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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9: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平镇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

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六条办学规模

第七条办学层次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

第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骋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例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

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人担任(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五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育教 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

第二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二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月日

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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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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