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及临时
劳务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及临时劳务工的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设备及生产事故,确保施工和生产安全,根据武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施工单位管理
1、凡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公司参加工程招标或承接工程项目时,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签发的《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否则工程主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均不允许其参加投标,更不准为其办理外委发包手续。
2、所有外委工程、外用劳务在签订工程合同、用工合同时,必须凭《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九条安全协议,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部门与施工单位、外来劳务单位签订。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武钢及金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外来施工单位必须配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安全协议的基本条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制订(见附件一),未尽事宜在签订协议时由双方协商补充。
第十一条凡未签订安全协议而开工的项目,一经发现,安全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所造成损失由准许其施工的部门负责。
第四章现场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及安全部门在外来单位进入现场前,应指派专人负责,进行安全交底,双方共同进行项目消化、危险预知、填写安全确认书,项目开工后,所有施工人员应挂牌上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武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不执行安全协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安全部门有权制止、处罚,直至吊销其安全施工资格。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时,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应通知同级安全部门参加,对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进行整改,合格后,签发《施工安全签证单》。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费用结算手续时,结算审办单位及财务部门必须审查安全部门签发的《施工安全签证单》(见附件二),并严格执行签证单上的处理决定,否则不予结算付款。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为加强武钢外委、外协单位的协调管理,推进外委、外协单位队伍安全素质不断提高,外委工程项目验收后,产权单位应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每年将评价结果
报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交流、评审,为实行优胜劣汰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公司技改、预算、财务等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予以考核。
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随意使用外来工,确需使用,须选择素质好、已办理《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的经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批准后的正规队伍,否则扣责任单位50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
第十九条外来队伍进入现场施工后,使用单位要将其纳入本单位正常的安全管理,在使用单位区域内的外来施工队伍出现违规违制现象,除对外来队伍进行考核外,还要对使用单位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对外来单位考核除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考核外,根据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外来单位发生工亡事故费用按合同规定处理,除处以1.2万元罚款外,工程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责任,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收回《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清退出武钢,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对未经安全教育、项目危险预知、预警和挂牌进入现场作业的单位,未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2000元,造成重伤以下事故(含重伤)罚款5000-8000元,并扣《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半年。
3、凡发现施工人员有冒名顶替的每一人次罚款500元,情
节严重的收回《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
4、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的罚款1000元;现场违规违制严重,事故隐患较多,未及时整改的,暂扣《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停工整顿。
5、凡发现无《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的单位在进行项目作业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检修),对工程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外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并清退出武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和公司相关部门的联合检查组有权对厂区的各项工程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从2002年7月开始受理《施工安全资格证》的资质审查、办证工作,之前办理的合格证在7月-8月内要进行重新审查登记、换证,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视为无效证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原钢政发[1993]126号、[1997]126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附件一: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二:施工安全签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