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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4: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企业政令畅通,提高管理效能,促进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公司及全系统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管理效能,即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对象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对象主要指公司本部员工,公司派出人员,特别是营销、工程、管理、财务等重要岗位的员工。各控股公司效能监察由控股公司相应监察部门或人员负责。

第五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效能监察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上级股东单位负责。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审计监督部是效能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效能监察工作,并有权对控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目标

第七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目标:

一、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二、促进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

三、促进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控股公司科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为公司及各控股公司人事部门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员工的工作绩效和选贤任能提供可靠依据。

五、增强企业自我监督、制约的能力,促进企业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范围:

一、投资决策、经营管理活动;

二、营销管理活动;

三、项目成本控制、招标采购管理活动;

四、工程设计、科技、信息管理活动;

五、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的管理活动;

六、各种业务合同的洽商、起草、审核、执行管理活动;

七、安全生产、劳动和环境保护活动;

八、劳动、人事、培训、薪酬管理活动;

九、财务、会计及资金管理活动;

十、各级干部、员工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等。

第九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为: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文件、流程为依据,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规章制度的状况,工作效率如何,进而评价监察对象是否严格地履行了岗位职责,是否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最佳的工作成果。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十条 企业效能监察的标准,是衡量企业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履行职责情况的客观尺度。衡量企业监察对象效能的标准主要有:

一、法制标准。即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判断监察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岗位职责标准。即以公司明确规定的监察对象的岗位职责、任务、权限为标准,判断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地履行职责,有无越权施政和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计划与合同标准。即以经过一定程序确定的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管理、服务计划或已签订的合法经济合同为标准,判断监察对象执行计划和履行合同的情况,是否有不执行计划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四、效能标准。即以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支出和成本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标准,判断监察对象工作效果和经济效益如何。

第六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

第十一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方法,主要是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能进行调查研究和公正、准确地评估,拟采用的基本方法为:

一、询问调查法。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召开不同层次的员工、干部座谈会或通过个别谈话,内部问卷,调查、了解监察对象的效能情况。

二、全程参与法。即对一个控股公司的重大开发经营项目或重大的建设工程,监察工作小组可自始至终地参与有关业务活动,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三、统计分析法。即对能够说明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工作效果、经济效益的有关记录、资料、数据进行查阅、综合分析,用统计数据说明监察对象的工作成效。

四、目标考评法。即对监察对象制定的工作计划、任务目标、效益指标、质量标准、成本测算和进度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从而评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和等级。

第七章 效能监察的具体组织步骤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调查摸底,选题立项。在充分地调查研究和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监察题目和工作重点,制定效能监察方案书(见附件一),报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组织力量。可由审计监督部组织工作小组或根据监察任务的具体情况组织公司相关部室混合编组,并由公司主要领导指定监察工作小组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制订工作计划,开展活动。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督促公司认真履行职责。即根据工作方案、计划,迅速展开效能监察的工作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即在工作结束后,对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填写监察建议书(见附件二),提出监察建议,限期整改、处理,必要时可予以公布。定期检查,如不执行,年底将结合考评、考核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处罚,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公司主业的效能监察重点内容,每年十次。常规性内容可随时安排进行。

第八章 审计监督部、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部、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在效能监察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在被监察企业召集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与效能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帐目和会议记录等。

三、要求被监察企业、有关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有关的材料和情况等。

四、向效能监察单位和主要领导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效能监察建议或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的效能监察决定。

五、对阻挠、干扰效能监察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效能监察建议、决定的人员,报公司领导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效能监察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应加强与公司其它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督部负责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效能监察方案书 附件二:监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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