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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运动员须知(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5: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領隊、運動員須知

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大會競賽規程、田徑規則之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不論在平時或比賽,均須遵守大會秩序及個人道德。

2、參加比賽選手應將號碼布佩掛在運動衣上之胸前及背後各一塊(跳高及撐竿跳高可只用一塊),不得佩掛於其他部位,不按規定佩掛或無號碼布者,概不允許參加比賽。

3、申請補發選手證或號碼布之單位選手,需於檢錄規定時間前,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請補發,每件將酌收工本費100元。

4、各項比賽運動時間、地點,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若大會臨時更改提前或延後比賽時,則以競賽組張貼公告和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選手則需隨時注意大會標準時鐘及報告員宣佈之事項。

5、各項檢錄時間:徑賽於秩序冊規定比賽時間30分鐘前,田賽40分鐘前,撐竿跳高及鏈球50分鐘前,混合運動(十項、七項、五項、三項)每天第一項目30分鐘前在檢錄處點名,其餘各比賽項目於賽前30分鐘在各比賽場地檢錄點名。未於該項比賽開始點名時間後10分鐘完成點名者,以棄權論。

6、經檢錄組檢錄後,統一於比賽前20分鐘前由裁判帶入比賽場地,選手不得自行進入比賽場地,否則以點名不到棄權論。

7、凡參加比賽之選手,均需穿著各單位規定標誌之團體運動服裝,另參加四百公尺、八百公尺及一千六百公尺接力隊員,全隊之服裝、式樣、顏色必須統一,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8、徑賽分組由競賽組依報名參考成績S形編組,複、決賽則依預、複成績S形編組(同單位可同組),不得變更;田賽亦照報名參考成績編排次序舉行(劣先優後)。若有棄權者,無論比賽人數多少,均照編排秩序舉行,不重新分組。惟參加人數能合併一組決賽,經大會宣佈後,於決賽時間比賽。

9、徑賽複賽、決賽由大會競賽組編排,依照成績順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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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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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編配道次。複賽如為二組,每組取三名擇優2名進入決賽。

10、凡進場參加比賽完畢後之選手,應即離場。非與賽人員不得入場。 徑賽比賽時,不論距離長短,均不得陪同當場之選手奔跑;否則立即取消該選手之比賽權或成績。

11、如遇所參加之田賽及徑賽項目同時舉行,無法依規定時間參加檢錄者,可由同隊隊職員至檢錄處代為報到,經裁判註明(請假)後,再移交比賽場地裁判,於比賽前補檢錄,如比賽開始前5分鐘仍無法到場檢錄則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12、決賽完畢,由大會統一於以下時間宣佈成績,選手應注意報告員之報

告,並準備領獎。頒獎時間:上午11:00下午15:00。

13、運動會之宗旨,除提倡促進技術外,實含有聯絡感情之重大意義,若

因勝負之爭而用不正當行為互相對待時,不但該單位將受道德之制裁,亦為大會莫大之損失,希望各運動員以公正的方法與其他各單位選手作公正之競爭。

14、大會開始後,如遇惡劣天候得順延之,或因其他原因而需改變比賽時

間者,其時間由大會臨時公告之。

15、遇有特殊情形未規定者,須接受裁判員之指導;違者將受競賽規則所

規定之懲處。

16、運動員出場參加比賽時,皆應攜帶大會製作之選手證參加檢錄(內含

單位、姓名、編號、參加項目、照片),無選手證者不得參加比賽。

17、報名資格審核問題:國中組以學生證(各學期皆需蓋註冊組章)、國小組

以在學證明書(需蓋關防及各相關人員職章)貼照片為憑,餘依全中運規定辦理。否則以證件不符取消資格論。

18、全能運動選手第一次跳低於大會起跳高度,選手得於賽前提出。第二

高度則以大會起跳高度為準。

19、如受傷欲放棄該項比賽,最慢於賽前一小時前至競賽組提不出場比賽

名單,否則該選手往後之各項賽次亦以放棄比賽論,皆不得參加。

20、依照往例全中運規定,明訂98中小學聯運為選拔依據,97年縣長杯

田徑錦標賽為參考遞補依據。

21、各項接力最慢需於賽前90分鐘將棒次表送交競賽組,製作出賽單,逾時則視同放棄出賽,不得異議。

公告

2008/01/11以下資料截錄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網站 本會自97年7月1日起將國中女子組80公尺跨欄更改為100公尺跨欄;欄架高度為0.762公尺,其欄間距離如下:1.跑點至第一欄架距離為13公尺。2.第一欄架至第十欄架之欄間距離各為8.5公尺。3.第十欄架至終點距離為10.5公尺。

2008/02/20

國際徑總會(IAAF)已發佈2008國際田徑規則,經本會審訂之後,新規則將於97年3月1日開始施行,以下為部份修改內容:

1.徑賽分組道次,複賽、決賽道次排法改為

4、

5、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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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撐竿跳高選手在正確地做完撐竿插穴動作之後,如撐竿碰觸到著地墊時,並不算犯規。

3.標槍助跑道,其長度最短為30公尺,其餘不設限。

4.任一接力選手即使預、複賽被換下來,仍可參加決賽,但最多只可更換二人次。

5.在4x200公尺接力比賽中的第3及第4棒等待接棒選手;以及4x400公尺、4x800公尺接力比賽中的第

2、第3及第4棒等待接棒選手,必須在指定的裁判員指揮下,按照同隊選手進入彎道的先後順序,由內到外排列各隊的接棒位置。一旦傳棒選手已經跑進最後彎道處,接棒選手不得改變在接力區起點處原來排列的順序。假使任何選手不遵守此規則時,將導致其接力隊被取消比賽資格。

備註:國小4x200公尺無預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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