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修订稿)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学生全面发展的引导,更加客观地评价每一个学生,根据《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修订)》(2007年6月修订)、《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2007年6月)的有关精神,在综合测评实施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从20010年3月开始执行。
2.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滚动奖学金、各专项奖学金、保送研究生及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3.由各班班主任负责本班测评,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书以及2~3名学生代表组成的考评小组具体操作。面向全体学生,一学期测评一次,公开测评结果,接受学生的监督。 4.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及各班班主任组成的院评审组负责审核各班测评结果并受理学生对测评的质询。
5.本细则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参照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院评审组讨论决定。
6.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成绩和社会服务测评成绩四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总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组成。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7.综合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5%+文体活动测评成绩×10%+社会服务测评成绩×1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二、思想品德测评成绩
1.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60分,奖励加分上限为40分。 2.思想品德测评加分标准:
1) 凡受到校党、政、团公开表扬(有正式文)者加12分,受到院通报表扬的加6分; 2) 凡被评为省、校、学院“先进班级”或“红旗团支部”的班级,班级每位成员加
4、
3、2分;
3) 凡被评为校级“先进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加8分,“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加4分;
4) 凡被评为校“文明宿舍”的宿舍,宿舍长加4分,其余成员加2分;被评为校“文
明示范宿舍”的宿舍,宿舍长加6分,其余成员加4分;凡是在由学院、社区活动中心、公寓组织的各项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宿舍,经学院审查属实,宿舍长加2分,其余成员加1分。上述各项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5) 凡被评为“军训先进个人”者加4分;
6) 凡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先进事迹者(须有经过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酌情加2~30分,同一事迹不累计加分;
7) 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能够经常帮助同学事迹突出者,经班会讨论(需在期末考试结束前上报学院待批,新学期开始后上报不算),酌情加2~10分;
8) 热爱班集体,维护班级荣誉,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参与班级建设,表现突出者,经过班会讨论(需在期末考试结束前上报学院待批,新学期开始后上报不算),酌情加2~5分;
3.思想品德测评减分标准:
1) 凡违反校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
10、
16、20、30分;
2) 凡违反校纪,受到校院通报者(含迟归、夜不归宿、违章用电、宿舍脏乱差、损坏公物等)扣3分;
3) 凡在校、院宿舍建设活动中被评为最差宿舍,宿舍长及该宿舍中担任班委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扣4分,其余成员扣2分。被点名批评的个人扣4分。该项累计扣分; 4) 未经准假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年级会议及班级和团支部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4分;
三、专业学习测评成绩
1.基本分为80分,奖励分上限为20分 2.专业学习基准分的测评:
1) 必修课(包括专业限定的选修课)考试成绩记分办法: 分数
绩点数 ~59 不及格 0分 60~64 65~69 70~74 75~79 80~84 85~89 及格(65) 1分
2分
中等(75) 3分
4分
良好(85) 5分
6分
90~ 优秀(95)
7分
2) 单科综合测评分=必修课学分×绩点数,绩点数参照上表。实验课及听力学分减半,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一律不算分;
3) 专业学习基准分单科综合测评分必修课学分780;
3.专业学习测评加分标准:
1) 第三学期英语通过国家四级考试另加2分;第四学期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另加2分,通过国家四级考试另加1分;第四学期后通过国家六级考试另加1分,通过国家四级考试不再加分;
2) 第三学期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另加2分;第四学期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另加2分,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另加1分;第四学期后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另加1分,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不再加分;
3) 凡是通过国家认可的考试者,如:雅思、托福、口译、驾照、注册会计师等等。加2分;
4) 专业课学习成绩平均分(该学期需有两门及两门以上专业必修课,并且是闭卷考试)与上学期平均分相比,在班级进步幅度达班级30%名次及以上者加4分;
5) 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创新)比赛(如:电子设计大赛、挑战杯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有名次的奖项、鼓励奖分别加
6、
5、
4、
3、2分;获得校级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有名次的奖项和鼓励奖分别加
4、
3、
2、1分,同一作品在各级别比赛中重复获奖者,不累加; 6) 在省、市、校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文章或申请专利者,酌情加4~8分; 7) 凡评为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朱敬文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冯茹尔奖学金等的同学,不另行加分;
4.专业学习测评减分标准
1) 凡无故旷课者,每节课扣1分;
2) 无视课堂纪律,被任课老师点名批评者每次扣1分;
四、“第二课堂”测评成绩
1.“第二课堂”基本分为60分,奖励分上限为40分(包括文体活动加分及科研活动加分)。 2.文体活动测评加分标准:
1) 在省级以上各类比赛中获奖的个人,由院评审组讨论记分,一般不超过25分; 2) 凡参加由校学工处、团委、公体部等单位主办的全校性的文体类竞赛活动并获奖者,
按如下办法记分:
校第一名、一等奖 校第二名、二等奖 校第三名、三等奖 校有名次奖项、鼓励奖
15分
10分
5分
2分
注:在5人以上的团体竞赛中获得名次的个人,按照上述办法减半记分。上述办法不适用于单独由校学生会、校科协、社团组织的文体类竞赛活动。
3) 凡参加由院团委、校学生会、校科协、院学生会、社团组织等主办的面向全校或全院的文体类活动,如演讲、辩论、征文、歌咏、拔河比赛等,并获奖者,按如下办法记分: 第一名或一等奖
10分
第二名或二等奖
5分
第三名或三等奖
2分
鼓励奖 1分
5) 凡参加校院同次系列竞赛活动或同类各项竞赛活动中取得多个名次的,以最好名次记分,不累计加分;
6) 凡参加校级及以上重大活动的,经学院审核组讨论并公示,加5~20分;
3.科研活动加减分标准:
1)凡大
二、大三年级学生都需参加各类科研活动,并按要求做好“科研记分卡”登记工作。
2)具体要求及加减分标准参见附录1。
五、社会服务测评成绩
1.社会服务基本分为60分,奖励分上限为40分。 2.社会服务测评加分标准:
1) 暑期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获得校、院两级表彰(凡涉及暑期社会实践的加分一律取高分,不累计)。
a) 获得省级(同校级“杰出个人”)、校级、院级“先进个人”荣誉的同学,综合测评社会服务类分别加20分、10分、5分;
b) 获校级一等(同省级)、二等、三等 “先进小分队”的小分队队长加15分、10分、8分,成员分别加8分、5分、4分;获院级“先进小分队”的小分队队长加5分,成员加3分;
c) 获校级“优秀调查报告”撰写者加10分/撰写人数;获院级“优秀调查报告” 撰写者加5分/撰写人数。
2) 一学期内在校院班级担任社会工作,根据社会工作态度和实绩,由学生民意测评和班主任审定,在以下范围内确定其所加分:
a) 院分团委学生团总支书记,校院两级学生会主席(主持工作副主席),加0~30分;
b) 院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科协主席、院志协会长、院理心社会长、院社团负责人、校院两级学生会部长、院分团委学生团总支部长、班长(副班长)、团支书、自管会办公室成员及各分会正副会长、各分会正副部长及总会办公室工作助理,加0~25分;
c) 院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学生会干事、院分团委干事、班委、团支委、班级心理气象员、校院学生会干事、校团委干事,加0~15分; d) 院志愿者协会理事加0~20分;
e) 在校广播台、校纠察队等单位担任社会工作的学生,加0~15分; f) 担任多项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不累计加分,以高分计。非本院系干部的加分需所在院领导部门开出任职表现证明,由班主任审核具体加分;
3) 志愿服务:我院每位同学自进入大学后每学期都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内容可以为学院志协、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等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也可以是个人开展的形式多样的义务服务工作,视志愿服务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加分,三次及三次以上加7分,一至两次加3分;(此项对院志协理事不适用)
3.社会服务测评减分标准:
1) 每一个学生应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没有特殊情况而不交介绍信回执、不交社会实践个人小结,分别扣10分;对于所交介绍信回执或社会实践个人小结不符合规定的,视情况扣2~5分;
2) 校、院、班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有渎职情况者,酌情扣5~15分; 3) 凡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六、本细则由物科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修改
南京师范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20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