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 278 号)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4 号)
二、审核部门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2、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满足许可条件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 4 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80 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 2 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 10 人;
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平方米。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 2 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5、注册资金不少于 20 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平方米。
四、提交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许可流程
首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企业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申报时核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原件;
4、《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5、技术装备核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注:除申报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列出详细目录及面码范围,规格应为 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集中并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收件表”。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收件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3、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行政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暂定资质转正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首次申请城市规划资质的全部材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项目委托方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更名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更名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设计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证书副本原件)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6、《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2 份。
(三)、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原因更名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更名报告;
2、首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全部材料;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4、设计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事业或全民、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需提交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其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更名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7、《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
七、业务受理限制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1)20 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2)详细规划的编制;
(3)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1)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20 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3)20 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4)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