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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0-03-02 06:18: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年7月

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

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译者:米健

作者简介:①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阿图尔·考夫曼在其传记中说,“拉德布鲁赫的梦想是到大城市去学习。前往慕尼黑这个‘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 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60页。

术家德生活都深深吸引着他。”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

“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阿图尔·考夫曼认为,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其

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

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其

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

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等等学科领域;其

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语体现在书面中,简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喷发的火花。

内容提要:

《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

本书在结构上以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首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自第二章起至第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第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来阐释自己的观点。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

名段摘抄:

1.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

用。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这种美好理想。P3

2.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P4

3.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法

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满足——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P6

4.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责任。P6

5.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个人的那类法则。

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话中,在我们那卑俗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P7

6.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意

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P7

7.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

体的人类。P7

8.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规

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 der 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为平等。P7

9.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

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P11

10.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P12

11.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这是一部古老的“世

界史心计”(List der 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P20

12.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P20

13.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这种

意志: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P20

14.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新聚

合在一起。P35

15.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以规

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P36-P37

16.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三要

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P48

17.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特

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P49

18.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的利

益去理解: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

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利。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P62

19.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而这两个路向总是处于彼此对立:

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这或许是我们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电池: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和艺术阐述。P62

20.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前者是静止的,后

者则是动态的因素。P64

21.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时候都不会有较

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种经济上的手段),也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P64-P65

22.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这种社会法律秩序的

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权承担义务。P67

23.古典民族经济学后来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不全都聪明自私,多数

人反而愚昧、随便和善良,尽管立法可与接受者聪明与自私的心理状态保持关联。因为立法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P70

24.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司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

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P72

25.在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然扮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先锋的角色。在即将到来的

社会法律时代,劳动法将承担相应角色。所以,商法与劳动法构成现代私法两个对立的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P75-P76

26.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

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和劳动法。P77

27.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

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P77

28.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

心,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预的社会学事实。P77

29.这类处于一个“经济自治机构”——全国煤矿委员会、钾盐业委员会领导下,辛迪加化

的企业到“经济自治”形式,以及国家监督已被视为社会化的最重要现象。P79

30.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法则是针对经济强者,

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考经济关系。P80

31.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曾划入物权范畴:劳动者作为奴隶,不过是主人的财产和物。

有那种习惯于将劳动的人视为物的法律,才可能以最近似物的租赁的方式表示“雇佣租赁”。P81

32.个别雇员面对企业主不免势单力薄,但同一行业全体活多数雇员有组织地使用罢工这个

最后理性(ultima ratio)时,则显得强大有力。P82

33.报复罚在事实上之所以有特别根据被称之为“法律罚”,是因为在行为与责任的确定性

方面,它为量刑提供了一个比教育罚和保安罚更为明确的标准,也同时因为它为针对行为与责任的刑罚提供了单一的对应。相反,教育罚和保安罚则依赖于因人而异且易出错的对行为人人格的理解,另外也提供了过多的处治方法,使人难以选择。包含着报复罚与威吓罚的权威刑法,因此也在针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维护法律安全方面发挥作用。P86

34.刑罚即有意地施加痛苦.P87

35.“一种没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类力量,不足以挥起行刑的刀剑”。过去人们根据神或者

道德法则施行刑法,尚可以良知施行刑罚;然而,当以国家或者社会必要性或目的,以多重意义的,受时代制约和具正义性的价值观名义处刑时,施刑的手就不能不颤抖。最近的大赦,众多的赦免,缓刑以及减刑,无一不愈来愈清楚地证明,刑法已丧失了它的良知。P87-P88

36.得到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就越近——犯人受处罚越多,再犯的机会也就越大。P89

37.正确的心理学判断过程,不是从行为到人性,而是从人性到行为。刑事程序却——它不

可排除的疑问就此开始——注定必然从相反的方向展开:从行为到人性,而它可能没有一次触及过人性。P90

38.死刑本身已充满严酷、震撼、血腥,按一般理解,它属于恐怖、折磨、毫不留情的报复

性惩罚。因而在一个社会教育——保安措施的体系中,不允许继续为死刑留有一席之地。P91

39.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

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李斯特语)。P96

40.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P100

41.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

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际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P101

42.孟德斯鸠为表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毫无创造性的特征,选用了再清楚不过的字眼:判决

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只需要眼睛”,法官只是“宣读法律文字的喉舌,一个不得削弱法律效力和威严的无意志的存在物”,因此法官的权力“在一定意义上等于零”。P105

43.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P121

44.法官如同“一只破钟的机件,要让它很快再走动起来,就得不断敲打震动它”(门格尔

Menger)。P128

45.不是教义决定信仰,而是信仰决定教义。P140

46.人们说,世界历史不能屈从于司法;一个由5位国际法专家组成的机构,不足以承受衡

量决定两个民族命运天枰的负重。这只能表明那些相信对战争末世审判和神明裁判的人,已失去对人类理性的信任。第一个立法者,当他用人类残弱的手去塑造在此之前一直由上帝掌握的权利时,必定有损害神明特权的犯罪感。可是,他毕竟敢于尝试——既然人类理性为了人民生活敢于补充直接的神圣的造福,那么为何不能对国际生活进行同样的补充?畏惧新事物的同时,却不断向前探索,焦虑与骄傲共存,人类从历史发展中最终获得自信:如果我们不使得自身得到控制,世界就不复存在理性,对于新事物,我们需要不断自勉:倾听理性的声音!(Sapere aude)P157

47.法律成功地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保护的樊篱,就愈易引发相互间用斗争考验对方的动机。

P165

48.无疑,法律一方面限制了人们赖以考验自己道德的功能,实现道德观念的粗鲁形式以及

用利剑肉搏的勇敢,其适用范围将逐渐消灭。但另一方面,在法律与和平的保护下,会在道德方面产生新的功能领域:通过他们的需要,规范更复杂多样化的人们之间的细腻关系。P165-P166

49.不公正的法律并非没目的,法律在无视其正义的情况下就以它的效用实现了一种目的,

即法律安全的目的。P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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