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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5: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矿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办法

为严格外委施工队组安全准入,明确责任范围,切实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对驻矿外委队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委施工队组,指从集团公司外部招标引进的,在本矿从事井巷、井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队组,包括集团公司下属的xx施工队组。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三条 矿方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外委队组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矿方主要负责人、各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外委队组的施工安全协同负责。

第四条 矿方与外委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划分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矿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

(一)安监站职责

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延深办、技术科、地测科职责

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考核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4、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规定。

(三)通风区职责

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四)机电科职责

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规定。

(五)劳动人事科、培训学校职责

1、负责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定编、定员、用工备案等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并搞好日常用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3、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安全培训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4、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六)技术科职责

1、负责所有建设工程预算审查、工程价款结算。

2、牵头组织所有建设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

3、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工程质量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4、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工程质量规定。

5、负责全矿外委施工队组资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招标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工作。

6、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招投标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

7、负责外委队组承包合同安全管理条款的制定,并搞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确保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涉及安全责任条款的制定具有法律效应,并监督、

检查履行情况。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业务职责,做好业务对口保安工作。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资质准入管理。外委施工队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井巷采掘施工许可范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

第七条 使用准入管理。凡外委施工队组自主招标的,招标之前外委施工队组必须以文件形式向矿方提出申请,经分管部门及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委施工队组引入招标。

第八条 备案管理。中标后、开工前外委施工队组必须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矿方安监站、生产技术科审核备案,同时要将所有外委员工个人信息到矿xx派出所比对备案。

第九条 开工安全准入管理。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外委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经监理及矿有关部门审核,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工,无开工报告擅自开工者,要追究施工责任者责任。

第十条 劳动用工管理。招投标引入的外委施工队组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本行业施工经验的成建制队伍,按有关规定

实现定编、定员管理,人员结构、数量配备齐全。开工前外委施工队组要将劳动用工情况(花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防院等资质单位出具的个人体检报告、人员培训信息)报矿劳动人事科与安监站审核备案。人员增减变化要到劳动人事科与安监站变更手续。施工队组组织结构必须合理,项目经理要有相应资质,领导班子要有上级正式任命书(文件形式)。

第十一条 项目部管理机制:项目部设置经理一人,安全、生产、机电、通风、技术副经理各一人,不得相互兼职。副经理以上必须有所属注册公司的委任证明,项目经理必须有建造师技术职称。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项目部、队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配齐专职的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招投标过程中外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商务谈判程序,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采用落后的工艺施工。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矿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外委施工队组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经矿方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方可执行。施工前,由外

委队组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施工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队组应按规定提供施工所需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队组必须按规定要求,收集地测等各类基础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外委施工队组的“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本矿的安全管理。

1、掘进巷道开口前,外委施工队组必须提出书面开口申请,编制开口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和各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2、巷道贯通时,由矿方和施工队组分别编制贯通安全组织措施,矿通风部门负责编制贯通通风系统调整的专项安全措施。施工队组负责编制贯通施工安全措施,双方的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3、存在水害威胁的作业区域要制定探放水方案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按规定配备测量仪器和探放水设备。

4、必须按照规定配齐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自检保证体系,

严把质量关,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外委施工单位要为员工配备统一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岗位操作证;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开展员工“人人都是通风员”资格准入,班组“四位一体”开工准入,班组长、区队长资格准入等,纳入矿方统一管理,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岗位就近管理、班组全程管理和安全程序化管理”,加强“班组、岗位、工艺、工序”管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四条 完善安全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岗位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施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周自检自评工作,夯实安全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照“想长远,看当前,干眼下”工作方法,超前预测年度、月度、每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管好用好作业区域通风设施,加强瓦斯监控和瓦斯检测,切实做到微风无风不作业,瓦斯超限不作业,粉尘超标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组织施工,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前探支护、特殊支护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矿压观测必须做到数据准确、监测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机电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提升设备、皮带运输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齐全有效,机电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防治水管理。掌握可靠的防治水基础资料,摸清施工区域水患情况,按规定安装防排水设备、管路,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储存、发放、运输、使用、清退等各环节管理,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现场施工班组必须由跟班干部带班作业,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安全环境,干部必须与员工同下同上。

第三十三条 加强应急管理。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好防范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教育员工熟知应对

各类不同灾害的处置方法和避灾路线,搞好应急演练工作。

第六章 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凡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和《岗位操作证》。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培训项目和培训时间必须符合《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1、新工人下井,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地面新工人,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每隔两年,对从事井下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要搞好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三十七条

开展好岗位练兵,强化技能培训和实际操作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八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所有外委施工队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到精品一级标准,由安监站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达标第1名的队组奖励2万元,对排名最后1名的队组罚款2万元;对不达标的队组停产整顿,并罚款3万元;同时对主管部门及负责 人进行连带处罚。

第三十九条 重点工程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逐月进 行考核,对当月未完成考核计划的,对施工队组和主管部门 各罚款3万元。年底累计保质保量完成考核计划的,可返还 所有罚款。

第四十条 成本工程项目由延深办牵头组织逐月进行验 收考核。未完成当月考核计划的,按完成计划的百分比进行单价结算,同时扣罚外委项目部2万元和主管部门1000元。年底累计保质保量完成考核计划的,可返还所有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较大工程质量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治理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考核计划的外委施工队组,矿方和主管部门有权辞退,在今后招标中不得录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挂靠、转包,一经发现立即清退,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条款相悖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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