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补充协议
甲方:旬邑县土桥水利管理站(原旬邑县七水灌溉管理站) 乙方:陕西淳化姜家河煤矿有限公司
根据甲乙双方2011年8月3日签订的供水协议,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2014年8月19日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第一个执行期(2011-2014年)已经完成,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第二个执行期(2014-2021年),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继续执行原协议有关规定。
2.由于水库水为原水,乙方不得直接作为人饮水源使用。
二、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向甲方缴纳使用水库水和在姜家河河道内取水水资源费,此两项费用定为每年三千元,从2014年开始,于每年年末一次性缴纳。
三、由于乙方工作区位于石沟水库和潭沟水库附近,为了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由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淳化县国土、煤炭、安监等县级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书面结果。涉及乙方企业机密的,甲方要做好保密工作。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旬邑县土桥水利管理站单位负责人: 乙方:陕西淳化姜家河煤矿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
2014年8月19日
《供水补充协议(姜家河煤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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