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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9: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委施工单位的管理,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生产组织、管理与矿部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我矿全面完成2007年度生产经营目标,根据我矿生产建设的现状和外委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矿从事井下施工的外委单位。运营管理部代表矿方行使对外委单位的管理职权。

第三条 外委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工作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等报送矿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审核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四条 外委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开好班前会,并作好会议记录。在生产中遇到问题和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新增加人员,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外委单位每天必须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第六条 外委单位每月必须参加运营管理部组织的生产计划会,并按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认真组织、合理安排本单位的生产,确保完成作业计划。外委单位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矿方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矿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1 第七条 矿方责任范围

1、架设距离采掘作业面100米范围之外的风、水管路及照明、动力线缆。

2、架设采场充填前的泄水笼和充填管路。

3、架设采场内的钢制溜井及钢制通风人行井。

4、提供100米范围以外有轨运输巷道铺设轨道时所需材料,外围单位负责安装。工程结束后,外围单位负责免费拆卸道轨,并运到指定的地点。

5、按计划价为外委单位提供采掘工程因安全需要支护的材料(锚杆、锚网、圆木等),每月按实际验收支护量结算。结算单价: 1.5米锚杆,33元/根;1.8米锚杆,36元/根;锚网,27元/平方米;4米坑木,748元/立方米;6米坑木,948元/立方米。

6、提供具备电、暖条件的员工宿舍。 第八条 外委单位责任范围

1、采场验收结束后,无特殊要求时,48小时内必须封堵好采场板墙,须做到充填时不跑浆。

2、承担采掘工程所用的周转材料。

3、承担局部通风、排水设施、设备及材料。

4、承担凿岩、爆破使用的一切材料费用。

5、严格按设计施工,按时完成矿方下达的采掘生产计划。

6、采掘过程中购买的轻轨、枕木、风管、水管,25平方毫米以上的电缆必须到运营管理部进行登记,否则将视为矿方的材料。

7、构筑采场假底、巷道支护所用的钢筋、水泥等物资从物资装备公司分部领出后,必须马上运到井下作业地点。

2 第九条 日常管理考核办法

1、外委单位每月11日进行一次人员核查和登记,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不及时汇报的,一经查实,每增加或减少1人,罚责任单位200元。

2、运营管理部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外委单位的班前会记录及月度例会记录,发现记录内容不全或缺少记录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3、外委单位每天上午8:00前向运营管理部汇报前一天的工作量及影响生产的因素。上报不及时或者上报数字不准确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不上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4、外委单位领导必须按时参加矿方组织的现场办公会、运营管理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召开的各种相关会议,对不参加会议的单位,每次罚200元;迟到者,每次罚款50元。

5、外委单位的主要领导有事离矿时,必须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不得影响生产,向运营管理部经理汇报后,方可离矿。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条 作业量考核办法

1、外委单位要根据矿方下达的生产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作业计划。

2、采矿及掘砌作业量以运营管理部验收报表为准,考核依据以月度生产计划为准。临时停风、停电、停水及其它影响因素影响作业时间在3个小时内时,均不调整作业计划。生产计划有调整时,以调整计划为考核依据。

3、以当月生产计划为基数,无特别规定时,采掘总量每超、欠1吨,各奖、罚3元;混凝土工程,每超、欠1立方米,各奖、罚10元;列入重点工程的采

3 掘工程,每超、欠一吨,各奖、罚10元;混凝土工程,每超、欠1立方米,各奖、罚30元。

4、由采矿车间协助出碴的地点,超产奖的分配比例为采矿车间30%,外委单位为70%。罚款按欠产责任承担。

5、因施工顺序不合理或未按设计、计划要求施工,导致施工难度增大而欠产的,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技术指令单要求施工,不听从运营管理部指挥而私自施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并不予验收工程量。

6、采场、巷道、硐室大面积自然冒落,不能正常施工的,由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现场确认后,不列入考核范围。

7、每月下达生产计划后,各单位必须在22号前将施工组织方案、措施和劳动组织情况报运营管理部,每拖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8、月度采掘计划实现率要达到90%以上,每欠一个百分点扣200元。

9、严禁无设计、无计划或无技术交底施工,否则,运营管理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已施工工程量不予验收,并给予200~500元处罚。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执行新城金矿《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1、风、水管路、线缆吊挂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出现漏风、漏水、漏电现象,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2、施工作业面要及时冲洗顶板及两帮(每次冲洗的距离20~30m),便于降低粉尘、素描、施工放线等工作。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采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矿石、毛石,不得随意乱放,要运到指定的地点存放,否则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4、对矿、毛分离不清的(地槽、大巷),按实际混合量计算,每吨罚责任单位50元;

5、矿方供给的材料,如圆木、锚杆、锚盘、金属网、钢筋、水泥、沙、石子、风、水管等物资现场要堆放整齐,不能出现浪费现象,否则,按原材料价格的两倍罚款。

6、各工作面按要求安装局扇,加强局部通风,禁止用高压风通风(经批准的除外)。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7、要按时完成运营管理部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任务,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8、运输材料时丢在斜坡道上的材料,要当班运走,否则按材料价格的4倍罚款,扣罚采矿车间20%,责任单位80%。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分别执行我矿的相关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矿原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即行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运营管理部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城金矿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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