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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庆典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2: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苗欢欢诉邢飞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苗欢欢。

委托代理人:胡继斌。

被告(反诉原告):邢飞。

委托代理人:朱福英。(系邢飞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苗欢欢(反诉被告)诉被告邢飞(反诉原告)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功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欢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继斌、被告邢飞的委托代理人陈和平、朱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苗欢欢诉称:2012年2月3日,我在太和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了一家“太和县思情婚庆礼仪服务部”,2014年3月10日,邢飞因2014年农历六月初六结婚一事,要求我婚庆礼仪店为其提供婚庆服务,当时,我与邢飞就婚礼中所需相关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协商,最后商定价格8380元,婚庆收费清单经双方核对,邢飞在清单上签上他和新娘隋薇薇的名字,并预先支付了500元定金。2014年7月2日(即农历6月初六),我婚庆服务部按照邢飞要求为其提供了婚礼服务,事后邢飞却以婚庆期间,其母亲朱福英因舞台倒塌摔伤为由,拒不支付下欠的7880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邢飞偿付婚礼服务费788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邢飞辩称以及反诉称:苗欢欢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不实,苗欢欢在提供婚庆服务期间,出现了舞台倒塌,没有达到婚庆服务欢乐的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苗欢欢的诉讼请求。苗欢欢不严格履行婚庆合同,2014年农历6月6日婚庆仪式正在举行时,我的父亲邢某和母亲朱福英在舞台上敬酒时摔倒,是因苗欢欢没有提供婚庆设备安全设施,没有铺设红地毯、偷工减料等原因造成,苗欢欢至今没有给付我们婚庆典礼的录像。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苗欢欢赔偿邢飞母亲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2万元,并给付婚庆录像光碟,本案诉讼费用由苗欢欢承担。

苗欢欢反诉辩称:邢飞反诉理由不当,我婚庆服务部提供的服务设备齐全,婚礼庆典整个过程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在婚庆礼仪结束后我们离开现场,邢飞母亲是在用餐过程中受伤,不是婚庆服务过程中,且邢飞母亲朱福英于2014年7月8日才到太和县人民医院检查的,没有住院病历和医疗费用药清单,请求依法驳回邢飞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苗欢欢经太和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一家“太和县思情婚庆礼仪服务部”。邢飞因于2014年7月2日(即农历六月初六)结婚,2014年3月10日,邢飞与苗欢欢口头达成婚庆服务合同,约定2014年7月2日(即农历六月初六),由太和县思情婚庆礼仪店为邢飞与隋薇薇结婚提供婚庆服务,并就婚庆服务中所需有关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核对,最后商定价格8380元,双方核对后由邢飞在清单上签字,并预付了定金500元。2014年7月2日,邢飞与隋薇薇婚礼如期进行,当婚庆礼仪主持人将婚庆项目进行结束后,在大家就餐过程中,邢飞父亲邢某和母亲朱福英在T型舞台上给大家敬酒时,T型舞台一踏板突然倒塌,致使朱福英右腿、右足扭伤。2014年7月8日,朱福英到太和县城关镇镜湖卫生所门诊用药25元、2014年8月4日朱福英到太和县人民医院放射科门诊检查花费101元,为此,苗欢欢与邢飞因服务费用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苗欢欢的身份证、太和县思情婚庆礼仪服务部营业执照、婚庆礼仪收费项目清单、婚礼礼仪过程录像光碟一盘、邢飞的身份证、朱福英受伤照片、门诊检查治疗费收据、证人李某、高某、邓颍的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本院认为:苗欢欢与邢飞达成了婚庆服务合同,由苗欢欢提供婚庆服务,邢飞支付婚礼服务费8380元,并交付定金500元予以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庆典服务合同成立。本案邢飞母亲朱福英受伤是在主持人将主持项目进行完毕后,在大家就餐敬酒过程中,出现T型舞台踏板突然倒塌所致,说明婚庆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虽然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造成了邢飞母亲朱福英右腿受伤,对邢飞婚庆欢乐气氛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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