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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书法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0: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黎城县书法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黎城县书法家协会”。简称“黎城县书协”。

第二条 本会是黎城县书法、篆刻家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依法登记后,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积极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文艺工作理论、方针,致力于“团结书界同仁,提高书法篆刻水平,活跃群众文化”。繁荣我县书法篆刻事业,努力为黎城县三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黎城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黎城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书法篆刻创作和书法篆刻理论研究活动;

(二)组织书法篆刻展览、比赛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书法篆刻教育培训活动;

(四)组织对外书法篆刻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书法篆刻作品参加本会举办或本会认可的展览二次以上,或县以上书协展览一次以上,或在书法专业报刊发表作品论文;

(四)多年从事书法篆刻组织、教育、研究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或支持书法篆刻工作功绩卓著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同时提交作品两件及入展证书复印件或者论文复印件;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根据批准名单颁发会员证;

(四)本会会员如要求加入市书法协会,符合条件,本会积极予以推荐;

(五)凡调离黎城县域范围到外地工作或生活者,即自动终止本会会员资格,如本人要求,本会可向其所在地书协介绍,并出具有关证明。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所在地(部门)的书法篆刻活动及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作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严重刑事犯罪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适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视条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必要的分支机构。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负责日常工作和决定经理事会授权的重要事务。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能团结同志,有为本团体服务的奉献精神;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造诣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年龄在60周岁以内。

第二十一条 超过60周岁仍需任职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因开展工作需要设立名誉职务,应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予以聘请。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开展协会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及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之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呈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将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经费收支审批及报告审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呈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进行财务处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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