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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格式样本

发布时间:2020-03-03 20:1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民办学校(园):

《民办学校章程格式样本》现公布,请各学校下载后,填写本校内容材料,但格式不变。

涡阳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民办学校章程格式样本

XXX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单位的名称、地址。

学校名称(应填写原批准名称)。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原批准举办地址)。

第二条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写明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园长)担任。章程中应明确载明XXX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十七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十三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法学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二〇一一年X月X日(校印)

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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