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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8: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解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相关解读】主要是占地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这是一个大的原则要求,另外是体现了林地等级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要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类项目使用林地。对某些建设项目不合适的(涉及到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区或拟用地区域从保护利用方面考虑不适于开发建设),可以不同意其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解读】是一个制约性要求,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果项目不符合规定,项目不可能批。对使用林地实行分级管理,即差别化政策。主要围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区划条件、划分了四级保护的林地,按照四级保护的林地,分项目类型定的一个规定,严格执行使用林地的分级管理。具体来说,分了九个方面:第一是硬性规定“所有的项目都不能使用Ⅰ级保护的林地”。第二和第四是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来说,这些项目以及第三的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保护的林地。第五款是给使用Ⅱ级保护的林地开了一个口,“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这是从项目类型分类上来说的)。第六款也是开的一个口,一个宽泛的政策。只要是两个规划内的,不管是什么类型的项目,都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第七款也是开的一个口只要符合相关区域内的规划,比如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的,也可以按规定使用其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第八款是所诉项目的配套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不得以种种理由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以上八款,首先考虑项目是否符合城镇规划或乡村规划,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上述规划以外的项目,就分项目类别严格执行等级管理。第九款是国家局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集,根据具体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单独进行特殊规定。

第三条和第四条属于条件性规定,特别以第四条为主。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解读】是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或重要性文件规定。国家局不再受理这一块的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知道本级其权限。其中:重点林区内的由林业部门提出,由国家局来定。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相关解读】是对申请材料的要求,跟以前相比有简化。

申请表新的格式已拟定。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企业的法人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有其一就行。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是我们批项目的主要依据,很关键。针对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没有具体项目的城镇建设批次用地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出说明书。

权属证明或林地证明主要是证明该地块是不是林地,而不是证明是谁的林地,林地证明可以到村或被占地单位。对临时用地要求提供补偿协议或补偿证明,因临时用地都是省级或省级以下来批,是审批权,如果没有,要担责的。需要被用地单位(个人)同意了,才能批。对永久的老百姓集体部分的,因是地方政府或国土部门负责,基本上不要材料了。对国有林场、国有企事业单位,占用国有林地的要补偿协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单位要县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单位要省级的意见),目的是加强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对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材料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指的是相关管委会。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指的是除了其管委会的意见外,还要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或机构的材料和意见。在具体审的时候要根据相关要求来审审报材料。

提供林地现状调查表是针对小面积的项目,就以表的方式代替报告,简化材料。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解读】第十五条到第二十条是对特定情况或特定项目的规定。第十五条是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审批是由国土,林业的只是审核。第十七条对临时用地的审批,所批项目的范围必须属于办法所诉项目。第十九条:对于变更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增加部分分审批权限来办理;对于变更改变位置或减少甚至完全不用的,原来是谁审批的、现在还是谁审批。第二十条是对特定的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延续的要求。项目的范围必须是办法所诉的项目。植被恢复费不用再交。临时用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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