州市平鲁区失业保险有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员工记过、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原则上不在续订劳动合同。如本人在受处分期间能 认真改正错误,未发生违章违纪行为,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可接受申请,按程序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6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在处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在六十日内,向朔州市平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矿人力资源科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奖罚制度废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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