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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1黄埔区书法家协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0: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州市黄埔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书法家协会(简称黄埔区书协)。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广州市黄埔区委领导下的全区书法家及书法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贯彻执行党对文艺的“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动力,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组织全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书法篆刻艺术事业,为传承中华书法艺术文化,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向着实现伟大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按自身特点积极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并接受广州市黄埔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会址设在黄埔区社区服务中心(黄埔区广新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座谈会讲话精神为指导,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艺术素质。学习文化艺术知识,发扬艺术民主,尊重创作自由。致力于书法篆刻艺术的普及、提高与发展。

(二)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在继承和发扬书法艺术传统基础上,开展艺术理论研究,进行书法艺术探索和创新;提倡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努力创作体现时代精神的书法艺术作品,推进和繁荣我区书法事业。

(三) 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及展览等活动。做好创作发动、征集作品、评选评奖、作品集编印等工作,对优秀书法家及其创作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向上级艺术展览推荐作品,同时也为上级艺术团体培养和推荐书法篆刻艺术人才。

(四) 组织会员雅集挥毫、讲座、学术研讨、参观等活动。本会加强与全省、市和其他地区书法家协会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书法活动,促进与各地书法家的交流。

(五) 密切与广大会员的联系,努力促进全区书法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使协会真正成为全区书法家之家。

(六) 组织会员开展书法艺术的普及和推广工作,积极加强同其它艺术组织和美术艺术家的联系。支持、指导和服务本区内街道、社

2 区、学校、工厂和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开展书法篆刻艺术活动,为提高黄埔区的书法篆刻艺术水平付出努力。

(七) 依法维护会员的著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书法家的一切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志愿加入本会者;

(二) 拥护赞成本会章程;

(三) 申请人的书法艺术作品在本区及区级以上展览两次者;或从事书法理论研究有一定水平和成就者;或书法艺术教育、活动影响较大者。书法艺术作品包括毛笔书法、硬笔书法、篆刻、刻字等。

(四) 经本会理事会成员介绍,提交两件书法艺术作品经本会理事会评审通过者。

(五) 加入本会申请者,需是本区居民或在本区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工作业务联系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提交近作两件。

(三) 由本会理事会员二人介绍。

(四) 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艺术、学术活动,分享活动福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咨询、质询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七) 维护本会名誉和本会工作正常进行的义务;

(八)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活动;

(九)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每人每年缴交会费200元;新入会会员一次性交入会费500元,次年按正常标准缴交。

第十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对离开本区居住和工作,但有继续履行本会章程和参加组织活动会员保留会籍,否则终止其会籍 。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即终止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定期向本会缴纳会费,凡连续两年不交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终止会籍或开除会籍,本会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4 第十四条 民主集中制为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监事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方能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主要由书法家、书法理论家、书法组织活动家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以及除名、终止会籍、开除会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不少于4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紧急情况下,理事会可采取网络、信息等方式进行沟通和决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八项的职权,向理事会负责。本会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艺术水平较高;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对外事宜。

6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 决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过问和听取主席团成员的工作与回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由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领导成员均应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努力做好领导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或无故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成员,本会可通过民主程序和组织程序,作自动离任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职务。原则上由本届理事会聘请上一届主席(因年龄缘故不再担任主席职务者)为名誉主席;或聘请更高级艺术组织的专家为本会艺术顾问。名誉职务成员享有比同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3-5名人,由会员(代表)大会在熟悉本会情况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本会会员中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核实参会会员(代表)、理事、主席团成员资格和有效性,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主席团会议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向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三)监督本会资产、财务状况,以及本会终止的清算过程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或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会计、出纳人员,聘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资产完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公布。

8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9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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