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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榆树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07年11月22日榆树市书法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榆树市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榆树市书法创作者、研究者和教育者以及书法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繁荣书法创作,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团结、引领全体会员和广大书法爱好者开创我市书法事业新局面。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榆树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榆树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榆树市榆西大街种榆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会员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修养,实施精品战略,不断提高书法创作和理论研究水平;重视、支持群众性书法活动的开展;积极培养书法人才,促进书法的普及与提高。

(二)积极开展有关书法的各种活动,如举办展览、书法讲座、培训班、书法学术研讨交流会等,经有关部门授权,组织书法比赛评奖等。

(三)积极开展对外书法界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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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8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受主席委托,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常务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主席不在位时,代理主席工作。

副主席按照分工,协助主席和常务副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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