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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行学考研试题案例分析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0: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二、

(一)1.。对原告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此合同当事人为A出版社与该书编委会,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A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包含出版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刘某同意而行使其出版权,是侵权行为。

2,上海书店构成侵权行为,著作权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侵权产品如能够证明来源途径合法,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是的,使用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未支付报酬,属于侵权行为,本案中作者徐某在第二章第四节除个别自然段及个别词稍作修改外,全部使用原告撰写的《建起“铁篱笆”控制机构风险》一文,也没有标明作者出处,不符合合理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4.,首先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侵权人为赵某,徐某,出版社A和书店,刘某起诉A出版社,上海书店,法庭追加徐某为被告,因此本案被告为A出版社,上海书店,徐某。上海书店的行为虽然属于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其合法进货渠道,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停止侵害行为,出版社和徐某承担赔偿责任,虽然A出版社与该书编委会订有出版合同,发生侵权一事应由该书编委会和作者徐某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刘某不发生效力,应有出版社和徐某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二者可以在之后依照合同划分责任。

(二)1,是,本案中,乙登载的广告为要约邀请,甲的电文“欲购买你服务部的《传世养生秘笈》1000套,如折扣能降到五折,则购买2000套,书到后即付款。”为要约,乙的回电对交易时间有所变动为反要约,虽然甲没有再回复,但是甲验收后按五折付了款,用行为做出了承诺,所以合同成立。

2, 第一批图书按照合同五折销售给甲,因为甲乙双方合同成立生效且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此时已属于甲。

3, 由甲承担,由于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应当依合同履行,所以甲应当接收货物,乙依合同履行发货义务,甲违约造成货物损失的风险由甲承担。

(一般情况下商务广告为要约邀请,具体明确的为要约,其他情况只要具体明确都是要约,通常判断标准是价格,数量,质量,满足这三个合同必备条款就是要约,一般情况下只要说的有变化就是反要约,我接触到的只有包装的改变不是反要约,不过这只是一般情况,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1,本案中该批罐头应由丙方接收,因为本案中虽然甲方与乙方,甲方与丙方的合同都已生效,但是甲方为所有权者,可以选择履行哪方债务,因此应当由丙方接受。

2由于货物无人接受,船方丁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告知甲方货物无人接收,因此由丁方承担,虽然是因为船长的过失,但应由丁承担。(不知道是哪年的题,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因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可以向其追偿,但是侵权责任法没有这个规定,应该是不可以追偿了,直接由丁承担。)

3请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租金500元。

2题,1,享有著作权,保护期为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 侵权,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变更作品名称构成侵权。

3江苏美术出版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公开发行其作品构成侵权行为,虽然南通市教育局与江苏美术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有约定,“书稿若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情形的,由乙方(南通市教育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是合同具

有相对性,只能对合同相对人产生约束力,不能约束著作权人,因此江苏美术出版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

(一),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时起至最后一个合作者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因此该小说A的保护期于2016年12月31日届满。

2, A出版社可以在合同约定期限5年内,享有对该书的出版权,并且可以禁止其他出版社出版该书。(不知道应该答什么,好像是这个吧)

3,M出版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出版社享有对该书的专有出版权,M出版社无权出版,虽然丁将作品B交由M出版社出版时,并未言明是翻译作品,只注明作者为甲,而且在出版合同中,M出版社亦与丁有过约定:由丁保证作品有合法授权,M不承担因未经授权而导致的侵权责任,但是合同具有想对性,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N出版社有权要求M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4, T书店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N出版社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T书店只要能够证明该图书的进货渠道合法,属于合法取得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审理解释19 20(法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我在家没有法条你查一下,

除了停止侵害好像还有别的责任,之前还有一到这样的题)

(二)1,甲在国内知名C2C网站A上开设了一家网上书店B,宣称图书一律3-6折,并针对各种图书列明了原价与售价,属于要约,乙填写的订单属于承诺,下单后,乙通过第三方在线支付商丙支付了电子货币(货款将于一个星期后自动汇入甲的账户)。次日,甲向乙发送了用于确认订单的e-mail,属于对双方合同的确认行为,甲通过E-mail表示该套教材已补齐,将向乙寄送缺损的CD,如果乙还需要第五本教材的话,可以一并寄出,属于要约,11日,乙通过E-mail回复,如能够在13日晚上之前收到货的话,可以接受。属于反要约,当日下午,甲也通过e-mail表示同意并发货属于承诺。

2, 乙填写订单后双方的合同成立。乙应当接收货物。

3,属于违约行为。不能,因为尚未构成根本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要求甲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4,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件为13日晚上之前收到货,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条件没有成立,因此合同没有成立,所以第五本书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乙可以拒绝支付第五本书的购书款,但是不可以要求追回已支付的购书款,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当甲方交邮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图书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乙承担,但是乙仍然可以要求甲承担之前的违约责任。

一、1(1)一般的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出版合同不知道是什么条件。

(2)不可以,虽然有电话录音,但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甲出版社单独乙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且该录音经过删减,不可以证明内容属实,不足以证明合同已经变更。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可以成为证据,此时应当有其他的证据与其构成证据链条来真名案件事实。

(4)不能,因为合同并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只有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才可以解除合同。

2,(1)没有,D原本已将该人物传记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授权给艺术天地报社的,因此不构成侵权。

(2)受到侵犯,虽然D允许报社对刊登时可能要对文章作适当删节表示同意,但是,现在已经不是删节的问题,而是已有部分内容与原稿不符,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

(3)没有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从总体上看,尽管存在这些差别,但所登文章并未刻意篡改D的作品,也没有歪曲原稿的主题思想,所以不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4)侵犯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如果D与一未有约定由D取得传记的著作权则报社侵犯D的著名权,获得报酬权,否则传记的著作权属于一未,则侵犯一未的署名权,同理侵犯一未得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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